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变费用法
(一)可变费用法适用范围
可变费用法修订了一般模型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方法,以适应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即可变费用法适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款项与基础项目所带来的回报之间有明确关联的保险合同,例如某些“分红”“共享利润”“投资连结”合同。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保险合同会被视为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with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
(1)合同条款详细说明了投保人将参与一个可清晰识别的基础项目中指定份额的分红;
(2)实体预计向投保人支付的利益等同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的大部分数额;
(3)实体预计向投保人支付的保单持有人利益大部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下面具体解释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可清晰识别的基础项目
所谓基础项目是指决定支付给保单持有人某部分金额数量的项目。基础项目包含该合同明确识别的所有项目。例如,资产组合、保险机构净资产或集团内作为报告实体的子公司,或保险机构净资产中的指定子类别。
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则不存在明确识别的基础项目:①实体可追溯更改用于确定实体义务金额的基础项目;②实体未识别出任何基础项目,即使保单持有人取得的回报大体反映实体的整体业绩及预期或实体持有的资产子类别的业绩预期。
2.大部分数额
实体的主要义务是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等同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的很大一部分,并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大部分金额将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大部分”一词表示:实体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就该服务收取按基础项目确定的费用补偿。实体在评估总额的可变性时,应在保险合同组的期限内根据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来考虑。
3.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实体希望支付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回报的大部分数额给保单持有人,且保证最低回报,有可能出现以下不同情景:
(1)实体预计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会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因为最低保证回报不会超过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收益;
(2)实体预计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不会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因为最低保证回报超过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收益。
实体评估支付给保单持有人利益是否会随着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时,应在保险合同组的期限内根据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来考虑。
(二)可变费用法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
在初始确认时,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与不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均采用一般模型计量。但在后续计量中,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处理会有所不同,这包括反映了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具体的相关修订。
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对保单持有人的支付义务,支付金额等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减去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可变费用,可用图3-13表示:
图3-13 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
其中,可变费用等于实体在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所占份额减去不随基础项目变化而变化的履约现金流。
对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在报告期期末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等于报告期开始时的账面价值按下文(1)~(5)段所述数额调整后的金额。不要求实体单独确认这些调整。相反,总金额可以由部分或全部调整确定。这些调整是:
(1)新加入合同组的合同的影响。
(2)实体在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实体使用衍生工具缓冲其应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产生的金融风险时,可以选择将其享有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实体在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超过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将会被记为当期损失;
③实体在相关项目的公允价值增加的部分抵销了在②中的金额。
(3)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实体使用衍生工具缓冲其应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产生的金融风险时,可以选择将其享有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履约现金流的增加部分超过了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价值,将会被记为当期损失;
③对于亏损合同,履行现金流的减少额作为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的抵消金额。
(4)货币兑换差异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
(5)在报告期内因服务的转移确认为保险收入的金额,该金额由报告期期末剩余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和剩余期间的摊销确定。
合同服务边际的一些变化可以抵销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导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价值没有变化。如果合同服务边际的变化不能抵销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则实体应将这些变化确认为收入和费用。
故可变费用法下合同服务边际后续计量如图3-14所示。
图3-14 可变费用法下合同服务边际的后续计量
