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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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应当实行招标的范围

(1)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下列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规定:在强制招标范围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