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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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适用范围

关于网络安全法的空间效力与调整对象,网络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一、空间效力

网络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空间效力及于我国全部法域范围之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要求,体现了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考虑到跨境网络活动的特殊性,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其特定的域外效力,具体如下: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法。其主体涉及广泛,包括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维护者、网络使用者和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