对于实体所占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份额变化而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的调整,以及就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所作的合同服务边际调整,实体无需将两种调整区分开来。因此,实体可以根据等同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减去履约现金流动后的数额来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变动,则不会导致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
(1)履约现金流的增加值超过合同服务边际的账面金额,即导致出现损失;
(2)履约现金流的减少值被分摊至亏损合同的损失部分;
(3)实体符合风险缓释方案的条件,因此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及非由基础项目引起金融风险的影响的部分或全部变动,实体选择不将其计入合同服务边际。
(三)风险缓冲
在IFRS9下,就缓冲保险合同产生的金融风险而使用的衍生工具一般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方式进行计量。例如,就缓冲因保险合同嵌入的担保所产生的利率风险而使用的利率选择权。对于具有直接分红特征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计量有关的金融风险影响的变化涉及未来服务,因此需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不是直接在财务业绩内确认,无论该变动是否与实体所占基础项目的份额有关。
在比较衍生工具和保险负债计量时,可能会产生会计错配,因为金融风险变化对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产生的影响在损益内确认,而保险合同产生的、被缓冲的金融风险会导致对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IFRS17为实体提供了减少具有直接分红特征保险合同会计错配的选择权。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实体可选择在合同服务边际内剔除部分或全部金融风险对实体所占基础项目份额的影响,或货币时间价值及非由基础项目引起的金融风险的影响。实体须采取此前制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利用衍生工具来缓冲保险合同引起的金融风险,在应用这一目标和战略过程中:
(1)实体使用衍生工具来缓冲保险合同产生的金融风险,如财务担保的影响;
(2)保险合同与衍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抵销;
(3)信用风险在经济抵销中不占主导地位。
对于例外情况适用组合中哪些履约现金流,应在每个报告期日按一致的方式确定。如果实体选择不就履约现金流的某些变动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实体应披露:如果在当期选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而产生的影响。
如果实体不再符合使用该选择权的权利,例如不再存在经济抵销,则实体应自该日起不再采用该选择权,且不就此前在损益内确认的变动进行调整。
(四)一般模型和可变费用法的主要区别
先通过表3-21来简要归纳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
表3-21 一般模型和可变费用法的主要区别
下面我们对表格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锁定利率和当前利率的比较
GM的合同服务边际计息在每个报告期内使用保险合同初始计量的折现率计算(即锁定折现率),但是,VFA下的合同服务边际没有明确的计息增加。根据VFA,总负债通过综合收益表进行调整,以反映所有基础项目的价值变化,其中包括归属于股东的基础项目(股东份额)的价值变化。这种股东权益变化的部分既体现了时间的影响,也体现了相关资产价值的变化。因此,VFA的合同服务边际被认为是基于当前的折现率计息。
2.对市场变量变动(含选择权、最低利益保证)的不同处理
对于GM和VFA两种模型,实体均可在下面两种会计政策下自由选择:①把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都归集在损益中;②分解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将分解的部分分别归入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之间。分解的目的是在损益中放入一定数额,部分或全部消除与所持有资产的财务收入或费用的会计错配。
一般来说,实体需要预先确定哪些保险合同负债的部分将被分解,哪些不会被分解。但是,对于VFA下的合同,如果实体选择或被要求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持有相关资产,那么在该特定情况下,该实体将根据资产分类结果确定负债的分解。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等于零。
在VFA下,实体持有基础项目,并选择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分解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则损益中包含的财务收入或费用将与基础项目的收入或费用完全匹配,从而导致损益中无投资利润。在实践中,通常存在非零的其他综合收益余额,例如资产按摊余成本计价或资产与负债存在久期错配的地方。
此外,折现率变化会使选择权和最低利益保证的价值产生变化,GM下,实体可以选择将变化直接计入损益,或是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中分解。可变费用法中,金融风险变化对选择权和最低利益担保的影响被认为是保险公司未来服务费用波动的一部分,因此在合同服务边际中得到确认,除非合同服务边际为零。而选择权和最低利益保证价值变化在GM下的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3.VFA的风险对冲调整
对于VFA,合同服务边际是根据实体在基础项目中的份额或履约现金流的金融风险变化(例如利率)而相应调整。但是,作为风险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如果实体采用衍生工具来抵御金融市场风险,则主体可以选择根据这些金融风险的变化对损益进行调整。这将解决“衍生工具价值变动的影响在损益中确认,而保险合同中嵌入的最低利益保证价值的变化将根据VFA调整CSM”而产生的会计错配。这个选项的目的是使VFA更接近GM。
(五)可变费用法后续计量保险合同负债的例子
例3-11 本例将帮助读者理解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如何运用可变费用法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和合同服务边际。
1.假设:
(1)实体签发了一组保险责任期间为3年的具有直接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该合同组包含100份合同,每份合同的趸缴保费均为150元且均在初始确认后立即收到。保单持有人将获得:
①如果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获得170元的死亡给付额或账户余额,两者之中较高者;
②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结束,获得到期账户余额的价值。
(2)实体在每年年底计算每份保险合同(基础项目)的账户余额为:
①期初余额
+②收取的保费(如果有的话)
+③特定资产池的公允价值变动
-④年费,为期初账户余额加上公允价值变动之和乘以2%
-⑤当被保险人死亡或是保险期结束时账户余额
(3)实体购买特定的资产池,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例子假设实体出售资产以收取年费和支付赔款,故,实体的基础项目为持有的资产。
(4)实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时预计:
①预计特定资产池的公允价值每年将增加10%;
②确定反映名义现金流量特征的折现率,不随任何基础项目的回报而改变,每年固定为6%;
