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比较经济法的定位
本节初步回答“比较经济法是什么,而不是什么”的问题。
一、比较经济法与比较法
1. 比较
从哲学的意义上说,比较是指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同类的事物辨别异同,或者考量高下。这是一个思维过程,也是一种认识方法。
开展比较研究的前提是,比较的对象必须具有同质性或者同类性,若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则不容易进行比较。至于文学作品中把物拟作人或者把人拟作物那种比拟的修辞方式,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比较不可等同而语。
比较有助于认识事物。法国法学家勒内·罗迪埃所著《比较法导论》一书,在扉页中引用了法国作家马尔罗《沉默的声音》中的一段话:“有比较才会有体会。一个人读过《安德洛玛克》和《费德儿》(以上为法国作家拉辛所作——引者注),又读了《仲夏夜之梦》(为英国作家莎士比亚所作——引者注),他对法国人智慧的认识比一个只读拉辛全集的人更加深刻。要了解希腊人的才华,拿一座希腊雕像与另一座埃及或者亚洲的雕像来对比,要比只研究一百座希腊雕像的人更有体会。”罗迪埃援引这段话,是为他的著作起代题记作用的。
比较有助于解决问题。有了比较才能鉴别,比较之后便可选择,所谓扬长避短,或者取长补短,求同存异,达成合作,即属此意。
2. 比较法
近几百年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之后,比较的方法被西方、东方的法学家们广泛运用,由此产生了“比较法”这一新概念。
什么是比较法呢?从字面上理解,比较法即法与法之比较。学术界一直在三个术语上来回转圈:比较法、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其实,这三个术语的含义本应一致。比较法研究的成果是造就了一门新的法学学科——比较法学,又可简称为“比较法”。“比较法学”比“比较法”的表述更为精确,“比较法”的提法可能会引起误解,因为这个“法”字似乎像一个国家的民法、行政法、刑法那样的实在法,但其实并非如此。
开展比较法研究,必须把握它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基本特征,包括对象、方法、目的三个方面。勒内·罗迪埃认为,对比较法的确切定义,“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确定:对象、目的和方法”[1]。根据比较法的这三个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发现它的三个特征:
第一,比较法以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所以它的视野是跨越国界的,同一主权国家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规范比较一般不属于特定意义上的比较法的范畴(但像中国实行的“一国两制”方针之下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比较又另当别论)。
第二,比较法以辨别异同、衡量利弊的方法展开思维,所以它的视角是对比式、多维度的。
第三,比较法以求同存异、互相借鉴、寻求合作为研究工作目标,所以它的功能是高档次的、有针对性的,更能体现时代的精神和实际的需要。
可以说,比较法是法学研究中的一条必由之路,特别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其作用日益显示出来。
3. 比较经济法与比较法的关系
比较法研究的领域可以涉及各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等。因此,比较经济法作为各国经济法之比较,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比较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换言之,比较法包含比较经济法,这是一个大系统与小系统的关系。
把握上述结构关系的意义在于,比较法的基本原理完全可适用于说明比较经济法的原理。笔者认为,仍然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象的跨国性、研究方法的对比度、研究目的的高层次。
二、比较经济法与经济法、经济法学
1. 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表示的是一种实在法的概念。如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独占禁止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主要粮食供求及价格稳定法》;美国的《谢尔曼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等等。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曾颁布过《经济法典》。这部由400个条文组成的法典,表明该国试图在传统民法之外另行开辟一种新的法域——经济法。它提出要“综合调整”国民经济关系,即国家“在领导国民经济以及社会主义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尽管这部法典无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但它提出了“各企业应有合理的、有效的经济自主权”,这一点却是颇有见地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捷克斯洛伐克后来解体,该部法典也成为历史,但其中的经验与教训直到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仍不无启迪。
中国自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伟大的历史转折之后,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法制建设亦迈开大步,其中,经济法制尤令世人瞩目。2011年伊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其中,由官方文告正式确认“经济法”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将“经济法学”确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和主干学科,在世界上当属首创。
因此,中国有学者提出:“如果说,西方国家为人类近代文明成功地贡献了宪法、民法、刑法的话,那么,中国应当而且有可能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方面对人类现代文明做出较大的贡献。”[3]笔者作为从事经济法事业队伍中的一员,亦深深感受到历史所赋予的光荣而重大的使命。李白的名句“黄河落天走东海,万里写入胸怀间”,可以借喻经济法事业、学问的至高境界。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
2.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指研究经济法而形成的理论、观点的通称,它表示的是一门法学学科的概念。如日本的大学开设有经济法课程,学术界发表了许多经济法著述。中国的大学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和学术界发表的经济法著述可谓后来追上,蔚为大观。
