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种确然牢靠的关怀
博丹如此结束《国是六书》:
每一个善的事物都掌控那些较差者,以一种稳固的结合之力将所有事物保持在最正确、最合法的掌控之下。这就是数字中的统一、灵魂的各种力量中的知性、一个圆心,所以同样,在这个世界上,最强大的国王远超于天国的构造物之上,将尘世与非凡的、智性的天国结合在简单的统一中,在不可分的自然中,在最神圣的纯洁中;以一种确然牢靠的关怀,使这三重世界免遭破坏,并以一个最甜美的、和谐的应许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每一位好君主都希望他的王国和共同体不仅仅安稳,并且也是好的、被祝福的,这样的君主都在效仿最强大的国王,要求并规范自身。(同上,页794)
只有考察了“三重世界”,我们才能在博丹的框架中理解“绝对”“主权”和“国家”这些一起使用的术语,而这几个词的单独意义或结合的一致性程度几乎不受关注。那些既是一也是三的事物——神性、宇宙、灵魂、理解、数字、君主、共同体,拥有“以一个最甜美的、和谐的应许”结合在一起的力量,应许和正义“主权的终极功能”,远比单纯“消除冲突”的功能丰富、积极。[14]在上面提到的七种要素中,知性是“一个圆环的中心”。所谓知性,博丹下面这句话中的表达可为精当:它是“用一种确然牢靠的关怀,使这三重世界免遭破坏”的灵魂品质和状态。这一知性概念自身就分享了三重性。它既是“初级的”,即物质的和非-理性的,又是“可理解”的,即当我们定义和区分自我们自身时,它充满了人性中突出的理性;它还是“非凡的”,博丹最后只能以“阿门”一词加以传达,它不是“世俗的”而是“直到永远(in secula seculorum)”。知性最显著的品质是,它不仅在自身中,也在与所有可能存在的事物的关联中显明、呈现。
我想,博丹会坚持认为,人类甚至王权君主也未必理解这些术语。因此,当“好君主”努力以“最强大国王”为目标来要求并规范自身时,这仅仅是一种模仿,一种次级的、被包含在内的遵从。这是一种遵从,来自对不完美的知性的理解(an understanding of imperfect understanding)。这种知性的名字是满怀敬意的、虔诚的、聪颖的谦卑。这种王权式知性凭借并且只有凭借王权君主制才能得到界定,就此而言,这种知性调整并最终包含了“绝对的主权国家”。这种知性向“国家”提供了物质的、智识的以及精神的三重结合:它承认每一个向共同体的幸福做出贡献的人的自由和尊严,这种承认是“绝对的”;最后,它所理解的“君主”,为“一种确然可靠的关怀”(a certaine secure care)包含在内,关怀交托于他的臣民,直到永远。
这种对“绝对的主权国家”的理解有其具体的语境,甚至这种语境也是一种包含。这些术语难以截然区分。每一个术语都指示一种与知性相关的处境。一种关系,一种亲缘关系的通常含义,是指某人的亲属。多少令人惊奇的是,“亲属”(kin)与“国王”(king)同源。这种惊奇或许没有根据,尽管在博丹的语境中二者的联系非常明显。我们每一个人都关怀自己的亲属,如同一个国王关怀他的人民。在王权君主制中,这是一种相互关怀:
因为国王与他的臣民联结在一起,他们始终愿意为了保卫他的国家、荣耀和生命牺牲他们的财物、他们的血液和生命,并且在他死后也不停止书写、歌唱和传颂他的祈求,尽其所能传扬不息。(博丹,前揭,页215)
那么,这就把一种特别的爱当作了本源意义上的绝对主权国家的根基。这种爱即仁爱(caritas),仁爱是仁慈(charity)的词根,相当于“善意”。君主“善意”待民,这种情形不可能发生在领主式君主制中,更不用提僭主制。关怀、仁慈、善意深化了最伟大的王权德性的知性:
灵魂和权力之间最公正的、合适的相互比照与一个管理优良的共同体最为相似,因为其中有一种正义的最和谐的均衡,这种均衡给予灵魂的每一部分所应得之物。同样,我们也可以说,共同体的三个阶层为智慧、运气、节制所指导:这三种道德品质联结在一起,同时与他们的国王相联结,即与智识的和沉思的品质联结,由此建立起一个共同体最公正、最和谐的形式。(同上,页791)
知性是灵魂的国王,而国王的灵魂是一个和谐的共同体的中心。为了联结各种秩序,他的灵魂必须联结在其中。就正义而言,古典德性——智慧、勇气、节制——对灵魂和共同体的各部分来说都是必需之物。但比起正义,更需要和谐。领主式君主也许是公正的,所有政府都有可能正义地行动,但这种共同体却不完整。
完善灵魂和共同体的并非正义,甚至不是和谐,而是对正义与和谐的爱。一个爱着正义与和谐的人,必须关注这些爱,不仅以为它们比他自身伟大,也比正义与和谐本身伟大。最后,王权君主的“王权”具有神学的意义,而非古典的意义。信念、希望、仁慈作为德性,亦即灵魂的状态,完善并就此填充灵魂和共同体。它们不是政治的或理性的,而是在终极的意义上神圣的。它们将人类灵魂与联结宇宙的力量联系在一起。博丹的参考框架足以表明,在“一种确然可靠的关怀”的特殊意义上,这种力量就是爱。
