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生产能力与剥采比的确定
一、泥炭矿山生产能力的确定
泥炭矿山生产能力是指在适应泥炭开采技术条件下所采取的开采方法、工艺设备、人员与管理达到最佳状态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整体功能的开采系统,稳定达到所需要的矿石产量。泥炭矿山生产能力确定必须达到需要和可能的统一、经济和安全的统一。
确定矿山生产能力,要全面考虑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三大因素。要严格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遵循由外至内、从上至下、贫富均采的原则,尽量避免违反常规采优弃劣、浪费资源、破坏环境。
矿山合理服务年限是一个泥炭矿山以最佳经济效益确定的矿山建设规模及保有的工业储量求得的服务年限。服务年限长短对泥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矿山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很多,但根据泥炭矿山一般规模以中型矿山为主,大型矿山较少,泥炭开采比较容易,为保证矿山投资效益,一般采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矿山合理服务年限,避免过早报废或转移固定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经济合理服务年限大于折旧期,就会增加维修费用,降低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一般的中型矿山综合折旧年限为19年,可以用19年作为普通泥炭矿产的合理服务年限。
矿山生产能力依赖于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和综合因素。泥炭全部采用露天开采,其生产能力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开采工程的延伸速度和坑布置的挖掘机、切块机或者采收机的数量。因为泥炭矿层简单,产状水平,厚度较小,按可能布置挖掘机数量确定露天开采能力为:
A=nNQ
式中 A——矿山生产能力;
n——同时开采的采矿段数;
Q——单台挖掘机平均年生产能力, m3/a;
N——一个矿段上可布置的采矿挖掘机数,台;
L——一个矿段上采矿工作线的长度,m;
L0——一台挖掘机正常生产所需要的工作线长度,m。
实际上,在泥炭矿山生产能力计算方面,采用经济合理服务年限也是一个常用的方法。经济合理服务年限按下式计算:
式中 A——矿山生产能力,t/a;
R——矿床泥炭工业储量,t;
εk——采矿回收率, %;
e——废石混入率, %;
T——矿山经济合理服务年限,年。
二、经济合理剥采比的确定
泥炭的经济合理剥采比是指泥炭最终分层时单位地质矿石量在经济上允许分摊的最大顶板黏土剥离量。泥炭矿属于只能露天开采全部矿量的矿床,埋藏不深,覆盖层薄,或无覆盖层的较厚矿层的矿床,但泥炭经济价值不高,要求开采成本低,没有地下开采必要。泥炭矿产的经济合理剥采比计算可以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产值法、允许最高成本法和允许最低利润法,采用某个经济指标作为允许最高成本值,以保证整个泥炭矿开采范围内的产品成本低于预定值。
产值法是利用单位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等于其开采加工成本,求得泥炭矿床的经济合理剥采比指标。允许最高成本法是将单位矿产品的销售成本大于等于预定允许的最高成本作为计算经理合理剥采比的标准。允许最低利润法是利用单位矿产品的销售成本等于预定的允许最低利润计算经济合理剥采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