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理论依据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如何实现土地有效供给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本部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行理论依据分析。
(一)基本依据: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本质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这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精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实质,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应用性发展。改革进程中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公有产权基础,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优化政府调节机制,完善政府与市场两只手优势互补机制,实现城乡共荣、工农互促,缓解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实现城乡改革红利共享性发展。
1.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理论的阐述和分析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为所有制理论。“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基本问题给予了严密的推理和论述,充分论证了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必要性,阐述了公有制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所有制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不仅决定了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相结合的方式。1847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中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认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为此,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会使得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的关系随之发生改变,带来社会生产关系的变更。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就四个环节的关系进行了论证,生产环节——“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分配环节,“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生产工具的分配”“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消费环节,“不仅消费的对象,而且消费的方式,不仅在客体方面,而且在主体方面,都是生产所生产的”;交换环节,“私人交换以私人生产为前提”。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切关系产生与形成的前提和条件。所有制的变化伴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变迁,伴随着“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所有制所体现的不仅是人与物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其次,所有制是由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哲学的贫困》一文中,马克思指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任何社会所有制的建立都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他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历史的变更,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制度也要相应调整,任何一种所有制的建立也就必须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荣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因此,“无产者只有消灭自己现有的占有方式,才能获得社会的生产力”。每一种所有制形式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最后,所有权可以与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这三种权益关系分离和组合。马克思产权分离的思想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他在分析金融资本家把货币财产借贷给产业资本家使用时提出:“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或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家在拥有资本的所有权的同时,以获得代价(利息)的方式,让渡了资本的使用权、占有权以及支配权。另一方面,他在研究地产关系时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给农业资本家,从而获得由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形成的资本主义地租。这些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产权分离的体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在所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等环节中所构成的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由生产力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决定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影响着人类社会形态的变迁。
(2)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私有制的批判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私有制实质上体现的是雇主与雇工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中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值,资本的生存条件是雇佣劳动制”。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导致了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的现象。马克思深刻揭示了剥削内涵:“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无论自由或不自由的劳动者,“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资本家运用自身占有的资本通过对劳动者的雇佣得以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形成了对劳动者的剥削,剥削现象的产生与存在,是与私有制社会的产生与存在密切联系的,只要私有制存在,剥削现象的产生与存在就不可避免。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家的残酷剥削给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不仅造成了阶级对抗的不断加深,加剧了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各种矛盾,而且会导致社会生产力不断受到破坏。
其次,私有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既看到了它较之以前社会而言对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并认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同时也看到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核心的生产关系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生产资料高度社会化表现为发达的分工,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特征,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已不能适应单个私人资本,必须通过提高资本的社会化程度方才适应。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却是一种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制度,因而,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以至于资本主义越发展,生产力对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关系的反抗越激烈,“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反而,“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社会关系就越来越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资本主义私有制阻碍生产力持续发展的状况也日益突出。
(3)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制先进性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阐述了未来共产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全社会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并论证了公有制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首先,公有制通过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实现了人与人关系的平等。公有制要求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体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从根本上消除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对立的矛盾。公有制实现了对私有制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在经济关系上能够更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所体现的不再是人与人之间支配与被支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进而实现了人与人关系的平等。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当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可以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迄今为止的人自己的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取而代之的是,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
