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开发与报批资料精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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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房地产开发常见术语与常用数据

1.1 房地产常见专业术语

1.1.1 房地产通用术语

(1)房地产 是指可开发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房地产业 是指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

(3)房地产开发 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如图1.1。

图1.1 房地产开发示意

(4)不动产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5)房地产市场 是指全社会房地产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6)房产 个人或者团体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连同保有使用权的地基以及依托于房屋、地基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7)房屋 供人们生产、居住或者作其他用途的建筑物的总称。

(8)地产 土地和固着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所共同形成的物质实体以及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9)房地产所有权 房地产权属所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0)房地产使用权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对房屋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11)房地产金融 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融通资金,提供资金结算、信贷、信托和咨询的金融服务活动。

(12)房地产产权 是指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产权。

(13)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4)房地产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5)房屋产权面积 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16)房地产综合开发 根据国家批准的总体建设规划,对某个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各种有关的开发项目,分期施工、协调进行建设的活动。

(17)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房屋、市政工程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为城市发展提供各类建筑产品的活动。

(18)房地产投资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某种目的,直接地或间接地投入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资金的行为。

(19)房地产开发项目 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对象,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物等开发策划、施工建设、经营销售与管理等相关内容。

(20)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当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其可用图、档、卡、册等形式表现。

(21)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申请的权利登记。

(22)房地产共有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一宗房地产或一宗房地产某一部分的权益。

(23)商品房 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凡是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24)公有房屋(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5)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26)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总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构成。

(27)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28)廉租房(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包括原有的旧住宅房),政府以低廉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的公有住房。

(29)限价房(限价商品住房、两限房) 限价商品住房,也称两限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30)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31)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乡(城市和乡镇)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乡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32)安居房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33)二手房 二手房是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与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备案过、做过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交易(如出租、出售等)的房产。只有办理过产权证的房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除外)才能上市交易。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

(34)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政府以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居住者对房子只有使用权。

(35)房地产中介服务 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转让、租赁、抵押、交换、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活动中从事咨询、评估、经纪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活动。

(36)房地产价格评估 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活动。

(37)房地产经纪 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拍卖、典当、担保等居间代理业务的活动。

(38)房地产咨询 是指为房地产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活动。

(39)租售同权(租购同权) 指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租住房屋的消费者享有与购房者相同政府所规定的公共服务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40)长租公寓 又名“白领公寓”,“单身合租公寓”,是近几年房地产三级市场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机构将持有房屋物业、或将业主自有房屋整体租赁过来、或租用商住物业等,进行统一装修或改造,配齐家具家电,以单间的形式出租给房屋周边的白领上班人士的一种租赁运营模式。

(41)共有产权住房 指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由保障对象家庭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以及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而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42)公共租赁住房 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1.1.2 土地开发相关术语

(1)土地 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及其以上、以下一定幅度空间范围内的全部环境要素,以及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作用于空间的某些结果所组成的自然与经济综合体。

(2)土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地产 土地和固着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所共同形成的物质实体以及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4)土地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总称。

(5)国有土地 也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城市和非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依法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6)集体土地 与国有土地对应,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7)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8)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9)土地所有权 即土地的权属。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0)土地使用权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证见图1.2。

图1.2 国有土地使用证示意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3)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4)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5)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1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7)土地使用权出租 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18)土地使用权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9)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0)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取得国家出让的国有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支付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21)城市道路 是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2)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3)代征市政用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24)代征绿化用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如图1.3所示。

图1.3 代征绿化用地与代征市政用地示意

(25)其他代征用地 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6)城市黄线 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 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② 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③ 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④ 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⑤ 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⑥ 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⑦ 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⑧ 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⑨ 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⑩ 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⑪ 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27)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8)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9)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0)生地 是指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31)熟地 是指经过土地开发,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32)毛地 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33)宗地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

(34)闲置土地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35)土地四至 是指宗地的四周(即东至……、西至……、南至……和北至……)地块界址。如图1.4所示。

图1.4 土地四至示意

(36)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如图1.5所示。

图1.5 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红线示意

(37)建设用地红线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如图1.5所示。

(38)土地使用税 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39)土地使用费 是指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费用。

(40)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属于他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就其所获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4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总体控制计划书。

(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的计划书。

(43)土地市场 是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

(44)土地一级市场 又称房地产一级市场,是指政府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场。

(45)土地二级市场 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市场。

(46)土地三级市场 是指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47)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

(48)土地一级开发 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49)土地二级开发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所建设用地上建造楼盘出售的行为。

(50)三通一平 是指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上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

(51)五通一平 是指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

(52)七通一平 是指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

(53)基准地价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均质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54)标定地价 是指城镇宗地在限定条件下评估,并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宗地价格。

(55)楼面熟地价 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56)楼面毛地价 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政府收取的某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平均楼面价格。

(57)楼面地价 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平均分摊土地总价的单位面积土地价格。

(58)地面地价 按土地四至圈定的面积平均分摊土地总价的单位面积土地地价。

(59)综合收益率 使物业净经营收入和转售收入的现值与其购买价格相等时的折现率。

(60)地籍 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籍册。

(61)地籍测量图 表明每宗地块的位置、行政境界、权属经界、面积块编号、地点、地类等的平面图。

(62)征地 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63)拆迁 为了城市新建的需要,将建设区内原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迁移的工作。

