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价值评估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资产
知识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全球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市场竞争中的利器。社会进入以知识为基础的时代,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资产,构成创造社会财富的核心资源。对企业而言,知识经济引起财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知识产权凭借其非凡的盈利能力,超越固定资产和金融资本等资源的重要性,跃升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知识产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类。
在激烈的竞争中,技术创新成为企业能够立足市场的关键,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且有较长开发周期,往往同时面对较高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但是企业技术创新一旦成功,并据此开发新产品推向市场,便能够轻松实现差异化竞争,快速占领市场,获得丰盈的利润。同时企业及时申请专利权,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企业得到长久持续的发展。
任何企业的成长都需要一个过程,能够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并且持续努力确保产品品质优良,积累出良好口碑,品牌由此形成。品牌,是企业及其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综合形象。一个品牌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确立高品质形象,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中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型产品。随着我国人民开始推动消费升级,消费需求从“拥有”走向“美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支付更高价格进行品牌消费。持有知名品牌的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产品附加值,很大程度上增加企业盈利。商标是企业品牌的载体,商标制度使得品牌创造的价值能够被持有企业所“独占”,这激励着企业大力打造和维护品牌,成为能够带给企业高额回报的“金字招牌”。
对软件产业和文化产业而言,著作权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著作权对于软件企业的作用,正如专利对于科技企业的重要性。虽然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登记不是必要条件,但软件确权能够让软件企业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并走向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著作权内容的创作、生产、流通和交换构成了文化产业运营的主体,没有著作权支撑和保护的文化产业,很难实现繁荣发展。文化企业要盈利,需要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著作权制度不仅使创新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盈利权,还能够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为创新者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标保护,无论是高科技领域还是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资产,为企业保持长期竞争优势,获取稳定超额利润,不断提高顾客价值,获得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和不断演变而形成的概念。据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斯坦福大学法学院Mark Lemley教授指出,“知识产权”作为术语被广泛使用,是在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之后,该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1986年,我国开始在立法中正式使用知识产权一词。
对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有多种大同小异的表达形式,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概括式,即用下定义的方法表达知识产权概念。例如,国内知名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界定:郑成思先生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给出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表述知识产权的概念。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①版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⑧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从法学的视角,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劳动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所享有的法定的专有权利。从法学角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内容重在法律授权和权利保护,对应工作目标包括知识产权得到授权,权利范围尽可能广泛,打官司取得胜诉,维护权利获得赔偿等。法学追求的是的“公平、正当、秩序”等价值理念,其研究对象是社会规范,具有普适性、概括性以及稳定性等特点。
与法学视角不同,管理学主要强调“效率、效用、价值”等概念。从管理学视角,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资源,是指一种在现代管理活动中可供支配、使用和增值的资本性资源。作为资源,如何提高配置效率,增加价值创造是普遍目标。为了实现资源配置最优目标,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在所有权方面,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并不以占有为前提条件,可以采用许可、质押、使用权入股等支配方式,选择适合的配置方式所创造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企业独占知识产权自行开发的获益。
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财富创造依赖大规模生产和销售,资源被积累起来,形成规模效应,不断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率。这种经营模式,使得企业必然走向从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零部件生产……直至最终商品零售的功能全覆盖,成为具有完整供应链的巨型实体。随着规模效应发挥到极致的同时,其应变力差缺乏灵活性的弱点也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毫无疑问的是,外界环境永远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着变化。市场需求犹如善变的美女,在企业随之起舞正欢之际,她却出乎意料地华丽转身,毫无征兆。昔日称王称霸的巨企,要顺利实现转弯换轨着实不易,眼睁睁看着历史的车轮呼啸着扬长而去,不甘被甩出主干道却又无可奈何。相对来说,市场的选择是公正的,不会为任何企业停住前行的脚步。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发生了重大转变,创新求发展已成为普适的真理。创新的复杂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使企业经营模式逐渐脱离原有的封闭独立状态,向互相需要和互为依存转变。在未来,对企业而言,彼此如何开展合作的挑战,远多于竞争。保持获得资源的能力仍然很重要,然而对资源的利用方式必须改变。资源的价值,不再源自被占有或者被垄断的状态,而是需要尽早地开发和利用,转化为生产力,造福于人民,满足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致力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及时找到被利用的机会和途径。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机会稍纵即逝,基于时间的竞争成为必然。企业在某个专业领域拥有知识产权,不代表能在该领域独占一定市场份额,而仅仅意味着持有该领域入场券,只有当企业及时加以利用,与其他企业合作快速进入市场,占得先机,才可能在未来市场中分得杯羹。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应与时俱进。20世纪90年代,我国最早《公司法》中规定“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知识产权占企业资产比重最高20%的限制,一直持续到2005年。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对知识产权占资比例的限制阻碍了企业创新活力,改革成为必须。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2013年,《公司法》再次修订,取消了上述70%比例的限制,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知识产权的内涵不断丰富,企业在知识产权运营方式上不断创新。初期,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为传统的自实施方式。企业依据自身业务需要,通过自行开发获取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应用于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之中,通过产品服务创新、生产工艺改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市场知名度等途径,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个过程往往涵盖企业从原料供应到生产制造到市场销售的全供应链范围,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以及风险高等显著特点。在新时代背景下,资源开放和利益共享成为企业创新的新模式。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率,加快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知识产权经营模式需要推陈出新。企业在知识产权运营方式上做了多方面拓展和尝试,包括转让、许可、质押、入股以及证券化等,这些新方式能够帮助企业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价值,降低经营风险,大幅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绩效。
