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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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8)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形式,在我国存在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近年来,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融通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门槛较低、放款灵活、收益可观等优势而日趋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实现了从生存性、生活性借贷向发展性、经营性借贷的转变,有效缓解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发展活力,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相较于民间借贷规模的迅速扩大和新型借贷模式的不断涌现,相关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随着互联网+与民间借贷市场不断融合,民间借贷日益网络化、职业化的趋势,客观上进一步放大了风险隐患,引发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高利贷、套路贷、暴力催收等各种社会问题,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冲击,相关纠纷大量形成诉讼涌入法院。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位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类型首位,成为民商事审判第一大案由。民间借贷案件的快速增加,加之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个规范、高效、便捷的民间融资市场,有助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深化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而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北京一中院历来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将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金融安全,践行能动司法的重要抓手。自2011年8月开始,北京一中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实行集中审理,通过审判实践中的积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裁判模式。在全面调取分析2011—2018年审理的全部2997件一二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形成《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8)》,对8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显著特点、审理难点和司法应对机制进行了详尽、全面、系统的总结和梳理,并针对诉讼中的常见多发问题,为公众提供实用有效的风险防范提示与建议。

一、民间借贷案件十大显著特点

2011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北京一中院及辖区法院(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65605件,涉及金额500.3亿元。经调研分析,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成为民商事审判第一大案由

北京一中院及辖区法院的总收案数量从2011年的1738件,增长到2016年的10822件,2018年收案再创新高,达到22659件。八年间,案件数量增长超过10倍,成为名副其实的民商事审判第一大案由。

(二)涉案标的大幅攀升,反映出民间资本市场活跃

北京一中院及辖区法院涉案总金额自2011年的8.05亿元,迅猛增长到2015年的76.64亿元,2018年达到154.4亿元,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巨额的资金体量,反映出民间资本市场活跃。与此同时,个案涉案金额差距明显,从几千元到上亿元不等,最高金额达1.79亿元。

(三)自然人借贷背后的商行为特征突出,发展经营性借贷占主流,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一种变通方式

从借贷主体来看,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2011年为216件,占比77.14%;2018年为584件,占比81.04%,一直稳定在74%~82%,围绕80%上下小幅波动。

从借款目的来看,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用于医疗、养老、赡养抚养、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借贷的案件逐步降低,用于投资、生意周转、公司经营等发展性、经营性借贷占比已达70%。发展经营性借贷增多,与当前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资金端民间资本日益充裕、大众逐利欲望强烈,理财需求高涨息息相关,也与需求端创业市场火热,经营性融资需求旺盛密不可分。

进一步分析借款人的身份构成,担任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投资扩大生产、资金临时周转的情况日益增多。从2011年占比19.44%,上升至2018年的38.89%。近年来,民间借贷背后的商行为特点日益突出,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民营经济的活跃频繁,另一方面也与出借人对企业破产制度存在“忧虑”相关,即借款人为企业时,出借人通常要求借款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个人名义借款,合乎我国重视个人信用背书的文化传统。同时,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一种变通方式,也侧面反映出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涉企业借贷数量倍增,企业间资金融通得到司法规制

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涉及企业的案件占比保持稳定,但绝对数量呈现增多趋势,从2011年的64件,上升至2018年的139件。企业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效力认定,经历了从一律认定无效,到区分对待的转变。2013年之前,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被一律认定为无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监管政策的适当放松,2013年之后,司法实践对于经常性的企业间拆借继续予以否定,对于临时性资金拆借予以有条件认可,金融秩序维护与市场活力释放得到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妥善保护。

(五)民间融资成本显著攀升,2018年平均融资成本超过20%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协议中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54件,占比19.29%,上升至2018年的499件,占比68.08%,上升幅度明显。

进一步分析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或24%的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5.56%,上升至2018年的63.33%,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

2018年,全部案件平均利率为12.37%,有偿借贷案件平均利率为24.6%。其中,企业间借贷利率2013年之前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2013年后从平均年利率9%上升至2018年的15%,增幅明显。民间借贷的高额利率,是借款主体自身信用以及抗风险能力弱的市场化体现。大量得不到银行信贷支持的个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寻求资金,民间借贷市场实际已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技术进步带来款项交付方式变化,电子转账达到八成