(64)拆迁人 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65)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66)征地补偿 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支付因征地而产生的费用。

(67)拆迁补偿 建设用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对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拆迁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68)拆迁安置 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征用、建筑物拆除、居民动迁和劳动力安置等项工作。

1.1.3 房地产市场交易相关术语

(1)房地产交易 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行为。

(2)房地产权属登记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

(3)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

(4)房地产变更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法定名称改变或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时,当事人申请权属情况变化后的登记。

(5)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等他项权利时,权利人申请的权利登记。

(6)房地产测绘 通过把房地产要素图示化,绘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图、表,准确地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和自然资源状况,为核实房地产权属提供依据的活动。

(7)房屋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

(8)房地产共有权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一宗房地产或一宗房地产某一部分的权益。

(9)房屋共有面积 为多个房屋产权人所共同拥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分份额。

(10)房屋专有所有权 一幢建筑物,有多个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时,各房屋产权人对建筑物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11)公开市场 是指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他性的交易市场。

(12)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13)房屋重置价格 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购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

(14)房屋一级市场 是指新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市场,是增量房屋产权交易市场。

(15)房屋二级市场 是指存量房屋的产权交易市场。

(16)房屋三级市场 是指房屋出租、抵押、典当以及承租房屋的转租及使用权转让等部分产权交易的市场。

(17)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8)房地产抵押 房屋的所有者因借贷或为第三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房屋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一种行为。

(19)房地产按揭 以所购房地产作抵押物,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取得购买房地产的资金。

(20)房地产估价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 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1)房地产拍卖 以公开竞卖的方式,从多数应买人中选择出价最高的人为买受人的房屋买卖行为。

(22)市场价格 房地产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实际达成的旁地产交易价格。

(23)房地产评估价格 专业估价人员按照房地产估价的规则,估算和推断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24)商品房现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5)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26)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时,不能由各购房业主独自使用,而为全体业主公用的部分。

(27)物业 特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实体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28)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产权人对物业负责区域内共同利益进行维护的行为。

(29)前期物业管理 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30)公共维修基金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31)空置率 可供出租物业中尚未找出承租人的面积与可供出租总面积的百分比。

(32)房地产增量 在一定时期内,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数量。

(33)房地产存量 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上,全部或分类物业的保有量。

(34)在建工程 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35)住房合作社 经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镇居民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和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经济组织。

(36)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37)住房补贴 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38)房屋租售比 是指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月租金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价之间的比值(即:租售比=月租金/房价)。国际上用来衡量一个区域房产运行状况良好的租售比一般界定为(1∶300)~(1∶200)。如果租售比低于1∶300,意味着房产投资价值相对变小,房产泡沫已经显现;如果高于1∶200,表明这一区域房产投资潜力相对较大,后市看好。租售比无论是高于1∶200还是低于1∶300,均表明房产价格偏离理性真实的房产价值。

(39)得房率 是可供住户支配的面积(也就是套内建筑面积)与每户建筑面积(也就是销售面积)之比。粗略计算就是实际面积除以产证面积就是得房率。一般高层建筑得房率相对比较低,多层建筑得房率较高。一般得房率在75%~80%左右。

1.1.4 项目建设相关术语

(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居住建筑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休所等。

(3)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等。

(4)商业建筑 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如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发市场)、服务建筑(如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如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5)办公建筑 也被称为写字楼,供公司、行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6)综合建筑 由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空间组合形式的建筑。

(7)建筑控制线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如图1.6所示。

图1.6 建筑控制线

(8)建筑密度 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如图1.7所示。其单位为%。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图1.7 建筑密度示意

(9)容积率 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其中建筑总面积一般是指地上建筑面积总和。容积率控制建设用地的建筑规模形态主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10)建筑间距 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如图1.8所示。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图1.8 建筑间距

(11)绿地率 是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如图1.9所示。

图1.9 小区绿地示意

(12)建筑高度 一般是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如图1.10所示。

图1.10 建筑高度示意

(13)土地开发强度 指一个区域建设用地总面积占该区域总面积的比例,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项主要指标。

(14)土地投资强度 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

(15)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其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如图1.11所示。

图1.11 建设用地面积范围示意

(16)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也即各建筑物每层外墙线(或墙外柱子边缘线)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算的阳台、雨棚、无柱挑廊的面积;无论是否封闭,建筑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如图1.12所示。

图1.12 建筑面积计算示意

(17)地上建筑面积 指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一般为±0.000标高以上楼层)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18)地下建筑面积 指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下(一般为±0.000标高以下楼层)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19)总建筑面积 指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的地下建筑总面积与地上建筑总面积之和。

(20)建筑占地面积 指建筑物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21)计容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及规范确定需计算为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2)绿地面积 指能够用于绿化种植的土地面积。

(23)停车位 建设用地中用来专门停车的位置或空间。

1.1.5 “多规合一”相关政策术语

(1)多规合一 指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融合到一个区域规划图上,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

(2)三区三线 按照《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规定,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区域、农业空间区域、生态空间区域;三线是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

(3)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4)一照一码 一照是指营业执照,一码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各相关部门均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