其次,公有制实现了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的统一。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发展绝对不能否定个性和个人的自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劳动者个人的私有制的一次否定。因其生产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然而,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而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平等、普遍、自由地支配生产资料,并通过与其直接结合的方式参与劳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生产资料又是全社会所有,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个人所有制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身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每个人都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具有平等的个人所有权,都以所有者的身份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自主联合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公有制应是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的统一。
最后,公有制决定了分配关系的平等,其分配形式由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生产资料资本家私人占有,分配形式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剥削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未来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是按劳分配。在为了维持社会的再生产过程和满足共同需要等目的而“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以后”,劳动者“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按劳分配是既能符合第一阶段的劳动力发展水平,又能赋予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以劳动作为同一的尺度,是适用于这一阶段的最公平的分配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及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个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公有制本身决定的分配制度应是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发展。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制度,既否定了不劳而获的特权主义,也否定了按人头分配的平均主义。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赋予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但仍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每个劳动者的天赋或所负担的家庭人口不同,会导致劳动者分配的消费资料的多寡和实际生活水平最终是不平等的;按劳分配承认劳动者“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承认劳动的效率与劳动的贡献作为分配依据,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分配制度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予消费品分配,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虽然消灭了剥削,但还不是最理想的分配方式,进入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才是最高理想。
(4)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制替代私有制必然性的论述
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论述了公有制替代私有制的必然性,而且对公有制如何替代与何时替代私有制也进行了相应论证分析。
第一,公有制替代私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运用唯物史观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生产的社会性要求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占有,然而私有制则决定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这一矛盾的解决途径必然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在生产资料高度社会化的前提下,“资产阶级的关系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自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因此,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生产关系角度来看,资本主义生产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生产关系,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在于消灭私有制。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需要,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私有制。
第二,公有制替代私有制的时间及条件。
关于公有制何时以及何条件替代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进行了以下方面的分析:
首先,完全消灭私有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但还需无产阶级在掌握政权的条件下逐步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在回答废除私有制的问题时,恩格斯指出,“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而且,私有制自身有适当调节的能力可以释放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空间,即使已严重阻碍社会化大生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也不意味着很快会被公有制替代。
其次,消灭私有制还需要具备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所阐述的消灭私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充分发展之后的事情,无产阶级夺取资本家的资本,把生产资料集中起来,目的在于“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尽可能快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还指出,“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同样指出:“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没有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私有制是不可能消灭的,那种认为只要掌握了国家政权,不管生产力发展状况如何,就能以强制手段消灭私有制的想法极其错误。
最后,消灭私有制是一个有序推进的过程。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是消灭私有制的第一步,然后再“一步一步”地渐进性消灭私有制。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
(5)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概述
土地产权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历史范畴,并以土地产权分离、地租以及商品交易化理论来解释土地产权权利关系及其运动。
土地产权是指由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抵押权等权能组成。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土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像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是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土地的权利。依据一定范围和条件,使用者对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权利则为土地使用权,获取的条件是“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以地租名义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土地所有者决定怎样安排、处分土地的权利为处分权。土地的出租权和抵押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把土地出租获得地租收益的权利,以及土地所有者具有把土地抵押出去的权利。土地的系列权利中最关键的是所有权。
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形式,反映的是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民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由土地所有权垄断产生,使得劣等土地使用权出租也必须获得地租。级差地租由土地本身的差异、有限性和经济权的垄断性形成,土地质量等级的不同以及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是级差地租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绝对地租或级差地租显示的都是当农业资本家在土地上取得剩余价值时,必须从全部剩余价值中拿出他并不拥有的权利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并以地租的形式补偿给其他权利所有者,即土地产权分离状况下的权能交换关系。
