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流兼治的制度设置与边疆社会控制
宋元时期,中原地区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处于大调整阶段。自唐代中期以后,“‘乡’的功能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级”。中国传统社会对乡村的控制模式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至宋神宗三年(1070),王安石在地方建立保甲制,进一步推动并最终完成了这种转化。关于保甲制的组织体系,宋史记载得十分清楚,规定以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在保内推选保长、大保长、都保正和副都保正;保内每两名成年男子中须有一人充任保丁。而保的基本功能以社会治安为主,如巡查、捕盗等。同一保内如有人犯强盗杀人、强奸略人、传习妖教等罪行,但知而不告的,保内民户依照律法负连带责任,即俗称的“保甲连坐”。保甲法“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与控制社会和地方治安的保甲组织相配合,宋代还建立了一套以文化控制为取向的严密的乡约组织与宗法体系。早在北宋,理学家张载就明确指出宗法体系的社会治理功能:“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产生于封建宗室的宗法体系在民间社会得到发展与巩固。作为宗法体系的礼与保甲制度的法的结合,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到元代,乡村组织多袭宋制,所不同的是设立了被称为“社”的组织。《元史·食货志》对于社的设置、组织与功能这样记载,在县以下所属的村,以五十家为单位设立一个社,由社内高龄且通晓农事的长者担任社长;不足五十家的,与邻村合为一社。社长的职能是,教导督促农民做人做事,社内的不当行为均由社长以告示的形式,向社员发出警示与劝诫。对于屡教不改的,由社长提请县内官员责罚。诸如不孝敬父母兄长的,以及与邻里不睦为凶的,“大书其所犯于门”,直至被劝诫者改过自新,方毁掉该劝诫牌。如果到年底仍没有改过,“罚其代充本社夫役”。
与在中原地区推行保甲组织与宗法体系不同,中央政府在边疆地区则依然沿袭之前王朝“因俗而治”的治边政策与理念,通过边疆地方的酋长和头人联系底层社会,这些地方上层被统称为“土官”。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控,中央王朝也向边疆民族地区派遣官吏直接统治,此类官员称为“流官”。流官是外来有任期的,而土官则世长其民。“土官”的名号,在土司制度施行之后被“土司”逐渐代替。自从汉代以来,中央政府就往云南派遣流官管理地方,但真正形成有效的土官与流官兼治云南的政治态势,则是在元代建立行中书省之后。1253年,忽必烈率兵击灭大理段氏政权,留大将兀良合台戍守云南。至宪宗七年(1257),云南境内平定,兀良合台在向中央遣使报捷的同时,也请求按照中原内地社会治理的办法,在西南夷广泛推行郡县体制。元代在云南推行行省制度,同时在地方设立由当地头人领导的万户府、千户府来管理地方。据清乾隆朝《石屏州志》载:兀良合台在滇南地区设置的阿僰万户,是该地区向中央王朝内附的开端。本书样本所在的石屏县,既在阿僰万户府治下,又处于各路土司的包围之中。元初滇南地区的基层设置参见表1-2。
表1-2 元初滇南地区的万户府及千户所
虽然,元朝在云南施行行省制度、初创土司制度,但对于各土司的管理极为松散。如《元史·仁宗本纪》这样记载:云南土官病故后,其职位由他的子侄兄弟继承。如果没有子侄兄弟则由其妻子继承。而推行这种“父死子继、兄终弟继”的血亲继承方式的根源在于,地处边地的“蛮夷顽犷难制”,必须任命当地头人才便于统治。当然,这种特殊的边疆治理观念与模式,也导致了流官与土官不同的司法境遇。如《元史·刑法》这样记载:在云南由中央王朝委任的流官,“有罪依常律”;而当地土官有罪则“罚而不废”。
