财产保险典型实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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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篇

关于保险事故所涉刑事犯罪的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甲公司和案外人乙公司共同向P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险并附加盗窃险,被保险人为原告和案外人乙公司。2012年7月22日,原告承运货主丙公司电池1000组,随后与潘某签订协议书,将该批货物实际交潘某运输。7月23日凌晨,潘某、王某在停车检查时发现承运货物发生短少,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经盘点确认潘某驾驶的苏NE××××货车车厢内所装货物被盗200余箱。8月,原告甲公司向货主丙公司赔偿该批货物损失9万余元,然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条款及保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如附加盗窃险,对于内陆公路运输,保证任何盗窃的索赔必须提供警方的正本立案证明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单证;涉及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保险人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仅提供了当地派出所的报案证明,而无法提供保单约定的正本立案证明等,保险公司对此做拒赔处理。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