八年间,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汇款进行交付的案件从2011年的145件,占比51.79%,逐步上升至2018年的623件,占比84.99%。涉及全部或部分现金交付的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48.21%,降低至2018年的15.01%,已经不足两成。转账汇款占比上升,反映出技术进步对传统款项交付方式的改变,也与借款金额不断增加,当事人证据意识不断增强相关。

(七)涉夫妻共债案件先增后减,法律指引效果凸显

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从2011年的21件,逐步上升至2017年的118件,并达到顶峰,2018年明显开始回落。案件数量的升降变化与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密切相关,随着司法解释对于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晰,当事人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预期进一步加强,相关案件数量回落明显。

(八)涉刑案件频发,非诚信诉讼行为亟待规制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一中院八年间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抗辩存在集资诈骗、非法暴力讨债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277件,案件占比9.24%。其中,八年间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移送案件47件。2018年,移送五件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违法犯罪案件。此外,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虚假陈述、证人说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多发。此前,北京一中院曾抽样分析了2017年6月审结的32件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存在非诚信诉讼行为的22件,涉及非诚信行为问题的高达68.75%,主要表现为双方对重要事实表述有严重出入,虚假陈述较为严重。

(九)网络借贷案件不断涌现,信息时代特色明显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传统的民间借贷也以“网络借贷”的模式实现飞跃,相关的纠纷诉讼开始出现。北京一中院自2016年开始受理第一起网络借贷案件后,2017年受理104件,2018年受理163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网络借贷案件带来了信息技术下当事人身份确认,电子证据固定、采集、审查等新问题,时代特色明显。随着今后网络借贷市场的整顿力度加大,必将产生大量难以清偿的不良贷款。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纠纷进入法院。

(十)二审调解撤诉率逐年降低,纠纷化解难度增大

北京一中院二审调解撤诉案件占比,从2011年占比45.36%,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1.56%。二审调撤率降低,一方面与基层法院纠纷化解功能充分发挥、消解过滤大量简易案件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呈现的借款金额高、借贷主体复杂多样、以盈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特征突出等多因素交织相关。此外,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及职业放贷人增多,非法集资、暴力讨债时有发生,容易引发涉众群体性纠纷,进一步加大了纠纷化解难度。

二、民间借贷案件十大审理难点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加之“互联网+”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尽管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经验持续积累,但民间借贷基本特点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投射司法实践中,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点。

(一)个案客观事实查明难

民间借贷特有的盲目、无序、不规范等特点,造成事实查明难度大。分析北京一中院八年间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案件达597余件,占比约19.92%。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借条、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法官作为裁判者,只能运用逻辑推理以及社会经验,去构建出一个基本“合情合理”的事实。此外,实际生活中,因借条、欠条内容直观明确,经常被用作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凭证。当事人经常将买卖、合伙、赌博等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予以确认。基础法律事实的复杂,导致事实还原难度加大。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尊重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以便简化举证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部分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事实查明难度较。

(二)个案裁判尺度统一难

2015年9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证据标准、利息计算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数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差异,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官对法律事实认定裁量标准不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调整变化等多方面原因,客观上仍存在类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甄别难

民间借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正常的民事诉讼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对抗”,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己方的主张,反驳对方,从而使案件事实得以明晰。但审判实践中,存在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不清;违背常理的巨额款项现金交付;出借人经济状况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一方故意不出庭,等待法院缺席判决等异常情形,其真实目的在于骗取法院出具判决书、调解书。法官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处理为判决驳回当事人诉求。但如何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给予相应的处罚,是目前审理中面临的难点。

(四)“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确认难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侵占借款人房产、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与借款人首先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约定超高额利息,再利用借款人的迫切心理,虚假承诺、谎称交易惯例(如承诺虚高的部分不需要偿还、需要现金缴纳保证金)制造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最终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此外,他们还通过设置各种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还款,以此获取高额的违约金。由于民商事审判中事实查明手段的局限性,在个案中法官对于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有详细的“银行流水”,形成了证据优势的疑似“套路贷”犯罪行为,甄别难度较大。

