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原理: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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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关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

§1.局限于供人使用的一件物品的生产过程的劳动,既包括直接用于生产该件物品的劳动,也包括为满足该件物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条件而进行的前期操作的劳动。例如,在制作面包的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面包的劳动是面包师本人的操作,虽然磨坊工的劳动并非直接用于生产面包,而是用于生产供制作面包所用的面粉,但是在生产面包所需要的劳动总量中同样也占有一部分,播种者的劳动与收割者的劳动也是如此。有些人也许会认为所有这些人的劳动都是直接用于生产面包的,因为谷物、面粉与面包不过是同一种物质的三种不同的形态而已。不妨抛开纯粹涉及语言问题的争论,其中还应该包括耕种者的劳动,即为播种而翻松土地的人,他的劳动与物质的任何形态都不发生关系;还有制犁匠,他的劳动与最终的成果更是相差甚远。所有这些人的劳动都是从面包或者其价格中获取报酬的。制犁匠之所得与其他人的也相同,因为犁铧除了用于耕地之外别无他用,除非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否则,没有人会出于其他原因而制作或者使用犁铧。因此,从土地中获取的收益成为向制犁者的劳动提供等价报酬的源泉。如果供使用或者消费的产品是面包,则面包必须提供这一等价物。面包必须为所有这些劳动者和若干其他劳动者提供报酬,诸如建筑农舍的木匠和瓦匠,为保护农作物挖沟并修筑篱笆的人,为铸造犁铧和其他工具所需要的原材料而开矿、冶炼的矿工和铸造工。不过,这些人与制犁者的报酬并不取自于一次制作的面包,而是取自于直到犁铧、农舍和篱笆用坏为止时所制作的全部面包。我们还需要附加另一类劳动,即将物品从生产场所运送到最终使用场所的劳动:将麦子运送到市场的劳动,然后将它从市场运送到磨坊的劳动,再将磨好的面粉运送给面包师的劳动,最后把制作好的面包运送给最终消费者的劳动。有时,这种劳动是相当可观的:运送到英格兰的面粉来自于大西洋彼岸,而麦子则来自于俄罗斯的心脏;除去直接雇用的劳工之外,还需要雇用搬运工和水手,以及租用价格不菲的工具,诸如轮船;而轮船的建造则将涉及更多的劳动。不过,这些劳动的报酬并不完全取自于面包,而只是部分地取自于面包;轮船在其使用期内通常被用来运输各种各样的商品。

因此,估算生产任何一定商品所消耗的劳动,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估算所涉及的项目极多,并且对于某些人来说似乎是无限多。因为作为制作面包所消耗的劳动的一部分,我们将制犁匠的劳动计算在内,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把制犁匠所使用的工具的制造者的劳动也计算在内,以及为什么不把这些工具的制造者所使用的工具的制造者的劳动也计算在内,直至追本溯源?不过,在这一追溯的过程中再往前行一两步之后,我们便会陷于一种繁琐的以致无法进行计算的困境。试想,对于一张寿命期限为十二年的犁铧来说,只需要将十二分之一的制作犁铧的劳动计入每年的成果中。这十二分之一的制作犁铧的劳动是可以准确估算的,但是制犁匠很可能使用同一套工具制作上百张犁铧,而这些犁铧又在许多不同的农场中使用。于是,一千二百分之一的劳动被消耗在某一农场的一年收获的成果之中,当把这一数值再分摊到多袋麦子与更多的面包上时,我们立刻就会发现得出的数值实际上在与商品相关的问题中是不值一提的。事实的确如此,如果没有工具制造者的劳动,那么就根本无法生产麦子与面包。不过,即使估算他们的劳动,其价值也不会超过四十分之一便士。

