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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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演进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渊源基础,这一政策基于中国革命长期对敌斗争的理论与实践,在毛泽东同志的创立与倡导下,历经思想萌芽、初步形成、充实发展、丰富明确等演进阶段,逐步成为统领我国以惩罚犯罪为主导的理论与实践的首要的思想准则,在刑事处置的立法与司法方面,居于显赫地位,备受重视。

一、由思想萌芽到初步形成

[2]思想萌芽·镇压威慑的思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豪劣绅是革命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农村制造白色恐怖,而党内右倾机会主义者推行投降主义路线,攻击压制农民运动。毛泽东同志批判了这一思潮,并提出了在对敌斗争中,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对于罪大恶极者予以镇压威慑的思想。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以前土豪劣绅残忍,土豪劣绅造成的农村白色恐怖是这样,现在农民起来枪毙几个土豪劣绅,造成一点小小的镇压反革命派的恐怖现象,有什么理由说不应该?”[1]

[3]精神展现·严中有宽的精神: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中央苏区,为了镇压反革命势力的猖狂破坏,1934年4月8日,毛泽东同志签署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较为明确地体现了在镇压反革命中应当注意严中有宽、宽严相济的精神。(1)镇压精神:《条例》第3—30条列举了各种罪行,除第13条(制造、保存反革命宣传品)、第30条(藏匿、协助行为同罪)外,其余各条(对于诸如反革命暴动、破坏、暗杀、宣传等)均规定了死刑,对再犯加重处罚(第31条)。(2)从宽精神:《条例》规定,对于犯有某些罪行而情节较轻的,可不处死刑而予一定期限的监禁;对于未遂犯、胁从犯、工农分子犯罪、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犯罪、自首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可以减轻处罚;尤其是该《条例》还规定了对于不满14岁的幼年人犯罪,交教育机关感化教育处置。

[4]初步形成·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发表了一系列论述,更为明确地阐明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锄奸政策,由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初步形成。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2]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在九条方针中,对于宽大大多数镇压极少数的思想又作了进一步的阐释。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明确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里是提出了镇压与宽大两个政策,并非片面的只有一个宽大政策。对于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是除外于宽大政策的,这就是镇压政策。”[3]

二、充实发展走向丰富明确

[5]充实发展:区别对待与少杀:解放战争时期,在与国民党反动派的决战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区别对待”“少杀”等对敌斗争的一系列思想、方针,进一步充实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内容。(1)区别对待的政策:1947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针对蒋方人员提出了“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4](2)少杀的政策:1948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明确强调“坚持少杀,严禁乱杀”的政策[5]

[6]丰富明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在“镇反”“肃反”“五反”等斗争中,毛泽东同志进一步丰富、完善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内容,中共八大政治报告将这一政策明确表述为“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由此这一政策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根本准则。(1)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1950年,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中,重申了镇压与宽大相合政策的核心内容,指出: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6](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1952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7](3)惩办和宽大相结合:1956年,中共八大政治报告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是坦白的、悔过的、立功的,一律给以宽大的处置。”

[1]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页。

[2]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67页。

[3] 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4—55页。

[4]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38页。

[5] 参见同上书,第1271页。

[6]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0页。

[7] 参见同上书,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