(五)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

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二审调解撤诉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45.36%,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1.56%,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增大。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争议不大、标的相对较小的纠纷已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和一审诉讼程序得到有效消解,进入二审程序的多为案件标的较大或双方冲突激烈的案件,矛盾缓和的空间已经很小。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成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新渠道,由传统的熟人小圈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不断扩展,熟人社会的人情因素减少,借贷的营利性显著增强,客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八年间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从19.29%上升至68.08%;利率顶格约定的案件从5.56%上升至2018年的63.33%)。三是出借方的法律意识和预判能力不断提高,债权转让渠道多样,种种原因导致调解、让步空间进一步缩小。

(六)企业间借贷司法规制难

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对缓解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套取银行信贷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企业以借贷为主要业务进行经营性放贷扰乱金融监管秩序等亟待法律规制的行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企业是否进行高利转贷或经营性放贷的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需要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款项来源、借贷数额、借款频率、利息约定、当事人关系、收益占比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官不但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了解财务知识,这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也客观上导致司法监管难度大的现状。

(七)职业放贷行为引导规范难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出现一些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北京一中院2018年审理的案件中,出借人涉诉10件以上的共六起,其中,仅刘某某一人作为出借人的涉诉案件90件。按照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其显著特点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在一定限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目前立法层面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和职业放贷人群体没有专门的引导和规范,目前司法层面只能将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仍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进行处理。应当如何界定个人职业放贷行为,能否认定其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何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管规范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八)网络借贷案件处理难

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兴起的同时,也产生大量新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新挑战。一是不少平台合规性不足,接受债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自有资金池放贷等行为时有发生,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判定界限模糊,造成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二是网络借贷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一旦发生平台“爆雷”事件,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三是网络借贷民事纠纷数量巨大,一旦形成诉讼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消解海量纠纷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四是在个案审判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亟待解决,如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和真实性审查,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主体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收取高额管理费、服务费,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变相突破利率限制的情形,等等。总之,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在刑事与民事之间,司法如何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妥善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促进网贷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法院面临的难题。

(九)金融创新与隐性借贷区别难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创新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等,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不少模式打着金融创新的口号,规避政策监管,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有的融资租赁中,只有资金往来,没有租赁物的交付;有的买卖贸易中,“走单、走票、不走货”,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有的委托理财中明显违反监管规定设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户;有的私募基金名为合伙投资,实际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变相承诺投资者高额收益;有的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优先级受益人安全退出,劣后级受益人承担全部亏损,变相实现保本保息。形色各异的金融创新,混淆不同金融业务与借贷的界限,带来了政府部门监管难、法律纠纷处理难。

(十)多层面法律问题交织认定难

我国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具体案件中存在大量与《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的交叉问题。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对家庭日常生活作出合理判断。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新型担保方式的认定问题,需要对让与担保等情形进行处理。还有不少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产生民刑交叉问题。民刑交叉涉及民刑诉讼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三、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创新机制

为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民间资本流通成本,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流通秩序,北京一中院深入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不断地创新完善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十大机制,努力创造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贯彻平等保护理念,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保护、支持创新、守住红线”的原则,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利,不断地降低民间资本流通成本。依法保护正常的生活性借贷和临时性资金拆借,严格规制生产经营性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的行为,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金融创新行为,依法认定隐性借贷效力,坚决遏制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严格执行24%的法定利率上限规定,严厉打击“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行为,对于各种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创新诉非衔接机制,加强民营企业保护

与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调解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多家专业调解机构合作,创新完善诉非衔接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诉前、诉中矛盾多元化解,并对涉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借贷类案件重点导入。2018年以来,委托第三方成功化解各类纠纷14件,涉及标的额22亿元。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努力实现“立保同步、保调对接、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研发上线网上财产保全系统,实现当事人“最多来一次,一次就办成”的服务目标。2018年以来,作出财产保全案件284件,保全标的额223亿元。有效加强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权益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创新多方协同治理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积极将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总结民间借贷案件“风控嵌入式五步裁判法”,建立从立案到宣判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政策监管、资金转贷套利的行为,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炼套路贷案件“12345”甄别工作法'对2013年来审结的全部2686件民间借贷案件开展“拉网式”排查,排查出可疑案件162件,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与市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判诉讼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和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报送典型案例。调研审判实践中的多发问题,积极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把借款合同区分一般性借贷和经营性借贷,相关观点得到代表关注,参与国务院参事室经济研究中心的重点调研课题,就府院联动下的网络借贷风险防范机制开展调研。