§2.对于一件物品的生产起间接作用的另外一种形式的劳动需要特别予以关注,即用来生产维持参与该物品生产的劳动者生存所必需的物品的劳动。极小规模的生产除外,这种前期消耗的劳动是每一项生产性劳动均不可或缺的条件。除去狩猎和捕鱼等劳动之外,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劳动可以立即得到回报。在获得成果之前,任何生产性劳动都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具有一定的持续性,除非劳动者在开始工作之前拥有充足的食物,或者能够从别人那里获得补给,其数量足以维持他完成这项工作,否则,他只能间歇性地工作,以便不时地去寻找补给。他不可能获得充足的食物,因为任何以这种方式获取食物的做法,都需要有现成的食物储备才行。农业需要数月时间才可能提供新的粮食,尽管农业生产者不需要在整段时间内持续不断地劳动,但是在大部分时间里都必须劳动。因此,不仅农业需要事先生产的粮食作为储备,而且任何以农业为基础的重要的社会都需要大量的粮食储备以实现自我维持。像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国家之所以能够进行当年的农业生产,仅仅是因为在这些国家或者其他某些地方前几年所生产的粮食,足以维持它们坚持到下一个收获的季节。除了生产粮食之外,它们还能够生产许多其他物品,因为自上一次收成之后它们所储存的粮食,不仅足以养活农业生产劳动者,而且还可以养活其他的大量的工业人口。

生产粮食储备所消耗的劳动,在为开展当前的劳动创造必要条件的前期的劳动中,占有很大的而且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不过,需要我们特别予以关注的是,这种劳动与其他类型的前期劳动或者准备性劳动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磨坊工、收割者、耕地者、制犁匠、运输工和造车匠,甚至水手以及造船工,只要被雇用,就都会从最终产品——用谷物制成的面包中——得到报酬,因为他们对于谷物的生产都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或者对相关操作都提供了工具。生产这些劳动者所需要的口粮的劳动,与其他各种劳动一样,对于生产最终的成果——制作本次收获季节的面包——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却不像它们一样从面包中获取报酬。这种前期的劳动已经从前期的粮食中得到了酬劳。为了生产某种产品,需要劳动、工具、原材料以及供养劳动者的食物。但是,工具和原材料除了用于生产产品之外毫无其他用处,或者至少未消耗于其他用处,因此,制造它们的劳动只有从获取的产品中得到报酬。然而,粮食却与此相反,其本身固有的可用性可以直接用于供养人类。生产粮食所消耗的并且已经从粮食中得到补偿的劳动,不需要从之后它所生产的其他产品的劳动的成果中再次获得报酬。如果我们假设同一组劳动者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也种植粮食供自己之所需,那么,他们就拥有粮食和产品作为其辛勤劳动的回报。然而,如果他们仅仅在种植原材料的同时制作生产工具,则他们什么都不能拥有,而只能从制成的物品中获取自己辛勤劳动的报酬。

因为拥有粮食,所以可以养活劳动者,进而索取的报酬是另一类报酬;这是对于节制给予的报酬,而不是对于劳动给予的报酬。如果一个人拥有粮食储备,他就有权在无所事事中自行消耗这些粮食,或者用粮食养活其他伺候他以及为他打仗、唱歌、跳舞的人。如果他并未这样做,而是将粮食提供给生产性劳动者,用以支持他们完成自己的工作,那他就能够而且自然地将会从产品中索取报酬。在这种情况下,他将不会满足于简单的偿还;如果他之所得仅使他恢复到当初的状况,那么,他所进行的节省,即推迟实现自身的利益与享乐,就没有给他带来任何利益。他将期望从他的节制中获得等价物,期望他所垫付的粮食在回报过程中有所增加,用商业的语言来讲,就是期望获得利润;对于利润的追求是促使他产生节省自身消费、囤积粮食的动机的一部分,或者至少是促使他放弃个人便利与享乐的诱因。用以维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的劳动的粮食,也必须由某人垫付,同时,他也必须从最终的产品中获取利润。不过,不同之处在于,最终产品不仅必须提供利润,而且也必须对劳动作出补偿。实际上,工具制造者(例如制犁匠)往往不必等到收获季节才得到报酬,土地耕作者可以预付给他报酬,从而成为犁铧的所有者。然而,不管怎样,支付均来自于收成,因为,除非土地耕作者预计他的支付将从收成中得到抵补,而且也包含着为这项新的垫付所支付的利润;也就是说,除非收成在提供给土地耕作者的劳动的报酬(以及垫付的利润)之后还有足够的剩余,能够给予制犁者以报酬和利润,以及土地耕作者关于这两项的利润,否则,土地耕作者将不会承担这笔开支。

