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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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分配

第1章 关于所有制

§1.本著作第一编所阐述的原理,在某些方面,与我们现在将要开始探讨的问题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财富生产的规律和条件,带有自然科学的真理所具备的性质。在这些规律和条件中,并不存在选择的或者人为的因素。无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生产,而这种方式和条件,则是由外在的事物的构成以及人类自身的肉体与精神的结构所具有的内在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人类的主观意愿如何,他们的生产都将受到前期积累的限制,而在积累水平一定的条件下,产量则与他们的力量、技能、机器设备的完善程度以及利用联合劳动的优势的精细程度成比例。无论人类的主观意愿如何,在同一块土地上使用双倍的劳动将不能生产出双倍的粮食产量,除非耕种技术有所改进。无论人类的主观意愿如何,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个人的非生产性支出将使社会趋于贫困,而只有他们的生产性支出才会使社会变得富裕。对于这些不同问题所持有的观点或者意愿,并不能支配这些问题的本身。事实上,我们无法预见将来由于人类进一步掌握了自然规律,发明了目前我们还毫无所知的新的生产工艺,将会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现有的生产方式,或者将使劳动的生产能力得以提高的幅度究竟有多大。不过,无论我们在物质构成所设定的限度内可能为自己开拓出多大的空间,我们都知道,这种空间一定是有限的。我们无法改变物质或者精神固有的性质,我们只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成功地利用这些性质,使之产生令我们满意的结果。

财富的分配却并非如此,它纯粹是与人类制度有关的问题。只要物品存在,人类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个人地或者集体地处置它们。他们可以将物品交由他们所喜欢的任何人,并基于任何条件予以支配,而且,完全的独居形态除外,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中,物品的任何处置方式都需要获得社会的认同,或者不如说,都需要获得对于社会有控制能力的人士的认同。即使个人在没有接受任何人帮助的情况下,通过他本人的辛勤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个人也无权拥有,除非得到社会的准许,否则,不仅社会可以将这些产品从他的手中拿走;而且,如果社会采取默许的态度,或者不进行干预,或者不雇用他人加以保护,以达到使他对这些产品的占有不受干扰的目的的话,那么,其他人也可以并且将会将这些产品从他的手中拿走。因此,财富的分配取决于社会的法律与习俗。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那一部分人的观点和情感,决定了这些规则;同时,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国家,这些规则是极不相同的;而且,如果人类愿意的话,那么,这种差别还可能会更大些。

毫无疑问,人类的观点和情感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所遵循的基本法则,与知识、经验、社会制度的现实状况,以及智力和道德文化相互结合的产物。不过,人类的观点如何形成法则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我们当前的研究范围,它属于有关人类进步的基本理论的一部分,与之相关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远比政治经济学的内容更为广泛也更为困难。在此,我们将要考察的并不是财富分配所依据的法则产生的原因,而是造成的后果。至少,这些法则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与生产法则一样,具有许多自然法则的性质。人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其本人和他人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可以依据它认为的最好的法则对财富进行分配,但是,必须像其他自然科学或者精神科学那样,通过观察和推理去揭示这些法则的实施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然后,我们将考察那些在实际中已经采用的或者在理论上可能得到认同的土地和劳动的产品分配的不同方式。在这些方式中,我们首先关注那种重要而且基本的制度,少数特殊情况除外;这种制度一直是社会的经济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尽管它的次要特性有所不同,而且难免有所不同。当然,我们所指的是财产私有制度。

§2.财产私有作为一种制度,并非源于有关效用的任何考虑,这些考虑是在这种制度建立之后为维护这种制度所作出的辩解。通过对于历史以及我们同时代中类似的社会形态的研究所获得的有关蛮荒时代的知识充分说明,法庭(总是先于法律而出现)建立之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确定权利,而是为了镇压暴行和制止纷争。以这种考虑为基本出发点,他们自然会赋予最早占有财产的人以法律的效力,而将最先行使暴力夺取或者企图夺取他人财产的人视为进犯者。这样做,实现了维护和平的目的,这也是平民政府所追求的初始目标;与此同时,通过确认,对于已经占有财产的人,即使他们所占有的财产并非是他们本人的劳动成果,但也包括应当对予以保护的占有自己劳动成果的人附带地提供一种保障。

