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前期开发与报批资料精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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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投资项目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我国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以及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但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5.1.1 投资项目资本金出资方式

投资项目资本金出资方式有如下几种方式。

(1)用货币出资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一般有下列几种来源:

①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②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③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④ 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2)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1.2 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文件,自2015年9月10日起,不同行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要求如下,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① 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a.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b.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c.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d.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e.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5.1.3 投资项目资本金认缴

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