地租理论虽是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提出,但它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交易的一般规律,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时期同样适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地租并没有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消失而消灭,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提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转交给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要“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地租就会存在。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土地产权交易也进行了相应论述。土地资源配置的实质是土地产权的市场配置。马克思指出,“土地产权可以借助于商品的各小部分的所有权证书,商品能够一部分一部分地投入流通”。地租的存在,使得土地产权“变成一种交易品”,通过市场机制进入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重组。土地产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其价格受供需状况影响,地租实质来源于剩余价值。“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获得者决定的,而是由他没有参与,和他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地租的量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结果而发展起来”并按市场规则进行流转。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公有的状况下,为了增加农村集体成员的收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其交易的产权是所有权派生的使用权及其他权利,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用性发展。
2.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在苏联的应用与发展
社会主义不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而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帝国主义链条的薄弱环节——俄国首先突破,这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预测有差距,但与列宁针对帝国主义阶段的发展性分析一致。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现实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因而,列宁和斯大林在探索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
(1)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应用与发展
列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公有制理论的首位实践者和发展者。列宁基于俄国的现实状况,探索性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并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绩效。
①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相继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宁根据帝国主义阶段的新特征,指出社会主义可能在世界帝国主义链条最薄弱的环节首先取得胜利。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证实了列宁的预测。自此,社会主义从理论变为现实,针对俄国实际,列宁探索性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所有制理论。
十月革命胜利后,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计蓝图,列宁建立了“战时共产主义体制”,其特征是高度集中的国有化和计划经济管理。通过政治和法律等手段铲除私有制,把全部土地和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收归国有,在农村实施余粮征集制,在城市实施企业供给制,自此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然而,当时建立的公有制模式超越了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内战结束后,农民不愿意交出余粮,企业供给制效率低下。在经历一系列的实践教训之后,列宁经过反思发现该体制设计的前提与当时俄国生产力现实的不一致。在《十月革命四周年》中,列宁提到,“原来打算直接用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的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但是“我们不怕承认自己的错误,我们将冷静地看待这些错误,以便学会改正这些错误”。
1921年,苏联结束了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而实施“新经济政策”。基于当时小商品生产者的个体农民在国民经济中占优势与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不一致的状况,该政策提出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农村以征收固定的粮食税的方式替代“余粮收集制”,在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恢复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在一定范围内恢复贸易自由,以及充分利用资本和技术加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在《俄国革命五周年和世界革命前途》中,列宁指出:“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社会生产力没有高度发展,群众文化水平尚未极大提高的条件下,勉强追求社会主义经济的纯粹形态是危险的”。新经济政策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承认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像俄国这样一个物质未达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极大丰富的现实状况下,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发展商品经济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促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基于这一认识,列宁提出了建立新型的所有制结构设想: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新经济政策”是列宁根据社会主义现实进行的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实施一年后,列宁指出:“试行新经济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真正途径和唯一方法。”
②列宁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逐步发展集体农庄,走合作化道路,才能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实现平等分配。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极力主张组织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结合等形式的集体农庄,以推进向社会主义过渡,“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在农业中要发展比个体经济更有利于节约劳动和产品的集体经济”。明确只有共耕制才是出路,“公社、劳动组合的耕作,农民的协作社,这就是小农经济的弊病的出路,这就是振兴农业,改进农业节省人力,同富农、寄生虫和剥削者作斗争的手段”。“一切形式的个体土地经营应当看做是过渡性的和衰亡中的”,向共产主义的农业过渡的办法为“国营农产、农业公社和共耕社”。当时的集体农庄,主要包括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和共耕社三种形式。
随着国内战争接近尾声,原本生产的积极性在共同劳作、余粮征集制下迅速下降,列宁反思并结合俄国当时现状提出:“集体农庄的问题不是当前的问题”“现在国营农产的情况,在绝大多数场合下还不如一般的情况,必须依靠个体农民”,因此“不应奢想向社会主义和集体化的过渡”。1921年,在列宁倡议下,用余粮税代替余粮征集制,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强调必须从适合小农生产占绝对优势的现实中走出一条符合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努力把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合作制是“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组织形式。农业合作制是适合广大农民要求的,“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我们向作买卖的农民让了步”,这“正是产生了合作制的巨大意义”“现在我们已经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找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尺度”。列宁还指出:“合作制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比较容易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
③列宁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列宁在实践中贯彻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观点,他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分配制度的必然选择,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不劳动者不得食”是按劳分配的前提,第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是按劳分配的实质和核心。他指出,“不劳动者不得食”是“工人代表苏维埃掌握政权后能够实现而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根本原则”,并且“包含了社会主义的基础,社会主义力量的取之不尽的泉源,社会主义最终胜利的不可摧毁的保障”。
列宁在实践中还意识到,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俄国,按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通过证书领取与劳动量相当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形式难以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运行需要商品交换,需要“恢复以金本位为基础的货币流通,并把对市场和货币流通的调节掌握在自己手中”,列宁指出,“人们不能够长年累月地处在狂热的兴奋情绪中,而只有经济的需要才能够使他们工作”,通过劳动证书的分配形式是行不通的,还需以货币工资的形式来实现。1921年,列宁明确提出使劳动者“从个人利益上关心去生产”的原则,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把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作为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并积极探索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其他实现形式,如:实行奖金制度,他指出“报酬的提高只能直接依据生产率的提高,依据每个工人在生产方面的贡献”,不仅要“奖励工作好,技术熟练的工人”,而且要让“工人从物质利益上对生产成果的关心和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发挥主动性”成为制度。“从个人利益上关心”原则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