将财产所有制作为社会哲学中的一个问题加以考虑时,我们只能忽略这种制度在欧洲现存的任何国家中的真正起源。我们不妨假设,在一个未受任何先期占有者阻碍的社会中,一群殖民者最先占据了一片无人居住的土地,除去共同拥有的物品之外,他们没有携带任何其他物品,同时,他们还拥有足够的空间制定他们认为最为有利的制度和政体。因此,他们必须在私有制或者某种公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之间作出选择,以便将其作为开展生产活动的基础。

如果人们选择私有制,那么,我们就必须假设这种制度并未与妨碍私有制原则在古代社会中发挥有益作用的最初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同时出现。我们必须假设,每一位成年男子或者女子都能够保证不受约束地运用并且发挥他的或者她的体力和脑力,生产手段、土地和工具将在他们之间公平分配。因此,就外部用具而言,他们拥有相同的条件,并且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我们也可以设想,在最初的分配中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并且对身体较弱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优惠,足以使他们保持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地位,进而维护社会的平等。但是,这种分配一旦实施,就不再遭受干扰,个人将需要依靠自己的努力与一般的机遇,对于所分配的物品充分地加以利用;反之,如果人们排除私有制,那么,就必须采用将土地和所有生产手段都作为社会共同财产的方案,并且依据共同的利益开展生产活动。我们不妨假设,社会的劳动将由投票选举产生的一位或者数位文职官员予以指挥,并同时假定,社会成员均将自愿地服从他们的指挥。产品的分配将采取相同的方式并成为一种公共行为。产品可能依据完全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或者依据按照个人的需求及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都需要符合社会普遍接受的公平的观念或者政策的意向。

实际产生的规模不大的这种类型的团体,由各种禁欲主义者、摩拉维亚教派、拉普门徒以及其他人士所组成,并依据他们所倡导的从财富不均等的苦难和邪恶中解脱出来的理念,按照大规模贯彻相同思想的方案,使之成为积极探索社会首要原则的主流方式。处于目前这样的时代,当人们普遍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有的首要原则的时候,当社会的苦难阶层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具有发言权的时候,具有这种性质的思想必然会得到广泛的传播。欧洲近期的革命已经大规模地引发了人们对于具有这种性质的思想的思考,并且以这种思想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不同的思维模式,也得到了人们的格外的关注。因此,这种关注很可能不会减弱反而会不断增强。

抨击私有制原则的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张必须对生活和享乐的物质手段采取绝对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的人;另一类是虽然接受不平均的分配原则,但是主张必须依据某种现有的或者设想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的人,这种分配原则必须是公平的或者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像当前的社会中所存在的许多不平等的现象那样,完全是由偶然的因素所决定的。第一类的代表人物,当属作为当代人中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欧文先生和他的追随者。路易斯·布朗和卡贝特先生近来已经成为相同教义的著名倡导者(虽然前者坚持只能把平均分配作为一种向更高层次的公平进行过渡的手段,但是他们都主张各尽其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这种经济制度的特有名称是共产主义,这一词汇源于欧洲大陆,最近才传入英国。而由英国的共产主义者所创造的用以界定他们学说的社会主义一词,目前在欧洲大陆应用时,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它并不一定代表共产主义或者完全摒弃私有制,而是代表任何制度,即只要土地和生产工具不为私人所有,而是为社区、团体或者政府所有即可。在这一体系中,最具有权威性的当属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它们均以实际的或者公认的创始人的名字命名。作为一种体系,前者已经消亡,但是经过几年的公开传播,它在法国非常广泛地播种下了几乎所有能够滋生社会主义思潮的种子;而后者,则在其信奉者的人数、才华和热情等方面,仍然呈现出一派兴旺的景象。