(四)完善虚假诉讼惩治机制,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正面引导与依法惩治相结合,探索实行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当事人本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措施,防范虚假诉讼。要求诉讼当事人庭前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做到“庭前签、当庭读、庭后究”。针对当事人本人出庭率低的问题,通过释明举证责任,积极引导当事人出庭。针对证人证言采信率低的问题,严格落实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交叉询问,多次询问,确保证人证言经得起法律检验。积极制定、规范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对已查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当庭训诫、批评教育,并记入庭审笔录或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对方当事人权益损失及司法资源浪费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五)完善庭审要素式审查机制,推动解决事实查明难

将庭上审查指引与庭下主动调查相结合,实现重要事实查明全覆盖。庭审中坚持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情况、借贷双方关系等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审查,针对部分案件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进行有效诉讼指引,形成实质性庭审抗辩。同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的证据,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短板。2017年,北京一中院牵头制定《北京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办案规范》,规范全文13660字,涵盖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民刑交叉问题六大方面68个关键点,相关成果已嵌入北京法院智慧云办案系统,有力地促进了北京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的标准化、规范化。

(六)创新繁简分流机制,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探索在审理环节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繁简分流,推行审判团队内部的“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差异化审理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单案件快排期、快庭审、快动笔、快结案;复杂案件精细化审理,打造具有示范引导意义的精品案件。积极探索电子送达方式,利用智能语音输入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不断地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压缩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周期。北京一中院2018年民间借贷纠纷平均审理时限为47天,比2011年的62天缩短24%。

(七)完善案件规范化审理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探索总结以“事实查明要素化”“裁判尺度规范化”“日常学习制度化”“类案排查前置化”“二审监督常态化”“难案办理精细化”为核心的案件规范化审理“标准六法”,旨在培育法官标准化思维,有效推进专业化审判,从而保障本院以及上下级法院裁判尺度的有机统一。依托智能检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案件分配后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对于类案、关联案充分考虑前案判决,确保前后案件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之间裁判尺度统一。探索完善法官会议召开形式,尝试邀请专家参与新类型、复杂疑难性民间借贷案件的研讨,碰撞智慧火花。推行涉刑案件联动识别防范机制,与辖区法院定期会商,通报疑似涉刑案件情况,确保一二审裁判尺度统一。

(八)创新诉讼全流程化解机制,努力消除矛盾纠纷

始终贯彻“纠纷全流程化解”原则,不断加强和重视调撤工作,修复社会裂痕,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优先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2011—2018年案件平均调撤率34.44%。高度重视调解案件的执结工作,在案件调解后多渠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义务,彻底消除矛盾纠纷,2018年调解执结率40%左右。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调研合作,探索网络平台良性退出后的海量纠纷第三方化解机制。

(九)完善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打造特色审判团队

北京一中院民三庭自2011年8月开始集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司改的不断深入,进一步成立“融资借贷”审判团队,通过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培养出一支具有丰富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队伍。积极参与编写出版学术专著《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一书,在《人民司法》《北京审判》《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期刊发表文章百余篇。多名干警荣获“北京市模范法官”“北京青年岗位能手”“北京市司法业务技能标兵”等称号,多名干警在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中斩获奖项。

(十)创新服务型审判延伸机制,充分回应社会需求

充分发挥民三庭“全国青年文明号”“首都学雷锋志愿示范岗”的服务职能,立足岗位特点,为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典型案件的开庭和宣判进行庭审直播,通过媒体的报道让每一次庭审都成为普及法律知识的公开课。结合社会热点开展普法宣传,讲授网络公开课,录制“套路贷”普法短视频,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等,多渠道阐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问题。送法下社区、入学校、进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制化普法服务。为公众答疑解惑,了解企业对司法服务保障的实际需求,解答企业所遇到的融资借贷风险防范等法律问题。

