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基本概述
一、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理论
(一)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内涵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贯穿于本书的核心概念,是由一个经济学范畴“国有企业”与一个意识形态用语“思想政治工作”组成。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始于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首次将“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出资主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注册,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它主要包括:由中央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出资的中央企业,地方国有资产出资的地方企业,公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共同投资的企业。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生产经营组织的一种形式,兼具赢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有或主要有国家一个出资人,只享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的企业法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吸纳劳动力、提升社会效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思想政治工作”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范畴之一。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正式提出“思想政治工作”,但提出了“宣传工作”的概念和一系列重要理论原则。与此同时,还进一步强调思想理论的重要性,肯定了能抓住事物根本的理论有助于说服人,并以此掌握群众,实现理论的思想价值向物质力量的转化。在此基础上,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政治教育工作”这一概念,并在俄共八大上又提出了“政治工作”这一命题。在他后来的著作和文件中又先后出现过“政治宣传工作”“政治鼓动工作”“政治揭露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等概念,这些概念本质上都属于“政治思想工作”。而“政治思想工作”也一直被中国共产党沿用到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概念;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对“思想政治工作”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思想政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取代了“政治思想工作”,成为新时期统一的规范叙述。而对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这两大概念而言,一般认为,二者含义相同,可以通用,但相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思想政治工作的含义更加宽泛,它不仅包含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教育内容,也包括组织人们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企业、工厂、机关等行业使用较为广泛。可以说,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科学概念,有着明确而具体的含义,是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的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武装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头脑,增强人民投身革命、建设和改革热情的一种重要方式。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源于“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概念,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1983年,党中央在批转《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中指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指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它是党的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实现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的基本途径,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一方面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由党的性质与执政地位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历来十分重视发挥工人阶级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谈道:“应该使自己的每一个支部变成工人联合会的中心和核心。”这样才能更好地守住意识形态的阵地,才能更好地巩固执政党的阶级基础。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企业,不仅需要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还需要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企业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人心,还需要依靠企业党组织将其思想灌输到职工中去。正如列宁在《怎么办?》中所说的灌输原理一样,需要巩固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
可以说,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部分,属于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层面,是党的意识形态性质在国有企业的具体体现。它以企业党组织为主体,以企业全体人员为主要工作对象,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民主法制教育等为主要工作内容,通过全面贯彻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提高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使之形成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思想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从而有效地解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矛盾,即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要求与国有企业员工思想政治素质状况不能适应这种实际要求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工作的“生命线”,它贯穿并渗透于企业生产的各环节,体现了政党目标和国家政策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以及国有企业对政党目标和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对于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我们应始终不渝地坚持,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不断推进和创新其工作的方式和内容,提升实效性。
(二)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的历史沿革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营企业领导机制
第一,苏区的厂长负责制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机制。20世纪30年代,苏区政府为了打破外部的经济封锁、支援革命斗争、提高苏区人民的生活水平,投资兴办了一批国有工厂,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最早的公有制企业,其经营的领域主要包括军需工厂、公营民用工业等。作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区的公营企业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根本特点在于其生产资料不是私人占有而是苏区全体人员共同所有。到1934年3月,中央根据地直属的国家工厂已达到32个,包括工人两千多人,另外还有几千人从事钨矿生产。但如何管理公营企业却成为当时亟须解决的问题。然而,由于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盲目照搬苏联工厂的管理办法,片面强调工人阶级的领导权,硬性规定工人在各级政权组成中所占比例,甚至写入《宪法大纲》,公营企业的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对此,刘少奇在《论国家工厂的管理》一文中,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和改善工厂管理的方法,即实行厂长以及各级分厂长的层层负责制,强调“把工厂中的完全个人负责制建立起来,厂长对于全厂的生产与行政负有绝对责任”。在此基础上,设立生产讨论委员会,积极听取工人积极分子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提高工人参与工厂事务的积极性,而对于利益的保障,则在《劳动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和说明。可以说,苏区国家工厂的厂长负责制,是工人民主管理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有机结合,奠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公营企业领导制度的基础。