§3.无论这些不同的方案可能具有什么样的优点或者缺点,都可以断言,它们在实际上都是可行的。所有理性的人都相信,一个由数千居民组成的村社,耕种由地位相同的所有的人共同拥有的土地,这些土地目前可以供养全村社的人口;同时,通过联合劳动和最为先进的制造技术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制成品,是可以使产量提高到足以保证他们过上舒适的生活的;而且,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们会想办法从每一位具有劳动能力的村社成员那里获得所需要的劳动,当然,如果必要,他们也可能采取强制性手段。

对财产公有和产品平均分配制度持反对意见的人通常认为,这种制度将促使每个人倾向于逃避他们所应该承担的工作。毫无疑问,这一点道出了一个实际上的确存在的问题,不过,反复强调这一点的人似乎忘记了,在现行的社会中,十分之九都存在这个问题。持有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最为诚实的和有效的劳动只能体现在那些为个人而工作进而能够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人的身上。但是,在英国,从报酬最低的工作到报酬最高的工作,由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人所完成的部分实在少之又少。从爱尔兰的庄稼收割工或者水泥搬运工,到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或者政府的部长,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按照日工资或者固定工资计算报酬的。工厂的操作工与其工作之间的利害关系,要比共产主义社团的成员与其工作之间的利害关系更为薄弱,因为他们不像社团成员那样为了自己即作为成员之一的合伙制企业而工作。可以肯定地讲,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工与其工作之间并不存在个人的利害关系,但是他们却受到与其工作存在个人利害关系的人的监督和指挥,他们的劳动经人安排,他们的头脑接受调遣。然而,即使这一点也远非普遍存在的事实。在所有的公有企业和许多最大型的也最为成功的私人企业中,不仅仅具体的劳动,就连控制和监督工作也都是由领取薪水的员工所完成的。虽然“主人的眼睛”具有众所周知的价值,但只有主人是警惕时并且足够聪明时才是如此。不过,不应该忘记的是,在社会主义的农场或者工厂中,每位劳工不是在一位主人的监督下,而是在整个社会的监督下工作的。在个别情况下,对于固执地拒绝完成分内工作的人,社团可以采用与现代社会所采用的相同的方法,强迫他们遵守社团提出的要求。解雇,作为现在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在任何其他可以雇用的劳工并不能比原来的劳工更好地完成该项工作的情况下,是一种无效的方法;解雇的权利只能使雇主从他的工人那里获得惯常的劳动量,但惯常的劳动却很可能是程度不同的低效率的劳动。由于懒惰和粗心大意而丢掉工作的劳工所遭受的惩罚,即使在最为糟糕的情况下,也不会比救济院给予的管教更严。如果在一种制度下,避免遭受这种惩罚的愿望可以成为人们努力工作的动力,那么,在另外一种制度下,它也同样会发挥作用。我并不打算低估如果劳工可以获得全部或者大部分分外努力劳动的成果对劳工所产生的激励作用,但是,在现行的产业制度中,这种激励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不存在的。共产主义的劳动者也许不具备自耕农或者私人业主那么高的工作积极性,但是,比起那些与工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来说,他们很可能具有更大的活力。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不曾接受教育的劳工阶层对于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今天,让所有的人都接受教育已经成为共产主义规划的一项承诺,如果真的能实现这一点的话,那么,毋庸置疑,所有的社团成员都会像领取薪金的中高级职员那样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应该设想这些中高级职员将会辜负这种信任,因为只要不被解雇,他们无论以何种宽松的方式完成自己的工作,都会领到相同的薪水。毫无疑问,作为一般的规律,固定不变的薪金不会使任何类型的基层员工焕发出最大的工作热情,这也是反对共产主义劳动方式的站得住脚的理由。

