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修改
附属动议“修改”(Amend)可以在待决动议得到处理之前,修改它的措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它的含义。
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修改一些已经成文的东西,比如章程、日程或决议等,对于这些情况,附属动议“修改”是无能为力的,必须使用一个特殊性质的主动议,就是“修改已通过的决定”(Amend Something Previously Adopted,请参阅第35节)。本节只描述作为附属动议的“修改”。
“修改”(或称“修正案”)几乎是使用最广泛、最频繁的附属动议,但是总体来讲,一般公众对如何最有效地用好“修正案”的完整流程理解得还不够充分。普通会员都应该能够熟悉并自然地使用“修正案”这一工具,这一点好比一块重要的基石;只有这块基石稳固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会员,才有可能具备力量,按照全体会员希望的程度来精细地把控组织发展的方向。要想理解“修正案”的流程,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当一个会议组织采取行动(take action)时,它要做的是要“通过一个文本”(adopt a statement),这个文本指明要采取的行动,或者表明某种立场或意志。而这个文本的准确措辞可能非常关键,特别是在处理复杂问题的时候,或者在对有严重分歧的公共议题表达立场的时候。为使会议组织能以有序的方式,逐步化解关于决定文本措辞的各种内部分歧,“修改”的规则非常周到而详细地规定了如何进行语言和结构上的改变。
“修改”的通过并不意味着经修改后的原待决动议的通过,原待决动议仍然待决,只是措辞或内容已被改变。而“修改”的否决只是意味着原待决动议的措辞不变。
“修改”的内容(也就是说,如何修改,把什么改成什么,对改变的动作的描述)称做“修正案”(amendment)。(2)
无论是被修改的主动议的动议人,还是“修正案”的动议人,都无权决定是否采纳“修正案”,只有会议才有权决定。成员对“修正案”的立场(赞成或反对)并不影响他对被修改的主动议的立场,无论“修正案”是否得到通过,在对主动议表决时,任何成员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赞成或者反对。
“修正案”必须“切题”(germane),也就是说,必须与被修改的动议紧密相关,不能引入任何新的议题,只能对原议题进行修改(请参阅第136—138页)。
标准描述特征
附属动议“修改”:
1.优先与让先。
(a)当应用于“主动议”时:本动议优先于主动议,优先于附属动议“搁置”(Postpone Indefinitely);本动议让先于除“搁置”和“修改”之外的所有其他附属动议——在对本修改还可以应用“修改”的时候,本“修改”让先于后一个“修改”,让先于所有优先动议,以及所有可以应用的偶发动议。
(b)当应用于“主动议”之外其他动议时:本动议优先于它所要修改的那个动议(下面称做动议A,当然动议A必须是可以修改的);本动议让先于所有那些优先于动议A的优先动议和附属动议(“修改”除外);当“修改”、“调整辩论限制”(Limit or Extend Limits of Debate)或“结束辩论”(Previous Question)应用在本动议上的时候,本动议让先于这三种动议;本动议还让先于可以应用的“偶发动议”。
2.本动议可以被应用于所有的“主动议”(但对某些程序主动议的应用方式有限制);理论上可以被应用于任何含有可变成分的动议,但可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可以用来修改某次休息的时间长度,或者“改期到指定时间”中的“指定时间”。(请参阅附录第t42—t43页“不可修改的动议”的列表。)
“修改”也可以应用在另一个“修改”上,被修改的叫“主修正案”(Primary Amendment),另一个叫“辅修正案”(3)(Secondary Amendment),或者叫做“修正案的修正案”(amendment to an amendment)。但对“辅修正案”不能再应用“修改”,也就是说,最多只能有两层修改(请参阅下面的“标准描述特征6”以及[修正案的层级],第135页)。
本书分别介绍各个动议的章节的“标准描述特征6”都会指出该动议是否可以修改,以及有哪些限制。
“调整辩论限制”和“结束辩论”既可应用在“主修正案”上,也可应用在“辅修正案”上,不特别指出的话,就是指“辅修正案”,因为它是“直接待决”(immed iately pending)的,请参阅下面“标准描述特征6”。“拆分议题”(Division of a Question)可以应用在“修改”上。“逐段或逐条讨论”(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也可以应用在“修改”上。
“委托”、“改期”或“暂停”不能直接应用在“修改”上,这些附属动议只能应用在被修改的“主动议”上,而“修正案”或者“主、辅修正案一起”就作为主动议的“绑定动议”,跟着一起被“委托”、“改期”或者“暂停”。注意,“搁置”不能应用在“修改”上。
3.在其他人拥有发言权时不合规。
4.要求附议。
5.只要被修改的动议是可以辩论的,“修改”就是可以辩论的。但是,这时候的辩论仅限于讨论修正案是否有价值,而不是被修改的动议本身的利弊,可以提到被修改的动议,但必须是为了说明修正案的好坏。如果被修改的动议不可辩论,那么该“修改”也不可辩论。
6.本动议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不过,根据上面的“标准描述特征2”,“辅修正案”就不可以再修改了(请参阅[修正案的层级],第135页)。
7.只要求“过半数表决”,无论要被修改的那个动议本身要求什么样的表决额度,即使“修正案”的通过会导致要被修改的那个动议所要求的表决额度发生改变——例如从“三分之二表决”变成“过半数”或者相反变化——“修正案”也仍然只要求“过半数表决”(请参阅“改期”的“标准描述特征7”,第182页,以及第190页的举例)。
8.可以“重议”(Reconsider)。
进一步的规则和说明(以及举例)
【修改的类型和方式】
共有三种“类型”(process)的修改,第三种是前两种的不可分的结合。而对于这三种类型,又根据修改的对象是“个别词语”,还是“一整句或段落”,分为两种“方式”(4)(form)。这三种“类型”共六种“方式”分别是:
1.第一种类型:“插入”(to insert),如果是在被修改动议的最后,则叫“添加”(to add)。(5)
(a)“插入词语”(to insert words),如果是在被修改动议的最后,则叫“添加词语”(to add words)。
(b)“插入段落”(to insert a paragraph),如果是在被修改动议的最后,则叫“添加段落”(to add a paragraph)。
2.第二种类型:“删除”(to strike out)。(6)
(a)“删除词语”(to strike out words)。
(b)“删除段落”(to strike out a paragraph)。
3.第三种类型:“删除并插入”,是前两种类型的不可分的结合,具体为:
(a)“删除并插入”(to strike out and insert),对象是词语。
