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回族六大聚居区的形成
“大分散,小聚居”是回族分布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早在唐宋蕃客东来、元时回回人东迁之际便已显露出来。蕃客和回回人在中国居住下来后,为了宗教生活和婚丧嫁娶的方便,首先要建造清真寺和礼拜场所。久而久之,清真寺周围便形成了回族的聚居区。这些聚居区随回回人的足迹几乎遍及中国各地,如广州的怀圣寺、泉州的清净寺、西安的化觉寺、扬州的仙鹤寺、杭州的凤凰寺、南京的净觉寺、北京的牛街清真寺、沈阳的南大寺等清真寺周围,历史上甚至至今仍然是回族聚居区。
明朝休养生息和移民实边政策的实施伴有大规模的人口迁徙,民屯、军屯和商屯很普遍,明代回族在元代分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四处扩散,稳中有散,散中有聚。西北聚居区基本上是在元代的基础上稳定发展;西南聚居区的回族分布以云南为中心,向贵州、四川、广西等邻省扩散;江南聚居区除回回军人防驻、军匠务农外,随着军事上的胜利,西北的一部分回回移居江南;东北聚居区在元代为官留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避难入居、经商传教落籍的商人和传教士等。其他地区,回族居住的情况虽然分散,但人们还是在大分散的客观形势下,尽量争取小的集中。因此,凡有回族居住的地方,无论城镇乡村,总是一片片、一块块地集中在一定地段、街道、山村或寨子,很少有回民独家村。而且,回族居住区多分布在交通线上或靠近交通线,以保持与邻近地区的联系。因为只有小集中,才能保持呼应联系、应酬交往,才能互相帮助,团结御侮;只有小集中,才便于嫁娶结亲、殡葬吊亡;只有小集中,才有力量兴建寺院,礼拜念经。总之,“围寺而居”的小集中使处于大分散状态的回族人民保持着紧密的社会联系,开展着统一而正常的宗教活动。小集中,使回族人民虽历经六七百年的风雨考验而未被吞噬湮没,反而日益发展壮大。这样,回回人“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特点最终形成并趋于定型化。
明代,回族聚居区不断扩大,基本上是通过五种方式定居中国:入仕为官,携眷定居;来华蕃客,外交经商;随军征战,屯田留华;强迫同化,通婚进教;源自外地,迁徙而来。
在回族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过程中,明时的卫所制度和屯田制度起了关键性作用。明初,在边地实行了卫所制度,出于解决卫所士兵的粮饷问题,政府开始推行屯田制度,主要有军屯、民屯和商屯。就西北来说,军屯是西北屯田的主要类型。明朝在西北设立了羁縻卫所,卫所的士兵不仅要负责戍守之责,还要屯田生产。军士不用缴纳赋税,且生产工具由国家提供。军屯在正统(1436—1449年)以后开始衰落,政府开始招募大量流民迁移至西北。此后,民屯逐渐兴起,其主要力量是移民和流民,民屯由地方政府管理。
明代,屯田已不仅是国防经济的特殊手段,更被作为固定的财政开源办法。屯田方式已经制度化,军屯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度,而彻底的解决办法是军屯土地的私有化。另外,继元代虞集(1272—1348年)提出动员私人资金组织开垦的商屯方式后,明代也创建了商屯方式,商屯实际上是民屯的特殊形式,明朝为了解决粮饷问题实行“开中法”(2),商人往边境运粮饷以换取贩卖食盐通行证的“盐引”,后来商人直接在边地雇人开荒种地,是为商屯。在这些盐商中,除了本地的地主兼商人,更多的是“客商”,回族商人当然不能缺席。
明以前,回族以经商者居多,从事农牧业的很少,但到了明代,由于政治地位的下降和政府移民,西北地区的回族逐渐增多并聚集。明朝实行卫所和屯田制度后,大批回族人参与其中,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在此基础上,回族建立了很多自己的村屯。此外,“明朝还对大量内附的回族,在西北就近作了安置,开设卫所和屯田,把回族组织到其中,任命其头领担任卫所的指挥、千户、百户等官职,这也是形成大批回族村屯的主要原因之一”(3)。在此影响下,西北回族人口迅速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形成了很多农牧结合的回回村屯。
表3-1 明时回回聚居地区军屯情况一览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