即使这种缺点的确存在,但也绝对不会达到那些拒绝认真思考自己所不熟悉的事情的人所想象的严重程度。以前人们可能具有的公共意识,要比当代人惯于设想的强得多。历史证明,可以成功地培育出大多数人的主人翁意识,最适宜滋生这种情感的土壤莫过于共产主义社团。因为所有在今天致力于追求相互分离的个人利益的抱负和身心活动,都找到了另外一个得以施展的空间,并且人们将会自然而然地发现,它们都在追求社团的整体利益。基于相同的理由,可以说明天主教的牧师或者修士对于教会的献身精神,因为对他们而言,除了教会的利益之外并无个人利益可言。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居民将依附于社团,它与公共意志无关,社团的每一位成员都将遵从最为一致的也是最为强烈的个人意志,即公众舆论。这种意志在阻止由社团明确指责的任何行为或者疏忽方面所具有的力量,无人能够予以否认。不过,为了得到他人的认同和赞许而尽最大的努力开展竞争所具有的力量,也被各种情况下(哪怕是出于琐碎的或者大家都无利可言的原因)人类公开互相竞争的经历所证实。社会主义者并不排斥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彼此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工作所产生的这种类型的竞争,因此,必须将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劳动的活力将会衰减到何种程度,或者长期发展下去是否将会完全消失等问题,视为当前尚未解决的问题。

反对共产主义的另外一种观点与此相类似,往往被用来抨击《济贫法案》。如果将愿意工作作为唯一的条件,进而保证社团的每一位成员都能够解决自身和任何数目的子女的生存问题的话,那么,出于深谋远虑进而对人类的繁殖所作出的限制将宣告结束。于是,人口开始以一定的速率增长,社团的生活水平则不断下降,最终将导致真正的饥荒的爆发。如果共产主义没有限制人口的动机,相当于取消了对于人口增长的约束,那么,它确实为这种观点提供了依据。但是,人们完全可以预期,共产主义所倡导的舆论一定会强烈地反对这种自私的放纵。人口的任何增长都会降低生活水平或者促使整体条件的恶化,导致所有的社团成员立即感受到明显的不便(现在尚未如此),而且,不能将这一切再归罪于雇主的贪婪或者富人所享有的不正当的特权。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舆论将指责这种或者任何其他类型的以牺牲社团利益为代价的自我放纵行为;如果这种指责的力度不够的话,则可以诉诸某种惩罚。共产主义的规划特别提出了如何消除人口过剩的弊端的问题,并未给以人口过剩的威胁为理由而反对共产主义的人留有辩驳的余地。

另外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是,难以在社团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劳动。工作的种类很多,应该以什么标准对它们彼此进行衡量呢?又由谁来确定纺织了多少棉布,或者从仓库中发运了多少货物,或者砌了多少砖,或者清扫了多少烟囱,或者耕种了多少土地呢?共产主义的著作家们清醒地意识到对于性质不同的各种劳动作出上述判断是极为困难的,于是,他们通常认为有必要让所有的人轮流从事各种类型的有用的劳动。但这种安排由于中断了劳动分工,因此,必将失去劳动协作所具有的优势,并且大幅度地降低了劳动的生产能力。除此之外,即使是同一种劳动,其在名义上是平等的,但也很可能包含着实际上的极大的不平等。迫使人们从事各种劳动会遭受到人们追求公正的意识的强烈反对,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地适合从事所有的劳动;对于在体力的强弱、意志的坚定程度、动作的快慢以及聪明才智的水平等方面不同的人来说,相同数量的劳动将成为不相同的负担。

不过,虽然这些困难是实实在在的,但却不是无法克服的。就人类的智慧而言,在追求公正的意识的引导下,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分派工作,并将在各种情况下减轻人们的劳动强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准则,这并不是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而且,在一种以实现公平为目标的制度中,即使对于人们的工作所作出的最不合理、最不公平的安排,但与今天工作安排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程度(更不要说工作的报酬了)相比,也是不值一提的。我们还需要记住的是,共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还仅仅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现阶段,人们对于它可能带来的困难的理解,远远超过了对于它所具有的能动性的理解;而且,人类的智慧不过刚刚开始致力于有关共产主义制度组织结构的细节方面的规划工作,以便克服它可能带来的问题,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它所具有的优势。

