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棜和禁
關於棜
棜和禁都是主要用作置放酒器的器座,二者功用大致相同而形制稍有分別,即禁有足,棜無足。這一區別似可作為分辨兩周時代棜和禁的主要依據。錢玄《三禮通論》對此有一番考證,略云:《儀禮·士冠禮》:“尊於房戶之間,兩甒,有禁。”鄭玄註:“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禮記·玉藻》:“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鄭玄註:“棜,斯禁也,無足,有似於棜,是以言棜。”《儀禮·鄉飲酒禮》:“尊兩壺於房戶間,斯禁。”鄭玄註:“斯禁,禁切地而無足者。”據此則禁有足;棜、棜禁、斯禁同一物,無足。《禮記·禮器》孔穎達疏:“棜長四尺,廣二尺四寸,深五寸,無足,赤中,畫青雲氣、菱苕華為飾。禁長四尺,廣二尺四寸,通局足,高三寸,漆赤中,青雲區菱苕華為飾,刻其足為蹇帷之形也。”孔氏所述棜禁為木製。今出土有青銅製承尊之器。長方無足,四周皆鏤空,面上有三大橢圓形孔。由其形狀知為承卣之禁,因卣之圈足橢圓形。西周器。考古家定為禁。此器無足,據鄭註似應定為棜,或斯禁(21)。—這是一個很值得重視的意見。可以補充的是,鄭玄對棜的形制還有一項更為清楚的說明。《儀禮·特牲饋食禮》“棜在其南”,賈疏引鄭註曰“棜之制,如今大木轝矣,上有四周,下無足”,云:“鄭舉漢法以曉古諸禮。”這裏的棜是用來放腊,亦即乾肉。轝與輿通,《急就篇》卷三顏師古註:“著輪曰車,無輪曰輿。”漢代的無輪之輿,便是用人手抬的板輿,其式窄長,在同時代的畫像石中可以見到它的形象(22)〔1·13〕。棜在漢代社會生活中已不存在,鄭註因此用了與它樣子相近的板輿來作一個形象的解說。
1·13 板輿 武梁祠畫像石
《通論》中提到的“考古家定為禁”的西周器,有兩件原在上世紀初年先後出土於陝西寶雞鬥雞台,先出的一件今藏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後出的一件今藏天津市歷史博物館。後者長一百二十六厘米,寬四十六厘米,高二十三厘米。它的前後兩面各有兩排十六個長方孔,左右兩側兩排四個長方孔,座面突起橢圓中空大小略有不同的三個子口,四周是夔紋組成的裝飾框。前後左右四面也用了與之紋樣和風格一致的裝飾(23)〔1·14〕。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藏品的形制和裝飾紋樣都和這一件大體相同,不過體量稍小,而同時出土的尚有一尊二卣(24)〔1·15:1〕。卣之一,名“鼎卣”,其下又有一個造型如箱的方座,方座側壁各做出兩個方孔,頂端中央一個凸起的橢圓形座用來承卣〔1·15:2〕。它通常也被稱作“禁”(25)。其實這三件銅座都是棜的早期樣式。與承卣之方棜近似的還有《殷周青銅器通論》舉出的一件告田觥,該書定為殷代器(26)〔1·16〕。觥通高四十四厘米,蓋作牛首形,腹足各飾夔紋一道。下邊另外做出承器的方台,台中央凸起一個圈座用以嵌器。方台前後各有四方孔,每面的中間裝飾直欞紋,上下的兩條裝飾帶各一對與觥之紋飾對應的夔龍,夔龍中間一個獸面。從式樣和裝飾風格來看,它與前舉三例很接近,時代相去不會很遠。由兩個方棜更可以清楚看出它從器座脫胎而來的痕跡,而帶座方簋在西周已是一種普遍樣式,不過是器與座合鑄為一體。棜無足,移動的時候自然不很方便,其座壁的方孔便正好有略同於拉手的功用,而有了這樣的安排,規整的造型也可免於呆板,何況還可以稍稍減重。
1·14 西周銅棜 天津市歷史博物館藏
1·15:1 西周銅棜 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藏
