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精神医学:兼论与伦理学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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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学

第一节
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源于这个国家的伦理观念,尤其是以儒家的家庭伦理为文化基础的中国更不例外。“为法律服务”是司法精神医学组建以来一直倡导的学科宗旨,而法律与伦理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司法精神医学工作者不仅要简单知晓相关法律条文,而且要对法律产生的背景和基础有深刻的理解,这样才能准确无误、不偏不倚地真正做到为法律服务,因此,司法精神医学工作者进入该行业队伍的第一课,应当首先学习司法精神医学的伦理学。

一、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伦理学

顾名思义,伦理学(Ethics)是研究“人伦之理”“做人之理”的科学;伦理学是有关人与人关系的学问,因为“伦”的本义就是“关系”或“条理”。古人说“五伦”也就是人与人的五种主要关系,即古人所谓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种人伦关系。“五伦”的主体是亲属关系,以忠、孝、悌、忍、善为“五伦”关系准则。孟子认为: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故应忠;父子之间有尊卑之序,故应孝;兄弟手足之间乃骨肉至亲,故应悌;夫妻之间挚爱而又内外有别,故应忍;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故应善。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道理和行为准则,所以人们也会说享受亲情的快乐是“天伦之乐”,而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则为“乱伦”。孟子最早提出“仁、义、礼、智”,之后董仲舒扩充为“仁、义、礼、智、信”,称之为“儒家五常”(即五条不变的准则),这是中华伦理道德和价值体系中最核心的因素。仁,即仁爱之心,是最基本也是最高的道德标准;义,是人生的责任和奉献,是中国人崇高道德的表现;礼,即礼貌、礼节、礼仪,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一种表征和直观展现;智,即智慧、才能,儒家赋予明辨是非善恶、自知知人等道德内涵,是实现最高道德原则“仁”的重要条件之一;信,即言无反复、诚实不欺,是做人的根本。

伦理观念随着社会的变迁也会有所变化,例如:“忠孝”是中国古代儒家伦理的重要部分,但“忠孝”不像“五常”那样无论在什么年代或社会都会永恒不变,过去人们非常注重“对君尽忠、对父尽孝、对夫尽贤”的德性,即使父母讲错了也要按照父母的要求办,即“无条件的孝”,不孝将会受到天打雷劈的报应与舆论的谴责。但随着社会的变革、现代社会的发展,加上西方文化的影响,“忠孝”已不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的道德行为。尽忠、尽孝、尽贤肯定是对的事情,但在当今社会里,尽忠、尽孝、尽贤做得多与少一般不会受到太多的指责,“忠”不再搞个人崇拜,“孝”也变得有一定的条件性,只要个体在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和不影响社会安定的前提下,可以尽情地享受个人的幸福。这些现象说明伦理原则随着社会的变迁,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所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也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到涉及伦理学问题的相关学科。

伦理学是系统性的对正确和错误的行为提供行为准则和理论基础的科学。比如:人生在世走什么样的路(或用何种生活方式生存)是最合适的?个体在特定的环境里作出什么样的行为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个人生活在群体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道德行为准则?这些伦理问题都是某个特定的群体、民族或国家赖以稳定、进步、发展的基本条件;反之,不讲伦理、不守道德,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直至灭亡。因此,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规范学科和独特的价值学科,也是一门有广泛渗透力的实践性学科。

(二)伦理与道德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经常互换,但二者也有一些差别。“道德”更多地用于人,含有主观、主体、个人的意味,而“伦理”更具有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含义。道德价值指同种文化、地区,在特定年代中,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道德的作用在于当一个社会还没有达到使个体发展与人类发展和谐一致的阶段时,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个体利益和愿望加以限制,否则,社会的整体利益就会受到削弱和损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就会发生混乱。道德的职能在于统一个体的意志,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伦理”的英文“Ethics”来自于希腊文“Ethos”,本意是“本质”“人格”,也与“习俗”“习惯”的意思相联系。我们的祖先在对自然力量的畏惧中形成了宗教,宗教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形成了规范、仪式——“礼”,从而逐渐有了统一的社会行为规范。随着“礼”日趋成熟繁复越来越形式化,人们开始探究形式背后的实质,于是存在于我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伦理道德问题开始真正走入人们的视野。个体的伦理道德形成是复杂的(父母、学校、宗教影响等),通过学习、社会化的影响、父母的养育过程,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会潜移默化形成自己的道德伦理规范。

(三)伦理学与哲学

通常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标准的哲学,故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也称为“道德哲学”。哲学(Philosophy)之“哲”源于中文如“孔门十哲”,专指学术上有高深造诣、智慧、善于思辨的学者。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人类精神生活的主要部分是认识,因而可以说,哲学是对于认识的认识,也就是认识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认识之,也就是对认识的反思。

人类精神的反思是人类精神生活达到很高阶段的产物,是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的一个特征。人类的精神生活极其广泛,人类精神的反思也必然要涉及各方面的问题,概括地说,有自然、社会、个人三个方面。

伦理学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哲学是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人们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对人们的道德实践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伦理学与美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伦理学的理论在分化与综合、对立与融合中逐步完善,其研究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伦理学的社会价值将不断提高。

(四)伦理学与价值论

前面已经提到,伦理学是“道德哲学”,是“对与错的行为准则”。既然如此,人们自然会想到鉴定人的工作完全是为社会服务,在鉴定过程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远不如其付出的劳动价值,故鉴定人的工作都是在行善积德,不存在道德问题。这一说法从狭义的道德论来理解并没有错,但这种道德只是针对鉴定人的个人行为价值而言(即仅指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是道德行为),并不能反映整个学科对人类社会具有行善积德的价值。因而,需要进一步了解伦理学的初衷及其与价值论的关系。