因此,如果在可能发生所有情况的共产主义与如今呈现多种苦难而且极不公平的社会之间作出选择;如果私有制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情况,使产品的分配几乎与劳动成反比,即根本不劳动的人所获得的份额最大,只参加几乎属于象征性劳动的人所获得的份额次之,并且以这种方式发展下去,劳动的报酬随着工作强度和令人不愉快的程度的增加而降低,直到最为艰苦、最使人精疲力竭的体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甚至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如果需要我们在这种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二者之间作出选择的话,则共产主义所带来的所有困难,无论大小,都是微不足道的。不过,为了使对比分析更为合理,我们必须将共产主义的最佳形态与私有制可能达到的最佳状况相互对比,而不是与私有制目前的状况相互对比。从未有任何国家对于私有制原则进行过公正的试验,英国的情况很可能更是如此。现代欧洲的社会秩序源自于对于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征服与掠夺,并非公平分配和按劳取酬所形成的结果;而且,尽管数个世纪以来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一直在试图改变这种由暴力所决定的局面,但是在这种体制仍然深深地残留着众多原有的烙印。有关财产的法律从未与证明私有财产是正当的这一制度的原则相协调,它们赋予根本不具备所有权的人以所有权,而且赋予仅具备有限所有权的人以绝对所有权;它们并非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而是对某些人设置了重重的障碍,而对另外一些人则给予了特别的优惠;它们有意地制造不公平,妨碍所有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诚然,作为竞争的基础,也即使所有的人均具有完全相同的条件的想法,是与任何私有财产的法律都不相一致的,但如果不是像财产私有原则所造成的那样,使自然法则所决定的机会不均等的状况进一步恶化,而是在不破坏财产私有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缓和这种机会不均等的状况,即如果法律的趋势更利于财富的分散,而不是财富的集中(鼓励分割大宗财富,而不是尽力将其聚拢),那么,在财产私有原则与自然的和社会的弊害之间就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著作家都认为它们之间是不可分割的。

人们对于财产私有制度所作的每一项辩护,都强调财产私有制度对于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节省所获得的成果提供的保护。对于将其他人通过劳动和节省所获得的成果,向没有作出任何贡献或者努力的人们进行转移提供保护,并非属于这种制度的本质,而仅仅是伴随着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某种结果,当这种结果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将不再对私有制的合法化产生相互促进的作用,而是将产生与之相互抵触的作用。为了对财产所有制度的终极目标作出评价,我们必须假定所有的错误均已得到纠正,从而使这种制度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即报酬与付出的努力成比例的原则,已经成为对于这种制度所作的每一项辩解的基础。我们还必须假定以下的两个条件都已经得到满足,否则,无论是共产主义还是任何其他的法律或者制度,都无法阻止人类主体状况的沉沦与恶化。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普及教育,另一个条件就是限制社会人口。如果实现了这两个条件,那么,即使在现有的社会制度下,也不会出现贫穷,而且,社会主义所假定的问题,也不再像社会主义者通常所指出的那样,是唯一有望解决造成当前人性泯灭的弊端的问题,而仅仅是未来需要取舍的比较优势的问题。不论对于私有制度的最佳形态,还是对于社会主义的最佳形态,我们所具备的知识都非常欠缺,因此还无法作出抉择究竟应该将哪一种社会形态作为人类社会的最终形态。

