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盐务·盐政·盐法
南部县票盐的兴起及其问题 (1)
金生杨(2)
票盐是清代盐政的重要内容。南部县票盐长期存在,而其具体情况又前后有别。既有以票代引、引外余盐有票的一般情况,更有盐商有名无实、引税归丁的变相票盐。南部盐的票盐有着内在的矛盾,它既关乎盐业本身,更与川北地区人民的生计密切关联。在盐业生产恢复后,出现了私盐侵灌、要求回配的情形,在私增盐厘的情况下达成了暂时的妥协。咸丰军兴之后,四川加征盐厘以助饷成为常态。南部县盐则在同治年间正式抽厘,而以绅灶包揽的形式进行,极大地加重了灶民的负担,更出现了私盐盛行、民乱频出、亏挪严重、私吞浸润、厘负不均等种种弊端,最终引发了丁宝桢全面改革南部县盐务。
票盐是清后期的重要财源,但其积弊重重,与私盐关系紧密,成为清代盐政中极令人头痛之事。南部县票盐源于明朝、清初,而兴起在咸丰、同治年间,但其始便弊端重重,并最终引发了丁宝桢的盐务改革。学术界虽对票盐做了一定的研究,但相较而言,川北的票盐情况由于常见史料缺乏等原因,基本上是点到为止。鉴于此,我们借助公之于世较晚的清代南部县衙档案及美国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珍藏的清抄本丁宝桢《平远宫保督蜀批札节略》等资料,以南部县为中心,对清代南部县票盐初兴时期的情况加以考察,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以期推进相关研究的深入。
一、南部县票盐的兴起
票盐的兴起有着多种原因,而且各地的情况也并不一致。清初南部县沿袭明代票盐,以票代引。在颁行大引之后,又间行余盐用票,加征票厘,并最终固定下来。但南部县以灶贩售卖,无商承销,盐商有名无实,故表面上以引行销,而实际上仍实行以票代引的运销方式。其运行发展,特别是推行改配代销之后,盐课归丁,南部县盐的运销更进一步变相成为票盐。
(一)以票代引
明代和清初的一段时间内,包括南部县在内的四川地区实行以票代引的方式,将票作为征收引税的辅助方式加以实施。
票盐之兴缘于鼓励小井生产,以补课税之不足,而所行之地,往往偏远,商人不便,甚或官商不至。南部县票盐正属于这种情况。明代四川始行票盐,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正月,四川巡抚黄光昇上奏提出“本省盐课,旧属各场,今附有司,宜量其丁之消长,井之废兴,以为增减”,而称简州等处盐课仍旧,但实征银两“尚少原额三千三十九引,若一时未有新井新丁”,建议“暂发布政司,岁收商盐小票税银补之”,以实现“正额不亏,官灶两便”(3)。可以看出,当时在盐引之外尚有“商盐小票”,同样征收税银(4),并从嘉靖三十七年开始用于贴补盐课正额的亏欠。隆庆二年(1568年),礼科“都给事中何起名条上四川盐茶二事”,以为“川中盐场,旧定上中下三则纳课,迩来井塌丁逃,旧者有貱纳之累,新者有增课之扰,宜酌出产厚薄,以定课额,招集灶丁,广开小井,以补旧数,而保宁、重庆、嘉定、潼川、夔州,商不利跋涉,宜量增引票,使之就近告给,仍严立禁防,使奸商不得影射,官吏不得诛求,得旨允行”(5),“题准许灶丁多开小井,以补塌井、逃丁之数,不必加增。其保宁、重、夔、嘉、潼等处窎远,商人赴提举司告给小票不便,亦令增加引票,酌定张数,分发五府州县,就近告给”(6)。可以看出,商盐小票由提举司告给,只是因为保宁等府、州、县不便,才由地方就近告给;小票征税,仍意在补盐课亏欠。
清初,四川亦行票盐。顺治八年(1651年),题准四川盐票4940纸,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题准增票2288纸。是时盐票由四川布政司照部引式刊票,实为引的变种。康熙六年(1667年),户部始以考成无稽,议令四川行大引,遭到巡抚张德地、罗森等人的反对。张德地疏称当时“达东州县之民,俱系川北射洪、南部驴驼之盐;梁、万、新、开四县人民俱各于忠州途渰二井背负食用,以四邑些须之盐,何堪举行大引”(7)。南部之盐皆背负驴驮,只宜用小票,不适宜于大引。康熙十年(1671年),四川巡抚罗森《题为恭报康熙肆年盐课盐税银两事疏》也有类似之说。(8)
清初之所以施行票盐,显然是盐业因明季残破,未能恢复。一旦条件成熟,清政府便废票改引。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清廷始令宝泉局铸铜版印发大引,票盐正式被废除。