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观察,仍不够成熟,至今没有完全定型。此种状况,无论中、外,虽程度有别,但大致如此。不过,如过细梳理,仍可作流派与观点之分。所谓“流派”,即学术思想的派别,应能自成理论体系,并且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例如,在日本经济法学家中,有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今村成和的国家干预说、丹宗昭信的竞争规制说、根岸哲的国家控制说等等;在中国的经济法学家中,有芮沐的经济法律整体说、杨紫烜的国家协调说、刘文华的纵横统一说(又作社会协调说)、李昌麒的国家干预说等等。所谓“观点”,即尚未形成系统的一些学术见解。无论流派,抑或观点,只要是金子,都会闪光的。至于中国、日本和其他各国,究竟形成了哪些经济法学术流派,尚待仔细搜寻,比较剖析。21世纪当是社会经济发生更新变化的时代,经济法思想的火花必将进一步迸发出来。
下面讨论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关系,弄清这一点,将为后面的研究作好铺垫,否则可能引起阐发上的混乱。
在汉语中,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是两个既有区分又有关联的概念。
如前所述,经济法指“实在的法”,而经济法学指“理论的法”。当叙说经济法的对象时,表述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当叙说经济法学的对象时,则表述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调整对象”与“研究对象”这两个术语不能颠倒使用。
经济立法产生经济法,经济法催生经济法学,经济法学又反过来推进经济法的发展。本书认为,一国的经济法学是研究本国经济法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的一门法学学科。这样的表述,是否把握了经济法学的真谛可以进行讨论。但无论如何,不能混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这两个概念。
3. 比较经济法与经济法、经济法学的关系
比较经济法,又可称为“比较经济法学”“比较经济法研究”。这个前提问题一解决,后面分析各种关系的思路也将变得清晰。
比较经济法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正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指出的:“比较法首先是(对)世界上各种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4]据此,我们可以说,比较经济法就是对世界各国经济法律制度同异的比较。在这个定义中,经济法为思维活动的对象,比较为思维活动的内容。
日本是经济立法相当完备,经济法学包括比较经济法研究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而中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包括比较经济法在内的比较法研究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学者发表了许多比较法论文、著作,在大学里开设了比较法课程,成立了比较法研究机构,如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
比较经济法学属于广义的经济法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广义的经济法学体系包括:一国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比较经济法学。其中,一国经济法学主要以一国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基于不同的平面,一国经济法学又可分为本国经济法学、外国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则是以全球的视角研究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包括国际贸易、投资、技术转让、金融、税收等领域。一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能够为比较经济法学提供理论、提供素材。但与前二者又有所不同,比较经济法学以比较的视角研究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法律制度问题,如中、日经济法比较。
把握上述结构关系的意义在于,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完全可适用于说明比较经济法的原理。笔者认为,对此主要应掌握三点: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国与外国的关系。
三、比较经济法的初步定位
1. 对比较法定位的各种见解
在世界范围内,有认为比较法只是一种研究方法的,也有认为比较法是一门法学学科的,也有把上述两种意见综合起来的见解。随着历史时代的变化和国际交流的扩大,主流的观点已逐步趋同。
法国法学家勒内·达维指出:“对大部分人来讲,比较法无疑将只是一种方法,一种比较的方法,能用来为他们各自不同的目的服务;反之,对有些人来讲,如果他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外国法本身,以及集中在同本国法的比较上,那他们完全可以认为,比较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是法学知识的一个独立门类。使外国法与本国法便于比较,从各方面来看,都是重要的。”[5]沈宗灵指出:“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6]以上意见颇有代表性,也富于证明力。
由此可以看出,对比较法的定位,虽是针对同一件事,然而因主事人、因时间段、因地域性的不同而可能有所差异。这里,既有赖专业的功力,又仰仗智慧的判断。
2. 探索对比较经济法的初步定位
“比较经济法”由两个词语复合构成:比较法、经济法(学)。根据前述关于比较法和经济法学的原理的分析,结合比较经济法研究进展的状况,本书认为:
第一,比较经济法首先是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而后发展为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既可看作广义比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可看作广义经济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还可看作已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新的法学分支学科。
第二,比较经济法作为学术形态,不同于经济法作为法律形态,因而它只是学术门类而不是法律部门的概念。
[1] 〔法〕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徐百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2011年10月)。
[3] 程信和:《中国经济法向何处去?》,载《经济法制论坛》2003年第1期,第25页。
[4]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5] 〔法〕勒内·达维:《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6页。
[6]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