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综述
财政分权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均等化和财政收支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转移支付受到经济发展条件,特别是具体的财政管理制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为此本部分综述从影响转移支付分配的关键性因素,转移支付对地区内部的财政分权、地区财力均等化和财政收支稳定性产生影响等方面分别展开,最后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转移支付分配的关键性因素研究
随着中国分税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有较多文献对转移支付问题进行了研究,涉及转移支付决定因素、制度设计和激励效应等多方面。在推进分税制实施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不断完善分税制。著名财政学者罗宾·鲍德威和沙安文(2011)指出,“虽然首先可能会令人想到通过选择更喜欢的转移支付级次和占据税收的程度,联邦政府(中央政府)在纵向财政差距上起到主导作用,但是可以想象,州政府(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影响对其转移支付的数额。”(40)Raiser(1998)观察分析影响中国中央转移支付的因素指出,虽然所有贫困省份都从中央转移支付政策中得到不同的转移支付资助,但转移支付数量与各省份贫困程度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即最贫困的省份获得的人均转移支付数量不一定最大,那些以非汉族为主,从事矿产、能源生产的省份获得的转移支付人均数量最高,因而初步判断中国转移支付可能更多地由中央政治平衡因素驱动,而公平性因素考虑还在其后。Sorensen(2003)强调政治家偏好在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支出决策影响中可能产生重要影响,不同的政治价值取向所导致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量和水平不同。由于存在地方政府游说,政治家可能采取并通过议会批准实施因地制宜的政策,因此导致对地方政府的拨款分配出现明显差异。地方政府收入持续存在差距,不能通过区域政策目标或平等主义目标来解释。分配给全国选区的议会和政治席位数量差异以及当地游说活动的差异,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市县之间的转移支付等款项分配不同。Martinez-Vazquez等(2007)指出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省级政府作为可以直接通过不同方式与中央进行博弈的政府层级,在财力均等化中所承担的重要角色和地位使转移支付成为受到地方政府谈判及寻租活动干扰的重要原因,即如果利益主体行为对地方政府决策存在明显影响时,这种利益主体势力将影响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相应行为反应。
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量因素研究方面来看,有文献分析如何合理确定转移支付数量。孙开(1996)认为科学合理的因素法对各个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是选择转移支付方式和确定转移支付金额的前提。可以采取分步实施,合理确定转移支付量,关注支出比重较大的项目中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如何确定,特别是包括行政管理、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等相关项目,力争实现支出需要评估客观准确,使各地区居民享受到水平相当或相近的公共服务。马骏(1997)针对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中各级政府间事权还没有明确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还保有旧体制特征,提出均等化转移支付目标是使各省在相似的税收努力水平下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建议使用公式化的方式对转移支付进行分配,并建立示范性的模型说明按公式化进行转移支付的优势和必要性及可操作性。严剑峰(2003)提出为了缩小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实现各个地区间财政均等化,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建立横向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公式,各省综合评价得分只与各省发展状况有关,并不考虑形成各省社会经济发展差异在自然环境、财政经济、成本等方面因素,提出分配横向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的解决思路。
钟正生和宋旺(2008)考察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对地方总量转移支付影响因素及在均等化方面的有效性提出,对外开放水平、工业化水平、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民族因素和预算外、非预算资金的规模都影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总量转移支付的数量,从全国范围来看,总量转移支付并未起到促进地区经济收敛的作用;总量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缺失原因在于那些拥有特定的关键资源,因而拥有更强谈判力的地方政府能向中央政府施压,谋取过多的总量转移支付。谷成(2009)认为作为分权化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政府间转移支付在不同制度环境下产生的效果存在差异。中国自上而下的财政分权强调发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证中央政府取得足够财政资源,转移支付在很大程度上被用于弥补地方财政缺口并成为中央政府实现纵向控制的重要手段。改进中国转移支付体系的策略应当是进一步完善以公式为基础的分配标准,在政治可行的情况下促进均等化。理想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应当在数量上具有可预见性,且不会因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改变。李永友和沈玉平(2009)通过省级面板数据分析大规模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收支决策产生的影响表明,地方财政收支决策对专项转移支付和非特定用途转移支付的反应存在显著差异,支出决策对前者反应强于后者,而收入决策对前者的反应却弱于后者;地方财政收支决策对转移支付的反应显著受到地区间竞争程度和地区开放程度的影响,地区间竞争程度增加了地方财政收支决策对转移支付变化的反应程度,而地区开放程度却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上述反应。
郭庆旺和贾俊雪(2010)通过构建最优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理论模型,探寻财政分权和政府组织结构对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影响机理表明,纵向政府级次减少和辖区政府数量增加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均具有显著的负效应,“撤乡并镇”改革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显著负效应。财政支出分权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财政收入分权则具有显著的负效应。财政收支分权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非对称性影响,自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以来以及在东部地区均相对较弱。财政分权特别是财政收入分权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组织结构特点。郭庆旺等(2010)指出中央转移支付未能有效促进中国地方公共服务发展和均等化,没有很好顾及地方公共服务需求和区域财力状况,未能充分重视各区域一般性财力差距;就政治因素而言,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具有正向影响但不具有统计显著性,中央政府出于维护民族团结、确保领土完整的政治考虑,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一定资金支持,但力度仍有提升空间。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政治考虑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影响因素。
