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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诗外编》修订说明

应中华书局文学编辑室之约,我对1982年出版的《全唐诗外编》作了修订。修订工作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校对原引各书。遇有异文,凡所据版本与原辑者所据版本一致,或版本较为单一之书,异文显为誊录、排印时所造成者,即予径改;其馀情况,或改动文字而保留原文,或出校记说明之。避讳字径予改回。俗写字可确定者,亦改为通行字。原辑本仅注书名而缺漏卷次者,亦随见补出之,不另出校记。由于条件所限,有几种典籍寻检未获,未能复校,请读者谅鉴。

(二)补录书证。提供佚诗较早的出处,对确定诸诗的可靠性十分重要。修订时就所见补录了书证,凡原据明清两代典籍而唐宋元著作中已见征引者,原引宋元典籍而唐代已见引录者,皆为注出之。原辑本有据后出典籍转引存世前代典籍者,亦尽可能复按原书,予以说明。他书中有可补录原辑各诗诗题、诗序及文字上的缺误者,也尽量录出。

(三)考订作者事迹。原辑本中作者缺事迹或事迹过略者,就所见补其事迹。原辑本列为无世次作者而今得以考知其世次者,将其人移入相应的卷次。此点一般仅限于新见作者。凡《全唐诗》有传者,一般不再考及。

(四)删除重收、误收之诗。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五类情况。

(甲)重收诗。即同一作者诗,《全唐诗》已收,而辑本又重录者,概予删除。《全唐诗补逸》与《全唐诗续补遗》二书中有十馀例诗重收,一般均删后者而存前者,出处不同者另注出。有二例前者误而后者是,则保存后者。此类不另作说明。

(乙)误收诗。凡唐立国以前或五代入宋以后作者之诗,无论其人误作唐人或其诗误归唐人名下,凡可考定者,概予剔除。五代入宋诸人,情况较为复杂。修订时参酌了《全唐诗》旧例及原辑者的意见,凡一般视为唐人者,其诗仍予保留;一般视为宋人者,仅存其入宋前所作诗及作年不详之诗,其可确知作于入宋后之作则删却。此类诗删除的依据,均于后文说明之。

(丙)互见诗。此类情况最为复杂,甄别也较困难。一诗互见二人或数人名下,在唐代已然,流传千年,讹误层出不穷。仅录异说而不加甄辨,读者难以征信。修订时尽可能地对这些诗作作了考订,凡《全唐诗》是而他书所录有误者,均从删,删却的依据均于后文加以说明;凡《全唐诗》误而他书是者,仍保留之,并将考订的意见附该条下;一时尚无从断定者,仍存旧文,以俟博识。考订的主要依据,一是该诗历代的著录情况,二是诗中所涉及的史实、人事等所提供的线索。应该说明的是,《永乐大典》《古今图书集成》《渊鉴类函》等大型类书,由于部帙巨大,材料丛杂,以致错误迭出;明补本《万首唐人绝句》错误很多,而李调元《全五代诗》则是编纂态度很不严肃、带有极大随意性的著作,这些书与《全唐诗》互见之诗,除个别例子外,均以《全唐诗》为是。尽管如此,修订时还是尽可能地作了逐一的考证。

(丁)铭、赞、箴、述、戒、祭文等文体,习惯上视为文而不视为诗。《全唐诗续补遗》收入四十馀篇,于例未允。凡《全唐文》已收入者,均予剔除;个别《全唐文》未收者及五言类诗之作,仍予保存,以便参考。凡此类删除之作,不另作说明。

(戊)日本、新罗人诗作,仅保存在唐期间所作汉文诗,其馀均从删。此类一般亦不另作说明。

后人依托唐代的神仙鬼怪诗,如吕岩、何仙姑等之作,虽可断定非唐代之诗,但考虑到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故仍予保留。

王重民两种辑本未见重收、误收诗,互见诗为数甚少,故未作删节。

(五)改动了《全唐诗续补遗》的部分卷次。除无世次作者据已考知事迹移归相应卷次外,一些卷次因删去诗较多而并合。此外,原分散在各卷内的无名氏诗作,一律移至书末的无名氏卷中,神仙鬼怪诗多出依托,也一律移至书末,另编一卷,以引起读者注意。

(六)除前文提及的几种情况外,修订时一般不改动原辑本的文字,修订意见另加注注出。修订意见除上举各项外,还涉及其他一些有关的情况,主要是征文献,备异说,在此不一一列举。文字校勘方面,吸取了今人的一些校订意见,但未作全面校勘,望读者谅解。

(七)全书一律改用新式标点。

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学者近几年来有关《全唐诗外编》的考订意见,得到很多启发。所见论著主要有:

蒋礼鸿《〈补全唐诗〉校记》(重订稿本,原刊甘肃人民出版社编《敦煌学论集》);

项楚《〈补全唐诗〉二种续校》(刊《四川大学学报》1983年第三期);

陶敏《〈全唐诗续补遗〉辨证》(一、二、三)(刊《湘潭师专学报》1984年第三期、第四期,1985年第一辑);

陶敏《〈全唐诗续补遗〉重收、误收考》(此为1985年中国文献学会年会论文,未刊);

吴企明《〈全唐诗续补遗〉遡源志异》(节刊于《苏州大学学报》1983年第三期,又承借未刊稿本,凡二万馀字);

王达津《读〈全唐诗外编〉》(未刊稿本);

房日晰《〈全唐诗续补遗〉校读》(《内蒙古大学学报》1984年第四期);

房日晰《〈全唐诗续补遗〉校读续》(《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二期);

赵遂之《〈全唐诗外编〉校勘记》(未刊稿本);

张忱石《〈全唐诗〉“无世次”作者事迹考索》(《文史》二十二辑,其中考及《全唐诗外编》);

熊飞《〈全唐诗外编〉“逸诗”考索》(《咸宁师专学报》1985年第二期、1987年第三期);

胡可先《〈全唐诗外编〉杂考》(《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三期);

拙撰《〈全唐诗〉补遗六种札记》(《中国古典文学丛考》第二辑)。

此外还引用了一些涉及具体作品的论著,已随文注出,在此不一一列举。修订时还就一些疑难问题请教了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曹汛、厦门大学吴在庆、安庆师院周建国等,得到指点。在此谨向以上各家一并致谢。为避免行文烦琐,修订说明中仅引录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未能一一备举。引用时仅列举姓名,不举出处。修订时提及今人姓名,一律不加“先生”“同志”一类敬称。

本人学植浅薄,读书不多,修订中误谬疏漏之处,幸望原辑者及海内方家批评指正。

以下将修订中删去误收、互见诗的情况,分别予以考订说明。文中引到的卷次,均指1982年版的卷次。