第二,“三权鼎立”和厂长一元化领导机制。抗日战争初期,各抗日根据地公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沿用并发展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三人团”形式。明确规定工厂中党的支部和工会,不得干涉工厂生产计划和行政管理事宜,厂长亦不能直接干涉支部和职工会工作,此时公营工厂中的党支部只是起保证作用,但还有大部分职工没能加入职工会,这就无形中阻碍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实现。陕甘宁边区的一些工厂自1940年开始,已经出现了行政、支部、工会“三权鼎立”的现象。这种现象在1942年表现得更加明显,有的企业厂长独断专行,从而忽视了党支部的存在,也对工人教育漠不关心。为解决这一问题,正确处理企业党、政、群三者的权责关系,中央决定建立工厂领导一元化的管理体制。即强调厂长集中管理工厂的一切,凡有生产上的一切问题,厂长均有最后决定权,同时,厂长必须依靠党支部和工会的帮助,随时听取工人意见,发扬民主精神,决不能同官僚主义、封建家长制度混为一谈。此时厂长与支部的关系则是:厂长作为支部内一名党员,必须站在一个党员的地位上尽最大努力参加支部工作,党对企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的领导。
第三,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在解放战争爆发后,随着一些大中城市的解放,现代化工厂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对此,中央在“厂务会议”和工人大会基础上提出了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一方面职工群众可以自己选择代表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进行领导;另一方面,由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新组织来推进企业的民主管理。1946年2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厂矿企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人自己的民主管理。在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会议中,周恩来更进一步强调工人参与工厂管理的重要性。1949年8月10日,《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凡属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均应组织管委会”管委会以厂长(或经理)为主席,作为工厂企业中统一领导的性质组织,受上级工厂企业管理机关的领导,并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规定及各种指示结合本厂实际,讨论决定一切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包括生产计划、业务指导、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强调把厂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提到工厂管理委员会中讨论。与此同时,《草案》还规定:“凡有职工两百人以上的国营公营工厂,须组织职工代表会议;两百人以下的工厂中,不建立职工代表会议,但须每月召集全厂职工会议一次或两次,由工会主任召集之。”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与讨论管委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的工作事宜,并可对其进行批评和建议。职工代表会议应与工厂管理委员会相辅而行,成为在工会领导下组织和领导群众生产运动,传达领导者意图并吸收群众意见的组织形式。
2.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营企业领导机制
一是实行国营公营企业的民主改革,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办好人民企业,树立职工群众的主人翁思想,调动其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中央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精神,在一切国营公营的工厂企业中,坚决地改变旧的官僚主义的管理制度,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推进企业管理,国营公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1年5月,中共中央东北局提出了《关于党对国营企业领导的决议》,该《决议》中详细说明了国营厂、矿中党的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青年团组织的基本任务与工作分工。强调国营厂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上实行厂长责任制的重要性,肯定了党在企业中的保证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在1951年6月19日召开的华北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上,就实行党委制还是实行一长制进行了激励的争论,最后明确了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即以党委为核心实行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上级所指示的方针任务,一律由党委讨论通过。
二是实行厂长负责制。195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指出,由于原来大多数大厂矿继续由旧人员担任厂长,尤其是因为缺乏工矿企业的管理经验,需要更多地依靠党委的集体领导,但经过几年的过渡,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工矿中建立了一些新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培养了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而厂矿厂长已主要由党员干部担任,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厂长制的条件已成熟。所谓厂长负责制,即厂长受国家委派对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进行专责管理的制度。一方面,厂长负责制需和工厂的民主化管理相结合,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另一方面,为实行真正的一长制,厂长必须熟悉厂矿企业的具体情况,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问题。1955年10月24日,在《关于厂矿领导问题座谈会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企业中的党组织必须认真帮助确立和巩固企业管理方面的一长制。
3.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从1953年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就开始推行厂长负责制的一长制模式,这对于克服生产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是有成效的,但由于错误地强调企业行政负责人就是企业的领导者,企业党组织对生产行政工作只发挥着保证和监督作用,在企业行政领导与党委产生矛盾时可以不执行党组织所做的决议,使得党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从属地位。实现一长制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模糊了党员和群众对党领导作用的认识,使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大大抬头,资本主义经营思想滋生起来。根据一长制带来的困惑和我们企业中已有的成功的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企业应建立以党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1961年9月16日通过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又进一步指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并进一步强调,企业党委员会是企业中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对于企业党委的核心作用,在1965年7月《国营企业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修正草案》明确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坚持原则、熟悉生产业务、团结一致的党委,企业中的一切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在生产行政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二是企业党委集体“虚化”阶段。一方面,是书记一长制的推进。在中共八大召开以后,尤其是在1958年以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进,“左”的思想在企业中日益盛行,在“书记挂帅”的名义下,党委直接管理企业,书记成为工厂行政工作的实际负责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变成了“书记一长制”,削弱了党委的集体领导;另一方面,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企业领导制度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这一时期,阶级斗争困扰着企业的正常发展,阻碍了企业党委的管理,企业党组织被架空“靠边站”,“革命委员会”对企业实行一元化管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陷入困境状态。
4.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机制
