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哲学中的公民概念
北京大学哲学系 韩水法
公民(Bürger)[1]概念是康德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康德这部法哲学的目的就是诠证和阐明一套先天的法(权利)原理,而后者为构成公民状态的实证法律体系提供法(权利)的基础,或者用一般的而非康德或德国人的说法,为公民社会的法律提供观念的和理论的基础。在康德法哲学中,理论的对象是法,而其主体却是公民,这一点对理解这个法哲学至关重要。这样,我们就可以了解,康德的法哲学,包括《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和《永久和平论》等的主旨乃是在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的秩序,而这同时就在规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面公民的公共性质,即公民的法(权利)的性质。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定,因为康德并没有把它仅仅局限在一个国家之内,它还覆载(cover)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后整个世界的公民法(权利)。
不过,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康德的公民概念时,这个公民概念就呈现出哲学的、社会—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等层面的问题。而当我们用汉语来翻译这个概念时,所牵涉的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包括中国与欧洲社会—历史的重大差异和语言表达上差异。因为如所周知,这个词在德语里原本就有市民与公民这两层意义。在康德法哲学里,这个词虽然有其市民的渊源,但主要不能理解为市民;而当它主要被理解为公民时,它却展示了它明显的内在不一致或矛盾。如何解释这些矛盾,不仅关涉康德法哲学理论本身,而且也关涉上述其他相关的问题,同时也取决于方法的选择。要正确地理解这个概念,并从而正确地理解康德的法哲学,采取一种综合的方式,乃是不可避免的。
研究这个概念可以采取多种路径,而不同的路径会让你看到康德思想的不同层面。在这篇论文中,我想采取一个稍微特别的路数来分析康德的这个概念。
这个路数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我将甄综韦伯的著作里有关这个概念(市民/公民)的考察。因为城市与市民一直是韦伯关切的中心。所谓宗教伦理,所谓资本主义精神,所谓现代合理的资本主义,其荷负者无非就是市民,或者一般地说,资产阶级。因此,这个阶级的形成与转变,包括精神状态的形成与转变,乃是现代社会形成的关键。所以,我们看到,韦伯在他的著作里面,在他的授课里面,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中反复讨论这个概念及其相关的问题。
第二,我将从康德的法哲学体系里面公民概念与其他基本概念的关系,尤其是与法、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公法和私法等核心概念的关系,来考察公民这个概念的意义、作用和其他规定。
第三,我把康德论述公民的语境分为三类,并考察公民概念在这些不同语境下的意义;在这个基础上对公民概念做出一种结构上的分析,而后者也就构成了整篇论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