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诸种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揭示作为规范现象的宪法现象自身之独特底蕴的部分,当属宪法教义学,即体系性的、教义性的宪法学。
宪法教义学乃是将现行宪法秩序作为其信仰的对象,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宪法规范的解释、建构与体系化作业的一门法律学。在现代,其研究对象乃是一国现行的宪法规范秩序,其仅关乎对于后者的认知,而不涉及对其作道德性的评价。完成此种认知任务需要三个维度的工作,即描述性—经验性的维度、逻辑性—分析性的维度以及规范性—实践性的维度。但无论如何,其工作之前提仍然是对于现行宪法秩序之合理性的确信,并对任何“信条”采取体制内的立场。相对于其他法律教义学,宪法教义学具有浓烈的价值相关性,其一方面必须接受其对象中蕴含之价值,另一方面肇端于宪法教义的原则性倾向,还须经常性地从事价值衡量。
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乃是宪法教义学的基本作业。宪法解释乃是对于蕴含于宪法条文当中的宪法规范之客观有效意义的阐明。而由于宪法规范的特殊性,宪法解释拥有自身特殊的解释方法:价值溯源解释、内涵填充解释和个案衡量性解释。宪法教义学“认识宪法”的命令则不仅要求在规范的个别性上完成认识任务,更要求在整体概观的层面上对由宪法解释所获得的个别性的规范意义作理论的再加工:建构和体系化。在建构与体系化的具体作业中,分别存在着对宪法现象的双重加工:其一是范畴论的处理;其二是目的论的处理。
从宪法教义学之全体的高度重新反思其在整体的法教义学理论框架内的地位和所可能扮演的角色,这是宪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问题。宪法规范的特质决定了宪法在整体法秩序中的位置:调整一般法律规范——特别是制定法——的创制。据此,其对于整体法秩序发挥效力根据和价值统合的功能。宪法教义学中所运用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方法也都有赖于法律教义学的创造性工作,而法律教义学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也需要通过宪法教义学的思考加以救济。
宪法教义学虽遭受诸多批评,然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但在认识到宪法教义学之力量的同时,也需要把握其界限所在:一方面,其需对非教义性研究立场保持尊重,并在穷尽法律教义学的分析的前提下,尽量回避政治问题,以避免自身判断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其不得改变宪法之实体内容,否则就背弃了自己的身份。
由于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宪法教义学可能会流于“纸上谈兵”。但“纸上谈兵”亦有助于锻炼宪法教义学分析与解决现实问题(不一定是模拟的)之能力。而且,在我国宪法学界过度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背景下,重视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即宪法教义学,便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