如果可以进行大胆推断的话,那么,这一抉择很可能主要地取决于对某一问题的思考,即究竟这两种制度中的哪一种更适合于最大多数的人类的自由与自主的发展。在基本的生活资料得到保障之后,人类所产生的另一个更强烈的个人需要就是自由,而且,与伴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变得更为稳健且更加易于控制的物质需要不同,伴随着人类的智力和道德素质的提高,它的强度将加大而不是减小。完善的社会制度和实际道德的标准将确保人们所要求的完全的独立性和行动的自由,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不会受到限制,而且,它将教导或者要求人们为了换取某种舒适或者财富而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或者,为了实现平等而放弃自由的教育或者社会制度,会剥夺人们应该拥有的人类的最高贵的品性之一。至于共产主义的社会结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宜于保护人类的这种品性,尚有待于进一步考察。毫无疑问,与所有其他反对社会主义的观点一样,它也被过分地予以夸大了。团体的成员无须比现在更为紧密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他们只生产的确值得生产的物品的话,那么,他们也无须在支配他们个人的产品份额以及在支配他们可能拥有的大量的闲暇时间时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个人无须被某种职业所束缚或者被某一特定的工作地点所羁绊,与大多数人类种族的现实状况相比,共产主义的束缚将与自由相当。英国的和大部分其他国家的劳工的主体,根本没有选择职业或者自由变换工作地点的机会,实际上处于受制于固定的法规以及其他人的意志的地位,与真正的奴隶制度下的处境相差无几,更不用说只有欧文主义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才赋予人类之中的半数在所有方面与迄今为止占据统治地位的性别以平等的权利了。不过,通过对比当前社会的阴暗面,并不能对共产主义的主张作出评价,也不足以据此承诺共产主义将给予人们更大的人身自由和精神自由,因为人们现在尚未享有这两个方面的名义上的自由。问题在于,个性的庇护所是否仍然存在;公众舆论是否不会成为暴政的枷锁;每个人绝对服从整体,而且整体监视每个人,是否不会泯灭人们在思想、情感和行为上的个性从而形成某种沉闷的一致性。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突出的弊端,尽管在共产主义体制下,存在着更多不同的教育和追求,而且个人绝对依赖于整体的程度也会小得多。对于不同寻常的行为横加斥责的社会是不健全的社会。仍然有待探讨的是,共产主义体制是否适合人类本质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是否适合多种形式的差异性的存在,即人类品位与才华方面的差异性,以及思想观点方面的差异性的存在;这些差异性不仅构成了人类生活所包含的大部分乐趣,而且通过富有挑战性的智慧的碰撞,通过任何个人都难以想象的无数种观念的展示,已经成为了思想提高与道德进步的主要动力。

§4.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对社会主义的极限形态——共产主义学说——进行了考察;根据这一学说,不仅生产的工具、土地和资本是属于社会的共有财产,而且还要尽可能平均地进行产品的分配以及劳动的安排。社会主义所易于遭受到的反对意见无论是否站得住脚,均以最为猛烈的火力抨击社会主义这种形态。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学说与共产主义学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并非单纯以路易斯·布朗先生的勤劳光荣的观点为基础,而是或多或少地保留了个人的金钱利益对于劳动所产生的激励。因此,这已经是对共产主义按劳分配的严格理论所进行的某种修正。在法国,产业工人联合会为了工人自身的利益,已经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多种具有实践性的尝试,这些尝试几乎均以不计个人劳动多少但是平均分享报酬的做法开始。不过,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这种做法都在短期实施之后立即被放弃,并且不得不恢复计件工资的制度。初始的原则追求某种较高的公平的标准,它适合于反映人类本性的较高的道德水准。只有在工作量完成的多少属于一种选择问题的限度内,按劳分配才是真正公平的;当工作量完成的多少取决于人们体力或者能力上自然形成的差异时,这种取酬的原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将使富有者更加富有,它对于已经得到大自然恩赐的人们所给予的是最多的。然而,考虑到对于由当前的道德标准所形成的、由现存的社会制度所孕育的人类自私自利类型的性格所作出的一种妥协,它的确是一项难得的权宜之计;在教育得到彻底的改革之前,与以更高的理念为基础所作的尝试相比,它更为立竿见影。