在古希腊早期,伦理学被视为人生哲学,且由于幸福被视为真实人生的核心和终极目标,因而早期的伦理学是关于幸福的哲学。人生中追求的每一种东西都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幸福实质上就是人所追求的价值得到最好实现的状态,因此,伦理学在其最初意义上就是研究人生中的价值,特别是那种具有根本性的、总体性的价值,探索人们在追求最终价值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一般价值原则和基本行为规则。事实上,在20世纪以前,伦理学就是价值论;但由于伦理学强调道德为自身对象,导致人们将伦理学视为道德科学。为什么道德会被人们视为传统伦理学研究的唯一目标?这是因为人们认为道德是真正的、唯一的价值,因而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认为道德是人的真正本性或本质。因此,伦理学的本来面目是人生哲学或价值哲学。从这点意义上来说,伦理学和价值论是人生哲学中的统一体,甚至有学者认为伦理学与价值论是哲学体系中同一分支的两种不同称呼。

价值论是关于社会事物之间价值关系的运动与变化规律的学科。社会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本质上就是价值作用,任何社会事物的运动与变化都是以一定的利益追求或价值追求为基本驱动力,几乎所有社会科学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某种价值为假设前提。因此,价值论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它注重在客观世界各种事物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不同价值领域中寻求某种共同的东西。

司法精神医学的存在与发展也有其所追求的社会价值,而这种价值以能否“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并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标准。

二、伦理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的基础源于伦理,法律的制定也源于伦理。一个特定的地区或国家,通过长期的生活习俗、传统习惯而形成与其文化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规范,或者说,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通过家庭和社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个体的意识中不断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伦理思想。然而,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地区或国家里,都有一小部分人不但不能遵守,相反还违反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引发社会矛盾,扰乱在这个特定地区或国家的多数人的生活。因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多数人的利益,这个特定地区或国家的人们就会针对他们完全不能容忍的、违反传统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制定出相应的制裁或惩罚措施和规矩,这便逐渐形成了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因为对那些不及时制止就可能迅速蔓延开来的恶行,仅用道德的力量是不够的,也会是迟缓的,必须有严厉的法律作为保障。因此,法律虽由立法机关制定,但必须充分体现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不只是畏惧,它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信念,符合人们有关正义、正当的理念,因而法律也常常会随社会的变迁和人们道德观念的调整而不断修正与变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根基是伦理思想。伦理与法律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一)伦理与法律的共性

1.伦理与法律同属于行为规范。许多规范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例如“不可杀人、抢劫、盗窃”等既是伦理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形成法律规范,比如:公共场合的失礼、轻微的说谎,甚至轻微的小偷小摸等,通常不受法律的制裁。法律司管人们生活中重要的行为规范,比如伤害、谋杀等,对于说谎,法律只禁止那些造成了对他人较为严重伤害的说谎,但一切说谎行为全部纳入了伦理道德规范的调节范围;伦理道德规范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大部分行为,比如,上车排队、不随地吐痰等。因此,道德规范的范围要比法律规范更广泛,法律只把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的行为纳入其考虑的范围。

2.伦理与法律都是对人类行为的约束。伦理道德是一种“软约束”,依赖于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信念来维持,是自我意识对行为的控制、文化熏陶的结果,因而伦理道德的约束是间接的、温和的,但却是长久的。法律的约束是直接的、刚硬的、立竿见影的,是使用强制的手段来保护实施的,是一种外力的“硬约束”,必须人人遵守,违法就会受到惩罚,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伦理与法律的不同

1.效力方式不同。伦理道德规范有“赞赏”和“肯定”,有积极的一面,好的行为会受到赞扬,当一个人做了正确、有益于大众的事,就变成一种美德,这种内在与外在的影响,调节着自我的行为准则;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做错事了,就会自我良心受到谴责,受到他人的指责。因而伦理规范的作用较法律更为广泛,它所调整人们关系的范围更大。法律通常是“惩罚”和“否定”性的,不管你主观意识如何,也不管你是什么动机(好的或不好的),你只要触犯法律,就会被绳之以法,受到经济上或行为上的惩罚,即法律是用威胁性的外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人们在受到惩罚后,就会思考今后不再这样做,因而法律有震慑作用。

2.考量内容不同。对于某个体的行为,伦理一般考量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社会背景。而法律除了区分蓄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外,在定罪问题上一般不会考量犯罪动机,也不深究这种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环境原因,它只专注于行为及其后果本身。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出现法院判决与社会舆论背离的情况。

3.影响深度不同。伦理规范不具体,没有章程,比法律规范要模糊、抽象;而法律规定非常具体、详尽,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的建立相对简单,且强制执行,更容易操作、遵循,对行为的迅速控制优于伦理道德;但伦理具有指导性,其形成过程漫长而复杂,因而在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难以改变,通常经过几代人才有一些微妙的改变。伦理是对人类思想意识的影响,法律是对人类表面行为的影响。法律的制定以伦理学为基础,因而法律也会随着伦理观念的改变而变化。

总之,伦理与法律都是为了控制与约束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伦理促进和加强社会所期待的行为,而法律惩罚不良行为,二者都是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我们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底线伦理的底线”。通常很难断然地说,是伦理道德的力量大,还是法律的力量大,但这两种力量一定是相互支持的。法律要得到有效遵守,除了有赖于制裁机制和人们的法律观念,也有赖于人们的伦理道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