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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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职业与会计规范

一、会计职业

会计职业(Accounting Professions)可分为私人会计师和公共会计师两大类。

(一)私人会计师

私人会计师(Private Accountant)服务于某一具体会计主体。这一会计主体可能是营利组织,也可能是非营利组织;可能是各种企业,也可能是学校或政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在我国,私人会计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级次。会计人员要取得各级会计资格需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在企业参与企业高层经营决策与控制,协调企业会计工作为主要职责的会计师称为总会计师,其全国性的团体为中国总会计师工作研究会。在美国,企业会计主管可参加全国性的财务经理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s, FEI),也可参加以成本管理会计师为主体的全国会计工作者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ccountants, NAA)。

私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有: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引起其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增减变动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定期清查财产,计算成本和费用,确定利润;根据要求,定期编制会计报告;做好各项会计预测、决策、规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加强资金和费用的预算管理。

(二)公共会计师

公共会计师(Public Accountant),也称为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在英联邦国家惯称为特许会计师(Chartered Accountants, CA)。他们是具有一定的会计专业水平,经国家或特定组织考试合格,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发给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会计、审计等各方面业务的会计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是一项超然独立的专门性职业。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医师一样,以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性服务,收取报酬为业。要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各国的要求不同。在我国,要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须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几名注册会计师可以合伙成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职员从最低的助理会计师做起,到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直到合伙人。有些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合伙人,执业范围和业务很大。美国最大的4家会计师事务所是:毕马威(CPMG International)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Deloitte Touche Tohmatsu)国际会计公司,普华永道(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安永(Ernst & Young International)会计师事务所。

公共会计师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审计(Auditing)

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最重要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审计被认为是最具独立性的、最为客观公正的审计。企业会计师(私人会计)对外报告和披露的会计信息,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保证其会计信息客观公正、真实可信。为此,注册会计师审核企业会计报告后,需发表专业性审计意见,并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名,表明企业会计业务的处理和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规,会计处理前后一致,会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即会计信息的处理和披露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

2.税务咨询(Tax Consulting)

税务咨询是为客户提供专业性服务,保证客户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费支出,或称企业税务筹划(Tax Planning)。

3.管理咨询(Management Consulting)

由于注册会计师经常从事企业审计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比较了解,为此,可就客户内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成本费用、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帮助客户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各国注册会计师往往组成地区或全国性的职业团体,负责制定审计工作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资格考试等。我国全国性的注册会计师团体为成立于1988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CICPA)。在美国,全国性的注册会计师团体为成立于1887年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在英国,特许会计师团体有多个,主要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 ICAEW)、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 ACCA)、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公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Scotland, ICAS)。全球性的注册会计师团体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Com-mittee, IFAC)。

二、会计规范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会计工作也是一样,会计工作也应遵循一定的规范。会计规范是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指南。各国的会计法规的核心一般是企业会计准则。它们有的是由政府制定,有的是由民间会计团体制定。

(一)我国的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已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中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构成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会计法(Accounting Law);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个层次是会计部门规章——《企业会计准则》(Accounting Standard)和《企业会计制度》(Accounting System)。

1.第一个层次: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在会计领域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国家法律层次,它是会计法律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各层次会计法规的依据,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做了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修订后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会计法》。该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修改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的重大变化有:

(1)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

(2)强调了单位负责人(董事长及类似权力机构的人员)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3)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5)进一步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

(6)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7)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做出了规定。

(8)对法律责任做了较大修改。

2.第二个层次: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根据会计法律制定,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或某个方面的补充。

在我国行政法规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主要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该条例共分为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对总会计师的职责、总会计师的权限、任免与奖惩做出了规定。

3.第三个层次: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定会计部门规章必须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财政部制定的会计部门规章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三部分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于1992年11月30日,于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施行。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分为十一章五十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和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计量属性、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有关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按规范对象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关共同业务的具体准则,如收入、存货、投资等;二是有关特别行业基本业务的具体准则,如金融保险业基本准则等;三是有关披露的具体准则,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一样,都是针对所有企业的。但是,鉴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外部信息需求、企业管理水平、会计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差异,除一部分具体准则在所有企业施行外,大多数具体准则都暂时在上市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了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201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个准则。2017—2018年,财政部又分阶段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准则,并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企业会计准则