1·15:2 銅棜上面的鼎卣 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藏
1·16 告田觥 《殷周青銅器通論》著錄
距舊日發現一百年之後,又有一大一小兩件銅棜,亦即“考古家定為禁”的西周器出土於陝西寶雞石鼓山西周墓葬三號墓,—大型的一件編號為“一號禁”,小型的一件編號為“二號禁”(27)。“一號禁”高二十點五厘米,長九十四點五厘米,寬四十五厘米,重四十一點八公斤,頂表與座均緣以夔龍紋裝飾框。“二號禁”高十點三厘米,長十七點四厘米,寬十四點四厘米,重二點零六公斤,頂部正中一個橢圓形的淺台〔1·17:1、2〕。出土時,“一號禁”的上面為“戶”器一組,即戶彝一、斗一,一大一小兩件戶卣,小者即置於“二號禁”的淺台上,格局與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藏品完全相同〔1·17:3〕。墓葬年代為西周早期。
兩周時代的銅棜發現不多,而在戰國楚貴族的墓葬中卻出現了數量不少的漆木棜,如湖北荊州天星觀二號墓(28)〔1·18:1〕、一號墓(29),又荊門包山二號墓、江陵望山一號墓、河南正陽蘇莊一號楚墓(30),等等,時間通貫整個戰國時代。包山二號墓的兩件,為整材做成的八厘米厚的長方板,長九十二點四厘米,寬四十點四厘米,中間用兩個長方形的斜槽圍起一對隆起與周邊同高的長方台,通體黑色,四邊與中間繪白色綯紋,側邊為勾連雲紋(31)〔1·18:2〕。望山一號楚墓出土的一件,係斫製而成的長方形厚木板,通體髹黑漆,朱漆繪花紋,棜面用與綯紋裝飾帶勾勒出兩個方框,框內各繪一個圓環,出土時,各有一件裝飾極美的陶方壺放在方框上面(32)。
1·17:1 西周銅棜 陝西寶雞石鼓山西周墓出土
1·17:2 西周銅棜 陝西寶雞石鼓山西周墓出土
1·17:3 西周銅棜出土情況
很明顯,戰國楚墓中的漆木棜雖已演變成為一塊精心裝飾的厚木板,但仍大都保持了早期銅棜的主要特點,即在台面上做出用方框圍起的器座,即便有的只是用圖案來表示。鄭玄所了解到的大約便是這一種,他舉出漢代板輿為喻,是大體合式的。而所謂“上有四周”的四周,應即指棜面四周的框形裝飾帶。其實鄭玄生活的漢代,食案中一類“上有四周,下無足”的漆木案〔5·1:1〕,正是先秦漆木棜之遺意。
關於禁
禁是專門用來放置酒器。《儀禮·士昏禮》鄭註:“禁,所以庪甒者。”又《禮記·禮器》鄭註:“禁,所以庪甒者,如今方案,橢長,局足,高三寸。”甒是陶製的酒具。局足,即曲足。兩周最常見的局足是獸蹄足,繁麗者,則為獸足。
1·18:1 漆木棜 湖北荊州天星觀二號墓出土
可以明確指稱為禁的最早一例,是陝西張家坡西周墓地井叔墓中出土的一件漆木製品,不過它一直被稱作漆案(33)。全器長一百三十厘米,寬四十厘米,下有四個銅製的獸蹄足。器面通髹黑漆,惟在四邊和中央朱繪兩個長方框〔1·19〕。
銅禁中的精品是河南淅川下寺二號楚墓中出土的一件,時代為春秋後期。禁長一米餘,寬四十七厘米,通高二十九厘米。台面正中是一個微起邊欄的長方形銅板,其四邊和禁的四壁由五層銅梗相互扭結拼鬥而成錯落的雲紋,透雕的十二夔龍分別攀緣在禁沿,禁底為十二個透雕虎足(34)〔1·20〕。它的製作工藝,一般認為是失蠟法(35),但最近又有了不同的意見,認為此器仍是傳統的範鑄,即各個部件先分別鑄就,然後再拼合焊接(36)。這一件銅禁的製作之精自然遠過於張家坡的漆木禁,但結構造型的幾個基本元素卻是一致的,比如“局足”,比如台面的裝飾框。
1·18:2 戰國漆木棜 湖北荊門包山二號墓出土
1·19 西周漆木禁(下為禁足) 陝西張家坡西周墓地井叔墓出土
1·20 春秋銅禁 河南淅川下寺二號楚墓出土
1·21 戰國銅禁 曾侯乙墓出土
