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127/30010127/b_30010127.jpg)
第七节 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概述
(一)公司合并的含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概括出公司合并的几点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公司之间“合二为一”或“合多为一”的法律行为,因此,合并必须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并且,《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只能在公司之间进行。
(2)公司合并是依约和依法进行的法律行为。
(3)公司合并必须引起公司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合并的基本形式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规定,公司法定合并的形式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情况。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接纳其他公司,吸收方存续并扩大规模,被吸收方解散。后面谈到的狭义的公司兼并即为吸收合并形式。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A+B=A”。
(2)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A+B=C”。新设合并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公司设立,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公司设立而已。
(三)公司合并的方法
实现公司合并的方法也就是公司合并采取的手段。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合并实践,实现公司合并的方法大致可分以下几种:
(1)购买股权法,即在企业合并方式中,吸收方用本公司资金向被吸收方股东购买公司全部资产,然后解散被吸收方,将其全部纳入自己的公司。这一方法也即前述采取公司收购方式来实现的合并。
(2)置换股权法,即在吸收合并方式中,吸收方的股东用自己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与被吸收方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相置换,然后解散被吸收方,将其全部吸纳进自己的公司。可见,置换股权法与购买股权法的不同点在于:后者是用公司资金购买股权,前者是两个公司的股东分别以自己持有的股权相互所做的对调。
(3)吸收股权法,即在吸收合并方式中,被吸收方的股东将自己公司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吸收方,从而成为吸收方的新股东,被吸收方解散。
(4)承担债务法,即合并后的存续公司通过被解散公司的全部资产和全部债务来实现合并的方法。这一方法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中均可采用,存续公司与被解散公司的债务和资产往往是基本等价的。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行为。从公司法意义上看,公司分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形成数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它相对公司合并来说恰好是反向操作。
(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
(3)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的行为。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成立的形式。从公司实践来看,公司的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主要的形式:
1.新设分立
(1)新设分立所设立的公司通常应当是与原公司同类的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同理。
(2)原公司虽然无须通过清算程序,但应当依公司法和分立协议将所有财产及有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分割并分别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
(3)原公司因分立而解散,法人资格消灭;新公司因分立而新设成立。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指一公司分出部分财产和业务设立一个或几个公司,原公司存续。派生分立也叫存续分立或分离,它具有如下特征:
(1)派生分立以原公司法人资格存续为分立前提。
(2)派生分立后的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没有产权联结关系,或者说,两者之间不具有控股和参股的关系。存续公司所分出设立新公司的那部分财产与存续公司剩余的财产是由不同股东持有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派生分立实际上是存续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分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随着存续公司财产的“分割”,原来共存于一个公司的股东也分裂成了存续公司的股东和新设公司的股东。因此,不能将派生分立等同于存续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
(3)存续公司虽然保留了法人资格,但由于原公司财产、业务、生产规模和股东都已发生了变化,因此,不仅新设公司要履行公司登记手续,而且存续公司也要履行变更登记的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