列宁认为,只要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承认对社会(和集体)应尽的义务、不损害社会主义利益、不剥削他人的劳动,就应准许个人利益的存在,这将使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生产经营成果直接挂钩,从而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
(2)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的探索发展
斯大林继列宁之后进一步探索发展公有制理论,其主要贡献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践发展
斯大林在继承列宁合作化思想基础上,提出了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且认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形式完全优越于集体所有制形式,因而应逐步缩小并消灭集体所有制形式,向全民所有制过渡。1936年统计表明,全国生产基金国家所有制的比重高达90%,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的比重仅为8.7%;在工业产值中,国家所有制的比重更是达到了97.3%,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的比重小至2.6%;在农业产值中,国家所有制的比重为76%,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的比重为20.3%。全民所有制形式的量比优势相当突出。
斯大林明确指出,国家所有制等同全民所有制,同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完全相适应,“因为生产过程的社会性是由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巩固的”。并认为“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国家的生产形式是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正是由于斯大林这一判断与现实相左,才导致难以实现苏联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但他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二元性的实践探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具有可贵的借鉴意义。
②斯大林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与发展
苏联工业的迅速发展要求农业提供更多粮食,而个体小农经济力量单薄,劳动生产率低,不能满足工业化对粮食的需求,农民自身生活也难以改善,而且富农凭借自身占有的土地和农具,通过高利贷盘剥无力耕种的贫苦农民。针对这一现实状况,斯大林提出,要战胜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势力,就要加快农业的发展,而“集体农庄是使农民摆脱贫困的唯一手段”,认为“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作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就在于转变到以高度的技术为基础的集体耕作制”。斯大林还明确指出:“集体农庄是农村发展的新道路,是和富农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相反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他对集体农庄描绘的景象是:采用大机器进行耕种,解放农民的生产力,生产出更多的粮食,在农村集体合作化的基础上,再实行机械化、工业化。为此苏共中央还强调:“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借口缺乏拖拉机和复杂机器而阻碍集体化运动发展的企图。”通过对集体农庄的现实推进,1933年全国已有65%的农户,主要产粮区已有80%的农户加入了集体农庄,集体农庄的土地播种面积也占全部耕地的73%以上。至此,斯大林宣布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取得决定性胜利。
③斯大林关于按劳分配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1931年,斯大林在分配问题上提出反对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接着进行了工资改革。苏联当时多数企业在制定工资率时,几乎抹杀了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之间的差别,无法鼓励人们钻研技术,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斯大林主张“必须取消平均主义,打破旧的工资等级制”。他指出:“马克思和列宁说过:熟练劳动和非熟练之间的差别,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在阶级消灭以后,也还会存在;这种差别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会消失;因此,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资’也应该按劳动来发给,而不是按需求来发给。”如果把社会主义说成普遍的平等,一切都服从于平均主义原则,这是对社会主义的污蔑。“‘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公式。”
1931—1933年,斯大林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工资改革,改革精神在于注意“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之间”的差别,并考虑各工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企业在工业部门中的意义。经过改革,除个别产业外,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扩大了各工业部门之间、各工种之间和工种内部的工资差别,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实行职务工资制,进一步推广计件工资和广泛实施奖金制。工资方面按照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改革,对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及发展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是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制度、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等方面进行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探索,取得诸多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成功经验。当然,探索中也存在曲折和失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对当今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均有重大启示价值。
(1)毛泽东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农村自发的资本主义发展倾向,开始逐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并最终构建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毛泽东明确指出:“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因而,“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解决的办法就是“改为集体所有制”,而且“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肯定“广大农民是愿意在党的领导下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这是对苏联经验的典型借鉴。在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注意稳妥性、渐进性,主张“采取逐步渐进的办法,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分三步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产品分配中,按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分红,其余部分按劳分配。高级社实行完全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取消了初级社时期的土地分红,只有合作社的统一经营、统一劳动、统一分配。
1955年7月,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毛泽东提出:“如果我们不能在大约三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基本上解决农业合作化的问题”,那么,“我们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就会遇到绝大的困难,我们就不可能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随着实践顺利推进,成效显著,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到1956年底仅仅1年半的时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由1692万户猛增到11783万户,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从14.2%提高到96.3%,其中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迅速建构起来。
毛泽东借鉴苏联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构建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规避了农村资本主义的自发性及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促进了当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2)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探索
