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节
宽严相济政策思想的司法阐释
[1]早在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就曾提出宽严相济政策,而自2004年以后,尤其是自2006年以来,宽严相济政策的表述在政法部门文件、中央领导讲话以至中共中央文件中日益频繁出现。当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司法实际对于宽严相济政策表述的侧重也有所差异。兹择不同司法部门在不同场合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阐释[1],对于宽严相济政策思想的司法实际意义作一介绍。
一、中央规范文件:“严打”语境·宽严相济
[2]领导讲话:“严打”语境·宽严并举。2004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作了题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讲话,其中第三部分指出:“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具有法定从宽条件的应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虽是在“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的标题下,作为贯彻“严打”方针的注意事项之一而提出的,不过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则是强调了宽与严两者并举而不可偏废的思想。
[3]规范文件:综合治理·宽严相济·“严打”方针。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其中的第六部分“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中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规定展示出如下意义与特征:(1)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大计方针的一项重要政策内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系属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2)地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思想内容的重要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与“严打”方针,两者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共同实现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目标。此外,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通知》、2009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中央文件,也均强调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二、“两高”工作报告:区别对待·宽严并举
[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区别对待·宽严并举·严中有宽。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均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强调宽严有别、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并举的工作原则,注重“严打”之中依然当宽则宽。具体表现在:(1)区别对待:特别注重宽严相济的区别对待意义:2006年3月,贾春旺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2005年)的工作中,针对“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维护社会稳定”指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2)宽严适度·严中有宽:强调宽严相济的宽严适度、严中有宽的意义:2007年3月,贾春旺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展望下一年(2007年)工作中,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内容作了阐释:其一,强调宽严适度,指出:“检察机关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其二,强调严中有宽,指出:“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3)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强调宽严相济的区别对待、严中有宽的意义:2008年3月,贾春旺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2003年至2007年)工作中,依然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指出:“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从宽。
[5]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依法办案·宽严有别·宽严并举·罚当其罪。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强调宽严有别、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的工作原则,注重“严打”之中依然当宽则宽、宽严并举、宽严不可偏废。(1)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在强调“严打”的同时,注重依法办案;并且,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依法办案的重要表现。1997年3月,任建新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1996年)的工作中明确强调“宽严相济政策”,指出:“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政策。”(2)严格依法·当宽则宽:在严格依法的语境中强调宽严相济的当宽则宽的意义。2002年3月,肖扬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2001年)的工作中,针对“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指出:“不搞法外开恩……做到宽严相济。”(3)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密切宽严相济与罚当其罪的关系,两者系属立法精神从而也是司法准则。2004年3月,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立法精神”。2017年3月,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针对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指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4)人权保障·严中有宽:密切宽严相济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强调“严打”之中当严则严、当宽则宽。2005年3月,肖扬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针对过去一年(2004年)的“死刑复核案件”指出:“坚持‘严打’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5)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强调当严则严、当宽则宽。2006年3月,肖扬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2005年)的工作中,针对“死刑复核案件”指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同时,在下一年(2006年)的工作安排中,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指出:“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罚。”(6)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保障人权:强调宽严相济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意义,密切宽严相济与人权保障的关系。2007年3月,肖扬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作为2007年工作安排的重要内容。2008年3月,肖扬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三度提到了宽严相济政策:其一,将“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作为过去五年(2003年至2007年)“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二,将“必须坚持‘宽严相济’‘调判结合’‘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政策”,作为过去五年做好法院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其三,将“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2008年“继续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2015年3月,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针对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指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
三、“两高”规范文件:严中有宽·宽严有别
[6]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文件。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了阐释。具体表现为:(1)严中有宽:强调在“严打”的同时注意依法从宽,包括: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探索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依法适当从宽处理。[2](2)宽严有别:强调针对不同情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诸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于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串供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3](3)工作机制:强调完善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工作机制,包括:依法快速办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基于量刑建议与附条件不起诉等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适应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4]
