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项目落地与战略对接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国内宏观决策和政策层面

(一)缺少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内部竞争严重

从世界投资强国和地区来看,如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等,区域间的合作还是需要签订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文件,如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合作协定等,其合作才能得到更快的推动。我国目前已经签署的14个自由贸易协定,有3个是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即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中国—斯里兰卡、中国—马尔代夫和中国—格鲁吉亚是在“一带一路”范畴里面。从“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来看,签订和正在谈判的合作协议的数量还远远不够。因此,将“一带一路”倡议分解成定向的、细化的行动文件,是目前政府面临的重要挑战。

另外,缺少一个统筹机构对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一带一路”项目进行协调、规划,这造成了很多项目的重叠和资源的浪费,甚至在当地出现恶性竞争,极大损坏了中国企业的形象,也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各机构、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种版本的“一带一路”规划,各地企业在这种规划的引导下,主动性很强,但往往对项目可行性评估不足,容易跟风行动,而不根据企业本身状况和当地需求来决定投资哪些项目。

(二)技术规划与标准不一致,项目对接难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不一致将会导致“通而不畅”甚至难以联通的问题。设施联通的线路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比物理层面的互联互通更加重要。以铁路为例,中国使用的是1435毫米的标准轨距,俄罗斯、蒙古国使用的是1520毫米的宽轨,而东南亚国家铁路的轨距却为1000毫米的窄轨。因此即使铁路线路可以连接起来,也仍然难以实现直通火车。货物运到边境就要卸车,然后再装到对方国家的火车上,这样大大地降低了通行效率并大幅提高了运输成本。现在的“渝新欧”和“蓉欧快铁”等中欧运输通道亦受此因素影响,目前平均时速仅为60公里/小时,仍需要政府补贴才能实现微利运营。产品标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中国—白俄罗斯工业园的建设,很多材料从中国进口,尽管在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对接和资质认证方面双方取得了一定程度的互认,但仍然缺乏明确的合作文件或者规定。园区内中国生产的电缆与白俄罗斯国内的技术标准不同,通过认证需要3个月,极大阻碍了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行业标准、技术资质互认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条件。2015年10月22日我国发布《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并与欧盟、新加坡等实施商品标准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开展互认工作。但在中国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基础设施工程、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领域,中国标准、技术资质仍得不到国际认可。例如,哈萨克斯坦的许多工程设计和安全采用苏联标准,即使我们获得欧洲认证仍需当地重新认证,周期长,成本高。一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没有自己的行业标准,一般采取欧洲或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受制于外方,在市场准入、后期风险防范、索赔和反索赔等方面很容易陷入被动。

案例 泛亚铁路

泛亚铁路(Trans-Asian Railway,TAR)——总长近1.5万公里的泛亚铁路在20世纪60年代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策划提出,旨在建设一个横跨亚洲陆地、贯通新加坡及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并延伸至欧洲及非洲的铁路网络。

泛亚铁路计划在1995年东盟第五届首脑会议上得到很多亚洲国家的赞同,之后进入漫长的规划、协商阶段。2010年4月10日,亚洲18个国家的代表在韩国釜山正式签署《亚洲铁路网政府间协定》,筹划了近50年的泛亚铁路网计划最终得以落实。

但是,泛亚铁路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就是“各国轨距标准不一致”。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铁隧道集团副总工程师王梦恕曾经建议,泛亚铁路要修,要用我们的标准、我们的技术、我们的设备。这一庞大的项目需要统一技术标准,协调海关和安全检查程序,筹措巨额资金,统一建设步伐。

泛亚铁路网络的大部分已由现存的欧亚陆桥连接,目前部分重要路段尚未动工。欧亚大陆现行的四种轨距见表1-4。

表1-4 欧亚大陆现行的四种轨距

然而根据规划,大多数国家将保有原路轨而不另建新轨,所以,泛亚铁路的畅通必须兴建转轨的机械设备。

近年来,中国铁路标准在国际上获得了较大成功。2015年2月正式实施的首个中国高速铁路国家标准《高速铁路设计规范》可能在将来为各国之间实现铁路互联互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另外,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俄罗斯等国引进了中国高铁技术,伊朗、美国等30国家也有望采纳“中国标准”。

(三)金融支持不足,企业融资难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现在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的两个突出问题是,以国企主导的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项目,因为金额大、周期长而难以获得贷款;以民企主导的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的项目,因为担保、抵押、信用问题而难以获得贷款,甚至受到金融机构的歧视。金融支持不足已经是政府、金融机构、企业都认识到的一个问题。

目前,专门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是丝路基金,而其他金融机构如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不是专门为“一带一路”项目服务的。而丝路基金的运作效果不太理想,因为它坚持市场化运作,以股权投资贷款为主,投资于经济效益非常明显的项目,对股东利益负责,对风险的把控非常严格,导致许多“一带一路”项目都无法顺利过关。因此,“一带一路”项目需要的是真正的政策性投资基金,由国家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让基金更加注重社会效应。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统计,目前“一带一路”大多数项目资金不足,项目实施的中后期,失败的风险很大。

总结“一带一路”项目资金支持不足的问题,其表现如下:

(1)国企与民企融资条件有差异,民企融资难上加难。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信贷的条件较为严格,很多项目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且,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倾向于向国有企业贷款,对民营企业的待遇与之有差异。