毛泽东强调要坚持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也要反对平均主义。1958年,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他指出,在现阶段要继续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企图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勉强进入共产主义无疑是一个不可能成功的空想”。1959年,在郑州会议上又痛斥平均主义,指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反对平均主义,但并不意味着不关注个人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根据当时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毛泽东的按劳分配思想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继承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但是,受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苏联模式以及“左倾”思想的影响,毛泽东的分配思想并没有在现实实践中真正实现。1958年起,实践中开始背离按劳分配原则。1958年8月19日,在全国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提道:“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例如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脑力劳动者工资多,体力劳动者工资少等,都是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在分配问题上,过分地强调人的精神、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作用,忽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以及物质激励作用,最后导致了平均主义泛滥。但不可否认的是,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探索性发展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分配理论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3)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探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借鉴苏联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先后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中国土地产权改革积累了先期经验。
毛泽东提出,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具体斗争中,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针对土地改革问题,早在共产党成立之初,毛泽东就明确要求“消灭资本家私有,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在土地革命中,他指出:“土地问题不解决,经济落后的国家不能增加生产力”,而且“农民无力改良土地,生产必至日减”。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推进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并赋予农民相应的土地产权权能。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30条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展现了制度变革的绩效。由于农民土地个体所有制具有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而且小农经济不利于规模化机械化发展,毛泽东认为必须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只有完成了由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过渡,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向前发展”。但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探索,原本毛泽东设想的是先机械化、再合作化,但受苏联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实践探索经验的影响,毛泽东认为,“苏联的经验,在这个问题上给我们指出了方向”,他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中指出:“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机器”,这一认识的转变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苏联应用上的继承。农业“由个体的所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制度“必然使生产力大大地获得解放”。1953年,毛泽东提出“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1958年他认为“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强调“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1958年他在《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指出,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绝大多数土地由生产队集体所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农村人民公社土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
毛泽东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思想及实践,对于当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如何防范集体公有产权削弱风险具有现实警示意义。
(4)毛泽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探索
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后,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典当就已经逐渐减少,农业生产合作社之间的土地调换则是通过政府组织的土地规划或自发地进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后,社员的土地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取消了土地报酬,农民集体也没有土地处分权。在实行政社合一、统购统销制度下,尽管农村集体土地由社员自行管理,但我国农村已经完全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禁止买卖和出租土地。这一时期的农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以及社队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被全面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完全依靠行政命令进行划拨和平调,从根本上排除了土地的商品属性。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改革的推进,为了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必须要进行相应改革和调整。
4.改革开放后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在中国的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总结毛泽东时代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关所有制理论及土地产权理论实践经验及反思教训基础上,面临国内外新形势,创新性发展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土地产权理论,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之路,中国模式在世界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1)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探索
改革开放后,在总结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应用及中国化探索基础上,针对国际格局及世界经济形势的新变化,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对社会主义实践的反思,在继承前人理论发展基础上,创新性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并在实践中走出一条不同于发达资本主义模式的发展路径。
①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探索
邓小平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继承毛泽东所有制理论探索基础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
首先,邓小平创新性发展了所有制优劣的评价标准,认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才是优越的,对公有化程度越高的公有制形式就越优越的主观评估标准进行了否定。针对单一追求公有化程度与现实生产力水平相背而导致的生产效率低下问题,他在《怎样恢复农业生产》一文中提道:“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一味搞超越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公有化程度高的所有制结构是没有办法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
其次,邓小平针对我国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实际,提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向社会主义成熟阶段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保障。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要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并鼓励和支持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一定程度上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论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在关系上,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这一基本点。”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鼓励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的必要补充。”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首次指出,“三资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和对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从允许个体经济存在到允许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发展,体现了我国改革实践的渐进性特征和稳步推进特点。
最后,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为探索我国公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指出:“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并针对中国实际提出“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社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邓小平的这一论述为我国后来持续推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及城乡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
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及完善