相关文献提出转移支付受到经济因素和政治社会因素共同影响。张晏和龚六堂(2005)根据中国1986—2002年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实证检验发现,中国财政分权效应存在显著的跨时差异和地区差异,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之间政策协调能力的加强是发挥财政分权积极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体制变革的因素、转移支付的设计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构成影响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袁飞等(2008)研究了财政供养人口与转移支付的关系,提出财政集权过程中转移支付增加对地方财政供养人口的影响,即转移支付增加与财政供养人口规模膨胀关系,在中国目前政府管理体制下,上级政府面临无论增加哪种转移支付都可能带来问题的两难处境,在控制政府冗员增长的同时,促进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中国需要建立财政上更加分权和行政管理上更有基层参与的政府管理体制。马骁等(2013)采用转移支付前后的基尼系数构造效果系数对2003—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对区域财政收入差异调节效果进行探讨认为,转移支付起到了缩小区域财政收入差异作用,这种效果呈现出增强趋势。通过运用秩和检验对转移支付的区域分配结构进行评价认为,人均本级财政收入与人均转移支付分布无差异,东、中、西部都存在人均本级财政收入多而转移支付反而多,财政收入少而转移支付反而少的省份。通过采用转移份额法对影响转移支付区域分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东部财政努力度没有带来人均转移支付的增加,而中西部财政努力度越高,人均转移支付越多。
郑浩生等(2014)认为县级政府承担了中国绝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县级也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最终落脚点。通过对1994—2009年中国县级社会经济数据建立计量经济模型对转移支付制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发现,自分税制改革以来那些财政自给能力弱、财政努力程度低的县级地区获得了更多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财政均等化是中央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2002—2009年,那些教育供给水平低的县级地区获得了更多的财政转移支付,表明相比于分税制初期,近年来中央政府开始关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因素。县级经济发展水平、政府人员规模与财政转移支付正相关,经济效率和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是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中考虑的因素。转移支付制度顶层设计很重要,需要强化转移支付的积极效应,同时降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董艳梅(2016)分析认为影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因素包括非制度性因素和制度因素,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支出需求成为影响中央转移支付数量的关键因素,分税制包含改变中央财权弱化格局的导向和制度安排,其制度的不完善性正向影响中央转移支付数量;地方政府是否为边疆省份、少数民族多寡和区域安全性等政治考量,从而影响中央转移支付。
经济效率和维持地方政府运转也是影响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詹晶(2011)为解释转移支付在各个地区分配的关键性因素,围绕转移支付主要目的应该实现地方财力均等化目标,通过对1994年至2006年中央对各省财政转移支付的面板数据研究提出,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分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遵从均等化原则并反映地方政府的议价能力,但更大程度上还是追求经济效益。汪冲(2015)研究发现中国转移支付分配总体表现为基数加上与地方财政收支挂钩的边际性增长渐进预算模式,地方政府针对转移支付的策略行为和机会主义做法影响转移支付分配,虽然目前中国转移支付分配考虑了均等化效应,但与规范的因素法均等化模式尚有较大差距,需要加快推进规范化的因素法均等化的转移支付机制,重视针对转移支付预算软约束问题的机制设计。杨旭和李竣(2015)利用多项Logit模型对影响农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获取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影响转移支付的因素与转移支付类别与金额有关,地方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分配与获取策略:数额较小的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公平因素,兼顾了各方利益;而大额转移支付更多流向了经济社会条件较好地方。村级层面数据印证了转移支付结构性失衡的特征,说明“项目制”治理结构的普遍性。自然灾害频发与少数民族因素并没有引起转移支付增加,反而产生负向影响,农村转移支付呈现结构性失衡状态。
有部分文献研究了转移支付分配中的政治社会因素,王绍光(2002)分析了转移支付分配背后隐藏的政治平衡因素,从公正性、政治考虑、地区要价能力三个大的方面以及人均GDP、少数民族人口占比、政治局席位等十个小方面研究了转移支付的决定性因素,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地区平等之外的其他因素左右了中国的转移支付分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国家统一是其中决定性的因素;而传统的公正性因素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决定过程中缺乏实质性影响,地方政府的博弈要价空间有限,政治考虑成为中央转移支付的最重要因素。王绍光(2004)进一步指出政治因素在决定转移支付的分配中比经济因素更加重要(41),中国确实存在出于政治稳定性和民族团结考虑,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更多转移支付等经济照顾;比较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数量发现,发达省份人均财政收入比欠发达省份人均财政收入高,但人均财政支出的差别却没有明显区别,这说明中央对贫困省转移支付的力度比对富省要大得多。
宋小宁和苑德宇(2008)认为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关于政府间转移支付中没有充分重视政治的因素,中国处于改革和利益调整过程中,中央转移支付经常出于政治平衡考虑。通过省际面板数据分析转型期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决定因素认为,在控制了影响转移支付其他因素后发现,中国转移支付主要出于中央维护国家稳定、减少改革阻力的政治平衡考虑,成为中央进行转移支付的决定性因素,公共服务均等因素在所考察时间及区间并不显著。范子英(2013)根据中国对转移支付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省部级官员是中央委员的决策执行实际,中央委员会对一些重要决议进行表决,因而中央委员的支持对地方获得转移支付具有重要影响,大部分的中央委员更加倾向于将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分配给与其关系密切的省份。作者通过分析十四、十五和十六届在西部地区工作过的中央委员及相应的转移支付数据,中央委员在西部省份工作分布相差巨大,最多的是甘肃,而最少的是青海,甘肃历年所获得专项转移支付都多于青海,而其获得财力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与政治资源无关,可以初步判断曾在某省有过工作经历的中央委员越多,该省所获得专项转移支付越多。
陈志广(2014)根据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形式上由一系列客观因素和一定公式进行配置,通过引入政治影响力变量,检验其对均衡性转移支付效应发现,由于中国采取以财政供养人口为主的资金配置方式受地区政治力量的影响,均衡性转移支付将流向财力较强的省份。政治影响力、行政权力等指标越高的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也越高,未来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体系、优化资金配置需要对此进行改革和完善。范子英和李欣(2014)认为分税制导致财政集权使国家部委掌握了大量资源,地方与部委的政治关联强度显著影响其获得的转移支付额度。文献通过部长更换自然实验和倍差法研究部长政治关联影响发现,新任部长的政治关联效应使其来源地的地级市获得专项转移支付增加,并随着时间推移呈现非线性趋势;增加政治关联和减少政治关联的效应是非对称的,部长卸任并没有伴随专项转移支付的显著减少。田超(2016)认为中央在向地方转移支付过程中,政治集权导致地方政府为做出政绩而开展“晋升锦标赛”,转移支付、税收优惠成为省级和地级政府促进地区发展最主要的财政手段。转移支付能够扩大外围城市预算,保障地方政府提供更完善的公共产品服务,缩小与首位城市之间的发展差距,但是转移支付的缺陷是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而税收优惠能够赋予首位城市更大的吸引力和辐射力。政府转移支付政策对于抑制首位城市规模增加,平衡区域发展缺乏效力;对于中央政府财政依赖度越高的省区,其首位城市规模越大;省级政府对于外围城市偏向性的转移支付政策无法有效阻止首位城市的扩张。
