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献回顾
一、网络政治参与的含义
关于政治参与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正如诺曼·H.尼(Norman H. Nie)和西德尼·伏巴(Sidney Verba)所说,政治参与概念“由于意思实在太多,最终倒反失去它们的有效性”。(4)虽然不同理论范式传统下的学者对于政治参与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但他们的理解也存在着几个共同的结构要素,即政治参与主体、政治参与对象和政治参与目标。而合法程序论、影响决策论、利益表达论和观念—行为论,则是解释政治参与的主要理论视角。
合法程序论强调政治参与是制度化的合法行为,认为只有通过合法程序直接参与政治决策,或间接影响政治决策执行的行为,才是政治参与行为。那些非法抗议、暴乱行为,则不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合法程序论强调合法参与的重要性。如诺曼·H.尼和西德尼·伏巴等学者明确排除了政治参与过程的非法途径,强调政治参与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行动”,强调“我们关心的是‘体系内部’的活动——影响政治的合法手段。这样,名目繁多的一大批行为——骚乱、暗杀和所有其他类型的公民暴力——就不在我们注意的范围之内了。”(5)
影响决策论认为,一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或决策执行的活动都可被视为政治参与。如亨廷顿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指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6)格林斯坦和波尔斯比认为,政治参与是“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7)该理论强调行动者动机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明确指出政治参与仅指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若指向的目标不是政府或并不是为了影响决策,则不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
利益表达论强调政治参与中参与者的利益需求表达。戴维·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将政治参与界定为政策过程中的利益表达,认为公共政策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政治结果,是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的分配。在民主政治体系中,公民通过政治参与,使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反映到公共政策中去。这种参与体现为复杂的政治过程,包括利益整合、利益表达、院外游说以及代议制政治体系运作等。(8)
观念—行为论主张将政治态度、政治效能感等主观因素纳入政治参与分析范畴,认为了解政治知识本身也是一种政治参与(9)。如巴恩斯将公民阅读政治文章、了解政治知识等活动,都视为政治参与。斯通也将“追踪报纸和电视报道”视为一种间接的政治参与。(10)
综观国内学者对网络政治参与概念的界定,大多遵循影响决策论的路径,强调政治参与是参与者试图对政治决策产生影响的政治行为,并把互联网视为进行政治参与的新媒介和新平台,参与主体也由普通公民转变为网民和网络群体。例如李斌认为,网络政治参与是指各种政治参与主体借助互联网进行利益表达、参与决策从而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诸如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选举、利用网络展开对话和讨论、与政府官员在网络空间进行政治接触、借助网站平台表达政治意见、利用网络参与民意调查等活动,都是网络政治参与的表现形式。(11)房正宏把网络政治参与界定为参与主体以网络为参与平台,通过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两个向度实现政治参与,并试图影响政府、集体和社会公共机构的决定及其活动的政治行为。(12)
在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研究中,国内学者较为关注网络政治参与形式。如李斌将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概括为参与网络选举、网络对话和讨论、参与网络民意调查、借助网络与政党政府及政界人士进行政治接触、利用网站表达政治立场等。被国内学者较多提及的网络政治参与形式,还包括网络信访、网络民意征集、网上评议政府、通过网络发布政治信息等。但遗憾的是,多数研究对这些网络政治参与形式的分析,缺乏必要的理论讨论和实证研究支撑。比较而言,国外学者则较少关注对网络政治参与形式的归纳,而更多关注互联网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机制研究。Polat认为,有关互联网对政治参与影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面向:作为信息资源库的互联网、作为互动空间的互联网、作为虚拟行动领域的互联网。(13)作为信息资源库,政治行动者可以借助互联网获取和发布政治信息;作为互动空间,互联网让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交流变得十分方便;作为虚拟行动领域,互联网使某些新的政治行为如在线投票、在线请愿等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