沿着邓小平所有制结构的探索路径,江泽民、胡锦涛进一步探索发展,最终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积极探索股份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经济联合体等新型公有制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理论创新性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所有制结构上鲜明地提出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由于对所有制改革实质及方法存在曲解,因而出现大量人为降低公有制比重的行为,姓资姓社争论再起。为此,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规定“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对公有制主体地位也给予了明确要求,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意味着不仅要强调公有制的数量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升和动态上长期保持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这就要求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总结和调整,才能防止过“左”和过“右”两种倾向。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其政策用意在于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潜力,但公有制经济始终是主体。
③习近平在新时代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坚持及创新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观大势、谋全局、干实事,紧紧围绕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从理念层面看,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从思想层面看,提出了“七个坚持”,即: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坚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变化完善宏观调控、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坚持正确工作策略和方法;从战略层面看,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政策举措,提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八项重点工作,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以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在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波澜壮阔的历史巨变中形成的,深刻总结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成功经验,创新性优化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习近平的创新优化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第一,“四个自信”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对公有制经济的坚持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优化的新认识。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全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四个自信”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源所在,经济上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同时又表现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将长期存在,通过深化改革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就是要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就是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决胜全面小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的不同在于始终坚持公有制制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必须要认识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
第二,共享发展理念作为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之一,着重强调改革红利惠及全民,是习近平新时代对我国改革开放40年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在发展过程中,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面对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和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使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首先,共享发展是覆盖全民的共享。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个理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经过40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空前提高,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成功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跨越,为实现共享发展、追求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也还存在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仍然较大等问题。新时代面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既需要把“蛋糕”越做越大,也需要把“蛋糕”越分越公平,逐步实现“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共享”。其次,共享发展是全面的共享。“共享发展就是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共享发展是共建共享。“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都有成就感的生动局面。”最后,共享发展是渐进共享。“共享发展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使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差别。”习近平新时代共享发展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具有科学性、创新性的发展理念。
第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重塑国际关系而提出的创新外交理念。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发展持续低迷,面对欧美国家实施的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引起的负面影响,为发挥中国责任大国作用,继党的十八大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来,习近平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方案,这是基于各国利益的新型伙伴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思想。2015年9月,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讲话时提出“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指出:“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不搞单边主义;要奉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扔掉我赢你输、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协商是民主的重要形式,也应该成为现代国际治理的重要方法,要倡导以对话解争端、以协商化分歧。”在纪念建党95周年讲话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什么样的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对世界好、对世界各国人民好,要由各国人民商量,不能由一家说了算,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2017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独具东方智慧的世界治理新方案,正日益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种全新选择——既实现快速发展又保持自身独立性,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新的全球治理理念,既有助于推动国际体系和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变革,更有利于开辟人类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新时代我国审视经济全球化、处理我国与世界各国关系的重要指导理念。
第四,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表明经过全国人民长期的艰苦奋斗,物质生活需要已经基本满足,开始由量的增长转向质的追求,发展的效率极大提升,开始由单纯的数量提升转向更加平衡更加充分发展的追求。新时代我国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既包括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等问题,也包括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贫富两极分化风险加剧等问题。面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城乡差异以及贫富两极分化挑战等现实,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新概括进一步明确了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强调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让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实现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以往一切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判断的最终指向,是马克思主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想的创新性论断及实践纲领。