众所周知,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属于两种更为精细的非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于它们而言,反对共产主义的种种学说都是完全不适用的。而且,尽管它们对于其他学说持有的观点敞开了大门,但是由于它们在许多方面所具有的巨大的智慧的力量,并且由于它们对于社会的以及道德的基本问题所进行的大量富有哲理性的探讨,因此,可以公正地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与当代的最为杰出的思想成果。

圣西门的方案并未试图对产品进行平均分配,而是进行不平均分配;它也并不主张所有的人都从事同样的工作,而是主张人们依据专业和能力从事不同的工作;由负责指挥的权威人士作出选择,像军队中划分官阶那样,分派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能;同时,依据权威人士所认定的职能本身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完成职能的妥善程度,以薪金的形式成比例地对人们给予酬报。统治者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案建立统治机构,但是必须与整个制度的本质协调一致;它也可以通过公众投票予以任命。根据最初的学者的想法,统治者应该是具有才华和美德的人,他们凭借超群的智力上的优势而获得其他人心甘情愿的拥戴。在某些特定的社会状况下,这种方案很可能具有相当的优势。的确,我曾经提及的耶稣会在巴拉圭的成功的试验,就与这种方案极其类似。据我所知,一些比任何其他人类种族都厌恶对长远目标作出持续努力的野蛮民族,最终都接受了通过某种商品社团制度自行联合起来的文明而且富有教养的人士所给予的精神上的统治。这些野蛮人虔诚地服从他们的绝对权威,并且在他们的引导下,学习文明生活的技艺,为社团进行实践劳动,但是并未形成为个人劳动的动机。由于受到外事活动以及外国势力的影响,这一社会形态在持续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以后过早地消亡了。这种社会形态之所以能够得到实施,很可能是由于在少数统治者与大量的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知识和智力上的巨大差距;同时,不论是在社会方面还是在文化方面,二者之间都不存在任何中间阶层,否则,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它都很可能归于失败。它需要社团的领导者进行绝对的独裁统治;如果独裁统治的受托人(与这项制度创建者的意见相左)基于公众投票的不同结果而被随时撤换的话,则将难以对这种社会形态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不妨设想无论通过什么机制,由下属机构选举产生出的一位或者几位领导者,能够做到根据每个人的能力分派工作,并且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分配报酬,因而对于每一位社团成员来说,他们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实行公平分配的执法人;或者,他们以任何方式行使他们的权力都将获得广泛的赞同;或者他们无须动用武力即可获得人们的普遍的服从。然而,这只是不值一驳的过于理想化的假设。一项固定的原则,诸如平均分配的原则,可能会得到默认,人们会以为是命运或者是外在的要求使然。不过,将会公正地衡量每个人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向和判断分给某些人多一些、分给其他一些人少一些的少数几个人还没有出世,除非人们相信他们是超人,并且对他们怀有超出本能的恐惧心理才行。

众所周知,在所有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傅立叶主义是最为精细的,同时也是最富有远见卓识的。这一思想体系并未试图废除私有制,甚至并未废除继承权;与此相反,它公开地把资本与劳动一起作为产品分配的要素加以考虑。它建议由大约两千人组成的社团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的领导者带领,在面积约为四千四百英亩的区域内开展产业活动。在分配上,保证给予社团中的每位成员,无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剩余的产品则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在劳动、资本和才能三种要素之间进行分配。社团的资本可以分为不均等的股份,由不同的成员持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按比例地领取红利,与联合股份公司的情况相同。每个人凭借才能分得的产品份额,是由他或她所属的劳动小组的级别或者地位所决定的。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些级别都是由他或她的同事通过选择而商定的。人们无须共同花费或者享用所分得的报酬。对于所有愿意独立居住的家庭,提供分开的居住场所,否则,所有的社团成员都生活在同一所大型建筑物中,不再精心安排其他居住条件,以便在建筑方面以及在所有家庭花费方面节省劳动与开支。为此,社团的全部购买与销售业务均由唯一的代理人负责运作,曾经作为经销商的利润所取走的产业所提供的大部分产品,现在可能减少到了最低的水平。