(二)引外余盐有票,以票济引
清代实施以引行盐后,在四川仍有引外余盐,于是又有了以票行余盐,进而加征票厘的权宜之计。
由于每引配盐有定,而厂灶产盐不一,于是出现了引外有票的情况。当时各厂配引外,准许老少贫民挑负近厂40里卖给民食,以便其赚利糊口。但对这些人严格控制,要求报名注册,每人不得过40斤,免缴税款,给票为据,以示限制。也就是说,四川自行大引之初,便引外有票,但此时只是有票盐而无票厘而已。
雍正五年(1727年),巡抚宪德以简州等十余州县,盐浮于引,奏请就余盐行票而纳公费,时称“照票”,由此开四川引税之外有票厘的先河。宪德之法,实是对地方官员“将引外余盐,私行墨票,侵引税银”的一种变相的合法化。(9)显然,非法的票厘在四川被当作一种陋规,早已施行。宪德所举核出盐州县余盐陋规以富顺县为主,同时兼涉了大宁、开县、嘉定、绵州、中江、资州、西充、南部、内江、彭水、乐至、潼川、犍为、蓬溪等地。可见,南部是此次票盐的实施地之一。据宪德之奏及户部议覆,照票为改引增课时的权宜之计,待部颁引目一到,便废票行引了。乾隆三十年(1765年),总督阿尔泰以金川用兵筹饷,将“灶户扫积零星余盐”“尽数报官登册,由盐道给发印票,交商带销,量征公费,备充夷务赏需”(10)。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复奏将成都等20余州县改票为引,照例榷课,罢征公费。尽管多次增引,但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引外仍有余盐。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总督文绶议准“令产盐各地方官,严饬灶户”“所剩余盐,不拘多少,尽数报官,不许卖给挑负之人”“填给照票”“交商带销,缴息归公”,停止老少贫民贩盐免税之例,改为从所收息银内酌给银两,核实支销。(11)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总督李世杰再次以富厂余盐增设照票(12),并由此一直延续下来,形成了“余盐有票、相承不废”的传统。
从南部县的情况来看,乾隆二十年、二十八年、三十年,由于开淘盐井之故,三次改引增课。(13)这说明了除宪德以票厘征余盐外,阿尔泰、文绶、李世杰的余盐征票厘政策对南部影响不大。到乾隆三十六年时,南部县的额定课井数确定下来,共计436眼,其中上井2眼,中井13眼,下井420眼,下下井1眼。(14)至光绪年间,南部县额定课井并没有什么变化。从现存档案来看,光绪十八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南部县曾多次咨报盐井数目,对“实在新旧盐井榷课数目,并起科年份、坐落乡份、灶丁地主姓名,逐一分析,备造清册”(15),但所造清册皆同于乾隆三十六年时的井课数目。
需要指出的是,宪德等人征余盐票税,并没有明确称为票厘,而是称为纳税、公费、缴息,但丁宝桢将票厘分为引厘、渝厘、夔厘三种,而将余盐所征票厘归入其中论述,显然是以之为引厘的一种。(16)事实上,宪德等当时也是以“新颁部引往返需时”,而“暂用照票行销”,所征票厘即按引税之额论定,称为“引厘”确与咸丰军兴于引增厘相似。因此,《清史稿·食货志·盐法》以为“道光以前,唯有盐课,及咸丰军兴,始创盐厘”,这样的论说显然并不准确。
(三)盐商有名无实,引变相为票
南部县票盐还不仅仅在于余盐,实际上从一开始,南部县就没有实质性地遵从朝廷行引招商的规定,采取的是有名无实的灶户领引,自行销售的策略,与清初以票代引并无二致。从这一点来说,南部县从来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引盐,而多有实质性的票盐。(17)
由于清廷规定了引、岸制度,南盐的销售自然也不例外。但事实上,南盐的销售主要靠贩卖,盐商一直是有名无实。据档案记载,“南部县井灶所产盐斤,于雍正九年(1731年)奉文招商,经前县将张富来、李奇、高伦、李文、王瑜、朱田明六名,详请咨部,配引营销”,而事实上,以上诸名多为伪托,他们并没有承担起盐商之责,南部县“实在该处引盐,仍系各灶户领引,自行配盐销售,历年课税并无贻误”“按井分配,自行营销”“有部商之名,并无承办之实”(18)。南盐由当地灶民煎售,运场发贩行销。小贩就场肩挑背负贩卖或借助嘉陵江船运。由于灶户领引,自行配盐销售,所以其引税并非由盐商承办,其征税方式实与盐厘相似。
(四)归丁而生的以票代引
