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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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更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立法的准则,具有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功能,对于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研究和学习,以及全面、深入地领会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规则的精神实质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一共有17个原则,分为和其他法律共有的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对于这些原则,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其具体内容而区别对待。有的原则其实就是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应当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里面,而不应当作为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因为作为一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基础性,即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具体程序规范的基础。第二,导向性,即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顺利进行诉讼活动指明方向,使整个诉讼活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第三,抽象性,即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基本原则并不具体规定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对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指导思想作出的高度概括性规定。比如法院调解问题,其实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只有在审判程序中才得以体现,而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法院则不能进行调解,因此,只需要把法院调解规定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中,而不必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