淅川下寺之外便是曾侯乙墓出土的一件。銅禁出在中室,出土時上面放了一對銅壺亦即酒尊。壺高近一米,上有勾連紋的鏤孔蓋,長頸兩側一對龍耳,龍首飾圓雕小龍二,龍尾附小龍一,壺腹以縱橫的凸棱做出八個裝飾區,內裏各浮雕蟠螭紋。銅禁長一百一十七厘米,寬五十三點四厘米,高十三點二厘米,其上並列一對下凹的圓座以承銅壺,底下四獸為足,獸口和前肢銜托禁板,後腿撐起用力蹬地,禁面滿飾蟠螭紋(37)〔1·21〕。與淅川下寺銅禁相比,這一件未如它的繁縟,但仍有着形制與裝飾紋樣的近似,而由器下的“局足”更見出風格的一致。
曾侯乙墓又有形制大同小異的三件漆木禁,出東室者二,出北室者一。案面都是用一塊整板斫成,包括兩端接足之處附加的橫板條。板條的突起部位做出三個榫眼,兩邊接獸足(其中兩件為鳥足),中央接一個帶束腰的立柱,底端則與跗接。案面用浮雕的獸面紋做出圍繞着兩個矩形的寬寬的裝飾帶,矩形中央分別是兩個裝飾雲紋的圓環。禁之一長一百三十七厘米,寬五十三點八厘米,高四十四點五厘米(38)〔1·22〕。信陽一號墓出土的一件與此形制相同,只是工藝未如這幾件之精。其禁面浮雕下凹的兩個方框,框裏分別有兩個略略凸起的圓座(39)。前引鄭註曰禁之“如今方案”,正是指二者造型的近似,而這一類漆木禁如果不是在台面上特意做出用方框圍起的器座,那麼幾乎與案之類沒有分別。
1·22 戰國漆木禁 曾侯乙墓出土
1·23:1 漆木棜 成都商業街船棺墓出土
一個可作棜、禁對比的好例見於成都市商業街戰國早期偏晚的船棺墓。其中三件被稱作“漆几面”的形制相同的漆木器,均為長方形,底部三邊起沿成直壁,器表髹漆,四周框形裝飾帶彩繪龍紋。出自二號棺的一件,長八十四點六厘米,寬十八點八厘米,高六厘米〔1·23:1〕。被稱作“B型漆案”的一件,亦出二號棺,係由案面、案足、足座三部分榫卯相接而成。台面四邊抹起,四周框形裝飾帶彩繪龍紋,下為柵足,惟橫跗極厚。台面長一百四十六厘米,寬四十五點五厘米,厚約十厘米(40)〔1·23:2〕。若前面對棜、禁之別所作的分析可以成立,那麼這裏的“漆几面”當是棜,“B型漆案”則是禁。
1·23:2 漆木禁 成都商業街船棺墓出土
1·24:1 銅盤刻紋 鎮江諫壁鎮東周墓出土
1·24:2 銅鑑刻紋 鎮江諫壁鎮東周墓出土
1·25 銅壺刻紋 故宮博物院藏
禁的使用,多見於戰國時代的刻紋銅器。如鎮江諫壁鎮東周墓出土的刻紋銅盤,高高的平台上一座重檐建築,開敞的堂中設禁,禁設酒尊。同墓所出銅鑑上的刻紋是台榭中的射禮,平台一側有踏步,堂中設禁,禁的上面一對酒尊,尊中各有用作酌酒的長柄斗(41)〔1·24〕。又故宮博物院藏一件戰國宴樂紋銅壺,畫面第二層為台基上的一座建築,階下設一對大鼎,旁立筍虡懸編鐘和編磬,坐者鼓鐘,立者擊磬,檐柱之間設高足豆一對,又禁一,禁上酒尊一對,高足豆的兩邊,兩人正在舉觚敬酒(42)〔1·25〕。此外還有河南陝縣後川村東周墓、山西長治分水嶺東周墓出土的刻紋銅匜(43)〔1·26〕,等等。山西鎏金銅匜雖然殘損得很厲害,但依殘件下方僅存的一點梁柱之跡可知這是一座三層建築,最上一層為射禮,堂中有禁,禁置酒尊,尊上設長柄斗。
這裏舉出戰國刻紋銅器上的置酒之具為甚麼可以定名為禁,而不會是案呢,因為禁是用來陳放酒尊的,以一對為常見,正與刻紋銅器中的情景相合,而案則用作置放成行成列的食具。
棜和禁作為特定的名稱,早已退出社會生活,不過其造型和製作工藝卻始終活躍在家具史中。比如局足,後世所謂的“外翻馬蹄”可以視作它的變體。方框式跗便是後世器足下的托泥。而柵足的使用,一面以橫跗求得穩定,一面以疏欞式的足撐見出輕盈,且使得平正中有弧曲,簡單的結構由此顯出了更多的變化。自是之後,在家具製作中它的運用便從來沒有間斷。
1·26:1 銅匜刻紋 河南陝縣後川村東周墓出土
1·26:2 銅匜刻紋 山西長治分水嶺東周墓出土
1·27:1 漆木案 信陽長台關七號楚墓出土
1·27:2 漆木案 信陽長台關一號楚墓出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