③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为25元,并预期在1~3年内按下列数额在利润表中确认:12元、8元、5元;
④预计每年年底将有一名被保险人死亡,并且索赔立即了结。
(5)在保险期间内,基础项目回报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如下:
①第一年,和初始预期的一致,特定资产池的公允价值升值了10%;
②第二年,公允价值上升的幅度低于初始确认时的预期,即8%;
③第三年,公允价值上升的幅度又变为最初预期的10%。
(6)在本例中,为了计算简便,不考虑其他金额。
2.确认与计量
(1)在初始确认时,实体对保险合同组合进行计量并且在随后的每一年年终时对履约现金流估计如表3-22所示:
表3-22 初始确认时对履约现金流的估计 单位:元
说明:(a)实体采用反映未来现金流特征的当前折现率以计算未来现金流出现值的估计值。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估计包括了提供最低死亡给付所内含的保证的时间价值的估计值,最低死亡给付的保证按可观察市场价格计量。
(2)计算保单持有人参与分红的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分析履约现金流的变化,以确定每项变更是否要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实体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确定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如表3-23:
表3-23 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 单位:元
注:(a)在本例中,基础项目等于实体持有的资产。IFRS17把基础项目定义为决定支付给保单持有人金额的项目。
(3)实体履约现金流的变化如表3-24所示:
表3-24 实体履约现金流变化表 单位:元
上表3-24说明如下:
(a)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及其变动包括以下情形:①提供最低死亡给付额所内含保证的时间价值的变动;②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变动导致的对投保人义务的变动。
(b)第一年实体的保费收入为15000元,死亡给付为170元(账户余额支付162元,实体账户支付8元)。第二年实体从账户余额中赔付了171元,因为账户余额的价值比死亡保证最低金额170元的价值高。第三年实体从账户余额中支付死亡给付184元,合同到期金额为17896元。
(c)实体决定使用现有折现率来估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以反映未来现金流的特点。对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估计,包括提供固定最低死亡给付额保证的时间价值的估计,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计量一致。
(4)实体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确定合同服务边际的数额如表3-25所示:
表3-25 实体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确定的合同服务边际数额 单位:元
对表3-25说明如下:
(a)实体调整合同服务边际,按下列项目净变动数额调整:
①实体在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所占的份额;
②实体不随基础项目变动而变动、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加上不因基础项目导致的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及其变动的影响。
在本例中,实体不随基础项目变动而变动、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没有变化,实体也可按下列项目净变动额调整合同服务边际:
③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的变动;
④货币时间价值和金融风险及其变化相关的履约现金流变动。
因此,该例子中,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合同服务边际的调整等于上述③与④之间的差额。
(b)实体在损益中确认合同服务边际金额取决于在当期期末摊销的合同服务金额。实体以每年生效的保险保障单元来按比例摊销合同服务边际。在第一年,实体提供100合同的保障,预计在第二年提供99份、第三年提供98份。第一年,在损益确认之前的合同服务边际为892元,即与期初余额795元加上与可变费用的净变动97(1500-1403)元,从而按每年生效的保险保障单元摊销,实体在第一年在损益中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为300元。以此类推。
(5)实体当期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如表3-26所示:
表3-26 实体当期在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 单位:元
对表3-26说明如下:
(a)保险收入可以按直接法和间接法计算得出:
①间接法:所取得的保险收入为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期初与期末差额,排除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中与保险服务无关的部分。其中,第一年末剩余保险责任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6018元(等于第一年期末履约现金流15426元加上合同服务边际592元),期初收到保费15000元,保险财务费用1500元,投资部分162元,则计算的保险收入为320元(15000+1500-162-16018)。在这个例子中,未到期责任负债期初余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16018元,即未到期责任负债期初与期末差额为16018元。未到期责任负债等于总保险负债,因为尚未发生理赔,无未决赔款准备金。
②直接法:保险收入=本期期初预计本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释放的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的合同服务边际。本例中保险合同收入为与非金融风险有关的风险调整变动(12)、因提供服务而在该期间的损益内确认的合同服务边际(300)与预期保险赔付(8)的总和。
(b)保险公司计算保险收入总额为1045元,1045元=保险公司收到的保费15000元+财务结果4458元(在本例中为保险财务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支付的投资部分18413元(517元+17896元)。在这个例子中,保险收入总额也等于从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中收取的年费总金额。
(c)保险服务费用为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170)减去保单持有人的账户余额中支出的投资成分(162)后的数额。在第二年和第三年,保险服务费用为零,因为所有应付保单持有人的款项都是从账户余额中支付的(即它们是投资部分的还款)。
(d)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相关的投资收入按照其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e)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金额与日后的服务无关,因而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实体将这些变化确认为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譬如,在第一年,基础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500元。同时,这个例子假设保险公司选择将该期间的所有保险财务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