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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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谈(代前言)

从读书到从教,我与法学结伴同行已有30年。做研究,写文章,是学者的本分,我一直乐此不疲。百余篇专论,百余万文字,有的忝列于重要学术刊物,也有的见诸国家新闻媒体。我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但也包括民法的相关问题。本书搜集了我在学术刊物发表的部分论文,绝大多数以知识产权为题,但也罗列了几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论文。[1]文章按专题分门别类,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热点或前沿问题研究以及著作权专门问题研究;写作的时间跨度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年,但多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研究成果,反映了我从事知识产权教研工作的心路历程。

近些年来,不少学生问及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讨教所谓的写作“秘笈”。由于职责所在,我只得“好为人师”,对我的硕士生、博士生介绍研究知识产权的心得体会。课堂随口而言,录音整理成文,此次略作修改补充,聊作本书的前言。

研究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元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我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学表现出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轻视,我们看到,有的知识产权著述离开了民法原理,使得学者之间失去了话语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例如,有些知识产权专家在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此类物权保护方法,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在德国学者拉伦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即债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又如,不少文章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无形性,认为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皆由此派生而来。其实,从罗马法学家到现代民法学家,都将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称为无体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本体内容而是由于客体的非物质性。在这一点,台湾大学曾世雄先生与我在不同研究领域都得出了相同结论。在研究中,强调知识产权质的差异性,并不能否认其归类于私权的质的规定性。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必须置于民法学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

二是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识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研究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了解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例如,与网络技术相联系的“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以生物工程技术为基础的“基因专利”问题,以及基于现代种植技术所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基于集成电路技术所产生的布图设计权等问题,这些已无法简单沿用传统的理论来诠释,也不宜套用传统的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熟悉新的科学技术,探讨新的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所应具备的科学精神。此外,还应看到,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在这种态势下,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意;而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也显得非常必要。

三是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知识产权法是一部在理论上有待系统化、成熟化的法律。由于这一制度历史不长,且变动频繁,其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问题无一不在探讨之中。有的学者说,知识产权法没有自己的理论,其意思一是谓其太艰深,二是谓其多歧见。笔者不以为然,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研究才表现出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理论魅力,才向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学术要求。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都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体现着创制者深刻的立法意图。歌德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条是枯燥的,但知识财产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运用知识产权规范,解决知识的生产、传播、运用、保护等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学术任务和社会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三类:首先是理念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等问题;其次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等问题;最后是操作层面,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问题。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研究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体系,二是关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现实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厘清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要求。我认为,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既不能坐而论道,也不能就事论事,而应是学理研究和应用研究两者的结合。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将学术解析为“学理”和“术用”。他认为,“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我的理解是:知识产权学理研究必须以应用为目标,纯粹的理论探究而失去应用目的,就没有常青的学术生命活力;知识产权术用研究又要以一定的学理为指引,缺乏深厚学理的应用研究,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命基础。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一定要把学理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既要避免学理研究中的法学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和空想主义;也要防止应用研究中的法律机械主义、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研究中的分析工具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本人的体会与他人的经验,我提出以下三对范畴:

一是历史分析的方法与逻辑分析的方法

历史分析方法,就是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的一般规律进行纵向分析和动态考察。在历史分析中,我们主要是探讨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社会基础、时代背景,尽可能在这种历史分析中寻找一些规律性且趋势化的东西。知古通今,以史为鉴。在知识产权研究中,有些原理、规则的分析,往往追溯到古代罗马、近代英国和现代美国。这种历史分析是必要的,也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前文所言,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将侵权责任的“责”作广义理解,认为“禁止令”不以过错为条件,是为无过错原则。其实,损害赔偿之债才涉及过错与无过错的问题。从罗马阿奎利亚法到近代民法,奉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到了工业革命时期,为了填补不幸损害,才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知识产权学者的上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民法史、侵权法史就得改写了。因此,历史分析的方法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工具。