(2)企业融资成本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资金利率较高,发达国家很多都是低利率,甚至是零利率,如日本等国。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更高。加上国内银行的美元信贷利率比外资普遍高1.5~2个百分点,抬高了我国企业的境外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高涨,带来的恶性结果是,中国企业最后投资的往往是风险大、发达国家不愿意投资的项目。

(3)融资模式单一。目前大部分境外项目融资支持都是以主权借款和以能源、资源做抵押的借款。丝路基金没有发挥有效作用,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等方式没有形成规模,放贷意愿也不强,国家层面没有形成资金合力。而外部资本市场则由于国内管束比较严格,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在中国香港、伦敦的证券债券市场融资,规模也相当有限。

(4)人民币国际化水平低,汇率风险大。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仍然很低,增加了企业在境外投资、交易的成本。而且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较大,没有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增加了投资风险。目前,人民币跨境使用还存在一些障碍,沿线多数国家的本币都主要在其境内使用,本币合作的基础尚不扎实。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在境外的被接受程度有限,一部分国家没有开放人民币业务,境外企业、个人在有些国家无法开立人民币账户。

(四)税收政策有待优化,税收服务不足

据《国际税收》报告指出,税收成本是全球跨国企业中仅次于原材料、人力资源的第三大成本。税收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是企业“走出去”决策考虑的重要因素。国际经验表明,税收支持政策是发达国家资本输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时代,税收成本的影响更加直接和突出。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加速了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改善,提高了我国税收服务的管理水平,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如下:

(1)“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的原则下,居民企业如果到多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而东道国的税率有的高于我国、有的低于我国,这样就会出现在高税国实际纳税超过抵免限额而抵免不尽、在低税国实际纳税达不到抵免限额造成抵免限额结余的情况。抵免限额不能调剂使用,增加了我国居民企业的税收负担。

(2)较高的控股比例和较少的层级限定,对企业“走出去”形成了一种约束。

(3)境外投资带来的亏损无法抵减境内所得或其他境外所得,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境外投资行为。

(4)税收饶让制度的缺失,既削减了境外税收的优惠效力,也影响了企业在境外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

(5)“一带一路”沿线多为发展中国家,税收法制不健全,“走出去”企业因无法取得合规的境外纳税凭证,存在无法抵免我国税收的风险。

(6)对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支持没有体现出足够的政策导向,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优惠覆盖面较窄,手段单一,多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直接优惠,而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弥补、特别准备金以及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不足,特别是风险准备金制度的空白,成为影响我国“走出去”企业竞争力的因素之一。

(7)专业的境外税收服务能力跟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我国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需求。“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风险不断变化,税务机关尚不能有效应对,管理环节相对薄弱,管理手段不够完善,反避税机制不够健全。此外,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的职能分散,缺乏统筹,专业人才不足。

对比美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与税收服务能力,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税收服务能力也急需加强(见表1-5)。

表1-5 美国与日本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与税收服务能力情况

(五)境外投资审批制度不够完善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国资委、发改委、商务部等多部门不断研究完善对外投资制度,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多部门重复审批

由于核准标准和备案管理方式的差异,企业在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时需要向多部门重复提交大量资料。如图1-1所示,一般而言,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运作过程有以下主要环节(以海外并购为例):

图1-1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审批流程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第一,一般由发改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即“国家发改委”及相关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门(商务部及相关地方商务厅、商务局)、外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相关地方外汇管理分局)三个政府部门审批和登记。

第二,涉及国有资产的海外投资还需要国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地方分支机构)审批。

第三,如果中国投资者是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且海外投资属于该行业的,还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保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的审批。

第四,如果中方投资额在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对于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都有备案和核准权,境外投资都需要经由这两个部门审批,审批内容大量重复,同一核准维度标准有的还不一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都注重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国际条约、行业敏感,后者还考虑投资规模、产业政策。从核准标准看,两个部门对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定义略有差异,国家发改委侧重于产业政策角度。从备案方式看,两个部门对于不同类别、不同投资额度的企业备案管理方式有所不同,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报送系统和格式,都要求提交较多材料,不少内容重复,给企业申报增加了较大成本。

2.审批周期较长

中国企业在外投资商机瞬息万变,过长的投资审批周期不利于企业对境外投资机遇的把握。在当前事前备案制下,即使资料符合要求,企业备案流程至少需要7个工作日,核准则需要至少20个工作日。如果再加上企业资料准备、用汇登记、贷款程序以及对收购项目的额外要求等,境外投资国内审核阶段即使很顺利也仍需要一至几个月。

事后备案制将大幅缩减企业实施投资前的备案时间,但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准时间仍未变化,对收购项目也未提出简化审批的办法,部分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仍需事前向国家发改委审批,并留足至少7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

3.事后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有审批制度主要是对投资前审批,对事后管理仍较薄弱。事后监管跟不上、各部门责任界限不清晰等问题普遍存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制度以及拟实施的核准制和事后备案制度,均对事后监管具有较高要求,事后监管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力亟待加强,各部门的权责也需尽快明确。

此外,事后管理体系仍不健全,制度仍以指导为主,与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等衔接不紧,对企业的监管、约束和处罚的作用还不强,也未能充分发挥包括企业组织、商协会等在内的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督管理作用。这既不利于监管企业海外运营的全面情况,也不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管理水平和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