有文献认为,针对地区间财力平衡因素是转移支付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之一,Tsui(2005)利用中国县级层面数据和Shorrocks分解方法发现,在转移支付项目中原体制补助有利于缓解财力差距,在2000年时有超过21%的财力差距由税收返还造成;过渡时期转移支付目标是财力均等化而结果拉大了财力差距,有3%的财力差距由过渡时期转移支付造成,使得财力差距扩大。在所有转移支付分类中,专项补助和税收返还的非均等性最强,因为这两项非立足于缩小财力差异。Shih和Zhang(2007)认为即使是立足于解决财力差距的因素法转移支付也出现非均等化结果,这些转移支付往往按财政供养人口进行分配,并不一定缩小人均意义上的财力差距。决定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既有经济因素,又有政治因素。依据经济因素的转移支付有助于缓解财力差距,但在实际的转移支付分配公式中,即使是立足于缩小地区财力差距的转移支付也是以地方财力缺口为标准,而不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直接挂钩,这诱使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通过扩大人员规模方式增加标准财政支出,使财力缺口增加,以诱导中央向地方转移更多财力资源,而中央政府出于执行力和政治稳定的考虑,也不得不增加转移支付以弥补地方的缺口。尹恒等(2007)运用中国2000多个县级地区1993—2003年的财政数据,对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分析认为,中国县级政府财力差距悬殊且财力不均等存在上升趋势;大部分财力不均等是由组内差异解释的,地区间差距对不均等的贡献相对较小;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不但没有起到均等县级财力的作用,反而拉大了财力差异,特别是在分税制改革后,转移支付造成了近一半的县级财力差异。专项补助和税收返还的非均等性最强;明确定位在缩小财力差异的各项因素法转移支付并没有达到预定效果,从财政供养人口平均财力的不均等角度来看,它们具有一定均等化效应,而从总人口平均角度分析它们是非均等的。
陈秀山和张启春(2004)认为政府转移支付的目标体系是由包括实现财政纵向和横向均衡、矫正外溢性和政治稳定在内的多个层次构成的,追求区域间财政能力或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中国现行转移支付从设计到实施,在矫正区域间横向均衡方面缺乏成效,没能有效地控制区域间财政能力差距扩大,需要调整和创新转移支付制度,以发挥其区域均衡效应。范柏乃和张鸣(2011)利用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中国省级行政区域获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影响因素表明,目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不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预算内财政收入,但忽视了各地预算外及非预算的财政收入。影响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因素是中央政府对国家统一的政治考虑,进一步验证了王绍光的论断,发现维护国家稳定和统一,中央政府对国家完整性的政治考虑是影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决定性因素,而平衡性的因素对转移支付分配的影响能力有限。贾晓俊和岳希明(2012)根据一般公式资金分配原则,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中国按照一般公式分配资金,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就获得转移支付资金多寡的角度而言,人均转移支付资金获得量与财力水平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财力越强的省份人均转移支付量越多。上述资金分配结果主要源于以财政供养人口为主的资金分配方式。财力较强的省份总人口中财政供养人口比重较高,以财政供养人口为主的资金分配方式最终导致资金向财力较强的省份倾斜。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省份的优势也是资金向财力较强省份发生倾斜的另一重要原因。楼继伟(2013)认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目的是推动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由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糊,转移支付体系零乱,导致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一般化;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体系是渐进改革的产物,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与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衔接,从而出现转移支付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目标多元的转移支付体系,这种转移支付体系结构不尽合理。
二、转移支付的主要效应研究
(一)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分权的影响研究
财政分权的思想源于古典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它强调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差异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居民偏好认知的不足,认为除了多个地区共同受益的公共产品外,其他公共产品最好由当地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权尽量下放给地方政府。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合理性、必要性给出解释和说明,核心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则通过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预算的约束。蒂伯特(Tiebout,1956)从竞争角度分析各级政府间分权认为,如果人们可以自由迁移,那么理性的人会选择使自己付出税收最少和获得公共服务最多的地方居住,即采取“用脚投票”行为。马斯格雷夫(Musgrave,1958)从考察财政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奥茨(Oates,1999)的分权定理认为,分散化提供公共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它对某种公共产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关于该公产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则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更加有效。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需求。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由下级政府的提供则效率会更高。综上所述,传统分权理论侧重研究财政分权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并未深入研究包括转移支付在内的政策因素在财政分权中的作用。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在分权框架上引入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在财政分权问题上更关注如何设计机制实现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激励。以钱颖一和温加斯特(Qian和Weingast,1997)、钱颖一等(Qian等,1997)等经典论文为代表,钱颖一等(1997)借助新厂商理论打开传上认为的政府“黑箱”,构建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新的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政府信息优势说明分权的好处,没有说明分权机制,特别是对政府官员忠于职守的假设与事实差距较大。事实上是政府和政府官员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与微观企业和厂商行为类似,政府官员缺乏约束则可能出现寻租行为,故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政府通过某种承诺和激励,防止政府掠夺性行为,并惩罚预算软约束。