这种制度与共产主义不同,至少在理论上并未消除当前的社会形态中所存在的任何努力工作的动机;与此相反,如果这种方案能够按照初创者的意图加以实施的话,则它甚至能够激发这种动机。因为与当前的社会安排相比,人们更有把握获得个人体力和脑力的技能与投入所带来的成果,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有处于最为有利的地位或者具有非凡运气的人们才能获得这种成果。而且,傅立叶主义者还具有其他方面的能动性,他们相信,他们已经解决了一个重要而且基本的问题,即如何使劳动富有吸引力的问题。他们以强有力的争辩成功地说明,做到这一点是完全可行的。尤其在一个问题上,他们与欧文主义者持有相同的观点,即人们为了生计所进行的任何劳动,无论多么急切,都难以超过那些生活资料已经得到保障的人们为了乐趣准备甚至急于从事劳动的迫切程度。这确实是一个意义重大的事实,而且学习社会哲学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重要的启示。不过,以此为依据而进行的争论极易被扩展得漫无边际。如果使人厌烦且又疲惫的工作被众人当作乐趣自由地予以追求的话,那么,谁又能够断定这些工作正是由于可以被人们自由地予以追求而且可以被人们随意地予以终止,所以它们才成为乐趣呢?是否拥有辞去一项工作的自由,往往就成为了区分该项工作令人痛苦还是令人愉悦的全部标准?许多人一年到头生活在同一座城市的同一条街道的同一幢房屋中,从来没有产生过搬家的念头。但是,如果是市政当局命令他们必须在此居住的话,那么,他们将会感到,这种监禁绝对是难以承受的。

根据傅立叶主义者的观点,任何类型的有用的劳动,很少自然地或者必然地成为令人生厌的劳动,除非它被视为可耻的劳动,或者过度的劳动,或者难以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上进心的劳动。他们认为,任何人都无须从事过于艰苦的劳动,社会中也不存在赋闲的阶层,而且不会像现在的社会那样,将大量的劳动浪费于毫无意义的工作之中,同时,在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省消费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社团的所有优势。他们认为,使劳动具有吸引力的另外一项条件是,由社会团体组织人们进行所有的劳动,每个人都可以同时选择参加任何数量的社会团体;他们在每个团体中的级别,由他们的同志按照他们有能力提供的服务的水平,通过投票予以确定。基于不同的兴趣与才能,社团的每位成员均将参加多个团体从事多种类型的工作,一些是体力工作,另外一些是脑力工作,并且有可能在一种或者多种工作中拥有较高的级别。因此,某种真正的平等或者比当初设想的水平更高的平等,实际上得以形成;每个人所具有的多种天生的才华并未受到限制,反而在最大的限度内得以发挥。

即使从如此简单的概括中也能看出,这一制度显然没有违背任何影响人类行为的基本法规,甚至在今天道德和知识文明很不健全的状况下也是如此;断言它将不会成功,或者断言它的拥戴者的大部分希望将会落空,都是极其轻率的。这种制度以及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令人向往的蓝图,都有正当的理由要求获得试验的机会。可以在较小的规模上对它们进行试验,除了试验者之外,不会给人身或者金钱带来任何风险。通过试验以便确定任何一种或者多种财产公有制度,究竟在何种程度上经过多长时间可以替代现在以土地和资本私人占有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与此同时,在没有试图限制人类本性所决定的终极能力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断定,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治经济学家们将以私有制和个人竞争为基础,去关注与一个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的条件相关的问题;并且,当前人类的发展状况决定了我们所追求的主要的目标并不是废除私有制度,而是改进私有制度,并且使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它所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