(b)“替换”(substitute),可以是替换一个段落,也可以是替换整个决议或主议的文本,即删除原来的决议或主动议,再把替换的文本插回到原处。(7)(注意:“替换”[substitute]是议事规则的一个专门术语,它的对象必须是“由一个或多个句子组成的完整段落”,所以3[a]不能叫做“替换”)
方式1(a)、2(a)和3(a)对象都是词语,可用来修改一句话中的个别措辞,或者偶尔用于修改一个段落里面连续的几句话。方式1(b)、2(b)和3(b)对象是段落,也可以用于篇、章、节等更大的单元。本书将从第139页起分别对上述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修正案的层级】
上面的“标准描述特征2和6”已经说明,对“修改(修正案)”通常还可以再应用一个“修改(修正案)”,于是就会产生两个“层级”(degree)的修正案——“主修正案”和“辅修正案”。“主修正案”直接应用于当前直接待决的决议、主动议或其他除“修正案”以外的动议,“辅修正案”应用于当前直接待决的“主修正案”;“辅修正案”提出的可能是对“主修正案”本身的修改,也可能是对“主修正案”试图从“主动议”中删掉的一个段落的修改(请参阅第147—148页以及第154页)。
另外也可以使用“一级修正案”(amendment of the first degree),“二级修正案”(amendment of the second degree),“主动议的修正案”(amendment to the main question),“修正案的修正案”(amendment to the amendment)等术语,但最好还是使用“主修正案”(primary amendment)和“辅修正案”(secondary amendment)。“三级修正案”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会使得修正案的议事规则过于复杂。如果有人想要提出这样的修改,那么可以在“辅修正案”待决的时候,发言说,如果大家否决这个待决的“辅修正案”,那么他将提出另一种更好的“辅修正案”,然后简要描述自己的修正案。
在同一时刻,只允许有一个“主修正案”和一个“辅修正案”。(8)但是一旦当前的“主修正案”(或者“辅修正案”)得到了处理,那么就可以再提出一个“主修正案”(或者“辅修正案”),前后总的次数并没有限制,只要不重复提同样的、已经表决过了的修正案。(但是,请参阅第162—167页的“填空”[Filling Blanks],它是用来修改诸如时间、地点、名字或者数量等等那些可修改性非常强的元素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方式允许同时提出几种选择以供表决)。
【判断“修正案”是否切题】
前文已经提到,“修正案”必须与被修改的动议“切题”(germane),也就是说“辅修正案”对于“主修正案”要切题,也要对原动议切题,“主修正案”对于原动议当然也必须密切相关。“辅修正案”如果修改的是“主修正案”要删除或替换掉的一个段落,那么“辅修正案”必须与那个被删的段落切题。
“修正案”不可以引入一个新的与原动议无关的问题,但是可以把原动议向着与它的本意相反的方向修改,这样的修改仍然“切题”。
除了上述大致的判断原则之外,并没有一个完备而确切的准则可以用来判断“修正案”是否“切题”。不过基于通用议事规则的一些原则,发展形成了一个常用的方法。首先,这些原则是:
(1)在一次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个议题作出决定,那么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就不能再次引入会议。
(2)如果某个议题已经被“暂时处理”(temporarily disposed of)——比如“委托”、“改期”、“暂停”,或者,决定了要“重议”但还没有开始考虑(这是“重议”的一个特殊现象,请参阅第90—91页)——那么,任何可能会影响到会议对这个议题做最终决定的动议,都不可以引入,无论这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在这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对于针对“主动议”而提出的“修正案”,判断它是否与这个主动议“切题”的方法是:假设“修正案”并没有提出,再假设“主动议”刚刚得到了处理(包括“通过”、“否决”,或某种“暂时处理”),最后假设在这个时候把“修正案”的实质内容以单独的主动议的形式提出来,根据前文的两条原则,判断它是否合规,如果在本次会议期间它都不合规,那么这个“修正案”与“主动议”就是“切题”的,应该给予受理(因为如果这个时候不受理,一旦“主动议”真的得到了处理,根据前文的两条原则,再想把“修正案”的内容以单独的主动议的形式提出来就不合规了,那这个修正案所包含的意见就再没有提出的机会了)。但是,这个方法并不能确保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有些时候,即使“修正案”的内容在“主动议”得到处理之后仍然合规(按照刚才的方法,这个“修正案”应该是不切题的),这个“修正案”也是切题的。也就是说,这个方法判断“切题”是可靠的,但判断“不切题”却不一定可靠。
举例说明,假设当前待决主动议是“本社团批准为秘书购买新办公桌”,那么“添加‘以及配套办公椅’”的“修正案”就是切题的,因为都是关于秘书的办公家具。但是,“添加‘并批准承担主持人出席州代表大会的费用’”的“修正案”就是不切题的。
再如,假设当前待决主动议是“本市议会表扬乔治在……中的行动”,那么“删除‘表扬’并插入‘批评’”的“修正案”也是切题的。虽然与原动议的意愿背道而驰,但仍然是关于市议会对乔治在该行动中的评价。而且,因为在一次会议期间,一旦关于“表扬”的动议得到了处理,无论是哪种处理(包括“通过”、“否决”,或某种“暂时处理”),就都不能再提关于“批评”的动议了,所以根据上面的判断方法,关于“批评”的那个“修正案”也应该是“切题”的。还要注意,“批评”与“不予表扬”是不同的(请参阅下文的“不恰当的修正案”)。
主持人依然会遇到一些两难的情况,此时他可以暂且承认“切题”,或者事关重大时交由会议裁定。例如,主持人可以说“主持人不确定该修正案是否切题,请会议裁定。[辩论合规时可以辩论]……现在表决所提修正案是否与待决主动议[或主修正案]切题。所有认为切题的,请说‘赞成’……所有认为不切题的,请说‘反对’……。”(请参阅第254—255页“程序问题”一节中的举例。)
【不恰当的修正案】
下列“修正案”是不恰当的(improper),因而是不合规的,会议不能受理:
(1)与被修改的动议“不切题”的“修正案”是不合规的。
(2)如果修改后的动议等于在事实上否决原来的动议,那么这样的“修正案”是不合规的。例如,原动议是“指示我们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对提高加盟费的动议投赞成票”,那么,在“指示”的前面插入“不”的“修正案”是不合规的,因为“不指示……”等于否决“指示……”。但是,在“投赞成票”的前面插入“不”的修正案是合规的,因为“指示我们的代表不投赞成票”意味着仍然要给出指示,只不过指示的内容不同,这个“修正案”并不否决原动议。
(3)如果原动议经过“修改”之后变得不合规,那么这样的“修正案”不合规。(9)
(4)如果“辅修正案”是要把“主修正案”从一种修改类型改变成另外一种修改类型(修改类型指前面提到的三种:“插入”、“删除”、“删除并插入”),那么这个“辅修正案”是无效的。例如,如果主动议是“……购买橡木家具”,“主修正案”是“删除‘家具’前面的‘橡木’”,那么如果“辅修正案”是“在‘橡木’后面添加‘然后插入枫木’”,那么这个“辅修正案”是不合规的,因为这会把“主修正案”的类型从“删除”变成“删除并插入”。