南盐运销的引岸有不少州、县很早就成为归丁州、县,在无课的情况下,南盐的行销实以征厘为名。正所谓“后以商亡课悬,无人接充,许小贩持票赴厂购盐,接济民食。于是废引不行,而以应征引税摊入地丁,此又归丁行票之所自始也”(19)。
四川的归丁初行于巴州,继而推广于通江、定远、铜梁、大足等地。巴州、通江均属于南盐销区,可以说,四川的归丁就起源于南盐销区。嘉庆十七年(1812年),四川总督常明奏请仿行归丁于其他州、县,为户部所驳,并坐此镌级。当时户部不认同归丁,关键就在于“若课归地丁,则无课之盐,其价必贱”,如此还会促进井盐的生产,导致“侵灌湖北襄郧等处”的不良后果。(20)然而,在清廷禁止下,这些州、县虽无归丁之名,却行归丁之实。道光七年(1827年),陆成本出知巴州,即以“盐课归丁,而贫氓得资口食”(21)。至道光三十年(1850年),归丁州县增至31个州县,属于南盐销区的有巴州、剑州、蓬州、平武、营山、仪陇、阆中、通江8个州县(22),占总数近1/4。阆中县的情形最能说明这一问题:“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因井枯水涸,灶户、商人均各家产尽绝,无力纳课。经前令徐(廷钰)禀明道府,议定将盐课银两摊入里下,随同地丁征收,盐归民间自贩自食,每条粮银一两,加征盐课羡截银一钱二分。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始,逐年征收批解。因未详报有案,每年循例领引缴引,仍填商贩姓名申报。道光三十年,督宪徐(泽醇)以阆中盐课既归地丁,所有每年应领引张,即截存道库汇缴,不必再行发给,致启推代之弊,奉有札饬在案。自咸丰元年(1851年)始,阆中具文请领引张,随领随缴,不领引到县矣。”(23)丁宝桢改革时,四川归丁州县已增至42个(24),属南盐销区者有阆中、苍溪、南部、巴州、通江、南江、剑州、西充、仪陇、平武10个州县,同样占总数近1/4,可见南盐销区归丁情况极为突出。(25)
“归丁州县人民之食盐,则由小贩赴近厂购余盐,负回售卖。”(26)南盐的销区大多变成归丁州县,而未变者则改配犍、富等厂,故南盐成了实际上的余盐。其盐引从最初的领回存留,到后来干脆截留于盐茶道,以避免重照影射。因此,南盐以引征税不仅事实上不存在,而且成了公开的秘密。因为盐引课税已经归丁,而盐的运销并非免税而行,故引税归丁外,仍以余盐的名义征收盐厘。至光绪初,“率用小贩买票厘余盐济食”(27)。就南部县本身而言,档案并没有显示其盐税归于丁税之中,而是因为课井多已废弊,以帮输井补完课税。“帮输课税银,两季承收,照票完纳。”(28)“南厂定例帮输每眼上季完银四钱,不过五月,下季四钱,不过九月,旧系甲长催征投柜,书差不得预垫浮收” (29),后来,“南部复兴厂井分东南西北四路,井首历系开篆后,即差传票,役等下乡传各井首,各领催票,转催各灶户自行完纳”(30)。在实际操作中,都有书役、差役的催逼浮征,而引税转变为盐厘,照票征纳。光绪十一年(1885年),四川盐茶道详称:“唯地方引税,向归井灶摊征,今于加征票厘之外,再令议加引厘,不独力有未逮,抑且迹近烦复。”(31)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考道光三十年徐泽醇之奏,当时31个州县“因盐商逃亡,贫困无人接充领引,民间自在附近场灶买食,老少余盐,每年应完税羡,久经粮户自行集议,愿归丁灶完纳”(32)。其税羡的征收其实有两类:一是归丁,一是归灶。显然不产盐州县归丁,产盐州县归灶,而上述阆中、南部分属上面两种情况。咸丰七年(1857年),御史伍辅祥奏请“将引课归入灶户”(33),同治二年(1863年),刘蓉奏川省盐厘应由井灶抽收(34),则更加重视后者。因此,简单地将归丁理解为“将引税摊入地丁征收,听任票贩运销”(35),是一种错误或者是不准确的认识。
二、南部县票盐的内在矛盾
南部盐业的兴衰不但是盐业经济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南盐生产成本较高,而盐厘相对较轻,成为川北地区人民生活的重要依靠。南盐靠木炭煎熬,大米又生产不足,木炭取自广元,而大米取自顺庆,故“米贵炭昂”;加之“井浅水淡,开闭无常”,导致南盐成本高,质量不佳。一方面,当地没有殷实的灶户可以承担运销之责,自愿出任盐商,外地的富商大贾则无利可图,多不前来采配;另一方面,南部地区山多田少,人民生活艰难,贫民借贩卖食盐及生产原料维持生计、完纳课税。贩盐利润微薄,交通不便,不足以租佣人力、畜力。因此,“本地居民煎售,发贩行销,工本较贵”(36)。除食盐之外,米、炭的运输也成为当地人民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因此,南盐的兴废,关系到川北地区各层人民的生计。