逻辑分析方法,是对法律规范进行概念的限制、区别、划分和排列,对法律现象进行发现、解释、论证和系统构造。逻辑分析是我们经常采用的分析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定义。法条中、文章里的诸多概念,是我们研究的起点,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始点范畴。第二是区别。包括对词语、事物、意义的区别。第三是划分。包括对词语、事物的划分,分析它们的相同点、不同点。第四是论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最后一种是划归和归纳。例如对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判断,问卷调查以及所作出的结论。逻辑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经常运用的研究方法,它对于某个制度内部结构的解析,或者对某个制度体系的构造都是有帮助的。换言之,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构建,须以权利位阶性的认识为基础。以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归类为例,即在位阶上可表现为: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财产权-民事权利。此外,历史分析方法与逻辑分析方法往往是融通的。例如,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存在着一条联结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轨迹,即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这些即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二是规范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

规范分析方法,是以某些规范和理论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研究法律活动应该是什么以及社会法律问题应该怎样解决。这是一种应然性分析。在规范分析中,首先要提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基础,并把这种价值判断作为法律理论的前提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在这里,首先要有一个价值判断,设定一个准则。例如,法律的价值目标,过去从法哲学意义上来说,首要是法律正义。然而法经济学认为,在正义目标之外,还有效益目标。如何实现法律效益,经济学家有很多标准,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帕累托标准,即“在交易中,至少使一方受益,同时不使他人受损”。在交易中,当事人有三种选择:一是损人不利己,这是最笨的;二是损人利己,这是不可取的。最好的方法是利己不损人,或者双方有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赢”或者“多赢”。知识产权法奉行“保护创造者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的立法宗旨,其实是正义与效益双重价值目标的体现。这一规范分析的方法,不仅可以用于分析一种法律行为本身、法律活动过程,还可以分析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实证分析方法,是运用某些技术、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它的任务是描述法律现象以及社会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解决的。这是一种实然性分析。在这种分析中,要用事实来检验理论、规则的合理性、正确性、科学性。实证分析不但要求有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要将具体问题量化,包括基本数据采集,数学模型分析等,使我们的分析精确可靠。在法律分析中,实证分析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朱苏力教授写的《送法下乡》,陈小君教授主编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都体现了实证分析的魅力,根据调查数据所产生的研究结论有很强的说服力。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实证分析亟待加强。例如,发明专利实施的绩效分析、软件音像盗版的比率分析、侵权行为中法定成本与非法所得的比例分析等,都需要采用实证分析的工具。

三是比较分析的方法与注释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方法,是以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为对象,对不同法律制度的类型、传统、理念、原则、原理、规范进行的比较研究,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异同的分析,相关法律制度冲突以及解决途径的分析等。比较分析是学术研究中的常用方法。沈宗灵先生在《比较法总论》一书中谈到,在19世纪第一次民法典编纂高潮中,形成了比较法研究的高潮。欧洲大陆的民法学者对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其研究成果推动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形成。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表明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但是一体化、国际化,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规范的统一化。而且应注意,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命运。其中不仅有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价值、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也有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社会发展水平、政策体系、文化环境的协调性和相适应性。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比较分析也许是最有益的工具。

注释分析方法,是以法律文献作为研究对象,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阐释、说明和分析。根据罗马法学家的分类,注释分析包括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从历史上看,注释分析方法始于12世纪,当时的意大利学者最先对罗马法文献采取了注释研究的方法。早期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进行逐章、逐段、逐句的解释,更多的是一种文义解释,难免陷入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后期的注释法学派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注重探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真意。我想,这两种解释方法,在知识产权研究中都是有益的。

其实,法律研究的方法很多,在这里我仅列举了三对范畴共六种。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也要掌握高明的治学方法。对研究方法的研究,不过是一种探讨和体会。三十年来,我心欲往,却未践行有果,写出来供各位同仁参考。

[1] 本书承蒙我的博士生熊琦、硕士生李瑞登做了大量搜集、整理、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