(5)如果“修正案”会改变原动议的种类,那么这个“修正案”也是不合规的。例如,原动议是“将待决问题改期到下午两点”,“修正案”是“删除‘到下午两点’并把‘改期’修改为‘搁置’”,那么这个“修正案”是无效的,因为它把“改期到指定时间”变成了“搁置”。
(6)如果“修正案”是要删除引导词——如决议中的“决定”,那么这样的“修正案”不合规。
【前言的修正案】
如果决议带有“前言”(preamble,由引导词“鉴于”[Whereas]引导的一条或者多条前言),那么必须在所有“决定子项”(resolving clause,由引导词“决定”引导的一条行动建议)的修改完成之后,才能修改“前言”。然后在所有的“前言子项”(preamble clause)修改之后,对包含前言在内的整个决议进行一次总的表决(请参阅第278—279页)。
【各修改方式的规则】
前面已经指出,“修改”动议有六种“方式”(form)。这六种方式有着各自的规则,下面分别说明并举例。第141—146页“1(a)1(b)的格式和举例”提出的考虑主、辅修正案的一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方式和类型。
但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则总体上是基于下面这样一条原则:一旦会议经表决判定某些词语(或者段落)应该、或者不应该出现在决议当中,那么再想通过“修改”动议达到同样的目的是不合规的。主持人应该运用常识来判断和解释下面这些规则,既要让主动议有充分的机会得到修改,又要防止会议已经决定的问题再次出现。
1(a).插入词语
“插入词语”(to insert or add words)必须要明确指出插入的位置,可以指出插入位置前面或者后面的词语,或者为了避免歧义,同时指出前面和后面的词语。如果是篇幅较长的书面文件,还应指出段落编号和行号。
如果需要对插入的词语进一步修改润色,应该在对“主修正案”表决之前,使用“辅修正案”来进行,否则就可能没有机会了,原因如下:
一旦经过表决通过了某个“修正案”,使得某些词语被插入在原动议中,那么这些词语就不能再被修改或删除了,除非“重议”(第37节)那个表决,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再提出一个“修正案”使得再提的这个“修正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所谓不同的方式,包括:
(1)“删除”(strike out)插入了这些词语的那一整个段落;
(2)“删除”插入了这些词语的那一段的足够多的一部分,既把所有(或者部分)被插入的词语删除了,又删除了其他一些词语使得这次的“修正案”实际上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3)“替换”(substitute)插入了这些词语的那一整段;
(4)“删除”插入了这些词语的那一段的足够多的一部分并“插入”新的词语,既把所有(或者部分)被插入的词语更改了,又更改了其他一些词语使得这次的“修正案”实际上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如果在特定位置“插入词语”的“修正案”被否决,那么如下“修正案”仍然合规,只要实际上它提出的是一个新的问题:
(1)减少一些要插入的词语。
(2)增加一些要插入的词语,或者减少一些要插入的词语后又增加另外一些要插入的词语。
(3)词语不变,改用“删除并插入”,就是说在“删除”被修改动议的一些词语之后,再插入这些要插入的词语。
(4)词语不变,改变插入的位置。
可以用“辅修正案”来修改“插入词语”,但“辅修正案”的方式只限于词语类,即“插入词语”、“删除词语”或“删除并插入词语”。
1(b).插入段落
“插入段落”(to insert or add a paragraph)的规则基本与“插入词语”相同,只是“插入段落”获得通过后,还可以在插入的段落的最后(只可以在最后)插入词语。插入的词语不可以改变插入的这个段落的意图或与之抵触。要想修改润色插入段落的内容,必须在对“插入段落”表决之前提出“辅修正案”。一旦“插入段落”得到通过,就不能再删除这个段落,除非是同时删除包含这个段落在内的若干个段落,因为这样就等于提出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插入段落”被否决,那么就不能再重提实质上同样的问题。如果被否决的段落经改写或缩写后内涵已经不同,那么就可以作为一个新的问题重新提出插入段落。
1(a)1(b)的格式和举例
“插入词语(或段落)”可以有如下这些格式:
我动议修改决议,在‘物业’前面插入‘水岸’。
我动议修改,在‘100美元’后面插入‘并报销费用’。
我动议在‘所有’和‘员工’之间插入‘正式’。
我动议在第二段第五行‘股票’前面插入‘优先股’。
我动议在第三段后面插入下面的段落:……。
我动议在最后加上下面这句话‘费用不得超过2 000美元’。
我动议在最后加上下面的段落:……。
对于一系列的修正案,主持人在“宣布议题”和“提请表决”时要特别小心,要让大家明确当前表决的是哪一层级的修正案,以及对于这一层级来说,赞成和反对的效果各是什么。
所以,建议主持人在就修正案宣布议题的时候,遵循下面三个步骤:
(1)跟其他动议一样,宣布“有人动议且经附议……”;
(2)宣读,如果修正案通过,主动议(或主动议中跟修正案有关的那部分)会变成什么样子:“如果修正案通过,主动议将变成……”;
(3)再次澄清并强调现在直接待决的议题是修正案:“当前议题是……”。
假设主动议为“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且为直接待决。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修改,在最后添加“并改建成停车场”。(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并经附议,在最后添加“并改建成停车场”。如果该修正案得到通过,主动议将变成:“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并改建成停车场。”当前议题是修正案,即在最后添加“改建成停车场”。
类似地,在就修正案提请表决时,如果自从上次宣读修正案内容之后又展开过辩论或者引入过其他动议,那么建议也采用类似的三个步骤:
(1)重读修正案:“当前议题是……”;
(2)宣读如果修正案通过,主动议(或主动议中跟修正案有关的那部分)会变成什么样子:“如果修正案通过,主动议将变成……”;
(3)提请表决是想办法让参会者非常明确表决的对象是修正案:“所有赞成……的,请说‘赞成’[短暂停顿],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
主持人:当前议题是修正案,即在最后添加“改建成停车场”。如果该修正案得到通过,主动议将变成:“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并改建成停车场。”所有赞成在最后添加“改建成停车场”的,请说“赞成”[短暂停顿],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
表决之后,主持人宣布修正案的表决结果,并紧接着宣布接下来直接待决的议题。