南部县盐在清初恢复较快,生产较旺,所以销区较广。但从乾隆时期开始逐渐萎缩,受金川之役的影响,出现了改配。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川北地区社会动荡,加之自然灾害等原因,川北井盐遭受了重大打击,衰败不堪,南盐产量下降,出现了“盐不敷配”的局面。此外,又有南盐品质相对不好、小灶产盐零星等原因,改配代销的情况越发严重,达县、渠县、大竹、太平等州县纷纷改配犍、富厂盐,致使南盐销岸减少。“改配之议”源于未归丁州县,一经改配后,南盐销售区域便全为归丁州县了。道光、咸丰以来,随着社会治安的好转,加以太平军兴、川盐济楚,川北地区的盐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刺激,恢复发展很快,南部井灶开办更为明显。盐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盐业产量的增长,势必要求向更广泛的地域销售。
道光四年(1824年),南部县丞衙门从富村驿移至新镇坝,在“查核井灶”的职责基础上,增加了“验引缉私”的职权,加大了缉拿私盐的力度。(37)从此,私盐贩卖极其困难,南盐滞销成为现实问题,极大地侵害了灶民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是私贩日兴,一方面是回配的呼声高涨。
自道光初年,南部绅灶便强烈要求回配,直至光绪初年,此呼声一直不断。道光二年(1822年),四川总督蔡攸铦便下令恢复雍正初年制定的定岸配引制度。但大竹等县盐商均以改代年久,民不喜食南盐为由,依旧改代,不回配南盐。道光十一年(1831年),灶户雷光熊等再次请求回配,经过保宁府、盐茶道及总督的审查,决定已改代各州县准其改代,责令未改代州县盐商持引赴南厂采配,在实质上并没有任何进展。(38)
南盐销售不畅,于是私贩日兴,屡禁不止,以维系生计。南部的私盐主要是南盐的运销向其原有的、而后又改配他厂的计引定岸销售,包括达县、渠县、大竹、太平等州县,从而引发这些州县引商的不满。他们自行或逼迫政府缉拿私售于其引岸的盐贩。“渠县盐务,清初由商领引往南部配运行销。后以井老水枯,民食难济,乃改食富顺盐,由商往自流井船运回渠售卖。充商者概系殷实富绅。三汇、本城各有官盐店一所,领引行销,禁私贩卖。分卖零售,是曰盆户。往日乡民贫苦,盐贩为多肩担背负以谋衣食。虽设官盐子店,而乡户利其价廉,食路盐者大半。每人资本钱二千,买米运至南部、蓬溪、新井、射洪等处,易盐而归,络绎往来,道路如织。三日一场期,官秤量盐之市,扰攘终日,西北各场尤恃为命。官盐店商每欲扩张引地,而乡贩势众,争殴滋讼,刑罚亦穷。”(39)私盐的盛行、销岸的侵灌,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道光三十年,保宁府承四川盐茶道,为示禁私贩充塞各岸碍误课税事而札饬南部县。(40)
三、军兴引起的抽厘
引外有厘的大量兴起缘于咸丰太平军兴,抽厘以助饷。四川总督黄宗汉于咸丰五年(1855年)十二月,在犍为、乐山、富顺、荣县、射洪各盐厂设立盐厘局,开始抽征盐厘。此事被盐史学者看重,“除引盐外,此种余盐,每斤榷厘钱四文,是为票厘之始”(41)。咸丰七年四月,四川总督有凤奏稿明确道:“查前督臣黄宗汉咸丰五年五月初十奉上谕,御史伍辅祥奏四川盐匪肆行,请将盐法变通办理一折,……各愿按照产售正余盐斤,按斤抽纳厘金以济饷需。议定引盐每斤抽九七平足色纹银一厘。……在于犍乐交界之区、富荣适中之地,并潼属之射洪地方扼要,分设总局,拣员管理。”(42)
此次加抽余盐厘金,成为朝廷解决军饷匮乏的重要方法。“是时川省销盐区域,虽极宽广,而各县商人多非殷实,积弊尤甚,故销盐自销盐,亏课自亏课,利归中饱,于国计民生,两无所益。兼以国家用兵之际,饷需尤绌。多方搜括,加抽厘税。因川省归丁州县五十余处,既无商运,则由民贩赴就近各厂购买余盐济销。咸丰五年,总督黄宗汉议加盐厘,除引张之外,于各厂余盐,每斤榷钱四文,此即票厘之始也。”(43)自咸丰十一年(1861年)开始,骆秉章、刘蓉、启芳“因库款时形支绌,叠次筹商,力求补救,始于富、犍、荣、乐等厂,或各路设卡,或就井灶加抽盐厘”(44)。骆秉章还明确表示:“添兵募勇,费用不赀。……筹饷之法,舍捐输厘金(盐厘)外,别无长策。”(45)