随着理论的完善和财政分权实务推进,财政分权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学界开始转向各级政府间财政分权现状、经济效应以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在理论讨论的基础上,利用数据实证检验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实证结果可以分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负效应或者无效应、正负交互效应。大多学者测量和检验了财政分权的效应之后认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沈坤荣,1997;林毅夫,刘志强,2000;沈坤荣,付文林,2005;肖文,周明海,2008);部分学者认为财政分权应该存在最优状态,过度分权或者分权不足都不利于经济增长,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目前中国存在财政过度分权的问题,而这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殷德生,2004;宋玉华,等,2008;范子英,张军,2010);有部分学者认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复杂的,随着研究时间和研究地域的改变,财政分权对经济的影响可能是正向的,也可能是负向的,但并非一以贯之(傅勇,张晏,2007;王文剑,覃成林,2008;周业安,章泉,2008;王韬,沈伟,2009;范子英,张军,2009)。褚敏和靳涛(2013)以分税制改革后现实数据为基础分析了中央转移支付对地区间增长公平和效率的影响研究表明,中央转移支付效果总体上与其目标相悖,中央财政集权的二次分配与分权理论是冲突的。
学者在研究中对财政分权所选用的测量方式存在差异。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测量上主要包括标准差系数基尼系数、泰尔系数、库兹涅茨比率、熵指数等指标的广泛使用,有研究者根据不同收入来源对总收入进行shorrocks分解或基尼系数分解,分析不同类型转移支付对地区间财力差异贡献。部分学者注意到如何合理测量分权(张光,2011;徐永胜,乔宝云,2012)。部分学者认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不同结论受到不同研究特征影响,对财政分权的不同定义和测量导致了实证结论出现差异(龚锋,雷欣,2010;谢贞发,张玮,2015)。Tusi(2005)通过分析通熵指数等多种差异化指标,采用中国1994—2000年县级政府财政数据,考察主要转移支付对中国县级政府的不同影响和不均等的发展趋势,认为除原体制补助外,各类财政转移支付都不具备财力均等化效应。张光(2011)通过对分税制改革后的省级政府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差异、原因和影响研究发现,省级政府以下财政分权与省内财政收入划分向县级政府倾斜并呈正相关,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依赖度呈负相关。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财政供养人员下沉基层、农民收入、城乡差别和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部分学者探讨了影响财政分权程度的因素,研究涉及转移支付对财政分权的影响。何庆光(2009)针对中国财政分权问题提出转移支付、地方税收入和财政分权之间的相关性及影响程度分析认为,通过对1985—2006年省级面板数据对转移支付、地方税收入和财政分权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提出,除部分省份外,中国转移支付和地方税收入与财政分权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且从影响程度上来看,地方税收入对财政分权的影响程度大于转移支付对财政分权的影响。陈硕和高琳(2012)认为考察财政分权程度的描述及作用机制有助于理解中央地方关系变动的逻辑,科学合理度量和使用分权指标是这些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除了考虑必要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问题以外,未来需要增加转移支付或增加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提高地方财政自主度,进行大规模的转移支付转向给予与地方政府支出相匹配的自有收入。侯石安和靳友雯(2013)认为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表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作为财政分权的产物在实现财政纵向均衡的同时加剧了地区间横向的财力失衡。根据中国1995—2010年的省级面板数据考察财政分权水平与地方转移支付依存度间的关系提出,财政分权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呈正相关,财政支出分权较之财政收入分权的影响更为明显。财政支出分权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转移支付依存度的影响最大。
黄佩华和迪帕克(2003)通过对甘肃和河北的实地调研指出,分税制改革的重点不应该只加强中央财政集权,而应该是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与事权,更加公平有效的是财政资源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吴木銮和王闻(2011)认为各省之间财政分权差异巨大,得到越多的中央转移支付,财政分权程度越低,省级政府有扮演“攫取之手”角色而截留转移支付的可能,建议建立更加透明高效的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规范财政分权。宁家耀和吴自强(2012)认为省份过高的转移支付依存度降低了省内分权,从而导致省级政府过度集权。中国财政分权改革中省以下分权由地方政府参照中央与省级政府的制度自行安排和调整,通过中国县级数据实证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双重援助依赖”引起省以下政府过度集权。与县级政府相比,省级政府权力和资源更容易被地方政府占用,产生横财效应和贪婪效应,县级政府在省直管县体系下剩下的权力空间更小,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省内的流动性比省际间容易,建立省以下分权制度是缓解不合理财政分权的有效途径。王华春等(2016)将转移支付细化到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了省本级、地市本级和县级财政权力的影响因素,发现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省本级和地市本级的财政权力扩大,而对县级财政权力有负面影响;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财政分权的重要因素,转移支付依存度、行政费用占比和财政收入占比都影响财政分权状况;各省份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分权形式呈现出有规律的变化趋势。
(二)转移支付对基层财力均等化影响研究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财力失衡问题突出,不仅区域之间财力为核心的公共服务不均,而且区域内部不均等表现也很突出。学术界对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研究主要体现在转移支付对地区财力均等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两个方面。其中对转移支付促进地方政府财力均等化问题上存有争议。相关研究表明,通过转移支付进行政府间财力分配可以有效缓解政府间的财政失衡,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均等化、对地方经济、对地方政府行为和对地方政府财力均等化等都具有不同影响(王雍君,2006;伏润民,等,2012;胡祖铨,等,2013;钟辉勇,陆铭,2015;刘明,2016;付文林,赵永辉,2016)。一些学者认同转移支付财力均等化效应,转移支付对省级财力具有一定均等化作用,促进了地区间财力均等化,人均财政支出不均等程度要比人均财政收入不均等程度小(王绍光,2002;付文林,沈坤荣,2012;张光,2013)。