第五,在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坚守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扩权赋能,增加农民收入,进而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首先,坚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与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体现了新时代缩小城乡土地产权收益差距、解决乡村发展不平衡的实质。习近平多次召开中央深化改革小组会议审议农村改革议题,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跨了”,并且还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其次,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视角来看,新时代农村土地扩权赋能改革,既坚守了公有制主体地位,同时又激发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扩能改革从农用地到建设用地逐步展开,先后实施了农用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两权分离、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改革措施。在总结前期改革实践基础上,深化改革又推进了农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改革、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探索等。在坚守农村土地所有权公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放活了农用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有效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后,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习近平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又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治理体系”。从供给侧改革视角来看,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对农业变强、农村变美、农民变富至关重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的政策支撑,有利于促使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从城市流入乡村,进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2)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创新探索
为了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缓解城乡土地供求失衡矛盾,我国先后实施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用地流转促进规模化经营、农地“三权分置”体现扩权赋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等改革举措,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创新性探索出一条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路径,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制理论,为完善中国模式提供了强劲支撑。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扩能赋能改革从农用地到建设用地有序逐步展开。1978年自安徽小岗村农民以农业大包干为始,开启了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1979年《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允许某些副业、山区单门独户搞“包产到户”,这为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奠定了实践基础。1983年颁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标志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式确立。1993年“家庭承包经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契约为基础,实行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所有权依然归农村集体公有,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明确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这样,既确保所有权公有,又通过分离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收益权,激发农民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双层经营既发挥小农经济灵活性又强调集体经济的互补性。政策实践绩效显著,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得到扭转,生产要素活力凸显,农村经济效率明显提升。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加剧,小农经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在确保农民承包权益基础上,倡导农用地流转以推进规模化生产经营,既避免农民进城务工导致的土地撂荒又有助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发展。1995年《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实行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2001年,“十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要使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多种耕地流转形式因此出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规范了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承包合同和承包期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给予了严格规定,助推了土地流转进一步规范化。同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并完善土地流转制度。2007年土地承包权被定义为“用益物权”,明确了其财产性质。2008年将承包权从“长期不变”变成“长久不变”,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民合作社。”农用地流转进一步规范,规模化导向也更为明确,但对流转的经营权主体产权权能赋予不足。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为了确保各产权主体权益,发挥市场机制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又适时实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将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并赋予流转的经营权相应的产权权能,确保经营权主体也拥有相应的收益权、抵押权,激励经营权主体进行集约化投资经营,有效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2014年《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2016年《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正式印发。“三权分置”改革构建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伴随农村土地改革的实践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创新探索也有序展开。由于实践中农用地规模化流转必然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为此,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随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而开始探索。但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改革显然更为谨慎,尤其是涉及千家万户农民利益的宅基地改革更是在探索中稳定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时序总体是先经营性建设用地再宅基地、先流转探索再直接入市、先试点再逐步推开。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尝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进而试点“三块地”改革(征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随后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其根本宗旨在于对各产权主体扩权赋能,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求失衡格局。从改革政策发展来看,先试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流转农用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而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2000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实行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置换政策”。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分类实行“三块地”改革试点,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政策,由此“三块地”改革工作试点如火如荼展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表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逐步深化。
(二)经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上都有鲜明的制度特征和独特的运行机制,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为市场经济又具有共性之处,因而,市场经济实践相对成熟的西方产权理论不乏可借鉴之处,需要进行总结并选择性为我所用。
1.产权权能及根本属性
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归属权(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产权的一束权利既可归于一个主体,也可分离为不同主体。分离的一束产权,其产权主体也具有相应的权利。
产权权能是产权主体对财产的职能,是掌握或行使问题,是带有产权主体意志的行为。所有权的职能为确定财产的归属以及实现财产的利用,所有权人可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他人,从而获得部分收益。分离的产权权利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职能。