主持人:赞成方获胜,修正案通过。当前议题为修改后的主动议,即“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并改建为停车场”。
如果修正案被否决,主持人按下述方式宣布表决结果:
主持人:反对方获胜,修正案被否决。当前的议题为主动议,即“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
此时,无论修正案通过还是被否决,主动议都可以继续辩论,并且可以提出新的、不同的修正案。
有些情况下——取决于决议和修正案的复杂度、议题的性质、会议的条件等因素——只宣读修正案的内容就足够了,反而可能更利于大家理解。反过来,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中,为了避免歧义,建议主持人采取四个步骤:(1)宣读原来的主动议、决议或者跟修正案相关的那一部分;(2)宣读修正案;(3)宣读修改后的主动议或决议或其中相关部分;(4)再次强调当前议题是修正案。
为了举例说明“插入”作为“辅修正案”的情况,假设如下这些动议待决:
(1)决议:“决定,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
(2)(当前直接待决的)主修正案:“添加‘并改建成停车场’”(假设大家已经了解该项目各步骤的费用预算)。
成员X(取得发言权):我动议在“停车场”前面插入“经环境美化的”。(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有人附议修改主修正案,即在“停车场”前面插入“经环境美化的”。如果这样修改,主修正案将变成,“在‘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的决议后添加‘并改建成经环境美化的停车场’”。现在的议题是插入“经环境美化的”。
在上述的例子中,主持人宣读了“主修正案”在假设“辅修正案”通过之后的版本。
如果有辩论,辩论只能围绕一点:如果要将这块地改成停车场,那么是否建成环境美化的停车场。辩论结束后,主持人把“辅修正案”提请表决,宣布结果,然后重新宣布“主修正案”的议题。
主持人:现在就辅修正案进行表决,即在主修正案的“停车场”前面插入“经环境美化的”。如果这样修改,主修正案将变成,“在‘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的决议后添加‘并改建成经环境美化的停车场’”。注意现在的表决不能决定是否建设停车场,而只是说如果建停车场,是否要“环境美化”。赞成表示支持“环境美化”,反对表示反对“环境美化”。所有赞成的请说“赞成”……。所有反对的请说“反对”……。赞成方获胜,插入“环境美化”。接下来继续讨论修改后的主修正案,即“添加‘并改建成经环境美化的停车场’。如果该修正案得到通过,决议将变成“决定,协会购买总部旁边的土地并改建成经环境美化的停车场。”这意味着一旦购买这块土地,将会建成停车场,而且是经环境美化的。现在就此修正案发表意见。
然后展开辩论,最后表决。
对于简单而又显然有道理的修正案,可以用“默认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请参阅第54—56页)的方式来处理。例如,假设有下面的主动议待决,“委派房产委员会取得维修费用报价。”有人动议“在‘报价’前面加上‘至少三份’”。如果主持人认为大家都会认可,则可以说,“如果没有人反对,我们将加上‘至少三份’,变成‘取得至少三份维修费用报价’。[暂停]没有反对意见,修正案得到通过。”
2(a).删除词语
“删除词语”(to strike out words)应该指明被删除的词语所在的位置,除非这个位置非常明显不致引起混淆。
每一次动议删除的那些词语必须是连续的;但“辅修正案”可以修改“主修正案”使之变成删除分开的若干词语。如果需要删除分开的若干词语,最好的办法是删除整句话并插入新的句子。如果要删除的词语过于分散,那就只能用几个动议分别删除。
如果“删除词语”的动议得到通过,同样的词语不能插回原处;必须改变措辞或者插入新的位置,使之成为新的动议。如果删除某些词语的动议被否决,那么在保证上述的“词语连续”原则的基础上,下面这些动议仍然是合规的:
(1)“删除词语”:只删除上述词语中的一部分;
(2)“删除词语”:在删除上述全部(或部分)词语的同时,还删除紧挨着的另外一些词语;
(3)“删除并插入”:在删除上述全部(或部分)词语的同时,插入一些新的词语;
(4)“删除并插入”:删除上述全部(或部分)词语,同时删除紧挨着的另外一些词语,然后插入一些新的词语。
必须注意:“删除词语”只能被“删除词语”修改,就是说如果“主修正案”是“删除词语”,那么“辅修正案”只能是删除“主修正案”中涉及的词语。如果“辅修正案”得到通过,那么无论“主修正案”通过与否,所有“辅修正案”中删除的词语都会留在主动议中。例如,假设下面这些动议待决:
(1)主动议:指示秘书致信给议员阿尔特曼、布洛克、克罗雷、戴维森和爱德华;
(2)主修正案:删除主动议中的“布洛克、克罗雷、戴维森”;
(3)辅修正案:删除主修正案中的“克罗雷”。
如果辅修正案得到通过,那么主修正案变成“删除主动议中的‘布洛克’和‘戴维森’”,而无论主修正案表决的结果如何,“克罗雷”总会留在主动议中。如果“主修正案”只删除一个词语,那么该主修正案不可再修改,因为如果要修改,辅修正案也只能是从主修正案中删除这个词语,这等于直接否决了主修正案,是不合规的。
如果待决的“主修正案”是要删除一句话,而有人认为这句话可以保留,只是需要改善措辞,这时用“辅修正案”来达到这个目的已经不可能了。这个人可以在针对“主修正案”的辩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即这句话应该如何重新措辞,并声明如果“主修正案”被通过,他将会动议插入他的新句子。如果“主修正案”被否决了,他也可以动议“删除原句并插入他的新句子”。
2(b).删除段落
“删除段落”(to strike out a paragraph)与“删除词语”的区别主要在于各自“辅修正案”的规则和效果有所不同。如果“主修正案”是要删除一个段落,那么“辅修正案”仍然可以使用全部三种针对词语的修改方式(即“插入词语”,“删除词语”或“删除并插入词语”)来对这个段落进行改进,而且,即使作为“主修正案”的“删除段落”被否决了,“辅修正案”所做的改进也仍然有效,随着这个段落一起保留在原动议中,也就是说,“辅修正案”所增加的就留下了,所删除的就去掉了,所修改的就改变了。对于“主修正案—辅修正案”分别是“删除词语—删除词语”和“删除段落—删除词语”这样两种情况,它们的结果分别是:
● 如果“主修正案”是“删除词语”,那么因“辅修正案”而删除的、“主修正案”中的词语将保留在“原决议”中,无论“主修正案”通过与否(这点前文已经解释过)。
● 如果“主修正案”是“删除段落”,那么因“辅修正案”而删除的、该段落中的词语将从“原决议”中被删除,无论“主修正案”通过与否。
某个段落被删除以后,就不能再插回原处,除非改变措辞使之表达新的意思,或者虽然是同样的段落,但是插入到不同的位置。如果“删除段落”被否决,那么针对这个段落(或其中的词句)的其他的修正案仍然是合规的。
2(a)2(b)的格式和举例
例如:“我动议删除第5行‘人行道’前面的‘混凝土’。”或者“我动议删除纲领文件的第三段。”第141页给出的关于“插入”的各种格式也同样适用于“删除”。
假设如下“主动议”待决:“保龄球协会设立一个分会并对南木中学的初中生和高中生开放。”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删除“初中生和”。(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并经附议,删除“初中生和”。如果通过该修正案,主动议就变成“保龄球协会设立一个分会并对南木中学的高中生开放。”现在讨论是否删除“初中生和”这四个字。