伏润民等(2012)以云南省转移支付为分析对象认为,应该以标准收支差为依据确定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对象;每个县(市)级政府根据标准公式进行测算,以实现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制度公平、公正和透明;削弱上级政府在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上下级政府的博弈成本。未来完善该制度需要从支出责任划分、绩效考核等方面着手。县(市)级政府是中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如果缺乏规范、科学和公正的省对县(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就难以实现其政策意图。戴平生和陈壮(2015)通过结构分解方法分析2001—2012年中国省域转移支付均等化地方财力效应认为,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对地方财力均等化产生了积极效果且均等化效应不断增强;转移支付均等化水平效应与垂直效应都产生了积极效果且水平均等化效应逐年增强,中央政府通过财政干预、缩小地方财力差距实现了区域均衡发展目标,将转移支付更多地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从而有利于地方财力均等化。
贾雪俊和岳希明(2015)通过基尼系数分解的方法考察中国转移支付的地区间财力均等化效应显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资金分配上均向财力较弱的地区进行了倾斜,具有财力均等化效应,在强度上,一般较专项强。在构成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诸多子项目中,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向财力较弱地区的倾斜程度最强,教育转移支付次之,紧随其后的分别是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励补助以及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由于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较大,财力均等化效应最强。马海涛和任强(2015)认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且占中央支出比重较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均等化效果,但需要清理合并;专项转移支付亟待提高管理效率。今后应该降低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比重;相对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建立分类转移支付体系;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效率。
有学者认为虽然转移支付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即转移支付具有均等化作用,但成效有限即转移支付后地区间财力差异仍然较大(孙开,李万慧,2008;胡德仁,刘亮,2008)。还有学者认为转移支付并没有起到财力均等化作用,在考虑公平时产生效率损失,平衡性转移支付没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反而损害经济增长(马拴友,于红霞,2003;王雍君,2006;解垩,2007;范子英,张军,2009)。黄佩华和迪帕克(2003)通过建立转移支付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回归方程分析,指出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与均等化目标相悖的地方,转移支付与地区财政收入和人均GDP存在高度的正相关关系,有悖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范子英(2011)认为中国地区差距体现在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上,转移支付部分激励了地方政府提高公共产品的水平,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地区之间的财力差距因此缩小,转移支付诱导地方政府扩大自身人员规模,降低了地方的财税努力。改革既要涉及转移支付体制本身,涉及政府间关系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又要优先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行政干预的方式促成区域平衡发展,以最大限度降低增长的代价。李俊清和谢星全(2017)通过边疆9省(区)2000—2015年面板数据分析中央一般转移支付对公共服务供给规模的政策效果表明,一般转移支付能显著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和地区发展和民生水平有效削弱中央一般转移支付促进边疆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效果;边疆人口密度与特殊的省(区)情使中央一般转移支付对边疆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不再显著。边疆安全与稳定,转方式与跨越式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作为边疆过去或今后的主要省(区)情,显著影响边疆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刘勇政(2008)认为转移支付在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由于税收返还过于兼顾地方政府既得利益,财力性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低,其决定了在缩小财政能力差距方面作用有限。另外,由于地方政府在支出安排次序上的不合理性和地方政府的“渗漏”行为使转移支付的公共服务提供水平均等化效应难以实现。胡德仁和刘亮(2008)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保证,实践中很多其他因素可能在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中起作用。通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对各地区财政数据建模分析认为,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导向是更倾向于民族地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即使转移支付具有均等化作用,但转移支付后地区间财力差距仍然较大。尹恒和朱虹(2009)认为转移支付在均等现实财政责任的意义上具有一定作用,因素法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向财力缺口较大地区倾斜。以普遍接受的公共财政和财政公平观念为标准,转移支付均等化相对不足。自2003年以后转移支付开始表现出关心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倾向。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在均等化效应方面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其他一些因素法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例如,增加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都具有较好的均等化效应,只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较为有限(刘亮,2003;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刘勇政,2008)。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提出专项转移支付具有较高的均等化效应,在所有转移支付类型中,专项拨款对于缩小地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的效果最好。文献梳理普遍认为税收返还基本不能带来均等化效应,有学者认为有些年份反而扩大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刘亮,2003;刘勇政,2008);体制性补助和上解支出具有正的均等化效应,但作用在逐年减弱(曾军平,2000;刘溶沧,焦国华,2002;刘勇政,2008)。江新昶(2007)通过描绘转移支付与人均GDP之间的散点图得出认为,转移支付与人均GDP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越是富裕的地区得到的转移支付量越多。转移支付对经济增长的推动效应有助于接受转移支付地区的经济发展,转移支付在地区间的分布呈现出“马太效应”。田发(2010)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财力均等化效应影响各地区财政能力均等化水平,进而影响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程度。从总体效应上来看,转移支付起到一定的横向财力均等化效果,但各地区财力差异仍然很大;从分项转移支付效果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最强,专项转移支付次之,税收返还效果最差。可以通过调节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和建立均等化转移支付体系来提升转移支付的横向财力均等化水平,促进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付文林(2010)通过在地方政府内生化财政选择背景下,考察了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对地方财政行为的激励效应发现,转移支付总体上对提高落后地区人均财力有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地方征税积极性,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可能助长地方财政支出更加偏向于行政性支出。中国目前地区财力的巨大差异,客观上要求稳步提高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但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约束相对有限。实现政府间财政分配体制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对地方征税行为和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结构优化的激励机制。
