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年金制度体系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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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年金制度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职业年金制度体系要素总述

职业年金制度体系由企业职业年金、政府组织职业年金和非政府组织职业年金三部分构成,每一类型职业年金制度又分别由规范强度、覆盖对象、缴费主体、资金筹集、待遇计发、资金运营、监管体制等内容要素构成(见表2-1)。规范强度涉及职业年金制度制定的主体和执行的强度,制定主体一般指政府,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覆盖对象涉及职业年金制度保障的客体,一般指劳动者,在不同行业领域其身份性质定位有差别。费用缴纳按缴费主体划分,可以分为雇主单方缴费和雇主、雇员共同缴费。资金筹集涉及年金积累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基金积累型以及二者混合的部分积累型。待遇计发主要分为待遇确定(DB)型和缴费确定(DC)型,决定着职业年金制度运行过程。资金运营主要涉及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方式,主要分为信托型、基金型、契约型、公司型、互助型、内部管理型。监管体制主要涉及职业年金监管的职责、权力分配等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主要解决由谁采取何种方式对职业年金运行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分为集中监管、分散监管和集中监管与分散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等。

表2-1 职业年金制度体系要素一览

职业年金制度体系要素成为职业年金制度内容建设的基本选项,为每一项职业年金制度建设提供具体指向,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职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从系统要素剖析的角度分类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必不可少的规范需求。二是发挥价值导向功能,赋予要素内容权重以决定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性质。三是协调要素之间的关系,保证职业年金制度运行顺畅。

(二)职业年金制度体系要素分析

职业年金制度本质上是职业年金内涵的各种外延形式,依据不同要素特征可以分类为不同的制度形态。职业年金制度的不同分类,从不同视角剖析了职业年金的基本要素,为构建职业年金制度及其体系奠定了基础,便于全面透视职业年金制度的内容要素。

1. 规范强度

职业年金制度的决定性要素就是制度规范强度,其规范强度决定制度实施力度。从规范强度的角度进行划分,职业年金制度可以分为自愿型和强制型。自愿型职业年金是指国家通过政策供给,倡导、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型职业年金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表现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自主制订具体方案、确定缴费主体及比例等。美国、日本等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提供依据,美国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职业年金,但不建立职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招聘活动中必须特别说明。强制型职业年金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强制型职业年金突出强调制度施行的硬性要求,国家规定了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要素,这种强制性来源于国家保障职工养老需求水平、养老保障覆盖面的责任,表现为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职工也不得选择退出。法国、澳大利亚、英国、丹麦、瑞士等国强调国家对职业年金的干预,制定有关职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执行,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机制。

2. 覆盖对象

职业年金制度的作用范围主要由覆盖对象决定,确定了权利客体。依据覆盖对象划分,职业年金可以分为私人组织职业年金和公共组织职业年金。私人组织职业年金主要是指企业年金,公共组织职业年金可以分为政府部门职业年金、非政府组织职业年金。在中国职业年金建设实践中,先后出现了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具体形态。私人组织职业年金主要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实施计划、确定缴费比例、建立管理机制等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公共组织职业年金主要是指政府、非政府组织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实施计划、确定缴费比例、建立管理机制等为工作人员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此种分类主要强调了职业年金建立的责任主体不同。

3. 缴费主体

职业年金制度需要建立畅通的费用缴纳机制,明确制度的责任主体,确保资金源。依据缴费主体划分,职业年金可分为雇主缴费型和共同缴费型。雇主缴费型职业年金是依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为职工缴纳费用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机制,强调用人单位是缴费主体,充分体现了“雇主父爱论”的精神内核。共同缴费型职业年金是依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承担缴费责任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机制,强调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这种类型的职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延期员工福利的一种激励手段。职业年金作为国家政策指导下的一种组织福利,国家没有缴费责任,主要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和个人。