表1-1(续)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以上的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42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具体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等,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三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将理论基础、指导思想、体系设计、内容安排、技术标准等融为一体,整个体系逻辑严密、首尾一致,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如下创新:

一是着眼于提高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

二是着眼于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在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避免发生企业短期行为。

三是着眼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信息,在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方面,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备。

四是着眼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

五是着眼于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成本核算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

六是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法规

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属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财务会计实务明显受各种政府法规的制约,民间会计团体可能也发布一些财务会计规范,但其影响力远不如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

在法国,会计主要受政府的控制。对公司会计有影响的主要立法是1966年颁发的“商务公司法”,其中对公开集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会计揭示的要求。在法国,税法及有关的政令也对公司会计有重要的影响。

法国会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系统表述统一会计制度的文件称为“会计总方案”。尽管在西方国家中,统一制度并不是由法国首创的,但法国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经验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重视。

法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并不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战后面临经济恢复和重建的严峻形势和要求。法国在经济复兴中强调计划指导,再加上对面向宏观的社会会计比较重视,因此,强烈要求对会计进行改进,以适应这些方面的需要。1945年,法国财政经济事务部建立了一个“会计合理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统一会计制度提出方案,并对其实施和运用提出建议。1947年,法国制订出了第一个会计总方案。这时,会计合理化委员会已被新建立的“高等会计委员会”所取代。该机构于1957年改名为“国家会计审议会”。会计总方案最初只是在公营企业中实施。经1957年修订后,适用于法国全部公营及私营企业。

会计总方案于1979年再次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一方面是为了适应1957年以来法国经济环境发生的变化;另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贯彻欧洲共同体第4号指令对协调成员国会计所做的规定。这次修订的会计总方案在1982年公布,要求在1983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中贯彻执行。新的会计总方案除引言外,共分三篇。第一篇为一般规定、用语及账户计划;第二篇为一般会计;第三篇为经营分析会计。

在法国,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职业团体有:

(1)国家会计审议会。该机构除了人事会计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外,还对执行会计总方案所需要的一些具体指导原则提出建议。这种建议以文告的形式加以发布,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这些文告只具有建设性质,并不强制要求执行。具有强制性的会计准则已经在会计总方案中做出了规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于1968年。就会计方面来说,证券交易所交易委员会与国家会计审议会密切协作,在推动公司编制和公布合并财务报表方面曾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3)会计职业团体。法国有两个会计职业团体。一个是“职业会计师协会”,另一个是“国家注册审计师协会”。

与法国相似,德国也没有建立专门机构来制定会计准则,而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和管理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以及对估价规则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税法对企业会计也有着很强的影响力。此外,所有企业组织都必须符合商法典中对会计的要求。非公开上市公司要遵循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会计要求,公开上市公司要遵循股份公司法中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型公司则必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德国会计职业界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没有较大的直接影响。职业团体有一个专门委员会发布有关计量和披露方面的公报。这些公报没有正式的约束力,但在一般情况下,被认为具有代表性,因而被法院解释为统一会计准则的构成部分。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

在实行英美法系,即习惯法系的国家,会计规范一般由民间会计团体来制定。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机制。

就联邦范围来说,美国不像许多其他西方国家那样以公司法作为公司组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美国不是以公司法的有关条款作为管理公司会计的法律依据。

20世纪20年代,美国在会计方面没有建立制度,也没有法律规范。会计只是为了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取得银行贷款。

对公司会计约束和监督的法律与机构主要有1933年出台的《证券法》和1934年出台《证券交易法》以及1934年建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实施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令。证券交易委员会所设的总会计师办公室负责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有关会计与审计方面的建议,并与会计职业团体——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和民间专门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以及其他民间组织的代表保持联系。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执行有关法令的过程中,对公司会计有权威性的影响。其一是对公司财务报告提出要求;其二是影响会计准则的制定。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依靠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其权威性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赋予和确认的。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还通过发布各种书面文告,对民间机构制定会计准则的活动进行引导。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民间机构发布的会计原则、准则、惯例等进行说明、修订,甚至宣布撤销。