成艾华(2010)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在均衡民族地区地方财力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民族地区与全国及非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差距已经较小。但考虑到民族地区当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量低、成本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需求缺口仍较大。对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供给影响因素回归分析认为,等量财政转移支付对提升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效应更为明显,需要进一步增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充分发挥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能。陈旭佳(2014)利用时间序列泰尔指数发现,转移支付制度在财政收入均等化方面效果较为明显,但在均衡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面未能取得预期效果,由于现有转移支付制度设计倾向于政府财政收入均衡作用,缺乏对公共产品支出需求和成本约束考虑。中国均等化转移支付设计需要考虑地方政府公共物品支出需求和财政收入能力在内的双重标准,这应作为未来公共财政框架下完善转移支付均等化的重点。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对区域财力均等化起不同效果,吴强和李楠(2016)通过实证研究表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果明显,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了区际财力差距,部分地抵消一般性转移支付效果;税收返还成为区域间财力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由于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有1/3难以支出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它弱化了应有的均等化效果;欠发达地区往往由于没有必要的配套资金而失去专项补助,故专项转移支付难以发挥均等化作用。赵永辉和付文林(2017)认为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区间财力失衡并提升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但相比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因受限经济发展压力和自有财力欠缺,地方政府对追加公共服务投入能力和激励均不足,需要完善转移支付针对性帮扶是中央引导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政策取向,优化地方财政支出。
郭庆旺和贾俊雪(2008)研究表明,中央转移支付有助于省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但抑制了其发展;促进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服务的发展却加剧了省份间差异;在公共基础教育服务方面,转移支付不具有显著影响,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对不同地方公共服务公平与效率的关注不同,进而对地方公共服务发展产生的财政激励不同。为促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既能实现地方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又能促进其发展,需要完善转移支付模式,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马海涛和任致伟(2017)认为转移支付之后人均一般预算支出不均等程度小于人均GDP及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不均等程度。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程度大于人均GDP差异程度,现行财政收入机制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基础上放大了县域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县域间财力不平衡主要来自于省内,调节县域财力不均等需要中央政府调节省与省之间的不平衡,而保障县级政府基本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县域之间均等化主要责任的是省级政府。
中国政府权力层级为五级,相应的财政层级也为五级,研究最基层的县级层面的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徐涛(2013)认为随着“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的大力推进,县级政府在财政职能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县级政府是中国地方经济最基层组成部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要求主要体现在县一级政府,要求各县级政府拥有相对均等的财力,提高县级政府财力保障和财力均等化水平。从地方财政角度来看,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反映,县级财政是具有财政运行能力的最低政府层级,处于财政收入的初始阶段和财政支出的最终阶段,直接向辖区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卢洪友和陈思霞(2012)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财政转移支付应有效保障贫困地区提供大致均等化公共服务财政能力,通过运用边际受益归宿分析技术实证评估2003—2007年中国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边际受益分配状况认为,贫困县市从增加的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中受益更高;调整工资补助和农村税费改革补助中富裕县市是新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最大受益者;专项转移支付增量资金受益分配存在配置失效问题。需要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的占比,制定向欠发达地区倾向的一般性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其均等化功能;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机制。
鲍曙光(2016)利用泰尔指数构建均衡系数对中国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均等效果分析认为,转移支付缩小了地区财力差异,但地区间财力差距仍然较大,均等效果在2008年后弱化;就省际差距而言,省内差距是地区财力差距的主要组成部分,需要重点推进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建设,转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效率高,专项转移支付均等也较强,但体制性补助和税收返还均等效率较低。马光荣等(2016)基于中国县级层面数据和中央对国家级贫困县资格的划分,采用断点回归方法估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认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更高的财力均等化程度,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转移支付结构时应该在促进地区间财力均等化和经济增长之间适当权衡。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时应配套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地方政府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低效率使用。