因为爱既是关联性的也是完整的,所以爱能够包含。一般而言,仅仅有爱并不足够,王权君主制不可能依靠多愁善感的情怀而持存。这不过是博丹反对的“一个太善良的国王的单纯和过分的忍耐”。相反,这种爱伴随着一种确然可靠的关怀,还是其他德性的结果,这些德性就包括一种纯粹“智识的和沉思的”知性。爱有“其种属”;对于个体而言,爱是对构成共同体的“许多家庭”的爱;对于王权君主而言,爱是对臣民之爱(同上,页1)。这样,爱总是具体的。博丹赞同政治-哲学的传统主题,它教导我们以最大限度爱我们自己。对爱和关怀而言,存在一个必然的实践限制,这一限制指引爱和关怀,并把爱和关怀包含在内。实现这种实践关怀,可以令我们人类的存在变得完整,无论是作为家庭中的父母还是王权君主,二者的差别只在于包含得多还是少。
然而,就知性而言,一种被包含的、有限制的关怀,表明了某种超越关怀的东西。情况很可能是,只有王权君主才可能具有下述知性的类似物:这种知性不仅仅关乎对人类的关怀,也是一种关于一般的、普遍的关怀的知性。用博丹的话说,除非一个人以长期关怀最大多数的人为责任,否则,哪怕部分地理解“最强大的国王”那种强大的关怀都不可能。王权君主不会也无法爱所有人,至少不能平等地爱所有人。但在他的位置上,关怀不太具有个体的特征,其限制也相对较少。身为王权君主,君主不能为家庭或政党或阶级所限制;极有可能的情形是,在君主治下,人民的幸福与他征服、破坏邻邦并不是一致的。正是在他自己的位置上,王权君主开始理解将所有事物联结为一个统一的、善的整体的力量。就具有这种理解能力的知性而言,最主要的事情是,要充分认识到,即使王权君主在某种意义上是最高的、最好的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开始理解或拥有这种力量。质言之,在终极的意义上,是一种知性的关怀在包含[其他一切事物]。
拙文只是相当简略地展示了博丹的参照框架、王权君主制的中心位置,以及王权君主制中的“绝对主权”。没有王权君主制,绝对主权就不可能,因为绝对主权所必需的统一统治和行动自由就不会存在。在其他任何“国家”中,现实情况都是分裂和争斗;在这些国家中宣称统一,宣称绝对主权,说好听一点是虚构,说难听一点是明目张胆的谎言。论证主权者的兴趣似乎在于主张这些虚构和谎言,但这是鼠目寸光。越是主张绝对权力,就必须采取越多行动,但这些行动却揭示了绝对权力的缺失,并且强化了经验的分歧和分裂。这些行动总是使人衰弱,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它们造成的伤害甚至超过对具体国家的实际损害:它们渐渐地、实质性地使国家成为不可信任的政治形式。
难道这意味着,我们应该试图复活王权君主制这种看起来美好的计划吗?前文已经详细阐述了博丹对“绝对”这一术语的理解。除非在一个相当普遍的自由处境——国家或状态(State)——中使用,否则这个术语就毫无意义。当然,王权君主制不应该与民主制混淆。然而,考虑到博丹在“政府”和“国家”之间作出的划时代区分,王权君主制的管理方式或许可以是相当大众(popularly)和民主的。但这种形式的区分和分类不是更基本的要点。对博丹来说,尤其是考虑到王权君主制的可能性,一个“国家”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灵魂的状态。
这种灵魂的状态是一种统一、完整和自由,总而言之,是一种和谐。作为进行着监督的、“绝对的”统治者,王权君主呈现并促成了这种和谐,而如果他无力为之,他就不再是“王权”君主。这些“理念”,尤其是关怀的理念,就是我们的理念。或许,它们可能存在于非王权君主制的各种国家中。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将是仅凭思想和理性产生和维持的纯粹理念。如果在这一道德等式中加入博丹的整全知性观念作为考虑因素,那么,一个属于王权君主制的整全社会将会到来,而在原则上,这就是一个全球化的社会。这或许是我们的政治理念。在这种处境下,也就是在这种国家中,以一种现代的和当代的参照框架来说,在这一非-国家(non-state)、这一反-国家(anti-state)中,每个人都将是一个绝对的主权者。一旦达到这种完美理性的道德状态,那些以展示非凡的完整德性为责任的人,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容身之所。在这种普遍化的情况下,王权君主制将与我们毫不相关。然而,若如博丹所言,一种关怀的知性不止是理性的,那么权威型的人类楷模就仍有其位置。
然而,王权君主并不是一种观念的人格化,他也超越了这种理想的人格化。在博丹的参照框架里,有且只有一位普遍的君主存在。包括诸位王权君主在内,所有人都臣服于这位普遍君主,而且,王权君主尤其具有一种臣服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被一个更高的力量包含在内,并因此而作为这种包含的代理人发挥作用。如果实现了一种作为灵魂状态的王权君主制,那也就实现了完满,这是最终的完成状态。这种认识确定了王权君主介于上下之间的居间位置。正是这种认识,几乎是在否定的意义上赋予王权君主以力量,使他不去寻找更强大或更进一步的力量。这样,王权君主作为人类典范或楷模,义不容辞地做好这种包含的代理人,为所有人所知、所见。一言以蔽之,王权君主便是完整的状态,指引所有有限者。
[1]参Julian H.Franklin,《博丹和绝对王权论的兴起》(Jean Bodin and the Rise of Absolutist Theo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
