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论主权(“经典与解释”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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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君主制和博丹的伟大发现

单个人身上存在的这种秩序、比例的复杂性,令他超越了人本身。只有将其看作上帝的馈赠,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复杂性。博丹认为,对宗教的信仰和尊敬就是来自上帝的馈赠之一。这意味着知性不仅是一种智识的德性:它还是灵魂的一种复合的、总体性的统摄状态(state)。[9]这种“状态”仅仅存在于一位“王权”君主身上。它不存在于一种“领主式”君主制中,“在领主式君主制中,君主通过军事法则以及合法的战争,成为他统治的财产和人民的领主;就像一个家庭中的主人对待奴隶一样统治他们”;同样,僭主制中也不存在这种“状态”(同上,页200)。领主式君主制或许是正义的,但这种正义基于自然的、主要是武力上(physical)的优势地位。混淆领主式君主的“统治状态”与王权君主的知性关切,就有可能导致对“绝对王权”进行普遍化的处理,进而又可能导致对君主制形式的彻底怀疑和拒绝。[10]由于未曾达到和谐的正义,那些处于领主之下的人就成为低一等的“臣民”,无法“享受他们自然的自由,无法享有他们对其财物的拥有权”(博丹,前揭,页200)。王权[君主制]治下的和谐则提供了有序的自由,再现了整全之下的神定秩序。

关于王权君主制的假设影响深远。神赋的主权知性包含了较低者,比如自然的优越性、权力和力量、暴力、残酷、自私。主权知性或许罕见,但它是和谐的条件,即实现正义的最高的、最好的形式的条件。同时,主权知性也是博丹的伟大发现以及他对政治科学的伟大贡献的前提条件:

君主制有三种形式:因为拥有主权的人,要么是所有人的领主,要么是一个国王,要么是一个僭主,这三种形式都没有增加共同体的[政制]类型,但增加了君主制中主政者的多种形态。这是因为在国家(state)和国家的政府(government)之间存在巨大差别:据我所知,这一治理规则前人尚未触及:如果国王毫无差别地对待所有人,以此分配所有指挥职位、护民官职、专员职务、职位升迁,却不考虑到他们的高贵、财富或者德性,那么,国家虽称之为君主制,其政府却属于民众。但如果君主依照每个人的高贵、财富、勇敢或德性而赋予其指挥职位、荣誉和职务,其政府便是一个王权君主制,是一种简单、纯粹而又节制的贵族制。……有些人将共同体视为一种混合政制,这就是由于政府的多种形态误导了他们,他们将政府形式理解成不止三种类型,而没有考虑到一个共同体的国家与一个共同体的管理者和政府是不同的。(博丹,前揭,页199-200)

本段提出的最基本问题是“国家”这个术语的含义。抛开“多种形态”不论,这里提到了三种实体——“政府”、“国家”和“共同体”。第一个和第三个词,或多或少是符合常识之义的。政府由进行管理的官员组成;在自然的、地理的层面上,尤其在政治的层面上,共同体是故土。共同体(或公共政治体[republic])拥有一个政府:但是它为什么,或者说必须拥有一个国家?博丹发现的“前人尚未触及”的“治理规则”是什么?

在哲学以及实践的层面上,这个问题的答案都与王权君主制的理念密切相关。正如博丹指出,君主制(或者说君主制式的共同体)的政府和国家都是可变的。考虑一下国家,在一个王权君主制“国家”和一个僭主制“国家”之间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差异。在好国王治下的共同体和僭主的共同体中,始终可以感觉到这种差异。这一差异总是出现在人们日用其间的道德氛围之中,也出现在他们直接体验到的道德环境之中。国家既不是官僚系统也不是领土,尽管它对二者均有影响。相反,国家是一个特定共同体的性情、特征和精神。这是一种道德品质,若以更现代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政治文化,这种道德品质首先来自统治者或统治者们的特征。可以说,这样的道德品质类似于统治者的灵魂:但是,考虑到主权君主——无论好的或坏的主权君主——的可能性,这就不仅仅是一个相关的类似问题了。一个共同体的国家,常常是在人格的意义上而不是在隐喻的意义上,是共同体的灵魂。主权知性决定了王权君主的灵魂(的状态):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éves)论及这一“国家”观念蕴含的言外之意:“在博丹的著作中,国家(état)一词保留了状态(condition)或秩序(order)这层较为狭窄的意义。”[11]这个用法使得以下论点得以可能:每一个共同体都拥有一个独特的状态(state),最佳状态(condition)是和谐正义的状态。进而言之,和谐的正义是王权君主的灵魂的有序统一,这是僭主明显缺乏的,而且不均衡地存在于领主式君主身上,而且,灵魂的这种有序统一提供了暗含在“国家”观念中总体的整全性。

那么,国家包含存在于一个具体共同体中的其他一切事物吗?换言之,尽管国家与共同体并不等同,但国家仍然与后者拥有共同的边界(coterminous)吗?再次根据王权君主的主权知性——也就是王权君主的灵魂——进行思索,是颇有助益的。就其最真实、最深刻的意义而言,这是国家的最佳情形。当然,国王并不是在肉体上与共同体共存。然而,国王作为“国家的人格”,领会着(comprehend)这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国家在王权君主身上结合为一个整体。如果共同体凝结为一个整体的一(因而便有“主权”),那么,共同体的状态就是君主的状态,君主的状态也就是共同体的状态。这种结合对于领主式君主来说是不可能的,因为他至多只能是一个征服者;这种结合也不可能发生在僭主身上,因为他身上只会交替出现恐怖和疏忽罢了。这同样不可能发生在贵族身上,因为贵族尽管具有公德之心,但他却总是有同一个“层次”之内的对手和竞争者。这再次表明,王权君主制作为国家最真实的形式,可谓神授的制度。只有王权君主制具有包含的能力,或能够提升至这种包含的能力。

关于“国家”的这种知性已经变得难以把握,因为从物理层面去把握的话,它是无形的。国家是一种实践的道德力量,它是一种由不同的、相互补充的部分构成的联合,这一联合达到的程度越高,它就越完整,越具有整体性。再次,国家的内在动力是和谐,这是王权君主的主权知性统摄下的总体协调。但国家并不神秘,也不是不可思议,除非教条地假定,人类可以被还原为仅单纯物理性的存在。如果人类被理解为人(human),如果人类有能力把握不同的道德氛围并进行回应,那么国家就可以被正确地理解为一个既定共同体中人的状态。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共同体永久的“事务状态(state of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