关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方面研究,主要研究包括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均等化效应测量、转移支付分配原则、分配规模以及影响其地区内均等化效应发挥等各个方面。毛捷等(2011)针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是实行财政分权制度的多民族国家缓和民族矛盾,并成为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政策。作者认为转移支付有助于减少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公共支出差异和经济发展差距。通过中国县省两级数据并采用基于趋势评分匹配的双重差分法检验提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显著促进了民族地区公共支出水平的相对提高和公共支出结构的相对优化,但促进作用未显示出随时间而不断增强的态势;上述政策未显著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中国发挥了均等化效应,但程度有限。段晓红(2016)提出财政转移支付是很多发达国家平衡地区之间财力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手段。鉴于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种类过多、需要配套资金、分配不够公平、拨付不够及时等,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成为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方向。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现状中,受地方支出偏好影响,民族地区人均财力明显增长,但公共服务水平并未同步增长,均衡性转移支付并不是促进民族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优选择,应该综合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制度优势,加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
雷振扬和成艾华(2009)分析认为首先民族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均衡绩效最高,其次为原体制定额补助,此两项在转移支付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财力性转移支付,尤其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民族地区财政能力绩效较为明显;专项转移支付虽然对均衡民族地区财政能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绩效释放并不明显;所得税基数返还在均衡民族地区地方财政能力中起到负效作用,而税收返还对均衡民族地区地方财政能力的绩效低效。关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均等化问题,颜学勇和周美多(2012)采用标准差系数和相关系数两种比较直观的测量标准,分析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背后,转移支付后民族地区内部县际间的财力差异得到有效控制。转移支付在广西、宁夏两个自治区内部的县际间财力均等化效应并不理想。民族地区应当通过采取均等化导向的转移支付分配原则,在转移支付的纵向分配上更多地向县级政府倾斜以优化转移支付的地区内分配。中央应特别加大对广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避免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出现厚此薄彼现象。
在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建议方面。尹恒和朱虹(2009)通过县级地区财力缺口与转移支付均等化研究发现,从均等现实财政责任意义上看,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向财力缺口较大地区倾斜,如果以公平为标准则转移支付均等性仍然显得不够,但均等化缺少相应效应,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补助、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等因素法转移支付项目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低于专项转移支付。伍文中等(2014)认为对口支援是中国特色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雏形,基于国家财政均衡体系建设需要将对口支援进行归并、划转、改造,一部分归并到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归属于国家财政均衡体系,将对口支援由行政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适时转型为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与规范化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形成运行有序的国家财政均衡体系。
(三)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收支稳定性研究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的快速增长,转移支付体系日趋完善,它对民族地区等财政收支稳定效应研究有所涉及。转移支付激励效应主要是转移支付对财政收支行为的激励和影响,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收支稳定效应。乔宝云等(2006)认为政府间转移支付对于平抑地区财政收支能力差异具有重要作用,以税收返还和总量转移支付为主要内容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对刺激地方财政努力总体上并不成功,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财政努力行为有差异,前者财政努力程度低于后者,这导致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差距扩大,财政转移支付效果被弱化。张恒龙和陈宪(2007)认为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当在实现财政均等的同时,提高地方政府财政努力程度。通过各类转移支付与各省份财政努力间的相关性分析表明,现有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不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努力,在实现财政均等化方面的作用相当有限。刘勇政和赵建梅(2009)认为分税制下政府间转移支付与地区财政努力存在差异,现行转移支付在总体上抑制了地方政府财政努力,转移支付在促进东部发达省份财政努力的同时,抑制了中、西部落后地区财政努力。以税收返还为主的条件性转移支付激励地方政府努力征税,而非条件性转移支付将不同程度地抑制地方财政努力。徐涛和杨荣(2009)利用中国31个省的财政面板数据将偏离趋势值变动的比率作为因变量,实证分析了转移支付对省级财政收入稳定效应认为,转移支付对省级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处于下降阶段时有较大稳定效应,在财政收入处于上升阶段时转移支付仍然推动财政收入上升。适当的政策工具不是解决政府收入波动的万能手段,恰当的政策工具可能在使用时脱离正确的目标,正确的解决方案需要有基本的财政约束和政策纪律。