产权的根本属性在于可交易性。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行为性等属性。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产权权能实现其作用和功能的内在条件之一,产权只有参与了交易,才能在运动和流转中实现潜在价值。科斯曾强调,产权的可交易性比初始产权安排更重要,因为产权初始界定是很难实现最优配置的,必须通过流转把产权交易给对产权评价最高的市场主体,从而实现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要达到帕累托最优,必须通过其产权交易实现。
2.土地产权及保障
土地产权是关于土地财产的排他性权利,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经营权等多种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其中,土地所有权是关键,但当产权的一束权利分离时,各产权主体都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职能。
产权保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人们不可能平等地进行交换,但如果仅有清晰的产权,同样远远不够,健全的产权保障制度才能保证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相应权益。亚当·斯密认为,“在那些没有建立有效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中,由于害怕特权阶层对其财产的侵占,人们常常隐藏其大部分财富,以防止由于财产暴露而招致特权的威胁”。有效的产权保障,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道格拉斯·诺斯(1973)指出,“正规的所有权制度也好,产权的稳定性也好,其实都是建立在完善的产权保障制度的基础之上,一个私人财产没有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经济社会是很难持续稳定发展的。”
我国借鉴西方土地产权理论,率先推进了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由于我国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改革按先城镇后农村的时序展开,因而随着国有建设用地产权改革的逐步推进,相对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临产权权能相对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不能交易限制了农村农业的资金积累,抑制了农民资产性收入的增加,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固化发展,二元性依然突出。城乡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差距也日益突出,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紧张,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却出现闲置、低效利用状态,土地供给侧城乡矛盾突出,为了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矛盾,不仅要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产权权能,而且还要健全相应的产权保障机制,才能有效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解决新时代城乡发展不平衡的主要矛盾,并使改革红利惠及城乡居民。
3.完善产权交易机制
在产权交易出现之前,资源转移主要通过单项的、分散的生产要素的流动来实现,如土地、技术、资金的转移等。这种转移方式受地理位置的限制,同时产权主体要想通过单项要素的吞吐来达到一定的资源配置目标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并且费用高、效率低下。这种资源转移方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整体的、集合式的生产要素的转移和流动——产权交易就应运而生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方式是多元利益主体间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进行的资源交易和相互竞争。总结借鉴西方实践经验,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流动,可促进土地资产收益提高。国家、集体与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不同经济主体,为实现相应的产权权益,可以通过建立在规范的产权制度上的土地市场的竞争机制来供给土地,还可以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使地租、地价较为真实的反映土地价值,更加集约有效地利用土地。
4.土地产权属于有限开发权
完整的产权包括所有、使用、占用和交易处置等权利,但由于开发使用的外部性,土地的开发权受到限制并与所有权分离。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开发权与所有权分离是通过土地的用途与规划管制来实现的。英国是最早建立开发权制度的国家,1947年《城乡规划法》的通过,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将来的开发权归国家所有”。由于英国土地所有权是私有产权,通过调整土地所有权来解决城市发展矛盾不现实,要使土地所有权的独占性和其功能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英国找到一种新思路,即将开发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单独的权利。美国的开发权概念和开发权转移制度紧密联系,开发权转移制度的产生又与区域划分紧密相关。1965年,《纽约地标保护法案》的通过,限制了地标建筑的建设和使用,使得一些地标建筑的土地所有者不能按照原有区划规定的开发强度进行开发建设。为了避免对土地所有者带来的财产损失,1968年,《纽约地标保护法案》的修正案首次引入“开发权转移制度”,规定“被限制的开发权可以转移到其他宗地实现”。美国土地开发权转移制度的设计,保障了土地所有者因为区划限制而无法实现的开发权益,大大缓解了土地所有权人对区划的不满。
从西方土地产权实践来看,土地开发权是由政府掌管、对相关利益方进行重新分配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开发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虽然没有被实证法所明定,但土地管理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可用土地开发权解释的现象。从本质上来看,现行的土地规划制度是土地开发权如何分配的体现,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对农用地开发权的限制,土地征收制度是土地开发权的实现、变动或重新配置,土地开发许可制度是土地开发权的实现方式或变动。在城镇快速发展与城乡土地利用效率差距较大的现实背景下,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条件下,现行法律赋予了城镇建设用地自由处分开发权的权能,如转让、出租、抵押等,却禁止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开发的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一方面,赋予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的权能,即实现市场化的出让、租赁、入股等;另一方面,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权与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权在法律上的平等,打破了城乡二元分割状态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差异的地权配置模式。入市过程中,土地作为供给侧重点改革要素,农村建设用地的产权仍属于有限开发权,政府出于整体公共利益考虑有权对其进行供给监管、用途管制等。
(三)小结
国内外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发展的历程均体现了对公有制的一脉相承。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认为私有制体现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而公有制实现了人与人关系的平等、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的统一,所决定的分配机制是由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发展,认为公有制替代私有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其次,苏联社会主义实践发展了公有制理论。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首位实践者和发展者,针对苏联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现实,探索性推进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向“新经济政策”转变。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通过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体现了多劳多得。斯大林在继承列宁合作化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在分配上反对平均主义,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并进行了工资改革。列宁和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中关于公有制形式以及按劳分配形式等理论。第三,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针对中国国情,探索性地构造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运行模式,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探索。最后,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创造性地发展了公有制优劣的评价标准,并探索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沿着这一路径探索,江泽民、胡锦涛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全面推进了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改革。十八大以来,四个自信、新发展理念、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创新性理论发展及实践成效进一步彰显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势,共享性发展及共赢性国际合作成为已经显现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方案的特点越来越成为国际共识,也为后起国家提供了独立发展的崭新选择模式。
中国土地产权理论的发展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思想精髓,同时又针对市场经济实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土地公有制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坚守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借鉴西方产权理论及土地利用经验,根植中国现实,创新性地提出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土地产权分置改革理论,有效缓解城乡二元性,为逐步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