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鹅场的环境评价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评。
1.申请条件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农业政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符合问题控制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需要提交的资料
(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 具体包括:① 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② 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③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④ 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⑤ 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证、红线图;⑥ 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⑦ 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 具体包括:① 项目环保审批的申请报告;②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③ 发改或经信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④ 环境技术中心对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⑤ 基建项目需提供规划许可、红线图;⑥ 涉及水土保持的,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到县环保局环审股提交申请材料;
(2)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3)经环保局专题审批会,对项目作出审批或审查意见。
4.办理时限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当场告知由其补齐后再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的 ①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60日;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日;③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日。
具体的相关手续可以到所在地环保局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