胡祖铨等(2013)认为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尽可能改变对地方征税努力的扭曲,不同性质转移支付对地方征税努力的影响,不同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定额补助对地方征税努力存在抑制;除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外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都能增进地方征税努力。地方政府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显著扭曲地方征税努力。配套性转移支付能增进地方征税努力,但激励效果小于总量性质转移支付和均等性质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对财政支出激励相关研究还包括,贾俊雪等(2010)认为中央转移支付对省级地方政府竞争性支出行为总体有显著影响,其中税收返还与财力性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税收返还对省份间财政总支出和各类支出竞争均具有显著强化作用。需要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强资金分配科学性和透明性,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资金分配公式的设计上适当引入合理激励。付文林和沈坤荣(2012)通过检验地方财政资金再分配地位与地方公共支出结构的关系特征发现,中国转移支付制度不仅会带来地方财政支出的“粘蝇纸”效应,地方政府财力改善后可能通过调整现有财政支出结构,偏离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即存在地方财政支出的可替换效应,越是经济欠发达的财政资金净流入地区,地方政府对基本建设、行政管理支出项目的诉求越强烈。地区间财政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不仅要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程序,更重要的是应强化地方财政决策监督机制。李丹和刘小川(2014)以民族贫困县为研究对象,分析净转移支付和各类转移支付对民族扶贫县财政支出结构影响,以及转移支付增量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行为影响,认为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将转移支付用于上级主要考核的教育支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行政管理支出上,而较少用于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居民较为关注的社会保障支出上。在增量分析中,地方政府可支配转移支付增量在既有分配格局下并没有特别偏向某类财政支出,财政转移支付被用于维护自身利益支出以及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张光(2013)考察了转移支付对省内县际财力分布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放大而不是缩小省际间的财力分布差距。转移支付对各省内财力的县际分布产生减小差距的积极影响,转移支付是唯一能够平衡财力县际分布的因素。中国省内县际财力分布不均衡水平、转移支付的均等化作用因省而异,这由各省内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本级财政收入水平差异和转移支付收入水平差异共同决定,其中首先是经济发展水平作用,财政转移支付其次,最后是本级财政收入。鲍曙光(2016)基于县级财政数据对中国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均等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认为,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在2004年以后起到财力均等化作用,但仍未打破固有分配格局,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不够;转移支付存在规模效应,规模是转移支付发挥较强均等作用的基础;专项转移支付均等效应不理想,但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效果较强,税收返还由于其自身分配机制设计而导致其均等作用也较强;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目财力均等效应普遍较强,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较大,体现出较强财力均等效应。中国转移支付向财力薄弱倾斜不够,提高转移支付横向均衡效果。
任超然和曾益(2016)利用1994—2009年的县级财政数据构建的省内县际财力均等化指标基础上,通过省级面板数据分析研究各省转移支付的纵向分配结构对省内县际财力均等化影响提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最重要的是缩小县际财力差距,需要发挥转移支付功能,省内转移支付分配结构中县级所占比例越大,省内财力均等化效果越好;省内支出分权程度越高,省内财力均等化效果越好;由于“省直管县”改革从资金分配和信息渠道方面促进了县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需要通过改善省以下转移支付纵向分配结构和加快“省直管县”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李永友(2015)基于中国县级截面数据,对转移支付融资和分配机制与相邻县之间财政竞争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转移支付整体上并不具有协调地方政府间财政竞争的作用。作为转移支付重要组成部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弱化效果,无法从整体上矫正地方政府间竞争行为。
徐涛(2013)利用1993—2006年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860个县(区)的财政面板数据,把偏离趋势值变动的比率作为因变量,利用固定效应模型和Prais-Winsten模型,实证分析了转移支付对县(区)财政收支的稳定效应。实证结果表明,转移支付对县(区)财政收支有较大的拉动作用;在财政收支处于下降阶段时实现了逆向操作,在稳定县(区)财政收支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转移支付对县财政收支的稳定效应要比对区财政收支的稳定效应更加明显。张冬梅和黄少侠(2015)发现民族自治地方县域财政自主性缺失严重,为使民族地区县域财政自主性更加有效地发挥应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包容性政治与经济良性互动,加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协调制衡,加速县域财政民主化与法制化进程。
三、已有研究评述
目前已有转移支付研究大部分以总的转移支付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省一级政府分析中央转移支付对缩小省际间财力差距,对向下级特别是深入到县一级基层政府的研究相对较少,对省内县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均等化效应和财政收支稳定性有待深入;民族地区是作为接受转移支付的典型代表,对转移支付在民族地区县级政府财力均等化和收支稳定性研究则更少,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及其县一级的财力均等化和财政收支稳定性研究并未引起重视。相关文献对财政分权关键性因素研究多集中于省际间财政分权,较少研究省级政府内部分权决定。县级政府是作为最直接与民生相关,提供最多公共服务,未被引起足够重视,类似研究相对而言最少(42),实际上民众对转移支付均等化公平感受首先来自区域内部的比较。
以全国范围内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应和财政收支稳定性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结论与以民族地区特别是深入到县一级基层政府的财力均等化和财政收支稳定性为研究的相关结论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已有研究结论多数认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效果明显而专项转移支付拉大其差距等,但这些结论就民族地区而言,有的符合,有的相反,故有必要以影响民族地区内部财政分权的关键性因素、转移支付对财政分权、财力均等化和收支稳定性为对象进行深入研究,观察民族地区内部上述研究的具体结论。
本研究将通过深入到全国和民族地区县级大量财政收支数据的统计描述和计量分析,探讨民族地区影响财政分权的关键性因素,转移支付对财政分权的影响,即以民族地区为代表的省内财政分权关键性因素为对象,以全国县级,特别是民族地区县级政府财力均等化和财政收支稳定性为中心,研究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对省级政府范围内的财政分权的影响;采用民族地区县级财政收支数据,研究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内部省内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探讨不同类型转移支付对民族地区内部均等化效果;实证分析不同转移支付类型对县级财政收支稳定性;结合民族地区发展实际对提出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和财政收支稳定性政策,探讨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尤其是省以下转移支付方式,促进省级政府财力下移的主导作用,提出通过转移支付结构性改革使民族地区获得财力均等化效应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