§3.由此可见,在列举和划分进一步对其他生产性劳动产生疏远、间接作用的劳动的类型时,我们无须考虑为生产性劳动者生产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劳动。因为人们从事这种劳动的主要结果与目的就是生存本身,而且,虽然储存粮食可以完成其他工作,但那不过是一种偶然出现的结果。其余间接地对生产产生促进作用的劳动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为产业所使用的原材料的生产所雇用的劳动。在很多情况下,这纯粹是一种为特定用途服务的劳动,并且已经被邓诺耶先生恰当地称之为采掘业。例如,矿工的劳动是挖掘地下的物质,这些物质将被产业转换成种类繁多的物品供人类使用。不过,采掘业并非仅限于采掘原材料,以煤炭为例,它不仅用于产业的生产过程,而且也直接供人类取暖。当以这种方式使用时,它就成为最终产品,而不再属于生产的原材料。宝石的采掘也是如此。只有一小部分宝石用于产业的生产过程,诸如用它制作玻璃刀、金刚砂打磨器等,它大部分直接用于装饰品,尽管在作为装饰品之前,通常需要对它进行一定的加工,从而使我们有理由断定它也属于原材料。各种金属矿石均为纯粹的原材料。

我们必须将伐木工人的劳动划归到生产原材料的劳动之中,他们的劳动包括砍伐和准备供建筑业使用的木材,或者供木匠以及其他工匠使用的木料。在美国、挪威、德国的比利牛斯山和阿尔卑斯山的森林中,伐木工人的劳动对象主要是自然生长的树木。而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我们必须在伐木工人的劳动之外附加种植树木与培育树木的劳动。

同样地,生产原材料的劳动还包括种植亚麻和大麻以及棉花、养蚕、饲料加工、树皮加工、染料生产、种植油料作物以及生产其他多种物品的农民的劳动。生产这些物品纯粹是为了满足其他产业部门生产的需要,以获取皮毛为目的的猎人的劳动是如此,牧羊人的劳动、饲养牛等牲畜的劳动是如此,而收集羊毛、皮革、角、猪鬃、马鬃等物品的劳动也是如此。作为某些加工过程或者制造过程的原材料的物品种类繁多,但大都可以划归为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的范畴。除此之外,许多产业部门的最终产品也属于其他某些部门的原材料。纺纱工纺出的纱线,除去作为织布工的原料之外别无他用。织布机加工的产品主要作为服装业和家具业的原材料,或者生产性行业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例如,缝帆工的原材料。制革工发现他们的工作就是将原材料转化成所谓的加工过的原材料。严格地讲,几乎所有的粮食,当它们出自于农民的劳动时,都不过是面包师和厨师的原材料。

