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的本质
1.1.1 城市的概念内涵
从古代城市的形成看,城市是“城”与“市”的功能复合而来。“城”主要是为了防卫,并且用城墙等围起来的地域。春秋时期管仲在《管子·度地》中指出“内为之城,内为之阔”。“市”则是指进行交易的场所,“日中为市”。从现代意义看,城市是聚落(settlement)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居民点,是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区域。给城市下个精确定义难啊!因为——各学科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中外标准不一样,不同时代不一样。基于此,本书从城市地理学视角来剖析城市的内涵。1958年,科学出版社组织力量翻译出版巴朗斯基《经济地理学论文集》,收有“经济地理学上的位置”、“城市经济地理研究”等文章。严重敏的文章开宗明义提出城市的概念和研究的意义,认为城市是人口集中的地点,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并引伸巴朗斯基的城市定义,认为城市的成长或因工业、贸易或运输等经济部门,但也可能是由行政、文化、疗养地等非经济职能而来(宁越敏,2017)。同时,严重敏认为“既然城市是经济人口集中的焦点,而其发生和发展绝不是孤立的点,而是面;是和自然、社会、历史、交通等条件密切联系着,城市的大小又和其邻近地区、邻省乃至全国有着经济和非经济的各种联系”。在此,严重敏明确把区域看作是“面”,与城市形成“点”和“面”的关系,面又包括邻近地区、邻省乃至全国三个不同的地理尺度,而采用何种区域尺度分析则与城市的大小,即规模有关。1983年于洪俊、宁越敏出版《城市地理学概论》,1990年许学强、朱剑如出版《现代城市地理学》,1997年周一星出版《城市地理学》,1999年顾朝林等出版《中国城市地理学》,进入21世纪许学强、周一星、宁越敏编著《城市地理学》……,都从不同的角度剖析了城市的概念内涵。总结看来,上述城市地理学的开拓者和大家基本认同以下的概念界定:①城市是有一定的人口规模,并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集居地,是聚落的一种特殊形态。②城市是一种复杂的动态现象,它的兴起和发展受自然、经济、社会和人口等方面的影响。③城市是人类文明的象征,城市是一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城市又是一个极其复杂而且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巨系统。④城市是一种区域现象。它在地球表面占据着一部分土地,虽然面积不大,但它作为人类活动的中心,同周围广大区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控制、调整和服务等机能。⑤城市本身是一个“面”,它的内部有各种构成要素的演变和组合问题。但从区域角度看,城市也是一个“点”。几乎每个城市都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或文化的中心,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影响区域。
由于城市的概念内涵涉及方面众多,本书认为城市的概念内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透视:①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的空间地域实体,主要体现在高度集中的人口、基本人工化的环境、人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②城市是物质、设施、活动高度集中的空间地域实体,主要体现在物质的高度集中、设施的高度集中和活动的高度集中。③城市是区域的中心,不仅体现在交通中心、经济中心、权利中心,而且体现在文化中心、信息中心、市场体系总部、科技与人才基地、区域联系纽带。④城市是具有区域中心机能的空间地域实体,主要体现以城市为区域中心对周边的辐射带动性。
从上述概念透视不难发现,城市具有促使所在区域协同发展的内涵作用力——中心促协力。该力由一对方向相反的力组成,即集聚力(吸引、聚合)和辐射力(扩散、裂变)。城市交通方便、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人才汇集、技术先进、信息灵通,形成一个强大的磁场,吸引各类资源汇集于狭小的城市地域空间,形成了区域中的“核”。这种集聚力不仅使城市发展,还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带动整个区域向高层次发展。城市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济、社会、文化、技术、信息等生长基因,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并且对城市与区域相互作用力具有调节作用(图1-1)。其细胞、组织、器官都有很强的自我发展、再生能力,通过协作、联营、转让等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裂变出新的生长要素并输向区域,从而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使生长能力在整个区域扩散,推动全区域整体发展、综合发展。
图1-1 城市—区域系统的调节机能
1.1.2 我国城市的相关标准
我国城市的设置一般包括五个步骤:①国家制定建制市、建制镇的设置标准。②以省为单位制定新城镇设置以及城镇升格的中长期规划。③按照标准和规划,由民政部门提出设置方案。④报请省级人代会同意或批准。⑤国务院审批或备案。按照我国城市对规模级别的规定,一般可以将城市划分为小、中、大、特大、超大城市。按照行政级别的管辖大小,可以将城市划分为国家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省管市、地级市、县级市。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考虑到地方城镇化和提升县域活力的需要,将镇作为城镇体系中的一个级别。一般而言,按照镇所在的位置、发挥的作用等,可以将镇划分为县镇、片中心镇、重点镇、专门职能镇、一般建制镇等。
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级别,我国传统上按市区人口规模划分的城市等级:20万人以下为小城市,20万~50万人为中等城市,50万~100万人为大城市,100万人以上为特大城市,200万人以上为超大城市。
由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中国中小城市绿色发展之路》(《中国中小城市绿皮书》)指出:近年来,中国城市飞速发展,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中国中小城市绿皮书》依据中国城市人口规模现状,提出了全新的划分标准: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这个标准带有研究与咨询的意味,国家没有以此为“国家标准”予以公布。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2014年3月发布)规定:“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该通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