四、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十项提示

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发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合规意识不强密切相关,结合民间借贷合同从磋商、订立到履行、救济的全过程,北京一中院为出借方、借款方和网络平台三方梳理出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十项提示。

(一)核实身份信息,双向资质审查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核实相对方的身份信息,确保交易安全。一是个人间借贷,尤其是经中间人介绍的陌生人借贷,要核实相对方的身份信息,防止冒用,并尽可能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二是企业间借贷,应当确认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审查经办人是否有权代办借贷事宜。三是通过平台的网络借贷,应当注意平台的合法合规情况,重点审查平台是否经过备案,资金是否进行银行存管,是否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规范合同约定,注意避免歧义

形成一份形式完备、内容清晰的书面协议,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纠纷风险。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应当有正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凭证上要注明当事人信息、借款本金、利息、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防止因借条内容不规范产生纠纷。二是合同用语要简练、清晰,避免歧义,数字金额尽可能采取大写形式。三是因多次结算产生多份借条、协议时,应当注意及时更换;对于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时,应当注明来龙去脉。四是妥善保管原件,避免毁损和丟失。

(三)严格款项交付,降低举证风险

款项是否交付是产生纠纷时审查的重点,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款项交付形式,注意保存证据。一是出借款项或归还款项应当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有据可查的转账形式,并注明转款原因,避免现金交付。二是采取现金交付时可邀请见证人见证,注明现金交付过程,各方签字确认。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注意保证声音、图像的完整、清晰。三是款项交付的双方应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本人,其他人代理的应当具有授权。

(四)妥善设定担保,采取增信措施

对于大额的个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要注重采取增信措施,通过设定担保,降低违约风险。一是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要注重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确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二是对于以房产、机动车、股权等进行担保的,除签订合同外,要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依法设立担保物权。三是为避免产生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

(五)警惕高息诱惑,保障资金安全

当前,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社会理财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息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标配。作为出借方,一是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带来的高风险。多了解、勤调查、交叉验证,不轻信盲从,做理性的借贷、投资人。二是要自觉抵制高息诱惑,对宣传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保证本息无忧的借贷要提高警惕。三是提高对非法集资等犯罪的识别能力,防范法律风险。

(六)防范借款套路,避免上当受骗

近年来,出现了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借款方,应当擦亮眼睛,谨防套路:一是了解套路手段,减少风险。套路贷往往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收取高额费用”“层层平账”“软硬暴力讨债”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二是借款时要对不合常理的做法提高警惕。如发现放款人通过各种手段使自己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如银行转账后要求现金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资金),要擦亮眼睛。三是发现自己可能涉嫌被“套路贷”的,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七)恪守彼此承诺,积极履行义务

古语云:“君子一诺,驷马难追”,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借贷双方应当恪守诚信,依法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一是出借方要积极履行放款义务,按时足额放款,遵守国家利率规定,严禁“砍头息”,不变相发放高利贷。二是借款方要合理使用借款,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按时足额还款,不恶意拖延,不搞失踪失联。三是产生纠纷时要积极协商,努力化解纠纷,实现共赢。

(八)合理合法讨债,自觉理性维权

合理合法讨债,是法律和道德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一是讨债手段要合法合理,一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碰触法律底线;另一方面也要坚守道德底线,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二是理性维权,不采用暴力、胁迫、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身心健康的讨债手段。三是树立法律维权意识,善于用于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依法诚信诉讼,维护法律尊严

依法诚信诉讼,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一是依法参与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秩序和规则。二是不杜撰事实,不隐瞒事实,不作虚假陈述,不利用诉讼程序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是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诉权,不恶意拖延诉讼进行。四是法庭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要及时出庭说明情况,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五是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维护法律尊严。

(十)贯彻服务理念,维护市场发展

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成为维护借贷市场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是要严格遵守业务活动各项规定,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二是要贯彻服务理念,提供优质的信息交互、借贷撮合服务。三是为借贷双方积极提供沟通渠道,妥善处理纠纷。四是规范服务费、居间费的收取,形成业内良性竞争,促进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未来,北京一中院将继续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了解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引导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持续推进民间借贷案件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强对民间借贷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紧跟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趋势,探索当前背景下新型纠纷解决途径,为推动首都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维护首都和谐稳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