§4.第二类间接性劳动就是制造供劳动使用的辅助性工具或者器械的劳动。我在最宽泛的含义上使用这些术语,它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的永久性的工具或者有助于生产的器具,从点火用的燧石和打镰,到蒸汽轮船,甚至更为复杂的加工机械。也许很难划分工具与原材料之间的界限;某些用于生产的物质(例如燃料),几乎很难利用普通的语言将其划归为任何一种类别,只能依据科学研究不同的要求采用恰当的术语加以区分。为了避免毫无科学意义的过于繁琐的分类与命名,政治经济学家通常将所有用做直接性生产手段(我们将马上阐述非直接性生产手段)的物品划归为生产工具或者划归为原材料。也许最为常见的也是最为简便的划分界限的方法,就是把所有一次性使用(至少就手头的工作而言)之后就报废的物品视为原材料。譬如燃料,燃烧之后就不能再作为燃料使用,只有第一次尚未燃尽的部分仍然可以作为燃料。同时,它不仅不能在未被消耗的情况下使用,而且只能在被消耗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因为,如果没有燃料的消耗,就不会产生任何热量。同样地,羊毛在纺织成衣的过程中被消耗,已经织成成衣的毛线就不能再作为毛线使用等均是如此。然而,斧头却没有在砍伐树木的过程中消失,它可以继续砍伐成百上千株树木,虽然斧头在每次使用的过程中都会发生某种程度的磨损,但是它并不像煤炭和羊毛那样通过自身的毁灭来进行工作;相反地,质量越好的斧头,抵抗磨损的能力越强。有些物品在第一次使用之后仍然可以进行第二次或者第三次使用,不过,也应该将其正确地划归为原材料。制造坦克和管道的钢铁,可以被再次熔炼然后用于制造犁铧和蒸汽机;建造房屋的石块可以在房屋倒塌后用于建造另一座房屋。不过,无法在原始产品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开展这些工作;这些原材料的功能,只有在第一次使用它们所获得的物品损耗殆尽之后,才得以再度发挥作用。划分为工具的物品则与此不同,它们可以在新的工作中反复使用,直到完全磨损,这有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同时,由它们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却仍然存在,这些工作成果只有在受到自身规律的影响或者遭遇破坏时才会消亡。[1]

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原材料与工具进行具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由于原材料是在一次性使用中消耗殆尽的,所以,从事原材料生产的全部劳动以及人们为使该种生产得以持续而进行的节制,都必须从原材料一次性使用所生产出来的成果中得到回报;与此相反,对于可以不断重复使用的生产工具来说,则可以从这些工具所生产的所有产品中、为制造工具的劳动以及人们为维持这些劳动所进行的节制中提取报酬。为此,每件产品仅需奉献一小部分,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就可以为这些劳动和节省,或者为直接生产者垫付给工具制造者的开支,提供回报了。

§5.第三类是除去产业使用的原材料与辅助性工具的生产所需要的劳动之外,还必须考虑为防止因天灾人祸对工作造成的干扰,以及对物品造成损害所使用的劳动。由此就产生了第三种类型的劳动,它有助于生产,但并非直接作用于产品,即为实现产业安全所使用的劳动。所有用于产业活动的建筑物,诸如生产车间、仓库、船坞、粮仓、牲口棚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均为保护对象。在这里,我排除了供劳工居住的房舍,或者供他们活动的建筑,因为它们与满足实际需要的粮食一样,都必须计算在对于劳动的报酬之中。还有许多形式的劳动,更为直接地应用于保护生产性的活动方面,例如,牧羊人的劳动,它就是防止羊群遭受侵害,它最接近于保护的实现所具有的实证的含义。我曾经提及挖沟、修筑防护性篱笆的工人的劳动,或者砌墙、筑堤等工人的劳动,同样,还应该加上士兵、警察和法官的劳动,的确,他们的劳动并非专门用于为产业安全提供保护,他们的所得也不是由私人生产者承担,从而成为生产开支中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报酬来自于税收,税收则取自于产业的产品;而且,在任何治理得较好的国家中,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均远远地超过了相应的成本。因此,对于所有社会来说,它们也属于生产开支中的一部分;如果生产的收益不足以按照与所有其他必要的劳动者所具有的条件相同的水平供养这些劳动者的话,那么,生产将无法进行下去,至少无法以现有的形式和方法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如果政府不能为产业活动提供这种保护的话,那么,生产者就必须自行抽出可观的时间与劳动提供这种保护,或者雇用武装人员提供这种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这些劳动的报酬必然直接取自于生产的产品,而且,那些不能为这种附加的劳动提供报酬的物品,将不会再被生产出来。在当前的制度下,产品对相同的保护支付固定额度的费用,而且,尽管政府在支出过程中偶然出现挥霍与浪费,但是仍然能够以相当低的成本提供质量较好的保护。