后面的程序与“插入”中给出的程序类似。
3(a).删除并插入词语
“删除并插入”(to strike out and insert)适用于那些“删除”和“插入”这两个动作需要同时发生的情况。如果只提删除什么不提插入什么,或者只提插入什么不提删除什么,那么其他成员就可能不理解修改的目的而不去投票赞成。这两个部分是不可分的,不允许用“辅修正案”或者“拆分议题”(Division of a Question)来把它们分开处理。
在议事规则里面,“删除并插入”与“替换”(to substitute,请参阅第146页的3[b])是不同的。“替换”的对象只能是段落或者更长的部分,不能用于词语。而“删除并插入”的对象只能是词语。
“删除并插入”还可以细分为两种子方式:
● 不同的词语被插入到相同的位置;或
● 同样的词语被插入到其他的位置。
“删除并插入”的两个组成部分——“删除”和“插入”,必须相关,不能反映两个没有关系的议题;如果就是想用一个修正案提交两个独立的修改事项,那要取得会议的“默认一致同意”。上述第一种类型“不同的词语被插入到相同的位置”中插入的词语必须跟删除的词语有关系或者针对同一个问题。上述第二种类型“同样的词语被插入到其他的位置”,允许插入的词语跟删除的词语略有不同,但必须实质一致。
“不同的词语被插入到相同的位置”这种子方式更为常见,所以下面主要讨论。
“删除并插入”如果是作为“主修正案”提出的,那么主持人照常宣布这个主修正案的议题并展开辩论;但接下来如果有“辅修正案”想修改这个“主修正案”,那么要注意,必须将这个“主修正案”的两个元素,即“删除”和“插入”,分别对待,就是说不能在一个“辅修正案”中同时修改“主修正案”中的“删除”部分和“插入”部分,并且,要分别遵守“删除词语”和“插入词语”的规则,即“删除词语”只能被“删除词语”修改,而“插入词语”可以被三种词语类的方式所修改。如果一个“删除并插入”的“主修正案”涉及很多词语,因而可能引起几个“辅修正案”,那么通常最好先修改“主修正案”中“删除”部分,好让大家在随后润色“插入”部分的时候知道被换掉的是哪些词语。“删除”部分修改完之后,再修改“插入”部分。但是,主持人还是要根据情况判断一下会议是否希望遵循这个顺序,或者这样是否更好。但无论按什么顺序进行修改,只要没有“辅修正案”待决,那么整个“主修正案”都可以辩论,就是说无论是“删除”部分,还是“插入”部分,都可以在辩论中涉及。
假设待决的“主修正案”是“删除并插入”,现在出现一个针对“删除”部分提出的“辅修正案”,如果之前尚未提出过任何针对“插入”部分的“辅修正案”,那么主持人可以照常处理这个“辅修正案”,待其得到表决后,继续讨论“主修正案”。当第一个针对“插入”部分的“辅修正案”提出来时,主持人要做出判断:如果主持人认为可能还有针对“删除”部分的“辅修正案”尚未提出来,那么主持人可以选择遵循上一段提到的顺序,可以说,“主持人认为有必要首先完成对‘删除’部分的修改”,或者进一步说,“是否还有针对‘删除’部分的修正案?”如果没有人响应,主持人接着说,“继续讨论修改后的主修正案,现在可以修改‘插入’部分。”给予针对“插入”部分的“辅修正案”充分的机会以后,针对两个部分的修改就都合规了。如果再也没有“辅修正案”提出了,也没有新的针对“主修正案”的辩论发言了,那就可以对经过“辅修正案”修改过的“删除并插入”进行表决。
“删除并插入”得到通过以后,“删除”和“插入”的内容也不能随便恢复,其中的规则分别跟“删除”和“插入”的相应规则是一样的,除非是要对“删除并插入”进行“重议”,或者不是简单的恢复,而是改变措辞或者位置,使之成为新的动议(请参阅“插入”和“删除”的相应规则)。
如果“删除并插入”被否决,那么如下动议仍然合规:
● 把“删除”部分或者“插入”部分单独作为一个动议提出;
● 仍然是“删除并插入”,但“删除”的内容或者“插入”的内容(二者之一或全部)在内容或措辞上有所改变,成了新的动议。
假设“主修正案”要“删除”一个“片断”(passage)——长度和复杂程度任意的词语、句子或若干句子,但尚未构成一个完整的段落——并“插入”一个新版本,此时有人想插入另一个版本,或者一个更接近原文的版本,但是使用“辅修正案”又会过于复杂或者根本不可能,特别是当“主修正案”涉及一个或者几个完整的句子,但是又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段落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应该发言反对当前的“主修正案”,并声明如果会议否决这个“主修正案”,自己会动议“删除”同一片断,但“插入”更好的版本,且具体说明自己的版本是什么。他的语气要尽可能坚决,因为如果最先提出的“插入”版本被采用,就不能再修改了,除非借助于一个包含了新议题的动议。
跟“删除”类似,“删除并插入”也可以用来删除或修改几个分开的词语。做法是动议“删除”一个足够长的包括了所有要删除或修改的词语的“片断”,“并插入”一个新的体现了所有的修改意图的“片断”。如果一个段落中有几处这样的修改,那么最好重写整个段落,然后直接动议“替换”段落,请参阅3(b)。
3(a)的格式和举例
假设下面的决议待决:“决定,市民协会表态同意将洛克维尔作为社区大学的新址。”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修改,删除“洛克维尔”,插入“恰山”。(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有人附议,删除“洛克维尔”,插入“恰山”。如果修正案通过,决议将变成“同意恰山作为社区大学新址。”当前议题是修正案,即删除“洛克维尔”,插入“恰山”。
对这个修正案的辩论只能围绕着“哪一个校址更好”这个问题展开,然后,主持人提请表决,请参阅“插入”部分的举例。对原决议本身的辩论可以围绕整个决议展开,例如,可以发表意见说根本没必要对校址问题发表任何看法。
3(b).替换
“替换”(to substitute)的对象必须是整个段落或章节、整个主动议或决议。要被替换掉的段落、章节、主动议或者决议称做“旧版本”(the original),而重新提供的段落、章节、主动议或者决议称做“新版本”(a substitute)。可以用若干句子来“替换”一个只有一句话的段落。(后面会说明如何更换(10)一个由多个句子组成的段落之中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对主动议、决议或者决议中的某个段落的“替换”,因为修改的对象是原动议本身,所以必然属于“主修正案”,只有在没有其他“修正案”待决的时候才合规。但是,对“主修正案”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段落提出更换则是“辅修正案”,因为修改的对象是“主修正案”;并且因为对象是段落,所以属于“替换”。(11)