同治元年(1862年),陕甘地区爆发动乱,更进一步强化了四川盐厘的抽收。动乱迅速蔓延至陕西大部分地区,但“陕省糜烂已极,无款可筹”,于是藩司毛震寿请于川、楚借地抽收盐、货两厘,以裕秦饷,得到朝廷批准。四川总督骆秉章以川省盐厘“叠经酌定税则”“自滇匪阑入后,塞井夷灶”“淮运以通,楚盐价减,川商无利可图”等原因,拒绝抽收陕厘。清廷则出于平乱军费之需,严令骆秉章“悉心妥筹”“以裕度支而资饷源”(46)。于是,“骆秉章复从知府何咸宜请,以余盐多漏私,特于富厂下五垱设垣收盐,就垣纳榷,曰垣厘。他厂余盐少者率由灶绅任意包纳,其弊滋多”(47)。
对于就场抽厘之法,当时多有议论。“近儒言盐之产于场,犹谷之产于田,唯当就场定税,而不问其所之,则可以省官费无数,而国课岁岁足额,行之永远而无弊,包慎伯(包世臣)、魏默深(魏源)等皆以为第一良策。”(48)王守基认为,“在场抽税之议”“滇池地僻而产盐少,故其法可行,若试之于山东、广东、两淮、浙江地大物博之区,则未见能济者”。李慈铭则赞其说“诚通方之论也”(49)。陕西巡抚刘蓉不赞同毛氏“川省办理抽厘,或傍关,或就厂,查明官盐(即引盐)、余盐(即济楚者),分别抽取,拟请酌加其半,专顾陕省军饷”之法(50),奏请川省盐厘,由井灶抽收。
南部县的加抽厘金稍晚,在咸丰时期并没有实施,而是出现于同治初年。丁宝桢称:“自咸丰以来,各灶户私开井灶,较原额多增数倍,冀图多得盐斤渔利。彼时官不查究,遂致私贩充斥,概将私盐纷向有引各口岸洒卖,而各口岸之额引日滞。至同治初年,井灶愈多,私贩愈盛,万难查禁。不得已,始为抽厘,藉济军馕,兼资查考灶贩私数。”(51)南部盐厘征收也有了变化,改为委员抽收。同治元年(1862年),“奏准四川省南部、蓬溪二县本有额定井盐,额行引张,定例系以本县额煎井盐,销本县额行盐引。自咸丰年间,各灶户私开井灶,遂将私盐到处洒卖,以致各口岸额引滞销。见在需饷孔急,将该二县厘局改为委员抽收,以杜中饱”(52)。南盐以灶商运店售卖,故就盐店抽厘,而非就场抽厘,也非由井灶抽收。“此次奉文抽办盐厘,唯在有无印票,办其官私,无论何处买卖,均应由店抽厘给票放行,岂容牵强混淆!”(53)
四、抽厘引发的积弊
富厂设垣收厘,而“该厂委绅亦多系灶户”“他厂余盐少者率由灶绅任意包纳,其弊滋多”(54)。尽管同治元年,南盐“改为委员抽收”,其实仍由绅灶办理。
(一)抽厘引起的税赋的加重
同治二年,南部县知县黄起元奉文抽办盐厘接济军饷。南盐抽厘由县厘局负责,“论斤抽厘”。南部县“接办盐厘,仿照前章抽收,每月各灶民认缴银五百两,以四个月批解一次,仍由四路首事经手收解”(55)。全年抽厘六千两,由四路首事经手收解,分三次批解。后来,丁宝桢改革时追查此事,也指出:“从前厂盐秤斤若何,迄不可知,唯就同治二年知县黄起元奉札赴该县抽厘,系以九十六两为一斤作秤,每斤抽钱一文。后又定为解厘银六千两。”(56)
南部县东、西、南、北四路各公举首事,负责盐厘抽收,从该年四月初一起,每盐一斤抽钱一文。(57)全县每月征收库平银五百两,以四个月为一批,由四路轮流向省申解一次,每批银两千两,又有加平、火耗、解费、工食等项二百余两。(58)
从表面上看,“南部县厘金,每斤仅抽钱一文,每年仅解银六千两,已属为数无几”(59)。实际上,南部县灶户除上纳井课外,仍需每年上纳盐厘六千两,另有加平、火耗、解费、工食等项银两,总计近六千七百两,负担大为增加。此还仅就面上的交纳为言,若计绅灶的亏挪私吞等项,数目更加惊人。
(二)抽厘引发的私盐及民乱
灶绅包揽抽厘,导致票盐盛行,侵蚀大批引商的权益,而被诬称为“私盐”。双方利用公私之力,形成了禁私与贩私的斗争。时署绥定府知府事的唐炯就分析说:“归丁州县,无商行盐,向有穷民赴厂购贩。咸丰中,大吏委员会厂绅设垣按斤抽厘,谓垣盐。而厂绅皆豪猾灶户,把持干没,委员不敢诘问。又盐无票据,所在兵役诈索,穷贩积忿,纠约匪,千百成群,谓之开帮。”(60)盐史著作对此有更多成因方面的分析:“官绅商因缘为奸,行商又恶小贩买运逐利,侵销引岸,辄结巡丁营卒,增设私卡,名示禁遏,阴为要挟。游民团聚不逞之徒,十百成群,毁诸巡卡,杀伤役卒,盐枭之祸大起。”(61)“引盐以有税价贵,票盐以无税价贱,而引票境地又处处犬牙相错,引商恶票贩侵灌引地,遂自行招丁设卡,并勾结差役营卒以缉私。票贩中亦不乏枭杰,遂纠众与引商抗,毁卡杀丁,巨案迭出。”(62)“唯引盐既须纳税,且有商号费用,票盐则税已归丁,又由肩挑背负而来。于是同一盐厂之盐,出之票贩则价贱,出之引商则价贵。票引衔接之地又处处皆是,票盐遂任意侵灌。人民乐于食贱,咸袒贩而仇商。然引地被侵,行商即不肯典引,坐商不得不出负缉私之责。结合营卒衙役,且自行招丁设卡以缉私。但获越境卖盐之票贩,即指为私枭,遂请地方官严办。而票贩中不逞之徒,遂亦聚众与抗,动辄杀人毁卡。同、光之间,几至酿成巨寇。”(63)