如前所述,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由会计职业团体或其他民间机构主持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至今,前后的三个机构承担过这项工作。它们分别是: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 CAP, 1938—1958年),会计原则委员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APB,1959—1973年)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1973年至今)。提到美国会计的特征,给人印象较深的第一个特征是民间机构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所起的重要作用;另一个特征是美国会计存在着数量庞大的准则、公告和有关的解释性文件。目前仅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正式财务会计准则为数已达100多个。除此之外,由会计程序委员会和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会计准则性质的文告中,还有相当部分继续有效。如果把这些算起来,则数量更为庞大。

英国以公司法作为国家对公司实施立法管理的依据。英国公司法包括了对公司会计的规范和要求。1948年,英国制定的公司法适用于公开招股公司(Public Companies)和不公开招股公司(Private Companies)。该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几次修订和补充。除1948年制定的文本外,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1年历次修订的文本都作为单独的立法存在,在执行和引用时,必须互相参照以决定增删取舍,很不方便。这种情况直到1985年修订公司法后才有了改变。英国在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后,其公司法就需要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部长会议颁布“公司法指令”(Company Law Directives)进行修订,以实现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协调,而公司会计是进行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英国的公司会计就必然受到欧洲大陆的影响而向欧洲大陆靠拢。

英国公司会计的准则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是通过会计职业团体的活动,为公司会计制定规范,提出成文的会计准则。最早的职业会计师于1854年出现在英国。对会计准则研究较早的也是英国。英国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由一个叫“会计研究会”的组织开始研究会计准则,但该研究会存在的时间太短,未能留下引起人们重视的成果。在此之后,关于会计准则的开拓性活动便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这一会计职业团体承接了下来。该协会从1942年开始发表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建议书”,但未产生多大影响。1969年对英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和发展来说是重要的一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会计师协会发表了对20世纪70年代会计准则设想的声明,并于1970年建立了“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与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于同年参加。后来,英国另外三个会计专业团体,即“注册会计师协会”“成本与管理会计师协会”以及“特许财政与会计协会”也陆续参加了该委员会的工作。1976年2月1日,“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咨询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是六个会计职业团体的联合委员会。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随之改名为“会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会计准则为“标准会计惯例”。英国的标准会计惯例是通过各个会计职业团体向其会员发布的,每个会计职业团体对其成员执行这些标准会计惯例具有约束力。

(四)国际会计规范

由于各国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背景的不同,其会计理论、会计实务和会计规范也有所不同,这成为日益发展的国际资本流动、跨国公司经营的重要障碍之一。为了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过去的许多年中,各国会计团体在协调各国会计准则方面做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推动会计准则协调化的主要政府间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共同体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民间会计职业组织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工作。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1973年6月,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美国等的16个职业会计师团体,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已发展到包括104个国家的143个会计职业组织。迄今为止,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发布了41号国际会计准则和13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公布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稿”。经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努力,国际会计准则日益完善并得到各国会计界的支持与认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章程,其基本战略目标是:第一,按照公众利益,制定和公布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同一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执行。第二,为改进和协调与财务报表的表述有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程序而努力。其具体目标是制定强有力的准则以满足国际资本市场与国际工商业界的需求;制定并帮助实施会计准则,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对财务报告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国家会计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兼容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集中体现,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尚不明显。许多人对国际会计准则是否能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遵守持怀疑态度。当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战略是与银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经贸组织等联系和合作,协调各国现有的会计准则,但在国际会计准则的体系、国际会计准则与各国会计准则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发展方向等战略性问题上的思路仍不清晰。

(2)20世纪80~90年代中期,各国的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各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对不同国家财务报告编制者和使用者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开始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产生了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合作的意向,证券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此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战略调整为引起更多的利益集团的注意,提高国际会计准则的地位,逐步形成规范现有会计实务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

(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资本市场国际化浪潮空前高涨,同时以亚洲金融危机为代表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敲响了警钟——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也达到了全球化,只有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风险才可能得到控制。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立足于全球化的资本市场,旨在协调各国会计准则,增加会计信息可比性,这就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这一发展的黄金时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战略:第一,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直接、密切的联系和合作;第二,建立从基础准则到核心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第三,处理好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关系;第四,在将来取得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对核心准则的承认,促进准则与实务的衔接,研究信息技术对会计的影响,解决新问题,完善现有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理事会。理事会成立于1973年,成员既包括职业会计师团体,又包括其他利益集团。理事会作为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批准国际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

