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前沿问题(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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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房产税减免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吕铖钢[1]

房产税开征的呼声与期待早已有之。2011年,上海与重庆两地率先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并开始征收房产税。2013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但其后在实践中未见任何动作。房产税收法律制度“难产”的原因有二:其一,在现行的征纳格局中,市场主体对于房产税的开征不具有任何期待,因此房产税的开征失去了市场的内在推动;其二,一些地方政府过多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较少关注可持续的税收征管模式,因此房产税的开征失去了政府的外部推动。毋庸置疑,以土地出让金为代表的“寅吃卯粮”式财政收入模式并非长久之计,构建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方是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的必由之路。因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房产税作为立法规划之一。在立法机关的强势主导之下,房产税的开征不再遥不可期。但是,房产税的立法并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酝酿。房产是私人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房产税的“风雨欲来”,唯有做好房产税减免税的立法设计,才能在税收公平的前提下确保房产税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