对于如此纠纷,当时的盐厘首事采取了变通之法,以加抽厘金的方式来处理。“同治九年,千总黎滋德等在复主案下,仍举刘寿山等办理渠岸,公议每盐一解,加抽厘钱一文,以作渠邑引费。”(64)署绥定府知府事的唐炯也以同样的方式,变相承认票盐的侵灌,并取得了很好的政绩,为其后参与丁宝桢的盐务改革奠定了基础。同治二年正月,唐炯以加征票厘的方式默认了所谓私盐的贩卖。光绪十三年(1887年)四月,南部县灶民陈仁官等禀“前曾由渠控经绥定府,蒙任升滇省抚宪、前署绥府唐(炯)讯查,渠、大、达向系南盐售地,……既不强其归岸,亦难禁其售卖,断令南厂每售盐二斤,酌帮商课钱一文,彼此并行,通详立案,出示遵行”(65)。
(三)抽厘引发的亏漏移挪
同治加抽盐厘,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出现了亏空、挪移的情形。丁宝桢在光绪三年(1877年)到任四川总督后,考核通省厘数,始查明南部每年应解厘银六千两。然而,“历年以来,收解颇多不实。臣上年饬南部县切实稽查,始据禀报,自同治二年起,至十一年止,各首事共亏挪厘银八千。又自同治十二年起,至光绪三年五月止,四年之间,又亏挪厘银一万二千三百两。其同治十三年以前亏挪者,无可查究”(66)。“自同治二年起,至十一年止,各首事共亏挪银八千两。又自同治十二年起,至光绪三年五月止,甫经四年,又亏挪银一万二千三百两。计共亏挪厘银一万八千两。”(67)
从南部档案来看,亏漏盐厘银两出现较早。同治五年(1866年)九月,南部县在已完成第十批盐厘后,就被要求补缴第八、九两批盐厘短数。(68)十二月,盐厘首事敬心平等禀称:“每月共缴厘银五百两,四月一解,向无亏短,亦没侵蚀。近因盐价低贱,不能行销,又加蓬、射私盐搀越口岸,致使南盐无有售地。”知县批文则称:“十一批早已届期,兹应补八批短欠银两,至今未据呈缴。”(69)若此,亏欠盐厘银两就出现于同治四、五年间。
实际上,据后来的禀文看,亏漏在办理盐厘之初即已存在。“同治二年,前任黄主奉文抽办盐厘,接济军饷,议定每盐一斤抽钱一文,查每月约产盐七十五万余斤,共计抽钱七百五十余串,只能换银五百两之谱。以四月批解二千,又有加平、火耗、解费等项银二百余金。办理两年,遂亏一批,旋由筹办渠邑领引岸费内陆续弥补。嗣因岸费停止,无从拨垫,又加米炭昂贵,盐无销路,井厂遂多倒塌,所抽厘钱减少十分之四,所换银价较增十分之三,以致愈亏愈短。历经各前县任内概系首等挪□未楚,赔累不堪。乃于复主到任,痛陈下情,纷纷辞退。”(70)“同治二年四月初一起,奉文抽办盐厘,接济军饷,每盐一斤抽钱一文,彼时厂旺银贱,每月共抽钱七百余串,尚能易银敷解。嗣因商不归厂,沿江井灶多被水淹沙壅,又加年岁歉丰,银价高昂,收不敷解,四路首事灶民在前复主、刘主任内迭禀转详,批准加抽一文,出示各场市镇,尚未归画一,所收之数,仍不敷解,挪藉府郡裕盛亨银一千三百余两垫解正厘。后因盐无行销,众灶邀集公举民等往佃渠邑引岸……”(71)“同治二年四月初一日,奉前黄主饬办盐厘起,四路每月总共厂盐七十五万余斤,止抽厘钱七百五十余串,每月认缴库平银五百两,以四个月批解一次。迨后银价高昂,所抽厘钱不敷易银,批解四路首事公恳前任复主、刘主转详批准每盐一斤加抽厘钱一文,半文顾救官厘,半文作佃渠邑岸口,甫沐允准。”(72)
随着时间的推移,抽厘而不按时解厘,也成为以下待上的常用之道。同治七年(1868年)十月,盐茶道札催道:“查盐厘银两攸关兵饷,一经收有成数,即应随时批解,以济要需。今该县征存之项,为日已久,并不解道完纳,殊属玩延。”(73)自此以后,催解盐厘成为省、县级官府常行之事,由此而引发的诉讼官司比比皆是。(74)
亏挪厘银反映出南部盐务之弊积重难返。四川盐茶道称:“十余年来,非特未能设法整顿,甚至连年积欠多金。如南部县新镇坝盐埆,向于保郡各州县及顺郡之蓬州、南充等处行销,……是各该厂所行之岸均不为不广,所产之盐亦不为不丰。其挑贩之多,抽厘之旺,自必大有可观。讵原议南部县厘金,每斤仅抽钱一文,每年仅解银六千两,已属为数无几。……历来南部县尚欠厘金银一万四千余两,一任专札频催,亦未申解完纳。揆情度理,其为从前原办未能核实,迨后傕[榷]征,又复因循,经手灶绅人等,尤不免包揽把持,均属不问可知,实属不成政体。”(75)
(四)抽厘引发的私吞沾润
