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治理的边界在哪里
一般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划分网络治理的边界,即网络空间、虚拟与现实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国际治理。相应地,网络秩序也可以凝结成三个边界性问题,分别是混序(Chaord=Chaos+Order)界面问题、虚实界面问题和国际界面问题。
从网络空间(Cyberspace)层面看,由于互联网构筑了一个赋予人类生命新内涵的时空环境,因而虚拟可以被视为某种相对独立的生活场域。许茨认为,人的生活世界是具有多种维度的,“只要主体之某一部分经验表现出特定的认知风格,并且就这种风格而言前后一致且彼此相容”,那么它就将构成一个“有限意义域”。(20)从这个意义上说,虚拟实践是互联网环境下人类的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它为人类生活及其相互合作提供了更加丰富和更加多样化的条件与可能。事实上,这个“有限意义域”就是狭义的网络社会概念,同时也是网络无政府主义所着意护卫的自组织边界。应该承认,网络自治理论在这个边界之内是有其解释力的,因为此种意义上的网络治理本质上是在网络空间内生成虚拟行为规则并以此来保持一种有序的虚拟实践状态。如果深入到虚拟实践内部就会发现,网络空间既有混沌的一面,也在掌控之中,其本身就是一个硕大无朋的混序界面。在此界面上,虚拟行为体现出不同的张力作用,这些张力相互关联和交织,恰好促成了虚拟实践的有序化和不断演化。
从虚拟与现实关系层面看,虚拟世界应该是信息网络技术主导下的一种社会亚形态,而虚拟实践则是信息时代特有的行为方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网络空间并不是孤立封闭的,而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信息社会发展到网络化阶段的一种现实性的社会结构形式。其实,这就是广义的网络社会概念,同时也是网络管制主义所强调的大网络边界。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去中心的、在任何节点都可以沟通的信息网络媒介,充分体现了“网络化逻辑”的结构形态。从这个角度看,网络秩序不过是社会秩序的一个亚形态,因为网络空间也只是整个网络化社会的一隅。基于此,网络治理就是对网络行为和虚拟实践的有效规制,而网络规制的焦点则是聚集了诸多虚拟与现实关系问题的虚实界面。在这个界面上,社会秩序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它不仅要协调虚拟实践而且要影响现实生活,不仅要保护网民权益而且要保护社会公益。因此互联网秩序不仅需要自我组织,更需要政府管制,否则网络社会就会处于不确定和不可控状态。
从互联网国际治理层面看,网络治理既具有跨国性也体现国家意志。首先,互联网有主权问题,如中国域名“.cn”当然属于中国的主权范围,要由主权国来管辖。其次,互联网虽有国际网关等防护系统,但却因为没有物理边界而很难划定边界,所以管辖权具有模糊性。此外,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分配管理,如顶级域名的管理权归属、域名根服务器的掌管等,都关系到各国的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均为互联网国际治理的焦点问题。近年来,网络安全、垃圾邮件、网络立法、内容管制、知识产权以及美国对DNS根区文件的单边控制等互联网国际治理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汇聚成网络治理的国际界面。在这个界面上,互联网国际治理问题很多也很复杂,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核心诉求主要是主权公平问题。因此,国际治理层面的网络治理需要建立一个主权公平的跨国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