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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发功效植物原料
有关生发制品的管理法规,世界各国有较大的差别,在我国,生发制品被归类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欧盟,生发制品被归类为化妆品,尽管需要通报,但没有相关法规,只有化妆品禁用组分表,产品的安全性由生产厂家负责。在美国生发制品被归类为药品,必须向FDA提交包括产品名称、浓度和标称容量在内的文件,获取FDA批准。在日本,根据组分、宣称和功效,生发制品可被归类为化妆品、准药、药品,大多数被归类为准药;作为化妆品生发制品,需将产品名称、标准、配方组分、制造方法、使用方法的文件提交给厚生省,只要已进行安全性评价,可批准生产;作为准药和药品的生发制品,必须提交产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申请文件,由于含有活性组分,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在申请审批时还需额外提供产品功效和实测值等文件。
参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并剔除在化妆品中禁用的成分,根据活性组分的功能,在表2-11中列出一些生发制品中使用的植物活性成分。
表2-11 一些生发制品中使用的植物活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