4. 资金筹集

职业年金制度从缴费主体角度进行划分主要强调静态的资金源,以确保职业年金制度有效运行的资金基础。职业年金制度从资金筹集方式进行划分主要强调动态的资金流,包括资金缴纳、资金运行、资金支付等过程,以收、支的动态平衡来保证职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可持续。依据资金筹集方式划分,职业年金可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现收现付型职业年金是同一时期组织或其在职职工的全部缴费用来支付已经退休职工享有的年金待遇的模式,根据制度安排和职业年金待遇发放需求向组织或职工征收费用,不留结余作为储备。基金积累型职业年金是享有年金权利的职工将所在组织或自身缴纳的费用交由年金经办机构进行积累和投资、退休后享有所积累的资金及其收益的一种养老制度安排。部分积累型职业年金是将现收现付型和基金积累型进行结合,组织缴纳费用采取现收现付模式进行社会统筹,个人缴纳费用采取基金积累模式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保值、增值。

5. 待遇计发

职业年金制度保障水平通过待遇发放来体现,以职业年金流动终点来解释职业年金制度的效果。依据待遇计发方式划分,职业年金可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待遇确定型(Defined Benefit,DB)顾名思义是以养老金待遇水平为依据确立保障模式,按照养老金替代率的预期需求通过保险精算以确定养老金支付标准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类型,简单理解就是“以支定收”模式。DB模式强调寿险精算,需要科学分析预测国家经济通货膨胀形势、基金运营管理状况以及职工的劳动年限、流动率、工资递增趋势、死亡率等影响因素,不建立个人账户。在DB模式中,职业年金收入同职工工作年限成正比,同职工流动率成反比。缴费确定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顾名思义是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建立保障模式,按照养老需求确定缴费水平,所缴养老费存入个人账户进行投资,退休后一次性或分期获取个人账户的累积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养老保障类型,简单理解就是“以收定支”模式。DC模式相对稳定,收益风险由职工个人承担,强调基金运营可靠、有效。

6. 资金运营

职业年金缴费资金数额庞大,其保值增值问题一直是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了职业年金制度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资金运营方式划分,职业年金可分为信托型、基金型、契约型、公司型、互助型、内部管理型。信托型职业年金是指采用信托方式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所形成的资金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用人单位作为委托人将缴纳的补充养老费委托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运营以确保受益人的收益,履行缴费义务、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作为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职业年金待遇收入。英国、美国的职业年金管理方式多采用信托型。基金型职业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资金由特定的年金基金会进行管理、作为受益人的职工在退休后能够按照约定获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收入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契约型职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同养老金管理公司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费用,由养老金管理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所收缴资金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职工退休后如约获取养老待遇收入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公司型职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同实体公司签订合同、缴纳保险费用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职工退休后获取养老待遇收入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互助型职业年金是参保人通过建立实体公司、缴纳保险费、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在退休后分享公司运营收益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其运行程序同公司型相同。内部管理型职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在内部建立、运营、管理的一种养老保障机制,采用名义记账的形式给予退休职工养老补充,成为一种现收现付型的养老保障机制。

7. 监管体制

职业年金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其中涉及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职业年金监管体制就是职业年金监督管理的组织结构设置及其相关组织制度,外延上主要表现为集中监管、分散监管、集中监管与分散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三种模式。集中监管又称统一监管、一元化监管,是政府在构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监管,由单一机构代表政府集中履行职业年金的监管职责。集中监管主体为政府专门机构,监管机构通过专业分工内设职能部门,共享监管信息,提供有效监管服务。集中监管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单一性,保证监管目标执行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等情况的出现。分散监管是政府在构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体系时,将监管职能赋予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主体。分散监管主体大多是政府部门现有的社会保障部门,无须成立新的监管部门,可以节俭运行成本,能够发挥监管部门在不同具体领域的把控能力和专业服务技术。综合监管是将集中监管与分散监管结合起来,针对不同的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分为责任平行分割的横向综合和责任层级分割的纵向综合。综合监管主体是多元化的组织体系,宏观层面上主要是政府设立的一个独立监管部门,微观层面上主要是社会保障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监管能够将监管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既能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又能充分体现监管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