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深海法律体系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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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

深海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面积约为2.517亿平方千米,约占地球表面积的49%,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科学调查表明,深海及其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和生物基因资源,是巨大的资源宝库,其中,深海矿产资源中的镍、钴、铜、锰等储量为陆地的几十至几百倍,是人类21世纪的重要替代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阳宁、陈国光:《深海矿产资源开采技术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凿岩机械气动工具》2010年第1期,第12—13页。此外,深海作为天然基因资源库,还蕴藏着巨大的应用开发潜力,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除了上述几种资源外,深海中还有许多具有重要潜在价值的资源,如磷酸盐、深海粘土和碳酸盐、海水中的溶解矿物等。在资源稀缺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把深海作为战略资源纳入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也有国家把开发深海资源放在国家战略层面上组织实施。走向深海是海洋强国的标志,拓展深海新疆域是我国拓展生存空间、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选择。金建才:《走向深海大洋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选择》,《海洋开发与管理》2012年第12期,第23页。

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区域”展开探索活动。1991年,我国成为继苏联、法国、日本和印度之后第5个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获得了15万平方千米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200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中国大洋协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是“区域”制度管理和控制“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资源的组织。管理局于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生效之日起成立,总部设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管理局的主要机构为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还包括直接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商业开发活动的企业部。此外,还有两个由专家组成的常设附属机构:由大会选举的成员组成财务委员会和由理事会选举的成员组成法律技术委员会。(简称“管理局”)签订了位于东北太平洋的7.5万平方千米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2011年,签订了位于西南印度洋的1万多平方千米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区;2014年,签订了位于西北太平洋海山区的3000平方千米富钴铁锰结壳勘探合同区。我国是世界上首个拥有3种主要国际海底矿产资源专属勘探合同区的国家。2017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与管理局签署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根据该项协议,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获得了东太平洋克拉里昂—克利帕顿断裂区多金属结核保留区内72740平方千米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矿区的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2019年7月15日,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5届会议上,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提交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工作计划获得批准,获批勘探区位于西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面积约7.4万平方千米。“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再获专属勘探区”,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9-07/18/c_112476720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9月10日。至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矿区达到五块,在“区域”勘探活动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制定于1982年,并于1994年生效。联合国条约登记号:1833 UNTS 397。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5日。(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海洋法公约〉的决定》。《海洋法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具有其国籍或者其控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公约开展“区域”内活动,并对此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国对承包者因没有履行《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担保国已经制定法律和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有效管控其担保的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活动,则担保国应无赔偿责任。《海洋法公约》第153条。担保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便构成了深海法律体系的基石。因此,构建深海法律体系是我国通过国家立法有效管控我国担保的承包者在“区域”内活动的重要举措,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也与履行国际义务与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相一致。

我国是实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深海法律体系有利于对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深海法律体系有利于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以推进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的提升,促进我国深海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于2016年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6-02/27/content_504685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日。该部法律确立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的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科技发展与资源调查等制度,对于规范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保护深海环境和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均具有重要作用。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为了实施《深海法》,国家海洋局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参见“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http://www.gov.cn/xinwen/2018-03/13/content_527365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3日。本书为行文方便,对被撤销的国家海洋局仍然表述为“国家海洋局”。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2017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正式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网,http://www.soa.gov.cn/zwgk/gfxwj/jddy/201705/t20170503_5584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5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深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以加强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2017年12月29日,国家海洋局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样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大洋协会网,http://www.comra.org/2018-01/04/content_4013105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5月22日。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局关于印发《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8/content_529962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19日。两部暂行办法根据《深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中所获取深海样品与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深海样品与资料的作用,促进深海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保护深海样品与资料汇交人权益。“《深海法》新增两项配套规范性文件 规范深海样品与资料管理”,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14912225_71322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12日。

为了规范我国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程序和加强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的培训工作,国家海洋局于2017年2月批准发布的《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要求(医学部分)》和《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要求(医学部分)》和《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全文请参见国家海洋局网,http://www.soa.gov.cn/zwgk/hygb/gjhyjgg/201702/t20170222_5489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5日。等海洋行业标准已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要求(医学部分)》规定了潜航学员选拔的医学技术要求,包括外科、内科、耳鼻喉及口腔科、眼科、神经科、妇科(女性)、辅助检查、特殊检查、精神卫生及心理等。《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素养培训、体质体能与心理训练、基础理论培训、载人潜水器理论与技术培训、载人潜水器操作技术培训、海上作业实习、实艇操控培训。潜航学员培训周期为两年。《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选拔要求(医学部分)》和《载人潜水器潜航学员培训大纲》的发布,是发展我国深潜事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潜航员队伍,提升我国海洋探索的探测能力与研究水平。“我国潜航学员选拔和培训标准正式发布”,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7-02/26/c_112053123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8月5日。

我国深海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深海法》刚刚实施,而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仍处于缺位状态,这将不利于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我国深海海底区域国家利益。在此背景下,本书旨在解决以下问题:针对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法律体系理论和深海法律体系的特殊性,考虑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深海法律体系。围绕这一问题,本书既注重从实施层面考察与分析我国深海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法律规则,也注重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我国深海法律体系设计上的理论问题。如果深海法律体系框架是“骨骼”,原则框架是“筋络”,那么,制度框架就是“血肉”。我国深海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融合性与开放性决定了各项深海法律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规范共同体。根据我国深海海底区域活动构建起的深海法律体系,以抽象原则为指引,以基本框架为依托,以主要制度为基点,呈现出协调统一、和谐融通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