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评估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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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法规的目的

制度有必要由目的来引导。目的能够设立评判既存的制度的基准,并据此开拓出变革之路。同时,如果真心真意地贯彻目的,那么目的也自然可以制约行政裁量,从而也可以缓和制度屈服于任何社会压力的危险。(1)政策法规的目的决定行为,是一切评估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的确定等都离不开政策法规的目的。因此,在政策法规评估中,政策法规的目的是一个必须考量的关键因素。一般认为,政策法规的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根本目的、基本目的和现实目的。

(一)根本目的

政策法规的根本目的是政策法规本质的反映,一般可以分为政治目的、经济目的、社会目的和价值目的。

1. 政治目的

政治目的是政策法规实施和执行的必备条件。政策法规是政府活动的产物,必须反映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政治追求。例如,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制定,一方面,反映着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另一方面,又反映着中国共产党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因此,政治目的是一切政策法规制定的灵魂和关键。在评估政策法规时,必须考虑政策法规制定的政治目的。从政治目的出发,抓住政策法规背后的政治主张,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从而做出正确的评估。

2. 经济目的

经济目的是政策法规实施和执行的必要保障。一切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物质条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现有的成本效益(效率)分析法便是经济目的下的重要方法。对制定的政策法规做出成本效益的分析,比较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成本,在“效益”和“成本”两者间做出权衡比较,如果效益远远大于成本,说明政策法规的实施能带来经济上的正向收入,在经济效果上是成立的;反之,效益小于成本,说明政策法规的实施会产生经济负担,在经济效果上是失败的。

3. 价值目的

价值目的是政策法规实施和执行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引导。政策法规本质上是人类基本行为的社会表现形式,遵循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在制定政策法规时,需要考虑政策法规背后反映的社会价值取向,如公平正义等。

4. 社会目的

社会目的是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关键和灵魂。政策法规的社会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目的相似,都需要考虑效益问题。只是经济目的考虑的是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率,而社会目的则是社会效益。因此,社会目的的权衡比较方式与经济目的相同,都是做成本—效益比较。公共政策的实施,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会带来正的社会效益,在社会效益上是可行的;反之,社会效益小于社会成本,会引起负的社会效益,在社会效益上是不可行的。

在评估政策法规时,不应当仅从某一种目的出发,还应从多种目的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全面的结论。例如,以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为例:从价值目的出发,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保护环境,建设绿色社会,不仅利于当代,更益于千秋;从政治目的出发,环境保护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执政理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环境保护关系着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从经济目的出发,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虽然在短期内降低了国民经济的增长率,但从长远来看,绿色低碳社会的建设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环境是中国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综合以上三个目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出现是符合国情,利于当代,益于千秋的。因此,政策法规的评估也是对各个目的综合分析和权衡比较的过程。

(二)直接目的

在制定政策法规时,一般与直接发生的社会问题有关。政策法规的直接目的相比较根本目的而言,具有现实性和直接性,一般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调节社会分配、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生活水平等。

虽然政策法规的目的比较容易确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目的的确定多是以定性分析为主,缺少定量分析,特别是对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分析。根本目的具有长期性和本质性的特点。直接目的具有现实性和短期性的特点。然而,都存在难以定量分析的问题。

1. 根本目的难以指标量化

根本目的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难以在短期内用数据准确地分析。并且,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对于根本目的的概括往往用抽象的词语代替,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量化指标的缺失直接影响后期的定量分析。

2. 直接目的的量化指标缺少科学性

由于量化分析的方法在实践中使用的时间较短,导致在设计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各个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管存在量化指标,但指标多流于形式,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直接目的。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考虑量化指标与直接目的之间的关系,从而设计出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3. 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

直接目的的设计是为了反映根本目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根本目的决定直接目的,直接目的反映根本目的。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直接目的的评估指标设计与根本目的缺少科学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