南部县向以厂秤为定,以96两为1斤,而通行的天平官秤则以16两为1斤,故南部厂秤是天平秤的6倍之多,这确实让外人初闻起来大感骇异。不仅如此,当时规定每斤抽收厘金1文,厘率也极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南部县又以厂秤抽厘为难,进而改成包厘,按年包纳一定数量的厘金,从而免纳引厘或免抽关卡厘。当时,估定全年厘金总数为6000两,交绅灶包收,分三次批解。每月抽钱750,合银500两。其后又因银价渐贵,收不敷解,于是再加抽一二文,称为引费,或名为秤钱。(76)丁宝桢称,同治间“所议抽厘之法,又复不善。南部则交绅士包抽,官为代解。其年中抽数多少,官不得知,亦不过问。……南部定为年解厘银六千两,分作三批,每批解银二千两”(77)。“向办厘金,每年解银六千两,系由该县绅士包收包解,尚有解费等项名目,其中不无沾润。”(78)
更有甚者,绅灶往往亏吞盐厘。“南部井灶甚多,产盐甚旺,向年抽厘济饷,系由绅士包收,立法本觉不善,以致首士抽多报少,甚致将灶户已完应解之正厘亏吞巨万,屡追不解,以公家之要饷,入私家之囊槖,该商灶等谅亦共抱不平也。”(79)此外,“大秤包收,吞公中饱”(80),更是显迹。至于包纳灶绅的私加硬派,“私收盐厘肥己”(81)“账目不明,吞公私敛”(82)“估拿恶搕钱文”(83),名目繁多,更是弊端重重。
此外,在加抽厘金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厘负不均、抽而不报等情况,增添了票盐中的更多乱象。“该县前定《抽收厘金章程》,不问井灶兴衰,系一概虚拟定数,故井少之户与井多之户一例完厘,实属偏枯。”(84)阆中绅灶“久为南部私抽厘钱,不报上宪,众心不服”。
清代南部县长期实行或变相实行票盐的运销模式,而其间又有以票代引、引外有票、变相为票种种的不同。南盐的销售以灶商自行贩卖为主,盐商承引有名无实,而票盐长期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南部县盐生产分散、成本较高,与南部县地区山多田少、井浅卤淡、以炭煎熬等有关,而南盐的产运销直接关系到当地人民的日常生计。因此,南盐的产运销不仅是盐业本身的问题,更是南部地区的社会问题。在乾隆、嘉庆改配代销后,经道光以来的生产恢复发展,南盐销售渐成问题,于是私盐侵灌邻近引岸频现,要求回配之声不断,最终折中产生了私加盐厘变相售卖于邻近引岸的情况。
咸丰军兴,应川陕地方官员的奏请,朝廷于四川加征盐厘以助饷。南部县盐则在同治年间正式抽厘。当时抽厘以绅灶包揽的形式进行,最终核定每年解厘银六千两,每月各灶民认缴银五百两,以四个月批解一次,由四路首事经手收解,每年分三次批解。南盐的抽厘极大地增加了灶民的负担,更出现了很多的弊端,表现为私盐盛行而导致官民之争、民乱频出,亏挪盐厘现象严重,私吞浸润、厘负不均等种种情形,最终促成了丁宝桢全面改革南部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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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王延熙,王树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卷35)[M].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辑)(第33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
(1)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清代南部县盐务与川北社会研究”(17XZS021)阶段性成果;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理工学院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清代南部县盐务研究”(YWHZ13-01)之阶段性成果。
(2)金生杨(1974— ),男,重庆万州人,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现从事清代南部县衙盐房档案的研究。
(3)(明)徐学聚.户部十·盐法[M]//国朝典汇(卷96)//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601.