在赛典赤于元至元十一年(1274)“行省云南”后,元初设立的十九个万户府均被撤销,而代之以路府州县制。史书记载,云南被划分为三十七路,设置五府五十四州四十七县。虽然地方管理体系从军事性质的万户府转变为行政性质的郡县制,但改设后的各路、府、州、县长官,仍然由原来各头人充任,并且大多为世袭。如《咸阳王抚滇功绩》记载:“丽江等府一十二员,加封爵位。余府、州、县、司、甸九十六区,俱赐世职,共治滇南。”为了有效地管理云南,约束土官的行为,元中央政府在各府、路、州、县之上,设立主要由蒙古贵族担任的宣慰、宣抚、安抚等司。各宣慰、宣抚等司统管云南地方军政。当然,较为边远的地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仍由当地土著担任。
云南改行省后,现石屏县所在的阿僰万户府被撤销,改设临安路行中书省。此时,临安路的治所仍沿袭大理政权时期的旧制,设在今通海县内。至元七年(1270),石坪邑改为石坪州,隶属于临安路,以当地爨人(今彝族)马黑奴为知州。而州内的高胜以及朱宝翼,分别被任命为云南宣慰使,统领军队千百户。另外,高应仁也因功劳世袭百户。之后不久,元中央政府管辖滇南的行政中心临安路的治所由通海县南移至与现石屏县毗邻的建水境内,中央政府对滇南边疆地区的影响与控制力日益加强,并且这种影响与控制力不断地向国家的边缘地带呈伞状、梯度辐射。
至明朝,随着有力的军事行动以及治所的广泛建立,中央政府对于边疆地区的影响与治理更为有力。明中央在云南设置布政使司管理民事,都指挥使司掌管军事,提刑按察使司以理刑律。由都察院派出御史、副都御使、佥都御使巡抚各省。成化年(1465~1487)后,巡抚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常设地方。布政使司下设府、州、县管理地方。云南的行政设置渐与内地趋同。但是由于明朝大规模用兵和移民,云南居民被分为由都指挥使司管辖的军户、由布政使司管辖的以迁入汉民为主体的民户和部分脱离本族头人控制的夷户,以及仍由本地区土官管辖的夷户。所以,云南的府、州、县、司有土、流之分,土司也有文、武之别。明王朝通过对土官的承袭、衔品、考功、贡赋、征调等一系列规定,形成完备的土司制度。中央政府对于土官的管理更加规范,对土官的约束更加有力。在《明会典》卷六《吏部·土官承袭》中记载,但凡老土司亡故,其子继承仪式必须由吏部派遣的官员主持,明白查验其家族身份无误后,由吏部与地方官员一并向中央奏报,待中央政府同意后,方可照例承袭。同时,拟继任土司还需通过一系列诸如行为、考功等的审查,中央才会“颁给诰敕”。尽管明朝依然沿袭“因俗而治”的治边理念,但是明王朝已完全掌握了土司的承袭与废立。
清承明制,除进行更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外,清朝对云南的治理方略与明朝大体相同。土司制度作为特殊的地方基层政权形式,有着明显的地方自治特征。各土司拥兵数万,辖地数百里。在土司辖区,土司具有完全的行政、司法甚至军事特权,土司“虐使其民,非常法所有”。他们“可以任意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自明代形成完整的土司制度直至新中国建立,云南的土司制度实行了近700年。有学者统计,元明清三代在云南明确授予职衔的土司有491人,其他各级土官数以千计。而地处边疆的乡土社会则完全为当地土司、头人所控制。
在明清时期,今红河地区(临安府)“有土官四十三家,计:土知州三,土守备一,土正长官一,土知县二,土把总一,土州判一,土副长官七,土县丞一,土主簿一,土巡检五,土外委一,土寨长一十七,土舍二。”在这些地方土司中,官职较高的如土知州、土知县、土把总,大多在今红河以北的开远市、蒙自市、建水县;职衔较低的多在红河沿边及以南地区。而石屏州先后由土著彝人马黑奴担任土知州、彝人龙在田担任土守备。为了打破土司独霸一方、叛服不定的状况,明王朝通过设置卫所、军事屯田、改土归流、推广儒学等措施与土司展开对边疆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争夺。本书样本石屏县宝秀地区恰好处于国家权威与地方土司势力的交界地带。因明代卫所屯兵而形成的以汉民为主体居民的宝秀地区,对中央政府于滇南施行军事统摄、政治统辖、文化统合的“以夏变夷”的治边国策意义重大。之后,随着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红河北岸较大的土司先后被裁撤,而红河南岸的土司则一直存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