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项目制扶贫主体角色定位
3.3.1 政府是管理者
项目制扶贫的第一个主体是政府,项目制扶贫政策能否有效地制定和运行,关键在于政府能否在反贫困治理中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政府首先要做好扶贫项目开发政策的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扶贫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其次,政府要负责扶贫项目的具体设计和运作管理,支持并鼓励相关扶贫主体积极参与扶贫项目开发,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扶贫政策愿景。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措施,把项目扶贫政策的具体实施环节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贫困群众等,政府做好宏观调控,使各相关主体各司其职,确保项目制扶贫政策稳定运行。最后,政府要做好监督,稳定市场秩序,规范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并及时反馈扶贫成效,调整完善扶贫政策。
3.3.2 企业是支持者
企业参与项目制扶贫,方式多样,思路灵活。企业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在项目制扶贫中,企业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角色。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扶持、资源开发、市场开拓等方式为项目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管理、就业岗位等方面的支持,也可以直接对接贫困户进行帮扶,帮助贫困户进行可持续的生产发展。企业参与项目制扶贫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已成为项目制扶贫发展的坚实力量。
3.3.3 市场是调控者
单纯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市场只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手段,并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扶贫主体。市场的主要任务是在项目制扶贫过程中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调动企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广泛参与扶贫,对于市场可以有效配置的资源要大胆交给市场来调控,市场无法有效配置的资源则要注重发挥政府的补充作用。市场作为一个形式主体,更多的是为项目制扶贫的过程注入活力,政府作为调动市场力量的一方,对于项目制扶贫过程中市场化项目的运作,要积极进行有效对接与分析,把市场化的扶贫项目落到实处。
3.3.4 社会组织是第三方协调者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贫困群众之间的桥梁,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在反贫困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项目制扶贫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要充分扮演好第三方协调者的角色。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制扶贫有自身的优越性,可以充分发挥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优势,弥补政府部分职能不足和市场失灵,在资金筹集和服务对接等方面为贫困群众提供专业的帮助,如医疗卫生服务、募集资金、教育发展、项目承接等,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政府的扶贫成本,提升扶贫绩效。社会组织还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社会组织通过教育引导等方式,能有效激励贫困群众参与到项目制扶贫的实施过程中来,贫困群众通过主动参与扶贫项目,可以提升自身“造血”能力,实现脱贫可持续发展。此外,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贫困群众之间的纽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腐败问题和寻租现象的发生,维护群众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发现项目制扶贫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缺点和痛点,修正扶贫政策,完善项目的实施。
3.3.5 贫困群众是参与主体
贫困群众既是项目制扶贫的对象也是扶贫的参与主体,在项目制扶贫过程中扮演着政策影响者、利益诉求者、扶贫参与者、实施监督者等多重角色。首先,贫困群众最大的利益诉求就是尽快摆脱贫困,走向富裕,在扶贫过程中,贫困群众要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增强主体意识,认真表达自身诉求,积极参与扶贫政策的制定,使扶贫项目真正为贫困群众量身打造。其次,项目制扶贫的落实需要广大贫困群众积极参与,通过自己的努力提升自身的脱贫能力来实现脱贫,要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贫困群众要增强摆脱贫困的信心,增加摆脱贫困的技能,实现“造血”式脱贫。此外,贫困群众要积极监督项目扶贫的运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带领并帮助未脱贫的群众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脱贫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