“替换”作为“主修正案”的使用方法,跟“删除并插入”是类似的,请参阅第149—153页的描述。只要没有“辅修正案”待决,就可以对整个“主修正案”(即“替换”)展开辩论,辩论时可以同时涉及新、旧两个版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判断“主修正案”是否有意义。但是,如果要对此“替换”提出“辅修正案”,那么就要把“替换”分解成“新版本”和“旧版本”(即新段落和被删除的段落)两个部分分别处理。有一点是跟“删除并插入词语”不同的,就是对于新、旧版本这两个部分,所有三种修改的类型都可以使用(“插入”、“删除”、“删除并插入”),因为当“主修正案”是对这个段落单纯的“删除”或者单纯的“插入”时,所有这三种类型就都是可以使用的。于是,对于要被删除的段落来说,虽然已经有动议要用一个新版本来替代自己,却仍然可以再用“辅修正案”对其进行完善。主持人可以选择是否遵循“先修改旧版本,后修改新版本,最后新旧版本都接受修改”的顺序,这类似“删除并插入词语”的情况,但对于“替换”段落来说,通常更有必要遵循这样的顺序,这从后面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在所有的“辅修正案”都得到了处理,并且对“主修正案”(即“替换”)也进行充分辩论之后,就可以对“替换”进行表决。
如果要更换段落中的一部分,而这个部分包含了连续的一个或者几个完整的句子,那么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使用“删除并插入”;另一种是“替换”整个段落。二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但是能够应用在它们上面的“辅修正案”是不一样的。如果这些句子所在段落的大部分都要修改,那么建议使用“替换”,只不过这样一来,“辅修正案”也可以指向段落中原来不打算修改的部分。
在对“替换”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该先宣读旧版本,再宣读新版本,而且无论新、旧哪个版本,只要又被“辅修正案”修改过,就要按照修改后的文字宣读。即使整个主动议或者决议被替换,“替换”的“通过”也只意味着对原决议进行了“修改”,并不等于新决议本身的“通过”,所以“替换”后的“新决议”仍然待决。
更新后的段落、章节或决议不能再被修改,但是可以在前后“插入”(to add)一些不改变段落现有内容的东西,这跟“插入段落”的情况一样。而被替换掉的段落不能插回原处,除非措辞或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或者插入到另外一个位置,这样它就变成一个新的议题——这跟“删除段落”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替换”动议被否决,仅仅意味着会议不同意用这个新段落来替换指定的段落。这个新段落仍然可以“替换”另外一个已有段落,或者直接“插入”到某个位置。另一方面,未能被替换掉的那个段落,也仍然可以接受其他的修改,包括“删除”(当然,不能“删除”整个决议),或者被另外一个新段落“替换”。
如果正在对决议进行“逐段或逐条讨论”(Consideration by Paragraph or Seriatim,请参阅第28节),那么可以对当前正“接受修改”(open to amendment)的段落或章节提出“替换”。但是必须等到所有的段落或章节都分别得到了讨论和修改,并且由主持人宣布整个文件都“接受修改”的时候,才能对整个文件提出“替换”。
如果一份决议,连同其待决的“主修正案”,或者再加上“辅修正案”,一起被“委托”给委员会,那么该委员会在报告时,可以建议“替换”整个决议,不过这个“替换”必须在本来的两级修正案已经得到表决之后才能够进入待决状态。也就是说,主持人在得到这样的报告和建议之后,首先要对“辅修正案”进行“宣布议题”(state the question)、“展开辩论”(open to debate)、“提请表决”(put the question to vote),然后再对“主修正案”执行同样的程序,最后,主持人才可以“宣布”委员会建议的“替换”,并按照“替换”的规则继续。
上段所指的情况中,如果“主修正案”是一个“替换”,“辅修正案”可能是针对被替换掉的段落(旧版本)提出的,也可能是针对新的段落(新版本)提出的;那么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倾向于新版本,也可以倾向于旧版本,并具体说明对“辅修正案”的意见,甚至也可以把两个版本都否决,进而提出委员会建议的版本。无论哪种情况,主持人应该从“委托”前的状态继续,按照“替换”的规则处理原来的“主修正案”和“辅修正案”,然后才能宣布新提出的修正案(委员会的建议),因为直到这个时候它才是合规的。
“替换”通常可以方便而有效地处理那些决议文字比较粗糙的情况,或者针对同一个问题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已经在处理某个具体的小修改,而有人觉得自己有一个更好的版本可以直接“替换”,那么他可以发言,简要说明自己版本的重点,并声明一旦没有其他的修正案待决,就可以提出自己的“替换”版本。如果他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动议对现在正待决的那些修正案“结束辩论”(Previous Question,请参阅第16节)。
“替换”也可以作为削弱甚至推翻原动议的手段。这种策略可以有两种实施方式:一种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原动议的强度;另一种是要通过替换它的内容来降低它得到通过的可能性,使它最终流产。需要注意的是,投票“赞成”替换整个决议或主动议,通常被看做“否决”那些在旧版本中存在但却没有在新版本中出现的条款。
正确使用“替换”的规则就可以保证公平地对待意见相左的双方(支持旧版本的和支持新版本的)。“替换”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这种分歧的出现。主持人应该宣布规则,即“先修改旧版本,后修改新版本,最后新旧版本都接受修改”。按照第150—151页和第154页所描述的程序,支持旧版本的人先有机会参考新版本提出的观点把旧版本修改成容易被更多的人接受的形式。这样既不妨碍对“替换”动议的辩论自由,又保证旧版本能得到充分和适当的考虑;然后,在“替换”表决之前,必须要先对新版本进行修改完善,这样大家在决定是否放弃旧版本的时候就可以清楚地知道新版本最终是什么样子。
3(b)的格式和举例:替换
假设下面的决议待决:“决定,教区联盟承担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施工和设施配备工作,并尽可能利用现有房舍的贷款解决资金问题。”
有意见强烈要求进一步调查研究,但也有很多人坚持要立刻批准执行。双方旗鼓相当,结果难以预测。
成员A(取得发言权):我动议将当前决议替换为:“决定,指派教区理事会组织专家对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必要性、成本、可行的资金来源以及后期维护等问题进行调研并作详细报告。”(附议)
主持人:有人动议并经附议将当前决议替换为:[宣读成员A的新版本]。替换意味着刚才朗读的版本将代替旧版本成为当前的待决决议。[辩论]
成员L(实际上支持原动议,反对替换,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修改所提新版本,在最后添加“要求在20天内完成。”(附议)
主持人:主持人认为要遵守“先修改旧版本,后修改新版本”的规则。如果“替换”被否决,对旧版本的修改仍将改变原决议在最终表决时的措辞。(12)所以,在处理刚才所提的辅修正案之前,主持人请问各位是否有对旧版本即原决议的修改。原决议为:“决定,教区联盟承担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施工和设施配备工作,并尽可能利用现有房舍的贷款解决资金问题。”是否有对原决议的修改?