§6.第四类,有大量的劳动并非用于生产产品,而是用于将产品提供给有意于使用它们的人。许多重要的劳工阶层便专门从事这种类型的劳动。首先,是所有从事水陆运输工作的人们,诸如马帮、车夫、船员、海员、码头工、煤炭装卸工、搬运工、铁路员工等等。其次,是所有制造运输工具的人们,既包括轮船、驳船、马车、火车等运输工具的制造,也包括公路、水路与铁路的修建。公路有时由政府修筑并免费供公众使用,但是修筑公路的劳动的报酬却由产品予以支付。每一位生产者通过缴纳税赋为公路的使用付费,公路给他们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如果对于公路的修筑进行适当的评估的话,则公路为生产者带来的利益将远远超过生产者所缴纳的税款。

在此种类型的劳动中,另一类数量极大的劳动就是由经销商或者交易商,也可称为批发商,所提供的,这种劳动将生产出来的物品提供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只能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获得想要使用的产品的话,那么将造成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并且还要遭遇诸多不便与麻烦。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极其分散的,而且后者常常远离前者。为了减少这种时间和劳动上的浪费,集市与市场应运而生,它们在不需要任何中间媒介参与的情况下,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了定期相会的场所。这种方式适合于很多商品,尤其适合于农产品,因为农民在农闲季节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但是,尽管如此,对于那些从事其他职业而且不在附近居住的购买者来说,这样做仍然存在诸多不便与麻烦。而且,许多商品需要生产者长期持续的劳动才得以生产出来,为此,集市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间隔才能举办一次,因为需要较长的时间准备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品,致使消费者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在社会的资源尚未允许开设商店之前,人们普遍依靠商贩来满足这种需求。每月出现一次的商贩比一年举行一两次的集市更受欢迎。现在,在远离城镇或者大型村落的农村地区,商贩的工作仍然没有被完全取代。不过,拥有固定场所与固定客户的商人得到了更多的信赖;如果距离较近,那么消费者都愿意从他们那里购买商品,致使商人们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发现在消费者人数众多之处开设商店可以为自己提供一定的回报。

在大多数情况下,生产者与零售商是同一个人,起码在资金所有与工作控制方面是如此。裁缝、鞋匠、面包师和各种其他类型的手工业者,至少就其生产的最后阶段来说,他们也是所销售的产品的生产者。只有当商品的制造地点靠近销售地点并且制造量与销售量都较小时,这种生产者与销售者相结合的方式才是恰当的;而当商品的生产地点远离销售地点时,一个人就很难兼顾制造与销售了。而且,当可以使物美价廉的产品大批量地生产出来的时候,那么,很可能一家制造厂就需要通过众多地方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这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通过授权使其代理机构进行销售。至于鞋类产品与服装,当需要大批量供给时,例如向军团或者济贫院供给时,则通常并非直接从生产商手里获得,而是需要从中间商手里获取;这些中间商知道从哪些生产者手里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当商品进入最后的零售阶段时,便利性将零售商划分出了等级。当产品的种类与交易的数量不断增多进而达到某一特定水平时,当一个生产厂家向多个商家供货而同时一家商店又从多个厂家进货时,生产商与零售商都会发现,与少数几个大商家打交道要比他们相互之间直接联系方便得多,这将极大地减少时间上的损失与所遭遇的麻烦。这些大商家只进行批量的买进和卖出,他们从不同的厂家收购产品,然后批发给零售商,再进一步出售给消费者。所有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经销阶层,其功能已经成为生产阶层的补充;以这种方式经销的产品或者其价格,可以作为向经销商的努力以及他们为经销业务所需要的资金而进行的节制提供报酬的源泉。