[7]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文件。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了阐释。具体表现为:(1)基本精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基本含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包括:坚持“严打”方针,对于严重犯罪以及累犯教唆犯等,依法严厉惩罚;对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也要依法予以考虑。[5](2)宽严并举:强调分别罪行轻重或者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情况,依法相应采取宽严有别的处罚原则。诸如,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又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6];充分考虑治安形势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既要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也要防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片面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从轻处罚。[7](3)严中有宽:强调在“严打”的同时注意依法从宽。诸如,坚持贯彻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对于毒品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要注意加大打击力度,对罪大恶极者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做到宽严相济,对于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处理。[8]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打黑除恶的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犯罪。[9](4)严厉处罚:在宽严相济政策的语境下,强调对于严重犯罪或者主观恶性大的犯罪人予以严厉的处罚,或者说,将宽严相济之“严”理解为“严打”之“严”[10]。诸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与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走私毒品、多次贩毒、武装掩护贩毒等毒品犯罪分子。对于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坚决依法判处死刑。[11]
四、“两高”专题解释:区别对待·宽严互补
[8]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解释: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属于近年司法机关采用专题形式具体规定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意见》将宽严相济政策表述为刑事司法政策,具体分为四个部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工作机制与办案方式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观念与制度保障。其中,有关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宽严相济政策的思想内容。(1)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意见》强调,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就是要根据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严格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也即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不仅体现在依法从严打击严重犯罪与依法从宽处理轻微犯罪,而且体现在对于案件中的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的处理,既体现在犯罪的实体处理上,也体现在诉讼程序的适用上。(2)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该《意见》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应有原则表述为四个方面:其一,全面把握,强调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应当予以全面理解、把握与落实。其二,区别对待,强调宽严相济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时空的不同形势,依法从宽或者从严。其三,严格依法,强调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有机统一,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宽严合法。其四,注重效果,强调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等的统一。(3)严打与从宽结合:《意见》将坚持“严打”与从宽处理的密切结合,作为宽严相济的重要内容。指出:对于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对于依法能争取的犯罪分子应当尽量争取与挽救,对于能从宽处理的也要尽量从宽处理;“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应当坚定不移地予以坚持;同时,也要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依法适用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
[9]最高人民法院专题解释: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属于宽严相济政策的又一司法解释性文件,也是迄今较为集中系统明确阐释宽严相济政策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意见》明确肯定了宽严相济政策系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与完善,位居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并从五个方面对刑事审判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前四个方面是有关宽严相济政策本体内容的具体展开,第五个方面是从完善工作机制的视角阐释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兹对《意见》有关宽严相济政策具体内容的阐释作一介绍:(1)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意见》对于宽严相济政策的总体精神作了概括:分别犯罪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A.宽严并用:既要克服片面从严的重刑主义,也要避免一味从宽的轻刑化;B.依法办案: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准确定罪量刑;C.应变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尤其是犯罪情况变化,考虑群众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需要,适时调整宽严;D.确保效果:案件处理应当有利于:赢得群众支持和社会稳定、瓦解犯罪与化解矛盾、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与促进社会和谐。(2)严厉惩处:《意见》对于从严之义作了阐释:对于罪行十分严重或者主观恶性深与人身危险性大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严惩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毒品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有关职务犯罪,有关经济犯罪;严惩主观恶性深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3)从宽处理:《意见》对于从宽之义作了阐释:对于情节较轻或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并且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可以从宽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具体从宽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较轻犯罪,老年人犯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具有预备、中止、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等情节的犯罪。(4)宽严相济:《意见》对于相济之义作了阐释: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的两种手段,对不同犯罪和犯罪人予以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与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与严以济宽。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情节的犯罪,注意宽以济严;在对较轻犯罪依法从轻处罚的同时,对屡教不改与严重滋扰社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等情况,注意严以济宽;对于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应当依法综合作出分析与判断,予以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1] 基于内容演进与表述方式等视角而展开的宽严相济政策的司法阐释,见第7节。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第6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第5条。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2010年)第6、13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附件。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明年经济发展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009年)第5条。
[7]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第7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抓好禁毒专项斗争中审判工作的通知》(1997年)第3条。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2009年)第18条。
[10] 严格而论,宽严相济之“严”与“严打”之“严”是有区别的。关于宽严相济政策与“严打”政策之间的关系,见第15节段9至段19。
[1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