(4)按:学者多据此得出明代四川票盐始于嘉靖三十七年,而所引《国朝汇典》皆漏“岁收”二字。郭正忠.中国盐业史(古代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610.又引据《皇明世法录》,却有“岁收”二字,看来“商盐小票”早已有之,而“暂发”的“发”是公文发送,而不是“发布”商盐小票。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M].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320.
(5)(明)雷礼.隆庆二年八月[M]//皇明大政纪(卷25)//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803.
(6)(明)申时行,等.户部二十·盐法二·四川[M]//大明会典(卷33)//续修四库全书(第78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584-585.
(7)(清)张德地.题为恭报盐课税银两等事疏[M]//(雍正)四川通志(卷1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5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594.
(8)(清)蔡毓荣,等.盐法[M]//1673(清康熙十二年)刻本.(康熙)四川总志(卷30).按:(雍正)四川通志(卷14)作“康熙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巡抚四川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张德地”题奏,而非罗森题奏,唯疏中明称“前任抚臣张德地”(第598-602页),则《(雍正)四川通志》为误题。
(9)(清)丁宝桢.引票四·票[M]//四川盐法志(卷19)//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353.
(10)(清)丁宝桢.征榷五·票厘[M]//四川盐法志(卷24)//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415.
(11)张茂炯,等.四川十·运销门九·票盐[M]//清盐法志(卷253).1920(民国九年)盐务署印行本:3.
(12)按:(清)丁宝桢《四川盐法志》卷24《征榷五·票厘》416页,作四十三年,因文绶增票之年而讹。
(13)(清)丁宝桢.引票二·历年增引[M]//四川盐法志(卷17)//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32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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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南部档案[A].14-975-1,14-977-1,16-1071-2.南充市档案馆藏.
(16)(清)丁宝桢.征榷五·票厘[M]//四川盐法志(卷24)//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415.
(17)按:因为南部县是产盐县,故其盐之运销除本盐外,还有朝廷规定的引岸。南部县本身的盐的运销与南部县盐的运销还有所不同,就后者而言,在达县、渠县、大竹等地仍以盐商领引发运销售,而在其他地区则多是灶户自行配盐销售。
(18)南部档案[A].2-71-9.南充市档案馆藏.
(19)张茂炯,等.四川十·运销门九·票盐[M]//清盐法志(卷253).1920(民国九年)盐务署印行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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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清)徐继镛,李惺,等.赋税志[M]//(咸丰)阆中县志(卷3).1851(清咸丰元年)刻本:36.
(24)据《清盐法志》卷253《四川十·运销门九·票盐》第7页按语,“四十二州县”中,“夹江始终均系商行引岸,并非归丁后改行商引”,故“光绪初年,归丁州县实止四十有一耳”。
(25)(清)丁宝桢.征榷三·归丁[M]//四川盐法志(卷22)//续修四库全书(第8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398.
(26)周询.制度类上·盐税[M]//蜀海丛谈(卷1).成都:巴蜀书社,1986:21.
(27)同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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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同①.
(81)南部档案[A].6-606-1.南充市档案馆藏.
(82)南部档案[A].7-129-1.南充市档案馆藏.
(83)南部档案[A].6-590-2.南充市档案馆藏.
(84)(清)丁宝桢.遵旨覆陈折(光绪五年八月二十三日)[M]//丁文诚公奏稿(卷17).1896(光绪二十二年)南海罗氏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