§7.以上我们已经列举了在生产过程中作用于外部自然界的劳动的所有形式。不过,还有一种使用劳动的方式同样有助于生产,尽管它与生产的关系更为疏远,那就是以人为对象的劳动。每个婴幼儿被抚养长大都需要耗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大量的劳动,而且,如果没有这种劳动的付出或者部分这种劳动的付出,孩子将无法长大,并且,当轮到孩子成年时他也无法成为有能力的劳动者。就社会整体而言,抚养未成年人的劳动与开支构成了决定社会生产条件的开支的一部分,并且将从社会劳动未来增加的产出中得到回报。对于个人来说,付出这种劳动与开支的动机,不同于追求最终获得补偿的动机,因此,从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目的出发,我们无须将这种劳动列为生产支出。不过,社会的技术教育或者产业教育,学习以及讲授生产工艺的劳动,获取并且传播生产技能的劳动,实际上一般都是为了获取更多和更有价值的产品的劳动,同时也是为了在雇用教师的情况下,除去对于教师的劳动给予补偿之外,将来能够对于学习者的劳动给予等值的甚至超值的报酬。

可以将赋予无论是体力方面的还是脑力方面的生产能力的劳动,视为社会完成生产活动的劳动的一部分,或者换言之,视为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同样地,用于防止突发事件或者疾病造成伤害以维系生产能力的劳动也是如此。必须将外科医生与内科医生的劳动,以及当这种劳动被参与产业活动的人们所耗用时,视为社会经济做出的某种牺牲,以便保护存在于社会生产性成员的生命、体力以及脑力中的那部分生产能力,不会因为遭受疾病或者死亡的威胁而消失。的确,对于个人来说,这构成了人们接受治疗的动机的一部分,不过,有时这是难以觉察的一部分,比如,人们并非主要的是出于经济方面的动机才同意进行截肢或者努力治愈寒热病的,尽管人们这样做时也在经济方面作出了充分的考虑。因此,这种劳动和支出虽然有助于生产,但是却并非以生产为目的,也并非要从生产中得到回报,所以,它们不属于政治经济学所要讨论的生产性劳动的范畴之内;尽管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而不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时,必须将这种劳动与支出视为社会为影响其生产活动所垫付的开支的一部分,并将从社会的产出中得到回报。

§8.还有一种类型的劳动通常被划归于脑力劳动,虽然它不像体力劳动那样立即对产品的生产产生作用,但是却与体力劳动一样对最终产品产生直接的影响,它就是生产工艺的发明者的劳动。我之所以说它通常被划归于脑力劳动,是因为实际上它并不是纯粹的脑力活动。所有的人类活动都包含着一定的脑力活动与体力活动的因素,哪怕最愚笨的工人每天机械地重复上上下下的爬梯子的工作,他也运用了自己的一部分智力。的确,即使最聪明的狗或者大象,也可能无法被训练得能够这样爬梯子,但最迟钝的人经过事先的指导却可以转动磨盘。不过,不在人们的驾驭或者监视之下,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另一方面,即使最为纯粹的脑力劳动在产生任何外在的成果时,也都需要一定的体力劳动的介入。不作笔录或者口述,牛顿就不可能提出他的定律;而且,他在头脑中进行酝酿的同时,也一定画过多幅图示,写过种种公式,做过大量的运算。发明家除了运用他们的脑力之外,在将他们的思想转化为现实的成果之前,一般都需要进行大量的体力劳动,亲自动手建立模型并进行实验。然而,无论是脑力的还是体力的,它们的劳动都是使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劳动的一部分。瓦特发明蒸汽机的劳动,与制造蒸汽机的工程师的劳动,以及运转蒸汽机的机械师的劳动一样,都是生产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与其他人的劳动一样,都期望从产品中获得报酬。人们通常采用同一种方法对发明者的劳动与操作者的劳动进行评估并给予报酬。许多装饰用品的制造商都雇用设计师,他们进行设计并领取薪金,与依照其设计进行生产并领取工资的工人并无两样。所有这些劳动,都毫不含糊地成为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就像在一本出版的著作中,作家的劳动与印刷工、装订工的劳动一样,都是书的生产的一部分。