(2)咨询团。咨询团成立于1981年,包括代表报告编制者和使用者的国际性组织、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来自发展研究机构、准则制定机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或观察员。咨询团主要是与理事会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的技术性问题、工作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战略,直接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3)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集中了来自会计职业界、企业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团体的高素质精英。其主要职责如下:第一,复核评价理事会的战略和规划是否满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第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实现目标的运作过程的有效性;第三,促进会计职业团体、企业界、其他各集团参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接受国际会计准则;第四,审阅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预算和财务报告。

(4)战略工作组。战略工作组成立于1997年,负责研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完成核心准则以后的战略和组织结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者的关系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教育培训和资金筹集。

(5)常设解释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其成员包括不同国家财务报告使用者、编制者、审计者的代表,来自理事会的联络员,来自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和原欧洲共同体的观察员。常设解释委员会相当于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下设立的“紧急问题工作小组”,处理运用国际会计准则时出现的问题,同时该委员会将公布一系列解释公告,来指导国际会计准则与实务的结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前身。2001年8月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宣布从其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接手会计准则制定的权利。这是国际会计准则机构改革的实质性改变。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母体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主要有两个部分:受托人(Trustees)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此外,其还有准则顾问理事会(Standards Advisory Council)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受托人指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员,监管运作和提供资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是独立的。重组前,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IASC Board)承担。理事会由13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的代表以及不超过4个在财务报告方面利益相关的其他组织的代表组成。除理事会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还成立了咨询团(Consultative Group)、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和常设解释委员会(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三个机构。咨询团定期开会,与理事会讨论国际会计准则项目中的技术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战略,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应循程序(Due Process)以及推动承认国际会计准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顾问委员会的作用是提高国际会计准则的可信度,推动国际会计准则得到广泛承认。常设解释委员会定期考虑因缺少权威指南而出现分歧或不可接受的处理方法的议题,起草解释公告(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经理事会批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组是1997年提出来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战略工作组(Strategy Working Par-ty)。1998年年底,战略工作组提出了重组方案,具体体现在《重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未来》这一研究报告中。该方案建议,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设基金会、理事会和制定委员会三个层次,基金会任免理事会成员和制定委员会成员,理事会负责审议和投票表决,制定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准则。这个方案的结构与原结构的差别在于,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由专职成员负责,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指导委员会这样的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性讨论落在制定委员会这个层次上,理事会更像一个表决机构。因为研究制定和表决通过由两个机构分别负责,所以有人称之为“两院制”。上述方案受到美国等几个英语国家的反对。1999年11月,战略工作组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理事会递交了题为《关于重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未来的建议》的最终报告。根据这一方案,除了设立类似于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Trustees)外,不再分设理事会和制定委员会,而是合二为一,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即IASB。这个理事会由专职人士组成,对会计准则有最后的决定权。因为研究制定和表决通过由一个机构负责,所以有人称之为“一院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由14人组成(12人为全职成员,2人为兼职成员,对制定会计准则负完全责任)。理事会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长,并由受托人做出最佳判断以确保理事会不被任何特定的团体或地区利益左右。公布准则、征求意见稿或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要求理事会14位成员中的8位通过。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制定、发布国际会计准则时,采用了一套较完整的程序,称为“充分程序”。其大致内容如下:建议新项目→列入计划内→研究资料、撰写大纲→公布规划草案→提交最终草案→发布征求意见稿→通过国际会计准则草案→公布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分别如表1-2和表1-3所示。

表1-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表1-3 国际会计准则

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是1977年成立的。1982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墨西哥城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对过去五年的活动经验进行了探讨,并对章程条款进行了修改。会议期间还讨论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的团体。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承认,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世界范围会计职业的发言人。这两个组织成立了一个专门的业务联系小组。该小组于1981年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理事会提出了一份报告。报告中有这样的建议,即两个组织结成一个相互承担义务的系列,为此提出三点建议:

(1)在两个组织间建立永久的关系。

(2)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推选的人应全部作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者,并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3)两个组织之间应扩大相互吸收,并促进大家承认和采用他们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