一是初步恢复时期。邓小平在1978年12月13日所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肯定了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性,为推进新时期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拨乱反正提出了前提条件。一是加强职工教育。十年“文化大革命”耽误了职工教育的顺利进行,职工队伍的现状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198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科学论证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业务与技术工作的辩证关系,并从企业法规上明确规定思想政治工作在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性。该《决定》指出:“企业的党政领导如果只抓生产指标的制定与完成,不重视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抓职工教育,甚至把职工教育看成是耽误生产的额外负担,那就说明这些领导人患有近视病,还不懂得什么叫作现代化建设。”二是恢复企业民主管理。宋任穷在1981年5月《全国企业民主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基础在基层,全国三十多万工厂企业,这是社会基层单位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认真分析企业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万里也谈到,重新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是对毛主席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走群众路线的再确认。与此同时,在1981年6月4日《关于加强党的领导搞好企业民主管理的汇报提纲》中进一步指出,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当家做主、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良好形式。三是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从体制上保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央在1981年7月13日的《国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由厂长(经理)负责统一指挥,恢复了“文化大革命”以前行之有效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这对于恢复国有企业生产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指出了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与厂长行政指挥相结合的原则,并予以推行。
二是曲折探索时期。为改革城市经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吃“大锅饭”这一弊端,更好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开放时期物质文明的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在国有企业中逐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厂长(经理)全权负责。厂长负责制被要求在1987年全面推行,198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通知》提出要在推行厂长负责制前提下确立党的保证监督职能,由厂长全面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以主要精力加强企业党建工作,这实质上形成了“党只管党”的边缘化格局,严重削弱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此同时,由于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没有正确处理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这时期经济过热、物价上涨也引起了人们的不满。对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强调国有企业要建立厂长全面负责制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即新体制,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思想政治工作在这一时期被严重削弱。以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为转折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一手硬、一手软”的深刻教训,强调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随后,李瑞环在1989年7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代表党中央正式宣布企业政工干部也可以与其他专业干部一样评定职称。1989年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1989年9月14日至27日,中央宣传部与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联合举办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讨班,着重研究坚持厂长负责制与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的辨证关系问题,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三是整体突破和全面整合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制度处于由厂长(经理)负责制向法人治理结构的过渡之中,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政治核心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新时期,党所处的环境和肩负的任务有了很大变化,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都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产权清晰、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中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坚持和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改进党的工作。随后,中共中央颁布的许多文件中都包含了进一步确认和发展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相关内容。如:1997年3月《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可以说,这些政策性文件充分肯定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其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及发展历程。
(三)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和任务
1.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软实力,保障了企业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现代化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是动员作用。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实现抗战的胜利,毛泽东同志作了《论持久战》的长篇演讲,并专门论述了政治动员对我党的重要作用,指出没有普遍和深入的政治动员,就不能唤醒人民,也就不能最终取得打败日本帝国主义的胜利。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应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动员作用,动员全体企业人员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为完成企业不同时期的生产任务而奋斗。
二是导向作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作用主要是指其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对此,毛泽东曾指出,思想工作与政治工作为经济工作和政治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一旦对此稍加放松和引导,企业的经济工作和技术工作将容易走向邪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越是搞活经济、搞活企业,就越要注意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越要注意克服那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抑制小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膨胀。这就需要通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来站稳意识形态的阵地,正如《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指出的:“加强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保证。”《中央宣传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迫切性。
三是转化作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企业的“软实力”和精神财富,具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强大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这一“软实力”可以转化为经济力。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还应致力于“如何转化”。如:如何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转化为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愿景、企业使命、基本理念和具体举措,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自觉追求和实际行动;转化为企业开拓新局面的坚定意志和强大动力;转换为企业发展需具备的“物质力”或“经济力”;如何激发员工和企业的创造热情、焕发创新活力、提升爱国情怀、强化社会责任等。
四是凝聚作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凝聚作用主要表现为有助于形成思想共识,凝聚人心,巩固和强化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对此,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同志强调党要有“共同语言”,社会主义国家要有“统一意志”;邓小平同志也振聋发聩地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要团结起来、组织起来,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否则建设就不能成功。江泽民同志也强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胡锦涛同志则多次指出要巩固“精神支柱”、形成“共同理想信念”;习近平同志更精辟地阐释了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要求我们在集中精力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达成思想共识,传播中国好声音。
