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智慧: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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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PL许可证

MPL(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简写),最初是1998年初Netscape的Mozilla小组为其开源软件项目设计的软件许可证。[1]MPL许可证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认为GPL许可证没有好好平衡开发者对源代码需求与他们获得的利益。[2]同著名的GPL许可证和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合OSIA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3]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之处:

1.MPL虽然要求对于经MPL许可证发布的源代码的修改也要以MPL许可证的方式再许可出来,以保证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条款下共享源代码。但是,在MPL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4],这就意味着MPL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豁口。[5]

2.MPL许可证第3条第7款中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

3.对软件专利的态度,MPL许可证不像GPL许可证那样明确表示反对软件专利,但是却明确要求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源代码(除非他本人是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

4.对源代码的定义。

在GPL许可证中,对源代码的定义如下:“源代码指的是对作品进行修改最优先择取的形式。对可执行的作品讲,完整的源码包括:所有模块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关的接口的定义,加上控制可执行作品的安装和编译的‘原本’(原文为‘script’)。作为特殊例外,发布的源码不必包含任何常规发布的供可执行代码在上面运行的操作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编译程序,内核等)。除非这些组成部分和可执行作品结合在一起。如果采用提供对指定地点的访问和复制的方式发布可执行码或目标码,那么,提供对同一地点的访问和复制源码可以算作源码的发布,即使第三方不强求与目标码一起复制源码。”

而在MPL(1.1版本)许可证中,对源代码的定义是:“源代码指的是对作品进行修改最优先择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块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关的接口的定义,加上控制可执行作品的安装和编译的‘原本’(原文为:‘script’),或者不是与初始源代码显著不同的源代码就是被源代码贡献者选择的从公共领域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码。”[6]

5.MPL许可证中对于被许可人发布和修改的权利、义务同GPL许可证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就修改的源代码以网络发布的形式有一个时间的要求,即该网页的保留时间不能少于12个月。[7]

但是MPL许可证第3条有专门的一款是关于对源代码修改进行描述的规定,就是要求所有再发布者都得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对源代码程序修改的时间和怎么修改有描述。

[1] See Netscape Announces Plans to Make Next-Generation Communicator Source Code Available Free On the Net,http://www.netscape.com/newsref/pr/newsrelease55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6-24。

[2] 同上。

[3] MPL许可证原文见http://www.mozilla.org/MPL,最后访问时间:2005-6-24。

[4] The “distribution”is defined as the files as distibuted in the source code.

[5] See Brian Behlendorf Open Source as a Business Strategy http://www.oreilly.com/catalog/opensources/book/osb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5-6-24。

[6] 见MPL许可证(1.1版本)中第1条第11款。

[7] 详见MPL许可证第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