成员X(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修改原决议,删除“承担”一词后面的话,并插入“为建设和配备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筹款的活动组织工作。”(附议)
主持人对此修正案“宣布议题”,阐明它的效果,然后在辩论之后“提请表决”。假设原决议的拥护者对这个“辅修正案”的意见存在分歧,部分支持,部分反对。但是,对于那些觉得这个项目还不成熟因而支持“替换”的人来说,这个针对“旧版本”的“辅修正案”又使他们觉得“替换”没有必要了,所以他们多数支持这个“辅修正案”。假设这个辅修正案得到了通过,主持人宣布结果:
主持人:赞成方获胜,修正案得到通过。待决决议变成:“决定,教区联盟承担为建设和配备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筹款活动的组织工作。”现在的议题是同不同意进行替换。(此时可以进一步对修改后的决议,即旧版本进行修改,然后才允许对新版本的修改。)
成员L(支持原动议的,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修改新版本,在最后添加“要求在20天内完成。”(附议)
主持人:在受理刚刚所提修正案之前,主持人再次询问,是否有对现在版本的决议的进一步修改?[停顿。]没有进一步修改。有人动议并经附议,在新版本的后面添加“要求在20天内完成。”如果刚刚所提修正案获得通过,用以替换的新版本将变成:“决定,指派教区理事会组织专家对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必要性、成本、可行的资金来源以及后期维护等问题进行调研并作详细报告,要求在20天内完成。”当前议题是辅修正案,在用以替换的新版本最后添加“要求在20天内完成。”
辩论认为不可能在20天内完成调研。那么假设这个辅修正案被否决。
成员B(支持“替换”,但是担心如果不加上一个时间限制的话“替换”可能无法通过——取得发言权):我动议修改新版本,添加“要求在60天内完成。”(附议)
主持人对此修正案“宣布议题”,辩论后“提请表决”。假设这个辅修正案获得了通过。主持人继续:
主持人:赞成方获胜,辅修正案得到通过。建议的新版本变成,“决定,指派教区理事会组织专家对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必要性、成本、可行的资金来源以及后期维护等问题进行调研并作详细报告,要求在60天内完成。”现在可以就是否“替换”进行表决吗?
经过进一步修改新版本,主持人说:
主持人:针对新版本是否还有进一步的修改?[停顿]既然没有,那么现在无论是针对旧版本还是新版本的辅修正案都是可以受理的。
当辩论意见和辅修正案都不再出现,主持人提请对“替换”进行表决,即先(一般由主持人)宣读旧版本(被辅修正案修改后的决议),再宣读被辅修正案修改后的新版本。
当辩论意见和辅修正案都不再出现,主持人提请对“替换”进行表决,即先(一般由主持人)宣读旧版本(被辅修正案修改后的决议),再宣读被辅修正案修改后的新版本。
主持人:当前议题为:是否同意替换。主持人将首先宣读旧版本,再宣读新版本。原动议是“决定,教区联盟承担为建设并配备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筹款的活动组织工作。”新版本是“决定,指派教区理事会组织专家对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必要性、成本、可行的资金来源以及后期维护等问题进行调研并作详细报告,要求在60天内完成。”当前议题是:是否用后面宣读的版本替换先前宣读的原决议?所有赞成替换的请说“赞成”……。所有反对替换的请说“反对”……。
主持人宣布“替换”的表决结果,接着对获胜的那个决议版本继续“宣布议题”。例如:
主持人:赞成方获胜,替换获得通过。现在的议题是如下决议:“决定,指派教区理事会组织专家对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的必要性、成本、可行的资金来源以及后期维护等问题进行调研并做详细报告,要求在60天内完成。”
或者,
主持人:反对方获胜,替换被否决。现在的议题是如下决议:“决定,教区联盟承担为建设并配备教区房舍新建服务翼楼筹款活动的组织工作。”
无论现在哪个决议待决,仍然可以有进一步的辩论。如果“替换”得到通过,那么现在待决的动议(指派专家调研)的性质如同被插入的一个段落一样,即除了在决议后面“添加”文字以外,不能再进行任何修改。另一方面,如果“替换”被否决,进行筹款活动的那个决议仍然可以进一步修改;不过之后在判断新的修正案提出的是否为新问题的时候,必须考虑所有在引入“替换”之前以及在它待决和讨论过程中已经出现过的修正案。
【善意修改】
术语“善意修改”(Friendly Amendment)通常指修正案的动议人赞同原主动议的意图,并且认为自己的修正案可以增强原主动议的效果,或者提高其得到通过的机会。无论原主动议的动议人是否愿意直接“接受”(accept)这个修正案,这个修正案都仍然要进行辩论和正式表决(除非“默认一致同意”给予通过),并且遵循所有“修改”动议的规则(请参阅第295—298页)。
填空
“填空”(Filling Blanks)虽然本身不是“修改”动议的一种方式,但却是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手段。因为“填空”可以让主动议或者主修正案中某个“细节”(specification)的任意多个“选择”(alternative choices)同时待决。事实上,它是下面这条规则的一个例外手段:即同一时间,只允许有一个“主修正案”和一个“辅修正案”(请参阅第135页)。这个例外手段非常有用。
根据“修改”的一般规则,对同一个细节最多可以有三个“选择”同时待决(即原动议、主修正案、辅修正案),而且最后提出的必须最先表决。然而“填空”对“选择”的数量没有限制,并且成员们可以在表决前对所有的“选择”做统一的比较和权衡。“填空”一般用来确定名字、地点、日期、数量、金额等细节。
【创建空格】
“创建空格”(creating a blank)有三种方式:
(a)动议在提出时就是含有空格的,例如,主动议可以是“决定,第432分会修建新办公楼,投资不得超过_______美元。”或者,针对某个主动议提出了一个修正案:“添加‘且估价必须在________(含)之前提交。’”
(b)成员可以动议“创建空格”。例如,假设当前的决议是“决定,第432分会修建新办公楼,投资不得超过30万美元。”创建空格的动议可以是“删除当前待决决议中的‘30万美元’而创建空格。”一旦通过,被删除的内容(这里就是“30万美元”)自动成为填空的选择之一。虽然表面上“创建空格”(creating a blank)与“删除并插入”相似,但实际上它却是一个“偶发动议”(incidental motion,请参阅第69页)。但如果“结束辩论”(Previous Question)已经待决,则“创建空格”不合规。“创建空格”(Create a Blank)需要附议,不可辩论,不可修改,而且即使有涉及相关细节的“主修正案或辅修正案”正待决,它也是合规的。例如,假设仍是上面的主动议待决,同时还有“主修正案”要“删除‘30万美元’并插入‘35万美元’”待决,此时“删除‘30万美元’而创建空格”的动议仍然合规。一旦该“偶发动议”得到通过(此时刚才的“主修正案”还没有表决),那么这两个数字就都成为选择之一,就是说“30万美元”和“35万美元”都是选择。
(c)主持人可以建议创建空格,例如,主持人可以说:“主持人建议删除‘30万美元’而创建空格。如果没有反对,空格即被创建。[停顿。]没有反对,空格已被创建。”如果有人反对,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把自己的建议当做上面提到的“创建空格”(Create a Blank)动议来处理。
一旦空格出现,任何人都可以不经“附议”而提供一个不同的名字、地点、数字、日期或金额作为填空选择。成员不可以一次提出两个或更多的选择,除非空格本身就需要多个选择才能“填满”,例如在指派若干委员会成员的时候,此时,要在其他成员都有机会提出至少一个选择之后,想提多个选择的成员可以一次提出多个选择,但总数不能超过空格本身可以容纳的选择数。之后,除非得到“一致同意”,否则不能一次提出两个或更多的选择。每一个选择都是可以辩论的,并且逐一单独表决,直到“过半数表决”选中了一个。
【用名字填空】
下面的原则适用于用名字填空的情况:
(a)用一个名字填空的程序基本上与“提名”(making nominations)一样。每次有人提名,主持人就要立刻重复候选人的名字,最后按照同样的顺序依次表决,直到某个名字得到“过半数表决”通过,然后忽略其余的名字。
(b)如果需要用几个名字填空,而得到提名的人数等于需要填空的人数,那么可以用“默认一致同意”直接插入这些名字。
(c)如果需要用几个名字填空,而得到提名的人数多于需要填空的人数,那么主持人依照提名出现的顺序依次表决,直到得到“过半数表决”通过的人数达到所需的人数,忽略其余的名字。
(d)如果需要填空的人数不确定,那么主持人对所有提名依次表决,所有得到“过半数表决”通过的名字被填入空格。
【用金额填空】
空格内容的特征往往决定了表决的顺序,金额类型的空格就是典型的例子。此类空格表决顺序的一般原则是:得到通过的可能性越低的选择,越先进行表决。这样,赞成票数越来越多,直到过半数。
举例说明,假设决议是要建设办公楼,但“投资不超过________美元”。已有的选择是:35万美元、25万美元、40万美元和30万美元。由于决议的性质是花钱,应该是越少越好,所以越多通过的可能性越低,表决的顺序就应该是从高至低。如果40万美元被否决,就对35万美元表决,否决后再对30万美元表决,如果这个金额得到通过,就不必再对25万美元表决了,而是由主持人直接宣布“将30万美元填入空格。当前决议变成,‘决定,……,投资不超过30万美元。’”注意,如果从最小金额开始表决,就可能没有机会考虑更大的金额,导致那些希望阐明额外的投入所能带来的更显著的额外价值的人没有发言的机会。
另一方面,假设待决决议是“以________美元的总额出售总部大楼。”这种情况下,售价应该越高越好,所以应该从最小的金额开始表决。
【用地点、日期或数字填空】
如果要用地点、日期或数字来填空,那么可以从下面的表决顺序中选择一种:
(a)按照各个“选择”出现的顺序依次表决,类似用名字填空的情况。
(b)按照“越难通过,越先表决”的原则来排序,类似用金额填空的情况。
(c)如果没有确切的依据可以决定应该升序还是降序,那么就采用降序,即从最大的数字、最长的时间或最久的日期开始。
有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定的顺序:
被删除以创建空格的金额不作特别处理,跟其他金额一起按照逻辑顺序表决;但是被删除以创建空格的名字却必须最先表决。
对空格的表决方式并没有限制(请参阅第44页以及第409页),不过很少使用“书面不记名表决”或者“点名表决”,除非表决对象是名字,或者竞争激烈。例如几个城市在竞争会议举办权。表决对象是名字时,“书面不记名表决”的方式更公平和准确,因为如果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大家往往对先出现的名字印象深而更多地投他们的票。
必须要注意,“填空”的表决结果并不能决定主动议的通过与否。填空一经完成,主持人必须立刻对整个主动议“宣布议题”并进一步展开辩论和修改。
“结束辩论”不能应用于“创建空格”(因为“创建空格”并不能辩论);它也不能应用于“填空”,也就是说不能用来要求立刻对填空进行表决,以结束空格建议的提出和讨论——这要用“结束建议”(Close Suggestions)来实现,它等同于“结束提名”(Close Nominations,第31节),要求“三分之二表决”,在已有足够机会提供出建议之后合规。
一般来说,在对整个动议表决以前应该完成填空。但是如果大多数人相信无论如何该动议会被否决,那么为了节省时间,可以针对空格所在的主动议或修正案提出“结束辩论”。(13)如果“结束辩论”得到通过,那么会议要立刻对已经提出的空格“选择”进行表决以完成填空(如果还没有任何空格建议,那么可以忽略),然后再对包含空格的主动议或者“修正案”进行表决。如果不巧一个仍带有空格的主动议或者“修正案”获得通过,那么要马上完成填空,然后才能继续处理后面的动议(优先动议除外)。
(更多创建空格和填空的举例,请参阅第171、172、173、174、178—179、272、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