从整个国家或者整个世界的角度来看,学者与思想家的劳动,从狭义上讲,与生产工艺的发明家的劳动一样,都是生产的一部分。许多发明创造均源自于理论上的发现,对于自然界的力量的认识的每一次深化,均能够转化为客观世界所需要的实际应用的成果。电报是奥斯特的试验与安培的数学研究所带来的最为美妙的而且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成果,现代航海技术则不可预见性地产生于数学家亚历山大对于一个平面与一个圆锥相交所形成的三维曲线的性质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以及在强烈的好奇心的驱使下所作的探讨。即使完全从生产的以及物质的角度来看,纯粹的思想活动的重要性也是无可限量的。然而,由于物质的成果并非学者们直接追求的目标,他们的报酬通常也并非来自于经过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后基于其发现所生产出来的更多的产品,所以,从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目的出发,无须将这种最终的影响考虑在内;而且,纯粹的思想家大都为著作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直接出自他们之手的有价值的和可销售的文章的生产者。不过,当我们换一个角度(作为政治经济学家应该时常准备这样做),不是从个人的行为与目的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对于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所造成的影响来看,则不难发现,理论研究乃是社会生产性劳动中最具有影响力的部分,同时应该将用于开展这种劳动并且对这种劳动提供报酬的那部分社会资源,视为社会支出中具有高度生产能力的一部分。

§9.在前面研究促进生产所使用的劳动的类型时,我并未格外关注将产业划分为农业、工业或者商业等这种颇为流行的分类方式。因为,实际上,这种分类方式很难达到分类的目的,它可能使许多生产性行业的分支找不到合适的位置,或者失去显著的划分的界限,例如(姑且不提狩猎者和捕鱼者),矿工、筑路工与船员。农业与工业的界限就无法精确地划分,例如,磨面工与面包师,他们是属于农业劳动者还是工业劳动者呢?他们所从事的职业的性质是制造,粮食在运抵他们手里之前已经与土地相分离;同样地,打谷者、扬谷者、奶油和奶酪的制作者的工作也是如此。他们的工作之所以被视为农业劳动,也许是因为这些劳动通常都是由生活在农场中的人们所完成的,他们的劳动与耕种者的劳动接受相同的监管。出于多种目的,所有这些人,包括磨面工与面包师,都被划归到耕种者与收割者之列。人们认为他们都生产粮食,并且都从所生产的粮食中获得回报;当其中的某种类型的劳动者收获颇丰时,其他类型的劳动者也就会随之富裕起来,他们整体上构成了“农业利益;”他们组合的劳动为社会提供同一项服务,并且从相同的源泉中获取报酬。同样地,即使是耕种者,当他们生产的产品不是粮食而是工业原料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我们也将他们划归于社会经济中的工业劳动者之列。卡罗来纳的棉农,澳大利亚生产羊毛的牧场主,他们与纺织者之间的共同利益,超过了他们与谷物种植者之间的共同利益。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之后将会看到,直接作用于土地的劳动具有某些特性,由此不仅会带来许多重要的后果,而且使之有别于所有后续的生产阶段的劳动,无论这些生产阶段是否由同一人进行,均使之有别于打谷者和扬谷者的劳动,也有别于棉纺者的劳动。因此,当我提及农业劳动时,除非在文中另有说明,否则,我所指的就是这种直接作用于土地的劳动。工业这个词在要求概念清晰的场合使用时,往往也是含糊不清的,因此,我希望人们能够从通俗的意义上而不是从科学的意义上去理解它。


[1]一位富有才干而且十分友善的本书的评论者,在《爱丁堡评论》(1848 年10月刊)上就有关区分原材料与工具的问题发表了与此不同的观点,他建议将原材料视为“所有经历了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之后自身也发生变化的物品”,而将工具(或者器械)视为“制造这种变化,但是自身却并没有成为可变化的结果中的一部分的物品”。依据这种划分,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燃料就应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是原材料。与书中的观点相比,如此使用相关术语更符合“原材料”一词的实际含义,不过,如此进行区分则几乎与政治经济学毫不相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