[2]Geoffrey Stem,《国际社会的结构国际关系研究导论》(The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Pinter Publishers,1995,页77-99。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The Nicomachean Ethics),H.Rackmam英译,Lodon:William Heinemann,1968,页343,1141a21-22。[译按]译文根据廖申白译本,略有修改,参《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页175。
[4][校按]containment依惯例译为“遏制”,但文中使用的containment,更多是“包含”“涵括”之意,故译为“包含”,不过需要提请读者注意,这种“包含”依旧不是简单的涵括,也有“遏制”的强力意味。美国于上个世纪40年代末期和50年代初推行过一项战略方针,目的在于全面遏制苏联的经济、军事、外交和政治等各个层面,即名为containment,但我们同时能够理解,在这个战略背后所蕴含的“包含”之意,还是要将非西方的世界纳入西方的整体框架,是一种残酷的政治性权力意志。参John Lewis Gaddis,《遏制战略》(Strategies of Containment:A Critical Appraisal of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 during the Cold Wa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年修订版。中译参时殷弘译本,据最初版本译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
[5]Christopher Rudolph,《全球化时代的主权和领土界限》(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Borders in a Global Age),载于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第七卷,2005年第一期,页1-20,尤参页16。
[6]博丹,《国是六书》(The Six Bookes of a Commonweale.A Facsimile Reprint of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1606.Corrected and Supplemented in the Light of a New Comparison with the French and Latin Texts),Kenneth Douglas McRae编,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页793。
[7]Thomas Hobbes,《利维坦》(Leviathan),C.B.Macpherson编,London:Penguin Books,1968,页227。
[8][译按]博丹有时用estate指某种政体,相当于regime;有时用它指某个社会阶层。
[9][译按]注意这里的“状态”和“国家”的英文都是state。其中,“状态”是state的原初意义。后面作者会提到,博丹也在原初意义上使用state。译文将根据词义差别而译法不同。
[10]Julian H.Franklin,《博丹和绝对王权论的兴起》,前揭,页26,页84。
[11]Alexander Passerin D'Entréve,《国家的概念:政治理论导论》(The Notion of the State: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Theory),Oxford:Clarendon Press,1967,页32。
[12]Alexander Passerin D'Entréve,《国家的概念:政治理论导论》,同上,页102。
[13]Alexander Hamilton等,《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Clinton Rossiter编,New York:New American Library,1961,页325。[译按]汉译参程逢如等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14]Preston King,《秩序的意识形态:博丹与霍布斯比较研究》(The Ideology of Ord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Jean Bodin and Thomas Hobbes),London:Frank Cass,19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