三、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基础
当前,知识产权与人们生活之间关系日益密切,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原因,几乎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知识产权评估的需求可能来自以下经营活动:
(1)开发决策。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后,更重要的问题是企业如何进行开发利用。即使是资金雄厚的企业,也不可能对其所有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开发,企业自实施的知识产权必然是少数。然而,投资一旦启动,具有不可逆性,企业必须谨慎。因此,企业要解决选择开发哪些知识产权的问题。站在投资的角度,对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基础,选择价值更高的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对象,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2)交易支持。知识产权较多以独立资产进行交易,包括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转让,个人将知识产权出售给企业,大学及研究机构将知识产权卖给企业等情况。所有这些情况,交易双方都必须确定交易价格,从而需要进行价值评估,未定价提供参考。
(3)许可授权。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授权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时,需要分析许可的价值。在企业进行许可决策之前,首先是在出售所有权和许可使用权之间进行权衡,其次是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方式中进行选择,最后是在签订许可协议时确定许可价格。这些决策行为,都需要以评估许可价值作为参照。
(4)质押融资。当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核心资产时,可以尝试以知识产权作为银行贷款的质押品。银行需要对提供担保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评价,给出知识产权在质押状态下的估值,由此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5)企业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募股的文件,需要拟上市公司如实披露相关知识产权状况信息。尤其是知识产权在上市企业中处于重要地位时,价值评估相关信息就会成为IPO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6)增资扩股。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以及增资扩股,具有缓解资金不足、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形象,以及合理避税等特点。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评估,以此为依据确定知识产权入股后所占份额。
(7)会计要求。企业在进行兼并收购过程中,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合理列示所购入资产的价值。当知识产权在被收购企业资产中处于重要地位时,这些知识产权成为收购活动的主要标的物,在会计报表中如实反映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资产价格,需要对其开展价值评估活动。
(8)破产清算。当前经济背景下,企业破产清算时,知识产权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实物资产残值往往远不够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具有强大潜力和增值空间的知识产权成为债权人争相期待的救命稻草。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庭上需要提供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结论。
(9)诉讼赔偿。无论国际国内,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都呈现显著上升趋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会导致权利人产生各种损失。为了维护权利人利益,需要对权利人进行损失赔偿,损失分析是计算赔偿的基础,知识产权评估是损失分析的关键性内容。
(10)企业间合作。为了彼此的利益,企业往往开展战略合作,共同开发某项知识产权。在合作的过程中,各方能力、努力程度和所付出代价往往不会对等,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贡献不同。为了确定各个合作企业对产出结果的所有权关系,就要评估各个企业在合作中独立贡献的价值。
(11)其他。这包括知识产权作为遗产或者赠与物,所有权人发生改变,需要评定价值,作为所得税计税依据。此外,在所有人离婚诉讼中,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时,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价以确定分割方案。
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特征属性、企业自身条件和外界环境因素,以最大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目标,灵活运用上述各种知识产权运营方式。综上所述可知,企业各种知识产权运营方式都需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支持,价值评估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
四、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资产。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某些情况下,企业核心专利、驰名商标或畅销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评估不同于实物资产的评估,它有其自身的内在特点和要求。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特点包括效益性、共益性和非独立性三个方面。
(1)效益性。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没有可见的物化组成部分,其价值构成明显不同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是由复杂的脑力劳动创造的,由于凝结在无形资产内部的劳动量较大,再加上无形资产的产生不能批量生产,而是个别的一次性生产,具有较大的探索性和风险性,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常常是在经过一系列的失败以后才取得的,而失败的损失代价很难预计和确切量化,从而使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缺乏明确的对应性。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像有形资产那样由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而是由特定生产者在特定生产中所消耗的实际劳动时间来计量。然而,特定生产者为特定的无形资产所消耗的有效的脑力劳动时间,并不能准确度量。所以,无形资产的价值从其形成过程来归总是不合理的,应该取决于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的经济效益。故而采用收益途径,以效益为基础来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是无形资产评估中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
(2)共益性。共益性是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很重要的一个功能特征,就是说同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为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该特征引发评估无形资产时的共益性特点。在不考虑市场容量有限,或者假设市场足够大,或者市场范围相互不影响条件下,无形资产应用范围越广,所创造的价值越高,对社会贡献越大。但是,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必须立足无形资产权利人的角度来开展分析。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是指对某个具体的权利人来说,无形资产能为其带来利益的评判,并非对整个社会总体而言。因此,在开展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时,要进行谨慎和详细的分析,判断权利主体以其可能的方式开发该无形资产后,究竟能够从最终成果中分享到多少利益。利用无形资产的共益性,资源开放更容易实现,开放的增益效果更加显著。于是,共益性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潜力更加巨大,权利人可能采取的经营方式丰富多样,在这个过程中更多的参与者使得结果不确定性增加,要弄清楚各参与方对价值的贡献率,会变得非常复杂。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与共益面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递增关系,理论上存在一个最优水平。
