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回回人土地问题凸显
元时实行四等人制度和户籍制度。四等人制度是按种族将人划分为四个等级,其中第二等人色目人中就包括回回;按职业和种族国民划分为许多种类,回回户就是其中之一。户籍制度是中国集权专制王朝管辖民户的方式,也是征发徭役的依据,元时回回编入户籍,标志着唐宋以来“蕃客”身份和侨居地位的结束。
元初,经过宋与金、夏政权的长期战争,特别是由于蒙古军队灭金、灭夏和灭南宋的战争,中国各地,尤其是黄河南北,人民流离失所,田畴荒芜不堪。再加上蒙古族本以游牧为业,在征服初期,有的蒙古贵族甚至主张“悉空其人以为牧地”(5)。这样,中原地区的农业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
元初的统治者,尤其是元世祖忽必烈,为了维持其庞大的军队和政府机构,使人民固定于农业生产而避免引起社会骚乱,采取了旨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许多措施。中统元年(1260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农业事者,充随路劝农官。二年(1261年),立劝农司”(6)。至元七年(1270年),立司农司,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命“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7)。并以农事的成否,作为考察政绩的依据。同年,又颁“农桑之事”十四条,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户立一社,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奖勤罚惰,讲求“农桑之术”、“河渠之利”。(8)至元十年(1274年),颁《农桑辑要》,推广农业技术。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内立都水监,外设各处河渠司,以兴举水利、修理河渠为务”(9)。与此同时,实行“寓兵于农”政策,“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10)。并谕令各地方官吏,广泛招集流亡人户,开垦无主荒地。“由是而天下无不可屯之兵,无不可耕之地矣。”(11)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回回人作为元时民户军户,当然也纷纷投入到屯垦的队伍中。至今在西北、西南等一些屯垦区内,仍然保留有“回回营”、“回回村”、“回回寨”、“回回凹”等名称,从中不难看出回回军士当年屯垦的历史痕迹。
元朝的土地制度,正面材料不多,而笔记及律条中的反映又多是一鳞半爪,就事说事,没有加工的痕迹,只能通过赋税制度的映射来观察土地制度。《元史·食货志》载:“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12)所以,在土地问题上,南北方情况不一,元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政策。在北方,将原辽代的土地及民户分别赐予有战功的诸王、外戚、功臣,作为领地。元太宗七年(1235年)各路同时编籍户口,总数110多万户,称为乙未(1235年)户籍,按照蒙古分封制度,窝阔台将一部分中原州县民户分赐给诸王、贵戚、功臣为食邑,计70多万户,领有今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和陕西等省的土地;在南方,大量将民田没收变为官田,然后推行招垦屯田制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回回也同样具有特权。《元史·选举志》云:“六年,以随路见任并各投下(引者注:即贵族领地)创差达鲁花赤内,多女真、契丹、汉人,除回回、畏吾儿、乃蛮、唐兀、同蒙古例许叙用,其余拟合革罢。”在这种特权下,回回商人趁机大做土地买卖。回回大商人、曾任元政府中书平章政事的阿合马占有大量的民田。蒙元贵族强占豪夺民田的态势非常严重,以致元政府竟于至元十九年(1282年)四月,饬令阿合马将其占据的民田退还其主。
一系列将占领的土地强制性地变为蒙元贵族的领地、官田和公田的做法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土地问题。元时东平(今属山东)布衣赵天麟在为元世祖上书建言为政事宜的《太平金镜策》奏章中这样写道:“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孽畜。又江南豪家广占农地,驱役佃户,无爵邑而有封君之贵;无印节而有官府之权,恣纵妄为,糜所不至。贫家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荆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衣食不足,由富豪兼并故也。”由此可见,蒙元时代,土地问题不是凭借经济手段的土地兼并,而是凭借着政治和暴力手段的强占,这不能不认为是蒙古游牧领主土地关系强加给中原农业区官僚地主土地关系的倒退现象。这样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蒙元贵族统治者占有大量的土地,与此相对照,大量农户包括回回民户失去土地,许多土地因无人耕种而成为荒地或强迫变为牧场;另一方面,是宋以来中原人口的增加又对土地的需求量增大。虽然元政府后来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制止,但这种夺民田以充官田之事直到元末并未止息,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不断加剧。
土地所有权受到带有民族色彩的政治权力和军事权力的干预,变动率很大。大量私田突然变为官田,然后通过军功报酬又变为大小军事贵族的赐田和占田。在这样的情况下,东来回回的土地问题怎么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