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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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存货概述

一、存货的定义与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是,存货(Inventory)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存货具体包括各类原材料(Raw Materials)、商品(Merchandise)、在产品(Work in Process)、半成品(Unfinished Goods)、产成品(Finished Goods)等。存货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其金额通常在流动资产中占很大的比重,占用企业较多的资金。存货问题常常是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的“罪魁祸首”。在会计中,存货的确认和计量直接关系到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价值的多少和利润表中收益的确定,因此,加强存货管理,对于正确反映企业资产、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控制企业存货占用资金、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存货的确认

存货范围的确定,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标准,凡是在盘存之日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存货,无论其存放地点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纳入本企业存货的范围。例如,货物已经运离企业,而其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对方的物品,应该包括在“存货”之内;已经购入,但货物尚在运输途中或尚未验收入库的物品,应属于本企业“存货”;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物品,在未售出前,仍属本企业“存货”。反之,凡法定所有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存货,即使存放在本企业,也不应纳入本企业存货范围。例如,依照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物品,即使物品尚未运离企业,也不应包括在“存货”之中;已经运达或已验收入库,但所有权尚不属本企业所有的物品,不属于本企业“存货”;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为销售的物品,在未售出前,属寄销人所有,不属于本企业“存货”。

法定所有权是判断企业存货的唯一标准。存货实体所在空间位置不能说明存货所有权的转移和归属。按照这个标准,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库存待售的存货,即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2)库存待消耗的存货,即原材料、燃料等。

(3)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以及处在加工过程中的存货,主要指在产品及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4)购入的正在运输途中的存货和已运到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主要指在途的材料、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寄销的存货,即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

(6)已经发出,暂未实现销售的存货,如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质,不属于企业存货范围,而属于工程物质。

三、存货的分类

(一)按存放地点分类

存货按存放地点划分,可以划分为库存存货、在途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

库存存货(Goods in Stock)是指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且存放在本企业仓库的全部存货。

在途存货(Goods in Transit)是指已支付货款取得其所有权,但物品尚未运达,处于运输途中的外购存货以及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企业按合同规定已经发运,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销售收入尚未实现的发出存货。

委托加工存货是指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工收回的各种存货。

(二)按经济用途分类

存货按经济用途可以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库存商品。

原材料是指直接用于制造产品并构成产品实体而取得的存货,或从自然资源采掘而得的存货。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是指已经过一定的生产过程,尚未全部完工,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和正在加工的产品。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接受外单位委托和原材料代为加工制造的代制品、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并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已发出未实现销售的委托代销、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也属于企业的产成品。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之内或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上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库存商品是指商业企业购入的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对外销售的商品。

四、存货盘存制度

存货核算的关键是如何正确确定存货的数量和合理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存货的数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实地盘存制

实地盘存制(The Periodic Inventory System)又称定期盘存制,平时只记录存货的增加,不记录存货的发出,在每一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以取得存货数量,再乘以其单位价格,计算出期末存货价值的方法。在实地盘存制下,平时只记录存货购进的数量和金额,不记录减少的数量和金额,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际结存数量并据以计算期末存货成本。再以“期初结存+本期购入-期末结存=本期发出”的公式倒挤出本期该项存货耗用或销售数量及成本。这种盘存制度的优点是核算工作比较简单,但由于企业销售或耗用成本是倒算出来的,容易把在计量、收发、保管中产生的差错,甚至任意挥霍浪费,非法盗用等全部计入销售成本或耗用成本,同时,不便于随时掌握库存存货的数量和占用的资金,不便于对存货进行随时控制。定期盘存制更多地适用于那些单位价值低、收发频繁的存货,如建筑施工单位的砖、瓦、灰、沙、石等。

(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The Perpetual Inventory System)又称账面盘存制,是对存货的收入、发出按种类、品名等在平时逐笔或逐日在明细账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结出结存数量的方法。在永续盘存制下要以账面记录为依据,计算本期发出成本和期末结存成本。这种盘存制度能够通过账面记录及时反映存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并有利于对存货的控制,其缺点是核算工作量较大。在永续盘存制下,也需要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盘存,以保证账实相符。我国企业对存货数量核算,一般应采用永续盘存制。与实地盘存制比较,永续盘存制为存货设置了一整套完整的明细分类科目,因而,可以随时反映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有利于反映计量、收发、保管中产生的差错,有利于揭示任意挥霍浪费、非法盗用等情况,能如实反映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为正确计算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供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