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分类
一、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
(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业务模式评估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的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3.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其管理目标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者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
4.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即债权投资。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投资。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对金融负债进行重分类。
(1)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按照上述(1)和(2)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基于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按规定确认股利收入,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五)金融资产重分类
1.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原则
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金融资产可以在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投资之间进行重新分类。企业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是一种极其少见的情形。
2.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在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