2.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是指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解决的问题和担负的责任。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中,围绕党的奋斗目标和新时期的中心任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实现员工素质的全面提升。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中以“有理想”“有纪律”新人的培育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曾强调,理想和纪律对于四有新人的培育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偌大的中国,缺失理想,缺失纪律,难以凝聚人心,就难以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然而,“四有”新人的培育是长期系统的工程,依赖于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整合和发展。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承担起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职责与任务。这就要求其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正确的舆论、高尚的精神、优秀的作品作用与全体企业员工,在企业员工中培育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与此同时,在企业员工中推进“三个自信”教育也十分必要,帮助员工树立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齐心协力地助推中国梦的顺利实现。当然,国有企业中“四有”新人的培育还需开展企业员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帮助企业员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袭和腐蚀,战胜种种冲击和挑战,消除困惑和疑问。
二是充分保障国有企业员工的主人翁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员工是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主人,随着市场机制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员工主人翁地位冲击最大莫过于企业调整和改革中的分流下岗问题。面对这些困惑和压力,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工人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永远不能改变。我国的《企业法》和《劳动法》也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作为主人翁的基本权利。1982年5月,《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指出:“党委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教育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思想,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支持和组织职工群众正确行使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不管企业实行何种制度,都要使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和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对此,应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2011年《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作用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制度的内在要求,越是深化企业改革,越要始终贯彻和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这些政策的制定有助于国有企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保障职工的主人翁权利,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不断改善企业的生产环境和条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广大员工的生活和福利,及时化解员工内部矛盾,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
三是在于提高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五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一方面,推进国有企业物质文明建设。马克思曾强调,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必须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并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1988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根本标准。”另一方面,重视国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在《中央宣传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在国有企业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应更大程度地引导员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在达成思想共识的基础上,坚定理想信念,振奋精神。而这正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要义,在新时期更应强调其存在的重要性。第三,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政治文明建设。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拥有了更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这是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主要体现,也是企业党组织推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目标。对此,江泽民同志曾在1991年9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加强从严治厂的同时应加强民主管理,在制度上保证员工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员工对企业领导的有效监督,充分保障和发挥其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第四,以建设生态文明为重要目标。国有企业不仅仅是一般的企业,还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企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重要的经济组织,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国家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建构企业的科学发展模式,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放在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强化生态意识,落实生态关怀措施,实现企业生态文明的建设。第五,以推进社会文明为重要价值诉求。即强调国有企业在推进社会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单元,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开展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共同推进社会文明建设的进程和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
四是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应建构企业的核心价值体系。企业核心价值体系是企业发展的核心,是企业的永恒守则和本质,隶属于企业的上层建筑,是引领企业发展之魂,是企业的方向盘、稳定器和导航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包括:下岗人员增加、干群关系紧张、职工消极思想的存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加之西方国家和平演进进程的推进,也给国有企业职工思想观念带来负面的冲击和影响,正确的思想和错误的思想相互交织,进步的思想和落后的思想相互影响。这就需要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此加以引导,坚定企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使企业干部和职工树立明晰的价值判断标准,分清正确和错误,分清主流和支流,正确处理好个人、企业及国家的关系。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得尤为重要,只能改进,不能削弱。而缺失核心价值体系的企业,企业员工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难以维系,企业也就失去了支撑发展的精神主旋律。
五是提高员工的心理素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企业员工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重要原则的具体表现。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带来的不稳定性,员工构成人员的复杂性等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员工心理的健康。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已成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重视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建立相应的心理咨询机构,及时了解和把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并为不同层面的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尤其是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化解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要矛盾,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幸福感及对企业的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