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管〔2012〕333号)
第七条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第九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十一)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