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起源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且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中,由于人们不能离开集体独立生存,这样就不能有人独立于集体来制定法,大家在生活中只能以共同的习惯为行为的准则,这就使习惯成为古代法的主要渊源。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法自产生后,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经历了不断的更替以适应不同的社会制度,目前,已经形成四种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二、法的概念及特征
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具有国家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③法是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的。法调整人的行为进而控制社会关系,是通过设定人的权利义务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④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力量的。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建立起来的诸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三、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
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另一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称之为一般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条例、决定、命令、指示等形式发布。与轨道交通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而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
7.特别行政区的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订立的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法律、军事等方面而规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部门分为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七个部门。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我国的轨道交通业发展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单独的轨道交通法律部门。
五、轨道交通法
轨道交通法是调整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输关系以及与建设和运输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交通法典,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我国轨道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总体上呈现一定程度的跃进式发展特征。目前,总共制定了轨道交通法律一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若干,轨道交通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在法律层面,1990年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铁路法》已经不适应我国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函待修改。基本上全国性的城市轨道交通法律还处于空白,原出台的各种交通运输和城市公共运输的法律很少涉及轨道交通。
在行政法规方面,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5月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国务院于2015年4月颁发了《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了2005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该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总体要求,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辆以及车辆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也有针对当地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办法与规定,如比较典型的北京市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
对于轨道交通法如何构建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一种是统一立法,一种是按铁路法、城市轨道交通法分别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