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展望:建立健全数字社会治理,推动科技向善
过去25年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繁荣的互联网市场,相关的创新创业层出不穷,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在核心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较大差距。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打造还需依靠互联网科技这一新引擎、新动能。因此,在互联网监管和数字社会治理方面,我们需要更多考虑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诉求,构建多层次的治理体系,而不单单是依靠立法和监管,诸如标准、自律规范、最佳实践做法、技术指南、伦理框架、数字素养、伦理教育等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更能适应技术快速迭代、应用日新月异、产业融合发展等特征。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1)我国需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前沿科技等领域的国际治理和规则制定,加强数字合作。数字税、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数字贸易、AI伦理、隐私保护等国际性话题,事关数字经济的全球发展,我国有必要积极参与,加强双边、多边的数字合作,输出理念和制度规则,增强话语权。此外,推动在联合国框架内推进互联网治理改革进程的深化,扩大在ICANN等传统互联网治理机构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和监管需要更多考虑国际竞争视角,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好保护。欧盟、美国等国外立法一般都是为了保护自身技术和产业发展,欧盟在“单一数字市场”战略之下的一系列立法和监管措施的初衷都是如此,且背后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动因,我们应客观、理性、辩证看待,避免机械借鉴和片面移植。此外,国内立法一方面需要鼓励、促进技术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发挥,另一方面需要避免产生阻碍、延缓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不利效果,以免削弱我国的科技和产业竞争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下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是应有之意。
(3)针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务等出台先行先试政策和立法,探索前瞻性规则。目前,国家支持在AI、自动驾驶、5G、大数据等前沿科技领域建立发展试验区和发展示范区,AI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国家重要布局,这些领域的先行先试和应用落地往往需要突破既有的法律和监管壁垒,此时探索制定前瞻性规则就变得尤为重要。
(4)持续探索多元共治的平台治理模式。网络平台是数字社会的中枢,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制度中,平台可以发挥应有作用,而这需要找到政府治理和平台治理目标的结合点。此外,在平台跨界、多元、融合发展趋势下,平台治理需要坚持多元共治的原则、行为决定责任的思路,使平台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
(5)建立健全数据政策。在当前的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政策是多维度的,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政府公共数据开放与共享、商业数据保护、数据相关犯罪打击等诸多层面,需要统筹推进。例如,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避免像GDPR一样过度偏离产业实际,阻碍竞争和创新;商业数据保护需要明确网络爬虫、数据获取与使用等行为的合法边界,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针对数据相关的新型权益保护机制积极探索前瞻性规则,为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创新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培育奠定制度土壤。
(6)进一步发挥技术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科技支撑”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字社会治理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在“监管规则+平台规则+技术规则”的三重互联网治理方式中,技术规则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人工智能的应用能够识别、移除非法内容,过滤侵权内容,打击金融犯罪等等;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如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区块链存证等互联网司法创新实现数字社会中纠纷的高效率、智能化解决;“互联网+监管”和监管科技实现智能化、自动化监管与合规。
[1] 本节作者:张钦坤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 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蔡雄山 腾讯研究院专家研究员
[2] 参见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19/article_0017.html
[3] 参见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10/30/2019-23638/request-for-comments-on-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innovation
[4] 参见司晓、曹建峰:《欧盟版权法改革中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问题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ADqDw8TjKc7LNak8t3nlDQ
[5] 例如,欧盟已提出针对“非个人数据”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德国数据伦理委员会针对数据和算法的建议提出,数据活动的各方(包括网络平台)基于其贡献可享有对数据生成和利用的参与、共同决定等数据权利,旨在加强对平台数据的法律保护。
[6] 2016年以来,欧盟持续加强在线内容治理,要求大型在线平台在24小时内审查(并移除)违法内容,确保政治广告透明性,阐明算法机制并允许第三方验证。
[7] 2019年4月,英国议会发布了《在线伤害白皮书》(Online Harms White Paper);2019年5月,新加坡制定了《在线虚假和操纵防止法》(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Bill);2019年4月,澳大利亚制定了关于“分享极端暴力内容”的《刑法修正案》;2019年7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旨在打击在线仇恨言论的法律草案;2019年3月,俄罗斯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部新法案将传播“假新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8] 数字税又称GAFA税,即针对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等跨国互联网公司的在线广告、用户数据交易、数字平台等三类服务的营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