(3)非独立性。无形资产因其无形的特点,人们在对其加以利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终究要通过与实物资产相结合,使其内在价值得以实现。技术成果可能转化为产品新功能或服务新内容,也可能使用在生产工艺中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与商品本身或机器设备相融合。商标必须实际使用于产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据此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各类作品都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论文著作、影视作品、舞台呈现、网络传播等,也都离不开构成复杂的实物系统。这说明,仅仅凭借无形资产自身,很难独立地实现价值创造,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结合构成的整体资产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结合效益性特点,在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时,往往采用间接途径,首先评估整体资产价值,再分析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贡献率,由此得到无形资产的价值。
2.知识产权的法律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源于知识产权资产是依据国家所赋予的法律权利而形成的资产。全球范围内逐渐增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使知识产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价值。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够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投入更多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从而创造更高价值,实现更多盈利。
这种法律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的稳定性问题。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技术秘密,在权利稳定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专利可能被无效,商标可能被撤销,技术秘密可能被破解,每项知识产权在开发过程中,都需要考虑这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旦稳定性遭遇挑战,权利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立即失去作为资产存在的基础,所谓价值再也无从谈起。在苹果与三星的专利诉讼中,最初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应获得10.5亿美元赔偿金,后发现计算失误遭到下调。三星仍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发起苹果专利无效诉讼,最终苹果公司“圆角矩形设计”和“滑动解锁”专利均被判定无效。2018年6月,法院再次做出判决,认为三星公司需向苹果赔偿5.33亿美元,双方达成和解。可见,赔偿额从10.5亿美元到5.33亿美元折腰减半,与苹果公司专利被无效关系密切。
(2)权利具有明确限制条件。知识产权普遍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这些特征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其权利具有时限,时限长短由相关法律条款确定且不能变更。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能为所有者带来超额经济收益,也就不再具有资产的价值。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权利的空间限制,专利和商标仅在其获得权利的国家或地区受到相应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了知识产权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地域范围,影响知识产权资产形成的利益规模。
(3)制度环境动态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作用日益凸显,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迅猛增长。为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激发社会创造力,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非常必要。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阶段。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动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该案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判处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例。此外,近年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重要法律法规都启动了最新修订。目前,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数额为100万元,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元,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最高为50万元。根据我国侵权赔偿执行情况统计可知,法定赔偿过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维权质量,急需进行调整。因此,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的亮点。法律法规制度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服务的,制度建设随经济环境动态变化,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作用发挥,改变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约束条件。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最新变化,做出合理的影响评判。
3.知识产权价值的高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作为资产,相比其他资产类别,具有更多和更高的风险。因此,知识产权价值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具体来说,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风险。知识产权估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知识产权自身权利的稳定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竞争对手之间常用的战略手段。其中,对手提起知识产权无效诉讼,对方一旦胜诉,知识产权即宣告无效,作为资产存在的基础消失,就不再具有所谓价值。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首要风险是法律风险。当然,一项知识产权经过诉讼,被判决有效,则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得到确认,法律风险弱化,知识产权资产必然产生增值。
(2)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主要针对专利和专有技术两类知识产权。首先,从专利技术到产品上市,仍然有大量技术开发工作,并非所有专利技术都能顺利完成产品化过程,此为技术风险之一。其次,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领域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一项技术在有限期内无法完成产品化,就会失去市场先机,被后续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此为技术风险之二。
(3)市场风险。任何资产具有价值,必然是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才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收益。知识产权亦是如此。专利技术能够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广受欢迎,实现高额销售收入。商标标注的产品品质优秀,形成良好口碑,产生品牌效应。著作权产品,得到读者或观众的喜爱,广为传播,带来丰厚利润。反之亦然,知识产权所附着的产品,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市场之中无人买账。由于知识产权资产形成的周期长且投资大,企业所付出成本高昂,损失必然惨重。因此,知识产权的市场风险更高。
(4)环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能够创造的价值与所在环境密切相关,除了市场环境外,还应考虑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以及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下,企业技术创新踊跃,居民消费升级推动品牌发展,文化产业繁荣。完善的法规制度,能够为企业积极开发知识产权以享有丰厚回报提供保障。相关产业政策发生改变,会立即影响到相关领域技术开发前景,资源配置随之调整。因此,评估知识产权需要对外在环境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未来环境条件进行合理假设。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利用面临着更多风险,因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也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